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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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港口工程项目报批程序

根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报送项目预审;

(二)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履行核准手续;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的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八)备案后组织工程的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按权限,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一、项目预审申请

根据《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之前,必须将建设项目报送项目预审并取得预审同意意见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预审意见未明确同意的,相关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出具规划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或进行审批、核准。

1、项目预审程序:

(1)项目申请人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预审申请;

(2)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发改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和省发改委。

(3)省交通厅(港航局)收到转报材料后会同省发改委对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项目申请人,同时抄送市港口局和市发改委。

2、申请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1)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表;

(2)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拟选址情况、拟使用规划岸线长度等;

(3)建设项目位置图。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

项目预审通过后,可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该阶段主要工作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项目选址意见报批、用地用海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及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项目安全预评价(如需要)等工作。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完成后按以下程序报送。

1、申报程序

(1)向市港口局申报;

(2)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工程可行性研究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省交通厅(港航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转报材料后组织审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出具行业意见;如属交通部审批的,省交通厅(港航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2、申报材料

(1)设区市港口局转报申请文件1份;

(2)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项目预审批复文件。

(二)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各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申请材料

申请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2)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

(4)委托代理证明书;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7)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涉及用地项目);

(8)政府或有关上级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报告或会议纪要;

(9)1:500或1:1000用地规划蓝图或地形地貌图。

(三)用海预审申请

根据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省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预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各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1、申请程序:

(1)用海申请人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用海预审申请;

(2)用海预申请报告先经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和地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呈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3)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海域使用预申请后,将派员到现场踏勘,并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审决定、出具预审意见。

2、申请材料

港口建设项目申请海域预审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省发改委和交通厅批复的项目预审意见;

(2)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拟用海平面图(用海坐标);

(4)用海预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拟用海位置、拟用海面积、用海类型、海域用途、投资规模、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

(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及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但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即可委托有相应资质(港口工程应具有交通运输行业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申报程序

(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呈报省环保局;

(2)建设单位收到省环保局的受理单后,与省环保工程评估中心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3)评估中心对报告书进行初审,并在委托评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4)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环境评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编工作;

(5)建设单位将修编后的环评报告书送评估中心,评估中心将重新审查并在收到修编后的环评报告书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评估,评估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技术评估工作;

(6)评估中心技术评估合格后,将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7)省环保局根据评估报告,批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3、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

(4)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

(5)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的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

(6)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海岸工程项目)。

(7)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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