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及其合理原则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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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年论文题目:我国反垄断法及其合理原则的探析
学号20080540320
姓名郑楠
专业经济法
指导教师周兴生
论文成绩_______________
2010年12 月22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年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
日期: 2010 年 12 月22日
提纲
题目:我国反垄断法及其合理原则的探析
一、简述垄断的产生及垄断产生后给社会带来的问题
二、垄断的定义及反垄断法的概念
三、反垄断法的立法意义
四、反垄断法中合理原则的概念及其特征
五、合理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具体表现
六、我国反垄断法中合理原则的探析
七、结语
我国反垄断法及其合理原则的探析摘要: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反垄断法被认为是经济领域内的宪法,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垄断与反垄断问题逐渐出现。对于反垄断的认识,对于反垄断法的认识是本文重点关注的内容。在反垄断法中,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是最令人关注的内容,本文从概念、缺陷、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体现等方便向读者简要介绍了我国反垄断法及其合理原则。
Summary:2007 August 30, antitrus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10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 the 29th meeting passed. Antimonopoly law is considered economic field of constitution, in market econom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monopoly and anti-monopoly problem gradually appear.For anti-monopoly of understanding, for the antitrust laws know this is the key attention content.In the anti-monopoly law, reasonable principle and itself is the most notable illegal principle of content, from the concept, defect, the concrete embodiment in our country's law to readers etc convenient in China are introduced briefly the antimonopoly law and its reasonable principle.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市场不正当竞争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Keyword:anti-monopoly law monopolize market illicit compelition Per se illegal rule of reason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生产和资本加剧集中,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垄断的概念也随之产生。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法律文化、政治需要等不尽相同,对垄断的概念和含义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且垄断既有经济学的含义,也有法学上的含义。
我们首先来探讨下垄断的法学含义。垄断现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现象,且发展非常快,学界的研究难以达成高度共识,并且,世界各国对垄断的法律规制,在角度、方式、层次上也各有不同,没有一种为各国所认同的关于垄断的法律界定。因此,虽然法学和法律文献中“垄断”一词非常常见,但要形成无可争议的法学定义,还存在一些困难。就连作为世界反垄断先驱的美国,在一百多年来,无论是联邦最高法院还是国会通过的判例还是国会通过的反垄断法规,从未对这一问题给过一个清晰明确、令人满意的定义和解释。对此,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曾经毫不客气地直说:“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规的全部研究,都是从法学角度揭示垄断独特属性,都是从不同视角,在不同层次上为形成垄断的法学定义所做的努力。
垄断的法学定义,需要揭示并表示需要予以规制的垄断的必要条件,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同时,定义还要抽象程度适宜。因此,在这里形成一个可以供参考的关于垄断的法学定义: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者状态。换而言之,市场主体为追求最大的垄断利益,或滥用政法赋予的权利或其自身已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或利用特许经营权,或与其他经营者合谋,垄断市场或价格,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同业市场,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该定义主要包括两种含义:
第一,垄断是指垄断行为。虽然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既指市场结构也只市场行为,但垄断的法学定义只指市场行为。各国反垄断立法所关注的垄断已不是或主要不是垄断结构,而是居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所为的垄断行为。
第二,垄断是指垄断状态,法学意义的垄断状态主要是指产生市场弊害的垄断性市场结构等,它是反垄断法所要反对及制裁的现象。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对反垄断法概念的界定必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区分,换言之,必须首先区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不正当竞争包括垄断,泛指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的行为和状态;而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仅指商业活动中与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商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这里采用狭义不正当竞争的理解,试图将不正当行为和垄断区分开来。但应当承认以下事实: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之间并无严格的界定,一些行为既可以纳入不正当竞争范畴,也可以纳入垄断的范畴;在国际实践中,有些国家不区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将它们合并立法;有些国家则加以区分,将它们分别立法。其实,即使是分别立法也难以明确划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各自的范围。
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在概念上的某些混同时不可避免的,但两者的差异也显而易见:①垄断的直接目的是占有市场,其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通过一段时间较为曲折地表现出来,而不正当竞争的直接目的是经济上的利益,如低于成本销售可以定性为垄断行为,却不能定性为不正当竞争;②垄断可以涉及整个产业、行业、市场的布局,较为宏观,而不正当竞争仅涉及具体交易,较为微观;③垄断总是与主体的市场地位相关,市场地位强的一方欺凌市场地位弱的一方,而不正当竞争总是与行为的欺诈性相关,一方采用不诚实、不道德的方法与对方进行交易;
④垄断同时具有行为的规定性和状态的规定性;⑤垄断不能一概否定,各国反垄断法在对垄断进行裁决是规定了合理原则和较多的例外,而不正当竞争理应一概否定,觉悟宽恕的必要;⑥在因垄断而导致的侵权关系中,主要的权利人事相关的竞争主体,而在因不正当竞争而导致的侵权关系中,一个很有特色的权利人是消费者,因此各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广泛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
总之,垄断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竞争,故又称为限制竞争行为,如协议限制竞争的卡特尔行为、滥用独立地位的排斥竞争行为、谋求垄断的购并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在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经营者违反善良风俗、违背善意原则、与经营道德相违背的行为:采用欺骗手段进行交易、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等。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上是以此作为区分的基础的。
反垄断法,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形式意义上的反垄断基本法律,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就是形式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此外,从学理上对反垄断法还可以做出如下定义,即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制的总称。
二、反垄断法立法的意义
在市场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而且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从总体上是建立在保护竞争机制之上的,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机制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就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