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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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发展步伐,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XX〕19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XX府发〔XX〕30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XX办函〔XX〕175号),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四个定位”的决策部署,紧紧抓住新型城镇化发展契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打造XX山建筑业品牌,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XX年,全市建筑业产值达到350亿元,实现建筑业增加值110亿元,市域外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的20%以上,从业人员达到15万人,力争形成年营业额超20亿元的企业5个。力争实现特级资质建筑企业零的突破,一级资质(总承包)建筑企业达到25家。

二、鼓励晋级升位

(三)奖励企业资质升级。企业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建筑企业,政府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

工总承包一级的建筑企业,政府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企业,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奖励外地企业落户XX山。凡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等级的外地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市并注册落户的(包括外地入XX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五)奖励企业引进人才。凡从市外转入我市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予引进企业2万元/人的奖励。

获得上述(三)(四)(五)项奖励的,企业或注册人员3年内转出XX市的,全额退回奖金。

三、鼓励争先创优

(六)奖励优质工程。对我市建筑企业获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国家级奖项最高奖的市内项目,政府给予80万元奖励;获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奖最高奖的市内项目,政府给予40万元奖励;获国、省级优质结构工程奖最高奖的市内项目,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七)奖励龙头企业。对我市建筑企业,每年建筑产值超过5亿元且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上缴注册地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全年建筑总产值首次跨过10亿元、20亿

元、50亿元、100亿元台阶并依法完清税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八)奖励企业“走出去”。对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外实施项目,企业上缴注册地税收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达到1000万元,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市外建筑产值首次跨过10亿元、20亿元台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九)奖励企业采购本地建材。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XX发〔XX〕12号),对民营企业项目采购本地产品(建材等)年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首次采购按年度采购总额的0.1%给予奖励,非首次采购按比上年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优先使用本市建材(水泥、钢材、瓷砖)产品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建材的材料款可由财政直付。

(十)奖励投资企业使用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投资房地产开发、PPP等项目,使用我市注册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外企业和市内民营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产值2亿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奖励投资企业10万元;当年完成建筑产值4亿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奖励投资企业2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为100万元。

四、强化市场监管

(十一)完善招投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标准,不得擅自增设资质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企业资质标准配置以外的人员要求,不得设置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不得提出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无关的类似业绩。同时,应注意考虑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十二)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强化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制度。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注册人员出借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抓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十三)推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XX年10月1日起,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XX年起,我市建筑业全面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十四)完善诚信评价制度。建立全市诚信企业名录库,将信用情况作为投标的准入条件。进入全市诚信企业名录的建筑企业,优先进入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其信用情况作为投标的考量条件。建立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对有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

为,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出现重大合同违约、民工工资拖欠导致群体性事件、拒不配合、阻挠审计(评审)的企业,列入“黑名单”,3年内依法限制其进入我市建筑市场从事工程建设。

五、优化市场环境

(十五)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平等开放建筑领域市场准入。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以市场为导向,消除市场壁垒和行业垄断,引导有序竞争。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和监督措施,尤其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等建筑安装市场的准入条件和行业规范,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市场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公示建筑企业信用记录,逐步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联合惩戒机制。规范建筑业市场,为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十六)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十七)减轻企业负担。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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