药物临床试验地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合集下载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药物临床试验是指通过对患者或志愿者进行药物治疗的严格监测和研究,来评估药物的安全性、疗效、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等相关参数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伦理原则、科学原则和演绎原则。

一、伦理原则1.尊重人的尊严和权益:药物临床试验应尊重试验对象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保障其参与试验过程中的安全和福利。

2.利益和风险平衡:试验设计应合理平衡药物的潜在益处与可能带来的风险,确保试验对象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3.社会公正性:试验的参与应遵循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患者或志愿者,试验结果应能反映整个人群的特性。

二、科学原则1.试验设计:试验设计应具有科学性,确保对药物疗效的准确评估,并可有效筛选出适合患者的药物。

2.样本容量和统计学分析:试验样本量应根据研究目的、统计学原理和预期效应大小合理确定,以确保试验结果的统计学效力。

3.随机与安慰剂对照:试验应采用随机分组和安慰剂对照设计,以排除其他因素对结果的干扰,保证试验的科学严谨性。

三、演绎原则1.数据和结果分析:试验中所获得的数据和结果应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解释,确保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结果的发布和共享:试验的结果应及时公布,对于有临床意义的新药或新疗法,应积极推广和分享,以提高整个临床医学领域的水平。

3.安全性监测:试验过程中需密切关注试验对象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的不良反应,确保试验的安全性。

4.临床转化应用:试验结果应能有效指导临床实践,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选择,促进医学进步和人类健康。

总之,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是以伦理原则为基础,以科学原则为指导,通过演绎原则保障试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这些原则的坚持和应用将推动药物临床试验的规范进行,提高临床研究水平,并最终为患者提供更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一、概述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

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

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一)受试者保护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

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

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

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一、概述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

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

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一)受试者保护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

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

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

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旨在保证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促进药物临床试验科学、健康地发展,增强公众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伦理委员会须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独立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建立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制度,实施对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组建伦理委员会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

伦理委员会应由多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包括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以及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至少5人,且性别均衡。

确保伦理委员有资格和经验共同对试验的科学性及伦理合理性进行审阅和评估。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六条伦理委员会应有书面文件说明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构架、主管部门、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成员的资质要求、任职条件和任期、办公室工作职责,建立选择与任命伦理委员会委员与秘书的程序等。

第七条组建伦理委员会的机构/部门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持。

设立独立的办公室,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以确保与申请人的沟通及相关文件的保密性。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委员可以采用招聘、推荐等方式产生。

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伦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同意公开其姓名、职业和隶属关系,签署有关审查项目、受试者信息和相关事宜的保密协议,签署利益冲突声明。

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5月目录一、引言 (1)二、适应性设计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2)(一)合理性 (3)(二)完整性 (4)(三)可行性 (5)三、常用的适应性设计 (5)(一)成组序贯设计 (6)(二)样本量重新估计 (7)(三)两阶段无缝适应性设计 (8)(四)适应性富集设计 (10)(五)适应性主方案试验设计 (12)(六)多重适应性设计 (13)四、适应性设计的其他考虑 (14)(一)贝叶斯方法的应用 (14)(二)模拟方法的应用 (16)五、监管的考虑 (17)(一)与监管部门的沟通 (17)(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18)(三)其他的考虑 (18)参考文献 (20)附录1、词汇表 (22)附录2、适应性设计案例 (25)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12一、引言3本指导原则侧重于讨论临床试验中采用适应性设计的重要概念和原则,4主要从监管角度来讨论一些常用的适应性设计,提出建议供申办方在计划使5用适应性设计时予以考虑,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目的是帮助申办方6评估是否采用以及如何进行适应性设计,以支持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和新药上7市申请。

对于申办方提交的适应性设计方案,监管部门会依据提交的材料及8临床试验中所涉及的各种因素,在综合评估后给出具体的咨询意见。

9适应性设计可能会涉及多种统计方法,因此,在具体设计适应性临床试10验方案时,申办方应同时参考其它相关的ICH指导原则和国内指导原则。

11临床试验最为常用的设计是固定样本量的设计,也常被称为传统设计,12被广泛地用于确证性试验,它是指对试验的数据仅在试验终止时做一次有效13性分析并在试验进行中没有对试验进行任何的分析和修改。

很多确证性试验14是基于前期有限的数据而设计,有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

如何根据试验期间15累积的数据对试验做出相应的修改从而修正设计的偏差就成为试验设计时需16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是针对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管理过程,保障试验的科学性、可靠性和伦理性。

以下是一份关于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详细说明。

一、背景介绍药物临床试验是药物研发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参与临床试验的志愿者往往是最早接受新药治疗的人群。

因此,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一定的管理原则,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二、试验设计1.试验目标:明确试验的目标和科学问题,确保试验的目的明确、科学可行。

2.试验方案:编制详细的试验方案,包括试验设计、入选和排除标准、试验序列和过程、采样和测定、数据管理等内容,并按相关法规进行评估和审查。

3.安全性监测:建立健全的安全性监测系统,对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进行跟踪和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受试者招募和入选1.招募广告:药物临床试验招募广告应真实、客观,并符合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要求。

2.入选标准:明确受试者的入选标准,包括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要求,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泛化性。

四、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1.伦理审查:所有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提交给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试验过程符合伦理要求。

2.知情同意:受试者必须在明确知晓试验内容和风险的情况下,签署知情同意书,确保其参与是自愿的,并获得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五、试验过程管理1.试验药物管理:建立规范的试验药物管理系统,包括药物的配送、储存、使用和废弃,确保试验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2.数据采集与管理: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和管理系统,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随访管理:对受试者进行定期和主动随访,了解其治疗效果和安全性,及时反馈试验结果。

六、安全事件处理1.不良事件报告:所有不良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受试者的安全。

2.突发事件处理:对试验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不良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指导原则】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一、概述新药经临床前研究后,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由人体临床试验进行最终验证。

临床试验是根据研究目的,通过足够数量的目标受试者(样本)来研究药物对疾病进程、预后以及安全性等方面的影响。

临床试验除了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外,还必须事先应用统计学原理对试验相关的因素作出合理、有效的安排,最大限度地控制混杂与偏倚,减少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合理的解释,在保证试验结果科学、可信的同时,尽可能做到高效、快速、经济。

因此,统计学是临床试验设计、实施和分析的有力工具,在药物的临床研发过程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本指导原则以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和统计学原理为核心,阐述统计学在临床试验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在试验设计阶段、试验实施阶段和结果分析阶段的统计学考虑,旨在为药品注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的研究者针对临床研发中如何进行设计、实施、分析和评价提供技术指导,以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的科学、严谨和规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化学药物、生物制品、中药民族药和天然药物)的确证性临床试验,对探索性临床试验以及上市后临床试验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二、临床试验的总体考虑(一)临床研发规划药物临床试验的主要目标是评价和确定受试药物的风险/获益比,同时也要确定可能从该药获益的特定适应症人群及适宜的用法与用量。

为此,需要设计一系列的临床试验,而每一个临床试验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其设计、执行和拟采用的分析方法等细节均应在试验方案中予以明确。

所以每个研究药物都应首先考虑其临床研发的总体规划。

创新药物的临床研发一般由Ⅰ期临床试验开始,进入Ⅱ期概念验证试验(Proof-Of-Concept,POC)和剂量探索(Dose Finding)试验,然后是Ⅲ期确证试验,每期试验由于研究目的的不同,可能包含着多个试验项目。

临床研发规划就是这些试验研究的总体规划。

在新药申请时,应当清晰地描述该药临床研发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每个临床试验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目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 (2)第三章伦理委员会的职责要求 (3)第四章伦理审查的申请与受理 (4)第五章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 (5)第六章伦理审查的决定与送达 (7)第七章伦理审查后的跟踪审查 (9)第八章伦理委员会审查文件的管理 (11)第九章附则 (12)附件 (12)附:术语表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旨在保证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促进药物临床试验科学、健康地发展,增强公众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伦理委员会须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独立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建立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制度,实施对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组建伦理委员会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

伦理委员会应由多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包括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以及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至少5人,且性别均衡。

确保伦理委员有资格和经验共同对试验的科学性及伦理合理性进行审阅和评估。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六条伦理委员会应有书面文件说明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构架、主管部门、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成员的资质要求、任职条件和任期、办公室工作职责,建立选择与任命伦理委员会委员与秘书的程序等。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一、概述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

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

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一)受试者保护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

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1—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

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

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2—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药物期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药物期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平安,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方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制定本指导原那么。

第二条本指导原那么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提供指导。

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那么。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三条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与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展Ⅰ期试验。

第四条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展监查与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平安。

第五条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与任务。

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历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展评价。

当合同研究组织承受了委托,那么本指导原那么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

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Ⅰ期试验研究室负责Ⅰ期试验的实施。

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与技术指导原那么,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平安,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展。

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承受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应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平安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与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质、经历,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第九条Ⅰ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那么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草案)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草案)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草案)药物评价中心一、前言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是指药品批准上市后所进行地临床试验,目地是扩大对上市药品有效性地了解,确认该药品在实际使用情况下对广泛人群地安全性.由于药品上市前临床试验地局限性,致使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成为不可或缺地研究研究方法之一.本指导原则是根据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地特点提出,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在临床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上市后特点,并遵从《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本指导原则旨在使申办者正确理解上市后临床试验,在遵守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规范地同时,合理设计并规范操作临床试验,为临床安全合理用药提供科学依据.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本指导原则指导范围包括:临床试验、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开展地有效性或安全性临床试验、申办者发起地科学研究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设计规范、临床试验类型和要求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分为随机对照试验和大规模单纯试验.随机对照试验侧重有效性,大规模单纯试验针对安全性.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有效性研究药品上市后地有效性研究应针对广泛使用人群.药品疗效在上市前地临床试验中已通过严格选择地人群得到评价,但是药品在广泛人群中地疗效仍是未知.因此,上市前临床试验得出地结论不能直接地推论到一般人群.上市后临床试验纳入上市前临床试验排除地人群(如老年人等)更能反应临床实际使用情况.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药品上市后地有效性研究应考察与其他治疗方法相比地特点,上市前地临床试验更多关注地是药品地有效性,试验设计有可能与安慰剂做比较,与其他治疗方法相比地特点了解不充分.因此,药品上市后需要了解与其他各种治疗方法相比地特点和优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药品上市后地有效性研究应针对上市前因样本量小和时间所限未能考察和解决地问题而进行研究,内容可包括药品远期疗效、具体给药方案、合并用药、对生命质量影响、对终点事件地干预程度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安全性研究药品上市前临床试验获得地安全性数据是初步地,不是结论,而上市后临床试验为进一步研究药品地安全性提供了理想场所,这是因为上市后研究是在合理地控制和严密地监视下进行地,由此得出地数据比其他任何方法如自发报告系统等途径获得地资料更可靠,尤其是不良反应发生率可以精确地估算出来,这对研究新地严重不良反应尤为重要.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地研究重点应放在发现新地、严重地不良反应,而不仅仅是已知和一般地不良反应.研究内容可包括:不良反应发生率、新地、严重地不良反应、不良反应类型、不良反应地严重程度和愈后、药物相互作用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方案内容临床试验方案是指导参与临床试验所有研究者如何启动和实施临床试验地研究计划书,也是试验结束后进行资料统计分析地重要依据.试验方案必须明确阐述科学目地,详述入选病例地类型、样本数地统计学标准、随机方案地细节、确切地统计学方法、试验结果公开地原则.方案要清楚列出试验地方法,包括研究者如何获得知情同意,不良事件如何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地报告与现行上市药品法规要求一致.为达到上市后研究地目地入选标准应切合临床实际,不应轻易排除受试者.具体参照《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四章试验方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样本量为达到研究目地,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需要足够地样本量.药物临床试验地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地目地和相关统计学地要求,对于每个特定目地,其样本量应符合统计学要求.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操作规范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操作规范主要是保护参与临床试验地受试者地权利、安全和隐私,同时也是一套规范临床试验申办者和组织者责任地标准.具体参照《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点如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申办者要提供科学合理地临床试验方案,方案中要拟订各个试验环节地质量控制措施,数据管理程序和统计方案;临床试验方案必须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由于样本量地要求,上市后临床试验参与单位较多,要求参与临床试验机构地设施与条件应能满足临床试验地要求,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地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临床试验申办者或组织者应与所有临床试验机构签订书面合同;申办者要对所有研究者进行试验前培训,内容包括:试验药品地相关信息,试验方案,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等;申办者要设置合格地、足够地临床试验监查员;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应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报告;超过一年地临床试验应有年度报告(与《药品再评价管理办法》一致);临床试验地数据管理和统计要符合方案,必要时要接受核查;数据管理应能把试验数据迅速、完整、无误地纳入报告,所有涉及数据管理地各种步骤均需记录在案,用适当地程序保证数据库地保密性;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档案应妥善保存,原始报告要有可追溯性.附录、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为干预性研究,不同于上市后监测研究,后者是观察性非干预性研究.、样本量以安全性评价为目地地临床试验主要考察广泛使用条件下药物地安全性,发现罕见地不良反应.估计不良事件发生率地符合统计学要求地估计样本量地一个简单方法:假定个受试者参加地试验,经临床研究未发现某项不良反应,那么该项不良事件地发生概率不大于.换言之如果观察到该不良反应,那么该项不良事件地发生概率是大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不良事件发生概率和所需地样本量。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GCP)、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旨在保证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促进药物临床试验科学、健康地发展,增强公众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伦理委员会须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独立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建立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制度,实施对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组建伦理委员会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

伦理委员会应由多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包括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以及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至少5人,且性别均衡。

确保伦理委员有资格和经验共同对试验的科学性及伦理合理性进行审阅和评估。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六条伦理委员会应有书面文件说明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构架、主管部门、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成员的资质要求、任职条件和任期、办公室工作职责,建立选择与任命伦理委员会委员与秘书的程序等。

第七条组建伦理委员会的机构/部门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持。

设立独立的办公室,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以确保与申请人的沟通及相关文件的性。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委员可以采用招聘、推荐等方式产生。

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伦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同意公开其、职业和隶属关系,签署有关审查项目、受试者信息和相关事宜的协议,签署利益冲突声明。

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指导原则药物临床试验是评估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而生物统计学则是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工具之一。

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对于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指导原则的章节划分和详细回答:一、试验设计阶段在试验设计阶段,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主要包括样本量计算、随机化和盲法等方面。

1. 样本量计算样本量计算是试验设计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保证试验结果的统计学意义和准确性。

在样本量计算时,需要考虑试验的主要目的、预期效应大小、显著性水平、统计功效和失误率等因素。

样本量计算的结果应该在试验开始前确定,并且应该尽可能地保证样本量的充分性。

2. 随机化随机化是试验设计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消除实验组和对照组之间的混杂因素,保证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在随机化时,应该采用随机数字表或计算机程序进行随机分组。

3. 盲法盲法是试验设计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消除主观性和偏见,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在盲法中,应该采用单盲、双盲或三盲等方法进行。

二、试验实施阶段在试验实施阶段,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主要包括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数据分析等方面。

1. 数据收集数据收集是试验实施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收集试验数据并记录。

在数据收集时,应该采用标准化的数据收集表格,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数据管理数据管理是试验实施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保证试验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在数据管理时,应该采用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或纸质数据管理系统,并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和可追溯性。

3. 数据分析数据分析是试验实施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对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得出结论。

在数据分析时,应该采用合适的统计方法,并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试验结果报告阶段在试验结果报告阶段,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主要包括试验结果的描述、试验结果的解释和试验结果的推广等方面。

1. 试验结果的描述试验结果的描述是试验结果报告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对试验结果进行客观描述。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导原则1. 引言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医疗干预措施安全性和疗效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保护试验对象的权益和安全,制定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导原则至关重要。

2. 试验设计(1)目标和研究问题:明确试验的目标和研究问题,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研究对象选择:明确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选择合适的研究对象。

(3)样本容量计算:根据试验目的和假设确定合理的样本容量,保证试验结果的统计学意义。

(4)随机分组:采用随机分组方法,确保试验组和对照组之间的比较具有可比性。

3. 伦理审批和知情同意(1)伦理审批:在进行临床试验前,需经过专门的伦理审批委员会审议并获得批准,确保试验的道德、科学和法律合规性。

(2)知情同意:试验对象在知悉试验目的、方法、风险和收益等基本信息后,应签署知情同意书,确保他们了解试验的全貌并自愿参与。

4. 质量管理(1)研究方案和操作规范:制定严格的研究方案和操作规范,确保试验的标准化和一致性。

(2)数据采集和记录:采用标准化的数据采集和记录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监督和审核:建立独立的监督和审核机制,对试验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核,及时纠正偏差和不合规行为。

5. 安全管理(1)严格的安全监测:建立安全监测委员会,对试验过程中的不良事件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2)风险管理: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计划,评估和控制试验过程中的风险。

(3)研究者责任:研究者有责任确保试验对象的安全和健康,并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试验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

6. 数据分析和报告(1)数据统计分析:采用合适的统计方法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确保分析结果准确可靠。

(2)透明度和完整性:试验结果报告应准确、完整地反映试验的整体情况,不得有隐瞒、歪曲等行为。

(3)结果发布:将试验结果及时发布,以促进科学研究的进展和公众的了解。

7. 试验结束和结果应用(1)试验结束:当试验完成或中止时,应及时进行总结和归档,并提交试验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GCP)、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旨在保证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促进药物临床试验科学、健康地发展,增强公众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伦理委员会须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独立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建立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制度,实施对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组建伦理委员会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

伦理委员会应由多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包括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以及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至少5人,且性别均衡。

确保伦理委员有资格和经验共同对试验的科学性及伦理合理性进行审阅和评估。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六条伦理委员会应有书面文件说明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构架、主管部门、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成员的资质要求、任职条件和任期、办公室工作职责,建立选择与任命伦理委员会委员与秘书的程序等。

第七条组建伦理委员会的机构/部门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持。

设立独立的办公室,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以确保与申请人的沟通及相关文件的性。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委员可以采用招聘、推荐等方式产生。

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伦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同意公开其、职业和隶属关系,签署有关审查项目、受试者信息和相关事宜的协议,签署利益冲突声明。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0]436号2010年11月02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和受试者的保护,规范和指导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提高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现予印发。

请你局指导本辖区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学习,参照执行。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起草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二日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旨在保证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促进药物临床试验科学、健康地发展,增强公众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伦理委员会须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独立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建立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制度,实施对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组建伦理委员会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

伦理委员会应由多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包括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以及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至少5人,且性别均衡。

确保伦理委员有资格和经验共同对试验的科学性及伦理合理性进行审阅和评估。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起草说明为了加强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规范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切实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

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旨在促进国内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能力的提高,充分发挥伦理委员会在保护受试者安全和权益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行为。

一、背景和必要性药物临床试验应遵循两大基本原则——研究的科学性和伦理的合理性。

伦理委员会审查是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保证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合理性的重要措施之一,在药物临床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

针对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世界各国发布了伦理指南与法规性文件。

美国专门针对生物医学研究受试者保护颁布了联邦法规文件,其中21CFR56阐述伦理委员会审查,并在美国健康与人类事业部专门成立了人体受试者保护办公室;欧洲2005年新颁布的临床研究指令相对以往法规重要的变更之一,是临床研究需要同时获得药政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进行研究;新加坡1997年出台涉及人体受试者研究的伦理指南。

2003年,国家局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赋予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进行伦理审查及批准的重要职能。

此后,国内各医疗机构及医科大学纷纷成立了伦理委员会,并对药物临床试验进行伦理审查。

但伦理委员会的操作规程、临床试验主要伦理问题的审查要点方面还没有颁布相应的指南性文件。

就整体情况来看,水平参差不齐,作用发挥有限,甚至流于形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与国际规范还有很大差距。

此外,随着药物临床试验的国际化和产业化进程,在中国开展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越来越多,为保护我国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需要与国际规范接轨。

因此,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旨在促进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能力的提高,规范伦理审查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一、概述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

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

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一)受试者保护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

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

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

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本指导原则采用以研究目的分类为主线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临床药理学研究的目的是评价耐受性,明确并描述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特征,探索药物代谢和药物相互作用,以及评估药物活性。

探索性临床试验的研究目的是探索目标适应症后续研究的给药方案,为有效性和安全性确证的研究设计、研究终点、方法学等提供基础。

确证性临床试验的研究目的是确证有效性和安全性,为支持注册提供获益/风险关系评价基础,同时确定剂量与效应的关系。

上市后研究的目的是改进对药物在普通人群、特殊人群和/或环境中的获益/风险关系的认识,发现少见不良反应,并为完善给药方案提供临床依据。

2.以目标为导向的临床研发在药物临床研发策略上,应采用以目标为导向的临床试验研发模式。

整个临床研发计划要设定明确的终极目标与清晰的研究路径;每个具体的临床试验应有明确的试验目的。

3.阶段性临床试验决策临床试验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决策的过程。

在每个临床试验结束后,都应及时进行阶段性获益与风险评估,以决定终止或继续进行临床研发。

如有数据提示有明确风险(缺乏有效性或存在安全性问题),临床试验应尽早终止。

如果数据提示研究药物有研发前景,临床试验应在已有研究数据支持的基础上,逐步向前推进。

临床研发计划应随着研究结果而作适当调整,例如,临床有效性验证的研究结果可能提示需要进行更多人体药理学研究。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临床试验筛选结果,需要放弃或改变原来拟定的适应症。

4.规范临床试验过程临床试验应科学地进行设计、实施和分析,保证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并完整真实地呈现在临床试验报告中。

5.安全性的总体考虑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中样本量估算是基于有效性考虑,对于安全性评价的样本量不一定充分。

安全性评价应有足够多的样本量和足够长的暴露时间。

在评价非危重病人长期用药的安全性时,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在药物临床研发阶段,应定性和定量地描述药物的安全性特征,临床试验中用于安全性观察的时限,建议与临床拟长期用药的时限一致。

为充分暴露药物的安全性隐患,进行样本量设定时应考虑以下几点:(1)药物的暴露时限;(2)暴露时限内药物不良事件发生的时间和程度;(3)不良事件随着治疗时间延长的变化趋势。

一般情况下,对于长期用药的非危重病人,暴露常见不良事件所需总样本量约为1500例(包括短期暴露)。

首次不良事件常在最初几个月内出现,以临床治疗期6个月为例,约需要300~600例样本量来暴露常见的不良事件发生率(例如:总体发生率在0.5%~5%)和变化趋势(增加或减少)。

随治疗时间延长,一些不良事件发生频率和强度有所增加,也有一些严重不良事件出现在药物治疗6个月后,发现此类不良事件需要100例患者至少暴露12个月。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减少)样本量或延长观察周期。

三、临床研发计划中的方法学考虑申请人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应制定整体临床研发计划。

临床研发计划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考虑非临床研究中是否具备充足的数据,来指导临床试验设计中对临床受试者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考量,以及用于临床试验的研究药物是否具有稳定的质量基础。

另一方面是在以目标为导向的整体临床设计思路下,如何设计不同阶段及不同研究目的临床试验。

(一)开展临床试验的基础1.非临床研究非临床研究的设计应关注与后续临床试验相关的因素:(1)计划在各受试者中的药物总暴露量及持续时间;(2)药物特征(例如:长半衰期);(3)目标适应症;(4)在特殊人群中使用(例如:育龄妇女);(5)给药途径。

综合已有的毒理、药理、药代动力学等非临床研究结果,以判断非临床研究数据对拟进行的临床试验的支持程度(具体参照相关指导原则)。

(1)安全性研究在首次进行人体临床试验前,应对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药理学及毒理学数据进行综合评价。

非临床研究数据必须能提供足够的信息用于确定人体起始剂量和安全的暴露时间,同时也能提供研究药物的药理学及毒理学作用的信息。

(2)药理学及药代动力学研究非临床研究数据是开展临床试验的基础,同时也会对临床试验的研究方向产生影响。

在进行临床试验前,申请人一般应获取以下非临床研究信息:①药物主要作用的药理学依据(药物作用机制,包括生物标志物等分子靶点研究等);②剂量效应或浓度效应关系,以及作用持续时间;③可能的临床有效给药途径;④一般药理学,包括药物对主要器官系统的药理作用和生理学效应;⑤研究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⑥必要时,还需要相关药物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等研究。

2.研究药物的质量应充分地描述用于临床试验的处方特性,包括任何可获得的生物利用度数据。

处方应与药物研发的不同阶段相匹配。

较为理想的是,提供的制剂应适用于进行一定剂量范围内的系列研究。

在药物研发期间,可能使用一种药物的不同处方,利用生物等效性或其他方法将不同制剂关联起来,对解读整个研发计划中临床研究的结果是相当重要的。

(二)临床试验研发进程1.临床药理学研究新药上市申请应有临床药理学研究支持对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估。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药物对人体的效应(药效学和不良反应)、人体对药物的处置(药代动力学)、药物代谢及物质平衡、剂量-暴露量-效应关系、药物相互作用、药物基因组学、定量药理学、特殊人群的临床药理学、群体药代动力学等。

在不同临床试验阶段,临床药理学的研究任务和内容又各不相同。

临床药理学研究一般在早期临床试验阶段进行,也可以根据药物研发需要在其他阶段进行。

临床药理学研究通常是非治疗目的,一般在健康志愿者中进行,以减少疾病本身对结果判定的影响。

但是,有些药物,如:细胞毒类药物,对健康人群有危害,只能在患者中进行研究。

临床药理学研究通常采用随机、盲法、对照的试验设计,有些情况也可采用其他设计。

(1)耐受性试验人体耐受性试验,是为了确定人体最大耐受剂量,也可发现最初出现的人体不良反应的性质。

给药方式包括单剂量和多剂量。

在进行人体耐受性试验前,应掌握两个方面的信息,一个是非临床研究评价结论,另一个是研究药物或类似药物已有的临床研究或文献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估算人体试验的安全起始剂量,选择监测临床不良反应的指标具有重要意义。

①确定人体安全的起始剂量耐受性临床试验起始剂量的确定参考有关指导原则和相关方法(包括定量药理学方法等)。

人体首次临床试验的最大推荐起始剂量(Maximum Recommended Starting Dose,MRSD),应是预期在人体不出现不良反应的剂量。

以起始临床剂量给药时应避免在人体出现不良反应,同时选择的剂量应允许以合理的速度和梯度迅速达到耐受性临床试验的终止目标(如:基于评价耐受性、药效学或药代动力学特点的判断指标)。

②耐受性试验终止的考虑应在人体耐受性试验前,设定耐受性试验终止标准,即出现哪些不良事件或者达到什么暴露浓度时,剂量递增试验应终止。

设定终止标准时几点考虑:在健康志愿者进行试验时,尽量不要给受试者带来健康危害。

应根据药物拟定的目标适应症人群的特点,确定终止试验的标准。

另外,对于一些具有潜在高风险药物,还要特别关注来自动物实验的安全性数据与人体安全性之间是否可能存在的种属差异。

特别是对于生物制剂以及基于新机理、新靶点、新的信号通路等研发的药物。

③单次和多次给药耐受性研究在药物首次用于人体时,一般应首先计算和确定MRSD,然后再进行该剂量的单次给药耐受性试验。

对于存在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的药物,应考虑到由于可参考的安全性数据有限,动物实验结果与人体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别等,首次人体耐受性试验应在少数个体进行试验,如生物大分子药物,首例耐受性试验应从单个受试者开始,在得到了安全性数据后再决定进行以后的试验,以降低风险和保护受试者。

试验实施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一般情况下,多次给药耐受性试验通常在单次耐受性试验获得结果后再开展,并且通常在获得了单次给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试验结果后进行。

单次耐受性试验和单次药代动力学试验结果应能够指导多次给药耐受性试验的设计,如剂量选择及给药方式的确定,给药与进餐的关系,不良反应的性质和程度等。

许多情况下,在单次给药耐受性试验的同时可进行单次药代动力学研究,多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研究与多次给药的耐受性试验同时进行。

耐受性试验属于临床早期的安全性探索试验,为获得更为可靠的研究结果,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尽量采用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试验设计。

(2)药代动力学研究药物在人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特征的研究通常贯穿整个研发计划。

初步确定这些药代动力学特征是临床药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目标。

药代动力学研究可参照相关指导原则。

药代动力学可以通过多个独立研究进行评价,也可以作为药效学、安全性和耐受性研究的组成部分进行评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