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实施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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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实施专家
央广网财经北京3月18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中国银监会昨天宣布,修订完善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从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方面做出六方面修订,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那么,具体来说,新《办法》有哪些亮点?又将对整个金融租赁行业带来哪些影响?带着这些问题,天下财经值班编辑杨玚昨晚采访了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专家黄志龙.
黄志龙,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
记者:黄先生您好,我们可以看到在2007年银监会就已经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那么这一次修订过后的新版本有哪些亮点呢?
黄志龙:首先就是我们大家可能都关注到的放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原来的办法是要求出资人一般是分为两种,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并且主要出资人占的股份是50%以上,而且原来的办法要求主要出资人必须是商业银行还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的租赁公司等等,但是现在这些要求或者门槛都下降了,比如说要求一般的发起人出资比例只要不低于30%就可以.第二个值得关注的方面就是它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比如说它放宽了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还有一个它的放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的范围,还有一个就是金融租赁公司它可以从事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还有同业拆借还有金融债还有资产证券化等等这些业务.
记者:像您刚刚也说到了,新版的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的放宽了资本的准入门槛,以及允许公司发行金融债,那这些新的规定会不会影响到监管呢?
黄志龙:在放宽准入门槛还有放宽业务范围的同时,新的办法也十分强调监管,一方面它就是强调事前的监管,首先就是要加强融资租
赁标的物的价值评估,还有一个就是完善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
还有一个新的办法就是强调事后的监管还有一些补救措施,特别是要求大股东要强化他的风险最后意识,就是说一旦经营比较严重的时候,要求各个股东要及时补充资本金.
记者:那新的管理办法对整个金融租赁业会带来哪些影响?
黄志龙:现在一些条件比以前明显下降了,肯定是更有利于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第二个就是它放宽了它的业务范围,肯定是有利于金融公司做大做强,因为2007年以来,我们国内的
金融租赁公司并没有做大做强,这些限制条件是限制了这些金融公司做大做强,还有一些业务的限制,现在的新的办法肯定是有利于整个
金融租赁的业务,整个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