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立法历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垄断法立法历程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十三年磨一剑。昨天下午,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从明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之一、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所欠缺,而且赔偿力度也不够。

三种行为属垄断

反垄断法:下列行为属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推动经济发展有两个轮子,一个是产业政策,另一个是竞争政策。《反垄断法》的通过,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配套法规更加成熟,意味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开放。”公司法专家、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义明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西方国家更早在100多年前已经制订了反垄断的相关法律。

在上世纪90年代末,国内刚刚开始起草酝酿《反垄断法》的时候,严义明曾被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派往日本,专门研修反垄断法。在他看来,未来我国的《反垄断法》所面临最大的困难是执行尺度的问题。

“首先是国有企业的垄断,该由哪个部门来认定,如何保证认定的合理性;其次是外资的并购,必须经过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因为缺乏较为统一的尺度。”严义明表示。

中石油们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产业集中度提高到垄断的地位,是提高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还是降低了国内公众的福利,围绕着这对迥异的观点,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

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不会对中石油、中石化之类巨头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毕竟这种战略商品经营的巨头也是国家的财富。”

梅新育认为,我国有多种大宗初级产品由大型企业集团(如中石油、中石化、中铝等)垄断经营。尽管垄断经营体制备受抨击,但必须看到,部分大宗初级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垄断,不仅有助于改善我国在国际利益分配格局中的被动地位,而且通过要这些企业集团以缴纳沉重的赋税和上缴巨额利润换取这些垄断权利,国家可以获得成本相对低廉的财政收入。

垄断企业的“代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胡文瑞此前曾向媒体表示,垄断不是贬义词,而应该看其代表了谁的利益。如果垄断体现了国家的利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那么就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垄断”。

“如果某个行业只是为一个利益集团服务,那是垄断;中石油去年向国家缴税1771亿元,并且还在油价超过45美元之时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一个为国家服务并创造财富的国企,怎么能被当作垄断的反面典型?”胡文瑞表示。

但这种观点遭到了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马林律师的反对,“所谓国家的利益只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如电信、石油等垄断企业他们有着高额的利润,但却只把很少的一部分返还给消费者。其实只是打着国家利益的大旗去掩盖其本身违背市场合理竞争的本质。”

国务院设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法: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介绍说,此前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反垄断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还是实体性机构,性质不够清楚。为了加强反垄断委员会的权威性,保障本法的有效执行,应赋予反垄断委员会更充分的权力。

杨景宇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认为,反垄断执法工作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首次引入安全审查制外商担忧被限制入华

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方面内容。

双重审查

“与以往的部门规定相比,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更加明确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外经贸专家赵晋平说。

这是首次把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引入反垄断法。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转移,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日益扩大。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实施并购,激起了业界关于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的争论。

特别是2006年,中国三大工程机械制造企业之一的徐工集团,被美国凯雷集团以20亿元的价格收购,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反响。此后,外资入股国内企业多有受阻,从米塔尔阿塞洛入股包钢,到凯雷并购山东海化均难成行。

2006年,中国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规定对恶意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和监管。这两份旨在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利用外资的文件被一些人误读成中国收窄引资大门的信号。

欧美商会急盼细则

昨天,在华的欧美商会均发布声明,在对中国通过《反垄断法》表示欢迎的同时,也对中国的这一安全审查表示谨慎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