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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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第五条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二)影响城市景观和环境的;(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四)影响城市交通、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集散的;(五)占用城市绿地(包括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防洪设施的;(六)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护和安全的;(七)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影响城乡交通和安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建设法律规定(3篇)

临时建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容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未经规划许可,临时搭建或者利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临时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二)安全第一,符合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三)尊重历史,保护文化遗产;(四)方便群众,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临时建设的管理工作由城乡规划、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第二章临时建设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临时建设的范围包括:(一)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的场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的场地;(三)举办各类临时性活动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四)其他经批准的临时建设。

第六条临时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安全;(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三)符合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四)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工作和正常通行。

第七条临时建设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广场、公园、河道、道路、消防通道、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第三章临时建设许可第八条临时建设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许可。

第九条申请临时建设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临时建设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相关资料;(三)土地使用权证明;(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临时建设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临时建设期限。

临时建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年。

临建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

临建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六)侵占军事用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第七十四条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办法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办法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管理,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盘活存量用地,提升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快城市有机更新,依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城乡规划区内利用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在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结构承重体系的基础上,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不动产权证确定房屋用途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一)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环境保护、卫生、交通、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二)影响近期建设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三)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收益金计算方式第五条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需缴纳土地收益金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缴纳。

土地收益金计算方式:(改变用途后土地楼面价-原用途土地楼面价)×改变用途建筑面积,楼面地价按照改变用途期限对应的地价进行评估。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以下流程:(一)申请。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1.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表,说明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地点、改变用途的原因和理由、具体使用方案及申请临时改变的期限等;2.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证等土地及房屋权属证明;4.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需提交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意见;5.涉及房屋布部门改变的提交房屋临时改变用途后的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及单体图纸;(二)受理审查。

在收到申请后视项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

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应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的,视为同意。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临时⽤地审批程序有哪些临时⽤地未批先占是违反了⼟地管理法的规定的,⽽且⼟地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当事⼈恢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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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地审批程序有哪些审批权限全部占⽤⾮耕地的临时⽤地由县国⼟资源局审批;占⽤耕地(严禁占⽤基本农⽥)的由州国⼟资源局审批。

临时⽤地应具备的条件1、建设项⽬施⼯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国有⼟地或者集体⼟地的;2、占⽤基本农⽥以外的耕地和未利⽤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3、在城市因建设⼯程施⼯、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地的;4、占⽤⼟地挖砂、采⽯、采矿、取⼟的,或者临时占⽤⾮耕地建砖⽡窑的;5、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地的。

审批程序(⼀)申请(以下资料⼀式三份)向国⼟资源局⾏政服务窗⼝提交资料:1、临时⽤地书⾯申请或申请⽂件(原件);2、临时⽤地申报表(被⽤地单位、所在乡镇国⼟资源所、乡镇⼈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3、县级以上⾏政主管部门的项⽬批准⽂件(⽴项⽂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原件);4、法⼈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证明及⾝份证复印件;5、⽤地勘测定界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

红线图上要求⽤地单位及被⽤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原件);6、⼟地利⽤现状位置图(在⼟地利⽤现状图上⽤红线标注拟⽤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原件)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证明(原件);7、涉及占⽤林地、⽔利设施⽤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地的书⾯意见(原件);8、临时⽤地协议(⽤地单位同⼟地所有者、使⽤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临时⽤地批准之⽇起⽣效(原件);9、⼟地复垦⽅案批复(⽣产建设项⽬提交经批准的《⼟地复垦⽅案报告表》及《⼟地复垦⽅案评审表》)(原件);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11、临时⽤地⼟地复垦协议书,临时⽤地⼟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批准临时⽤地之⽇起⽣效(原件)。

关于征求《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为贯彻实施《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市规划局在总结规划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起草了《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现将该文件草案在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如对草案有修改意见,请于2015年3月26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市规划局法规处。

电话:89187291传真:87728583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管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不改变用地性质,保留现有主体结构,仅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使用用途的行为。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包括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工业、仓储等非经营性用房改变为专业市场或者金融商贸、旅游娱乐、酒店餐饮等经营性商业用房。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确需临时改变用途的,应当经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部门职责)宁波市规划局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的监督管理,规划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审批的受理、审核、决定和监督检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核准、收缴土地收益金和监督检查。

发改、住建(房管)、公安(交警、消防)、环保、卫生、城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部试行)

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部试行)

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部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管理,切实贯彻实施《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杭政办函〔2008〕42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现有公共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上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合法的、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要临时改变用途从事以下活动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审批手续。

(一)办公;(二)商业;(三)金融业;(四)贸易服务;(五)宾馆;(六)市场;(七)旅游休闲、文化娱乐;(八)医疗卫生;(九)科研教育设计;(十)集体宿舍。

特色商业街区内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准予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决定书》。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公安交警、消防、环保、卫生、城管、执法、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和分工,协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三、单位或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前,应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取得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

四、需要临时改变现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单位或个人,应书面向规划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报告要说明改变使用功能理由、建筑规划批准的功能、拟改变的使用功能等内容,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其附图,以及规划部门审批的其他规划许可文件、备案认可文件;(二)建筑现状图纸、拟改变使用功能的草方案;(三)房屋鉴定结论;(四)共有产权人意见;(五)其他说明、证明材料。

规划部门经审核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同意编制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技术论证报告和建筑物改变、改造、装修的设计方案的意见,并提出技术论证报告和方案设计的要求。

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

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

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新老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适用第三条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是指将办理规划报建时确定的使用功能改变或者将某些老建筑物原来使用功能改变成为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业的建设行为。

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业包括(一)(二)医疗卫生(三)(四)机动车修理业(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业;(六)美容美发;(七)动物饲养、宠物诊所等第四条凡需要改变使用功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改变使用的具体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由联审小组进行现场查看、会审。

联审小组由市住建部门牵头,惠城区政府和工商、文化、国土资源、城管、卫生、环卫、环保、消防、交警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实行定期联席会审办公制度。

第五条对改变使用功能的项目,联审小组审批原则是:(一)(二)有足够停车场地,不占道停放车辆妨碍城市道路交(三)内部布局、装修和设施符合卫生、环保和消防安全(四)(五)不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秩序;(六)建筑物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在建建筑物有第六条经联审小组会审,同意实施改变使用功能,同时又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项目,必须先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手续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补交地价和变更土地使用功能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改变功能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涉及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改变功能手续)。

施工完毕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有关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经营执第七条凡未经联审小组审批和未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程序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报建手续,擅自进行改变功能的项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经营场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罚第八条对本规定实施以前未经土地、规划批准改变了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功能,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营业的项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清查。

临时用地的审批与使用

临时用地的审批与使用

临时⽤地的审批与使⽤临时⽤地的审批与使⽤临时⽤地是指建设项⽬施⼯或地质勘查过程中需临时占⽤的⼟地。

按照《⼟地管理法》第五⼗七条规定,临时⽤地不得建永久性建筑,临时⽤地的期限为⼆年。

按照法律规定,临时⽤地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使⽤者应当根据⼟地权属,与有关⼟地⾏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付临时使⽤⼟地补偿费。

违法批准临时⽤地,可表现为不属于建设项⽬施⼯和地质勘查项⽬⽤地批准办理临时⽤地,⽆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临时⽤地等,均应认定为违法批地。

违法批准临时⽤地的与其他违法批准⼟地⼀样,按照《⼟地管理法》第七⼗⼋条处理。

⼀是违法批地的批准⽂件⽆效;⼆是要收回违法批出去的⼟地,有关当事⼈拒不归还的,以⾮法占地论处;三是违法批地对当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违法批地的相关当事⼈还可能承担⾏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法使⽤临时⽤地主要包括临时⽤地期满拒不归还和在临时⽤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两种情况。

临时⽤地期满,⽤地⼈应当按照临时使⽤⼟地合同,将⼟地交还该⼟地的所有权⼈或管理⼈,拒不归还的,按照《⼟地管理法》第⼋⼗条和《⼟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地,处以⾮法占⽤⼟地每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临时⽤地只能是临时使⽤⼟地的⾏为,不能将临时⽤地改为永久建设⽤地,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使⽤结束后,应将⼟地的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地所有权⼈或使⽤权⼈,因此,在临时⽤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为属于违法⾏为,应按照《⼟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五条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链接1】《⼟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第五⼗七条建设项⽬施⼯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国有⼟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关于临时用地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109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109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区利用现有建筑物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建设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建筑物。

确需利用现有建筑物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利用现有建筑物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现有建筑物,是指依法建设或取得的厂房、仓库、附属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

本办法所称三产经营活动,是指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现有建筑物经批准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权属人应当按以下标准向政府一次性缴纳改变用途土地收益金:(一)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临时改为经营性三产用途,独立土地使用权的,按经营性三产用途土地评估确认地价的2.5%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共用土地使用权的,按经营性三产用途房屋楼面地价的2.5%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南政综[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12〕93号)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63号)精神,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房(以下简称“两违”)及改变建筑原有规划功能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研究,决定在南平城市规划区内开展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或市场用途)建筑集中整治行动,现结合实际,特制订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吴荣才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延平区政府区长翁明亮、市政府副秘书长虞祥木、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卓晔、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蔡学锋、监察局局长林亚贵、住建局局长金益满、城乡规划局局长李晓峰、国土资源局局长余坚、经贸委主任唐殷、国资委主任江永良、公安局副局长程建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局长邹戈担任。

成员由市检察院、法院、效能、财政、工商、环保、卫生、消防、交警、司法、信访、水利、电业、公用事业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建筑申请建筑物用途变更申请的流程与要求

建筑申请建筑物用途变更申请的流程与要求

建筑申请建筑物用途变更申请的流程与要求建筑物用途变更是指对现有建筑物的功能进行调整或改变,通常需要经过申请和审批程序。

下面将介绍建筑申请建筑物用途变更的流程与要求。

首先,建筑物用途变更的申请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

在进行建筑物用途变更之前,需要仔细了解所在地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这涉及到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城市的具体规划要求。

第二步,编制变更方案。

根据现有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变更的用途,编制详细的变更方案。

这包括功能布局、改建方案、安全设计等内容。

第三步,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所在地的要求,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书、建筑用途变更申请表、建筑物现状图纸、设计方案、相关协议(如产权证明、有关权属证明等)等。

第四步,进行审查和评估。

递交申请后,建筑主体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这包括对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的审查,以及对建筑物变更用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第五步,获得审批意见和手续。

经过审查和评估,建筑主体部门将给予审批意见。

如果变更方案符合规定,将颁发建筑物用途变更的审批文件和相关手续。

如果不符合规定,将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重新申请。

接下来,我们来介绍一些建筑申请建筑物用途变更的要求。

首先,建筑物用途变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

这意味着变更方案必须与区域功能定位、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定相一致,并且不得违反相关的法规。

其次,建筑物用途变更必须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变更方案必须考虑到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确保建筑物在变更后的用途下仍然稳定可靠。

同时,也要考虑环境影响,如噪音、排放、废弃物处理等。

第三,建筑物用途变更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在编制变更方案的过程中,建筑主体应当与城市规划、建设、房屋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最后,建筑物用途变更的申请需要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应当清晰明了地表达出建筑物的现状和变更方案,并能够充分说明变更后的用途对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影响。

建筑物改变用途规定

建筑物改变用途规定

建筑物改变用途规定建筑物改变用途规定是指建筑物原本设计建造的用途发生变化后,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的要求。

在建筑业发展的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以及城市规划的需要,建筑物改变用途的情况逐渐增多,因此建筑物改变用途规定的制订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建筑物改变用途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建筑物改变用途规定应明确改变用途的范围和条件。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改变用途的要求是有区别的,例如住宅建筑改为商业用途、办公楼改为酒店用途等。

因此,规定应明确不同类型建筑物改变用途的具体条件,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以确保改变用途后的建筑物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其次,建筑物改变用途规定应规范改变用途的程序和流程。

在建筑物改变用途的过程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和登记手续,以确保改变用途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规定应明确改变用途的审批机关、审批程序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资料等,以便当事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办理。

再次,建筑物改变用途规定应注重社会公益和环境保护。

建筑物改变用途的过程往往会对周围的居民和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交通压力增加、环境噪音增加、资源消耗等。

规定应加强对改变用途后的建筑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和监管,确保改变用途后的建筑物不会给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不良影响,并能与周边环境协调共生。

此外,建筑物改变用途规定还应关注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形象营造。

对于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其改变用途的规定应更加严格和谨慎,以保护其独特的历史文化特征。

同时,改变用途后的建筑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不破坏原有的城市形象和风貌,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和形象。

总之,建筑物改变用途规定的制订和实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规定应明确改变用途的范围和条件,规范审批流程,注重社会公益和环境保护,关注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形象营造。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甬规字〔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分局、东部新城规划处、机场与物流园区建设局:《宁波市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2017年10月11日宁波市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造临时建筑,适用本规定。

各县(市)及奉化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因临时性使用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建造,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有效期届满前须自行拆除的建筑物。

临时建筑宜采用简易结构,可方便快捷地进行组装与拆卸,可重复使用。

第四条各地必须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除以下几类外,不宜审批其它临时建筑:1.售楼处;2.过渡安置房;3.因公共利益需要建造的临时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的临时用房,以及临时性抢险救灾建筑不属于本规定指称的临时建筑范畴。

城乡规划已将用地性质明确为公共绿地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建筑。

第五条申请建造临时建筑,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八米,因公共利益或特殊生产工艺确需超过八米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临时建筑不得建设地下室。

临时建筑的日照、间距、退界等应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实不能满足的,应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但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怎样

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怎样

一、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怎样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流程:临时建设用地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我国《物权法》 ?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可见,如果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如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造住宅、村内建设公共设施),则不属于《物权法》第12章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

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

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有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无关。

也就是说,有了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后,固然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地上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存在,也无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即使地上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有依原来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由于人类文明的进步、科学与建筑技术的发展,土地的利用已不再限于地面,而是向空中和地下扩展,由平面而趋向立体化。

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有主张采纳空间权制度,以促进并规范对空间的有效利用。

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八种情形

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八种情形

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建设建筑‎物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按批准和‎登记的使用‎功能使用建‎筑物,需要‎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变建筑‎物整层、多‎层或者整栋‎的使用功能‎,使建设用‎地性质改变‎或使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首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变更手‎续,并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办理改变‎使用功能的‎规划许可手‎续。

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违‎法建设处理‎。

不符合有‎关改变功能‎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恢复原建‎筑物使用功‎能并按违法‎建设处以罚‎款。

而符合‎有关改变功‎能要求,对‎规划不构成‎重大影响的‎,可以永久‎或者临时保‎留使用的,‎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期补办手‎续和处以罚‎款。

能改‎的也要办手‎续‎不符合有关‎条件的,一‎律不得变更‎使用功能,‎如有开发商‎提出把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的汽车停车‎库和首层架‎空改作其他‎用途,这种‎情况规划部‎门将不予审‎批。

当然,‎也不是建筑‎物都不能“‎变”,如天‎沙河五路8‎号楼的开发‎商,擅自将‎空置多年的‎夹层单车房‎改为出租用‎房,引起住‎户的强烈不‎满,认为开‎发商这种做‎法扰乱了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经调查‎,规划部门‎认为该夹层‎长期闲置,‎确无保留原‎使用功能的‎必要,安排‎为公用空间‎配套设施也‎有困难,遂‎同意其改变‎使用功能。

‎但开发商未‎经申报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行为,‎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部门已‎责令其补办‎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并对其处以‎罚款。

‎(陈冰莹‎梁长其)‎相关链‎接‎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八种情‎形:‎(一)‎新建建筑物‎,以改变功‎能的方式规‎避国家和城‎市有关土地‎、房产税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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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审批
权力名称:城市规划区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审批
权力编码:HZ01GH-XK-0004
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受理机关:杭州市规划局
决定机关:杭州市规划局
法律依据:《杭州市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申报对象:建设单位
申报材料:
1、填写《建设项目报建初审表》
2、填写《建设项目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申请表》
3-1、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2、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3、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以及规划部门审批的其他规划证明文件、备案认可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原设计文件、图纸(原件各2份);
7、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新改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8、新改建的施工图纸文件(原件2套)及电子数据(1份);
9、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10、建设项目意向位置的1:1000地形图1份(需我局四线室划定规划控制线并用铅笔标出拟建位置)
11、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规划预审批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规划预审批批准书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预批准书中不要求提交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除外),如涉及环保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2、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收费情况:无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建设项目临时改变建筑物工程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效期限: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综合处处长预审→建筑管理处或各规划分局经办人→处长、分局领导审核→重要项目领导签发→窗口发件
窗口编号: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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