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情无情第一场 辩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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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0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全文(原创)管理提醒: () ()辩手的自我介绍:(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
(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
(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
”(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
(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
(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
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开篇陈词(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
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
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
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
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
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
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
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法国着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
”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
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
法律无情-自由辩论
法律有情,正方立论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加,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泉就相连,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补偿法、花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3.比方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讯是怀胎的妇女不得判极刑、生病能够监外履行、离婚分财富时照料困难一方等等。
这全部的全部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现了人文关心的光辉。
4.法律给人悔过自新的时机。
它的最后目的不是惩戒犯人,而是达到引导、评论、展望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法律尊敬民心,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法律愈来愈人情化,中国倡议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切合社会发展。
7.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民俗,情的要素不时表现。
8.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表现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发问1.对方辩友怎么解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答:任何法律在拟订的时候都是鉴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小孩、残疾人等等,是由于这些人主体存在特别性,由于集体的特别性才需要独自立法,这正是法律公正理性的表现。
2.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讯时怀胎的妇女不得判极刑、患病能够监外履行、离婚分财富时照料困难一方等等。
这全部的全部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现了人文关心的光辉。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答:这几条并不是说明“法律有情” ,而是“法律有理” 。
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极刑其实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同情,而是由于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
同时,关于 75 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
关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需性大,防备未成年人在牢狱浑浊的环境下遇到不良的影响。
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不然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何法律的中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大众的感情吗?答:我相信绝大部分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照的,但也不可以否定,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心、舆论也会有必定影响。
法律无情反方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法律无情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反方立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一、引言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关于法律是否应保持“无情”,历来存在争议。
正方认为法律无情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而反方则认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
以下是反方的辩论案例。
二、论点一:法律无情可能导致社会冷漠与不信任1. 案例: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因法律判决而引发的社会事件,如某些重大冤案。
这些案件的发生,使得公众对法律产生了质疑和不满,认为法律过于冷酷无情,导致社会信任度下降。
2. 分析: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人情、道德等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然而,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法律与道德、人情脱节,使得社会成员在面临困境时,首先想到的是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寻求法律帮助。
长此以往,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将受到破坏,社会冷漠现象将愈发严重。
3. 结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因为它可能导致社会冷漠与不信任。
三、论点二:法律无情可能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1. 案例:在一些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中,如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法律判决往往偏向于强者,使得弱者感到不公平。
这种情况下,弱者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
2. 分析: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各方利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然而,这种做法可能导致部分社会成员感到被忽视,从而引发不满情绪。
在利益冲突较为激烈的领域,法律无情更容易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
3. 结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因为它可能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
四、论点三:法律无情可能忽视个体差异,导致社会不公1. 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无法适应个体差异,导致部分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处于劣势地位。
2. 分析: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个体差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法律无情反方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法律无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方立场:法律并非无情,其背后蕴含着人性的光辉一、辩论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和严明性有了更高的期待。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引发了“法律无情”的讨论。
本辩论旨在探讨法律是否无情,以及法律背后所蕴含的正义与人性的光辉。
二、正方论点1. 法律无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要求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法律的严明性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 “无情”的法律才能确保公平,避免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2. 法律无情,有利于法律的权威- 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其严明性和不可动摇性,如果法律有“情”,那么其权威性将受到质疑。
- 法律的“无情”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让民众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
3. 法律无情,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法律的“无情”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
-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无情”是对人性的救赎,例如对重大犯罪分子的严惩。
三、反方论点1. 法律并非无情,其背后蕴含着人性的光辉- 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而是体现着社会伦理和道德的要求。
- 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体现人文关怀。
- “法律无情”的说法忽视了法律背后的正义与人性的光辉。
2. 法律有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平衡法律的严明性和人情味,以实现社会的和谐。
- 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调解、教育等方式解决,体现法律的宽容性。
- “法律有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 法律有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 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需要关注其心理和生理需求,给予适当的关怀和支持。
- “法律有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恢复,提高改造效果。
法律是有情开篇立论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很荣幸与对方的四位辨友一同辩论。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法律是有情的还是无情的,我方的观点是法律有情。
讨论法律是否有情,应该看他的最终目的。
首先,我来解释一下何谓法律,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是参考人情,借由人民道德感来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非公正,在此之上形成。
而辩题中的情绝不是私情,而是大义之情,是出于对人民和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产生的理性的情感。
基于该辩题,下面我将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第一;从立法角度看,法律有情。
首先,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不管是古代的少数人立法还是现代的多数人参与立法,都是体现人的“理性之情”。
其次,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其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无论制定或修改,都是为使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所以说法律的制定是以人为本,蕴含情理的。
法律虽不是情感的主体,却是饱含情感的载体。
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
第二;从司法角度看,法律有情。
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条款的时候除了会保证法律的威严外,还会根据具体的案例深入了解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当融入人性化的东西,这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情理兼具的体现。
再者,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惩罚罪犯,而是到达指点、引导、评价、预测以及教诲的终极目标,引导人民、社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从执法角度看,法律有情。
其实在现代法制理念中就是要做到“人有情法亦有情”。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运用合情合理的思维和理性去把握法律,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法为民所执,收到情法相得益彰的最佳效果。
霍姆斯曾经说过一句话: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这种经验的来源一部分是司法实践经验,而另外一部分就是对人情人性的解读而获得的经验。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现场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法律无情。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权威性,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和组织。
从法律的制定过程来看,它是客观、理性且不带情感色彩的。
法律的制定依据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原则,而非个人的情感偏好或主观意愿。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考虑到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权衡各种利益关系,制定出一套普遍适用且公平公正的规则。
这个过程中,不能被情感左右,不能因为同情某个人或某个群体而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执行同样是无情的。
执法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执法,不能因为个人的同情、怜悯或者憎恶而有所偏颇。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无论犯罪嫌疑人的身世多么可怜,或者其犯罪动机看似情有可原,只要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同样,在民事纠纷中,无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多么亲密,一旦涉及到法律问题,也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
这种无情的执行,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有人可能会说,法律应该考虑人情,应该具有灵活性和温情的一面。
然而,这种观点是危险的。
如果法律过多地考虑人情,就会导致法律的标准模糊不清,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滋生腐败和不公。
而且,人情是主观的、多变的,不同的人对人情的理解和判断可能会大相径庭。
如果以人情来左右法律,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其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人们将无法依据法律来规划自己的行为,社会秩序也将陷入混乱。
再者,我们要认识到,法律的无情并非是冷酷和残忍,而是一种公正和公平的体现。
法律对待所有人一视同仁,无论贫富贵贱、男女老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种无情的平等,为每个人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权利保障。
正是因为法律的无情,我们才能生活在一个有秩序、有安全、有保障的社会中。
让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例子。
辩论赛法不容情一辩稿
之外。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后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规律。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创造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所以,我方坚持认为法不容情。谢谢。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现场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法律无情”。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有人认为法律有情,是因为他们看到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或者对某些特殊情况的酌情处理。
然而,这并不能说明法律有情,而恰恰是法律无情的体现。
法律之所以会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是因为法律的公正性和普遍性要求它不能忽视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这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而非出于情感的考量。
法律对特殊情况的酌情处理,也是在法律框架内,依据既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的,并非随意的、基于情感的宽容。
法律的无情体现在它的一视同仁。
无论你是达官贵人还是平民百姓,无论你是富甲一方还是贫困潦倒,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不会因为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情感等因素而有所偏袒。
这种无情的平等,是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基石。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它就可能会被人情左右,被权力操纵,被金钱腐蚀,从而失去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社会的秩序也将因此而混乱。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客观的、理性的,不受情感的影响。
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对社会规律的总结和对社会发展的预测,它是经过深思熟虑、反复论证的结果,而不是基于一时的情感冲动。
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则进行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依据的是法律条文和证据,而不是个人的情感偏好。
如果法律受到情感的影响,那么判决结果就会变得不确定、不可预测,人们将无法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再者,法律的无情是为了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公平正义。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法律必须无情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无论违法者有何种理由或借口。
如果法律有情,对违法者网开一面,那么法律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更多的人可能会铤而走险,违法犯罪,社会的公共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法律有情一辩稿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现场的观众朋友:大家下午好!法律就像保护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她就像阳光、空气,无时无刻不在呵护着我们。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而法律的情是指个人情感的集中反映和升华,即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感受到却是真实存在的一种意识,并且由感受到的人直接或间接传播。
我们今天判断法律是否有情的分水岭是: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是否渗透和体现出情。
而根据这个比较标准,我方郑重强调,法律有情。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第一、从立法角度看,法律有情。
首先,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不管是古代的少数人立法还是现代的多数人参与立法,都是体现本阶级的“情”。
我们这里所说的情,不是指私情,而是体现阶级意志的情,即因阶级立场而表现出的态度。
其次,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其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无论制定或修改,都是为使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所以说法律的制定是以人为本,蕴含情理的。
法律虽不是情感的主体,却是饱含情感的载体。
其实,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却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诉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诉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第二、从司法角度看,法律有情。
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条款的时候除了会保证法律的威严外,还会根据具体的案例深入了解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当融入人性化的东西,这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情理兼具的体现。
例如:安徽有个老人早年丧偶,膝下有一儿一女,女大出嫁后老人随儿子生活。
但是儿子脾气暴躁,经常酒后暴打老人,而且还用各种手段虐待老人,周围邻居屡劝不止。
当女儿知晓情况后要求老人随自己生活,但是儿子不同意。
有天,儿子醉酒后再次对老人施暴,女儿看不过去一气之下拿菜刀结束了儿子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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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篇词:的推理,公正的判断。
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从定义就可以看出,法律无情是完全成立的。
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既然是工具,又怎么会谈得上情呢?难道一把斧头也会爱上一个人吗?其次法律具有强制力保证实施,强制本身就具有无情的成分。
如果我们掺杂着个人的情感,顾忌某某人的私情,那么法律就根本无法执行,那么法律又有何用呢?其次:从立法的角度看,马克思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法律是根据社会物质规律决定的,而不是凭空创造出来的。
法律不是散文诗,它不会也不能掺杂杂任何感情。
立法者是按理制法,而非依情定律。
我们学过法理学,但从未听过法情学。
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这就决定了法律无情。
再从执法的角度看。
良好的法律就更需要法律的无情了。
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合理;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这不以个人感情的亲疏作为枉法的理由;只有法律无情,执法者才能有合理的分析,公正的判断。
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
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
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
试问一下,假如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社会的安定何在?我们坚信,铁面无私,秉公无情是法律永恒的公理。
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
从真实的案例也能看出法律无情。
2010年,市某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王某为了救治重病的妈妈,盗走了客人现金,法律并没有因为他的孝心而免予处罚。
|.2003某摩配市场大门的人行道年久失修,市场组织人力对路面整修,却被城管处罚5000元。
闹到法院,还是市场败诉。
这不也体现了法律无情吗法律有情,只会让法律成为任人拿捏的橡皮泥,只会让法律成为任人玩弄于手掌之上的玩偶;法律有情,于是有了徇私枉法、黑白颠倒、草菅人命!于是有了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有情的法律是缺钙的法律,是患了软骨病的法律,我们不能要!所以,法律无情,才能使法官在断案时不偏不倚;法律无情,才能更好的维护公平正义;法律无情,才能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丽!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法律无情!一、二、应对策略:1、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掺杂着人的情感,所以法律有情?人制定的东西就一定要有情吗?机器也是人制定的,机器也有情吗?法律需要公正公平,怎么可以掺杂人的情感呢?2、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征求人民的意见,体现了对大多数人民的关怀,这难道不能体现法律有情吗?法律是维护人民利益的工具,它当然需要征求人民的意见。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探讨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法律无情。
我方坚定地认为,法律无情。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法律无情”的含义。
所谓“法律无情”,并非是指法律冷酷、残忍,毫无人性,而是指法律在执行和适用的过程中,不应该受到个人情感、偏见、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保持公正、客观和中立。
法律的制定是基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长远发展,而非针对个别人的特殊情况。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在面对不同的案件时,就可能会因为同情、怜悯等情感因素而做出不同的判决,这将导致法律的标准模糊不清,失去其权威性和稳定性。
例如,在刑法中,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不能因为犯罪人的身世可怜或者有悲惨的经历就减轻其刑罚。
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其应有的威慑力,无法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法律的实施过程更需要无情。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依据法律条文和证据来做出判决,而不能被个人的情感左右。
如果法官因为对某一方的同情而做出不公正的判决,那么不仅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法律的公信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贫富贵贱、亲疏远近,都应当一视同仁。
只有这样,才能让人们相信法律,愿意遵守法律。
有人可能会说,法律应该考虑人情,体现人文关怀。
但我们要明白,这种人文关怀应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来实现,而不是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随意变通。
例如,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我们可以通过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方式来给予帮助,但不能因此而违背法律的原则。
再从法律的功能来看,法律的主要作用是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和惩罚犯罪。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人们就可能会对法律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可以通过求情、托关系等方式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将使得法律的约束作用大打折扣,无法有效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而且,法律无情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
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相互交织,如果法律在处理问题时带有情感色彩,就很容易被某些利益集团所利用,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
法律无情辩论赛案例(3篇)
第1篇正方辩题:法律无情反方辩题:法律有温度辩论赛时间: 2023年4月15日辩论赛地点: XX大学法学院辩论厅参赛队伍:正方:1. 队长:李明2. 一辩:张晓晨3. 二辩:王丽娜4. 三辩:刘强5. 四辩:陈思远反方:1. 队长:赵宇2. 一辩:李娜3. 二辩:张伟4. 三辩:孙悦5. 四辩:周舟评委:1. 法学院教授:陈教授2. 法学院副教授:李副教授3. 校辩论队教练:王教练4. 学生代表:李同学辩论赛流程:1. 开场陈词(正方、反方各5分钟)2. 攻辩阶段(正方、反方各15分钟)3. 防辩阶段(正方、反方各15分钟)4. 总结陈词(正方、反方各5分钟)5. 评委点评6. 公布结果正方立论:一辩张晓晨: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正方认为,法律无情。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其本质是客观、公正、严谨的。
以下是我们的论点: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不因个人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这种公平性是建立在无情的基础上的。
2. 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不论个人意愿如何,都必须遵守。
这种普遍约束力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而权威性正是法律无情的表现。
3. 法律具有强制性。
法律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这种强制性使得法律具有威慑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这种威慑力也是法律无情的表现。
二辩王丽娜:首先,法律无情是法律得以执行的保障。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就可能因为人情、关系等因素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其次,法律无情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法律就可能被践踏,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三辩刘强:法律无情并不意味着没有人性。
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会考虑到人的情感和需求。
但是,这种考虑并不是法律的本质属性。
法律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如果法律有温度,那么就可能导致法律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辩陈思远:总之,法律无情是法律得以执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观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就“法律无情”这一话题展开辩论。
在今天的辩论中,我们将探讨法律的无情性是否符合人性和道德,以及它是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法律是无情的,它代表着公正和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是无情的、冷酷的,它同样需要有人性的关怀和理解。
首先,法律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各种复杂的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平衡各种关系,这需要我们具备高度的智慧和判断力。
同时,法律的执行也需要考虑到个体的差异性和特殊性,不能一刀切地对待所有人。
因此,法律需要有人性的关怀和理解,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其次,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也需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如果公众对法律失去信任,那么法律将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让公众了解法律的目的和意义,从而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
最后,法律的执行也需要考虑到人性的弱点和缺陷。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会犯错误,都会犯法。
但是,法律并不是为了惩罚犯错的人,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教育和引导等方式,帮助犯错的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改正。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法律的无情性并不意味着冷酷无情,它同样需要有人性的关怀和理解。
我们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实施。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法律是无情的,但法律也是有人性的。
只有当我们真正理解和尊重法律的人性内涵时,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效用,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站在这里,探讨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法律无情。
我方的观点是,法律无情。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而“无情”并非指冷酷残忍,而是指法律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一视同仁,不受个人情感、偏见或主观意志的影响。
从法律的制定来看,它是基于整个社会的普遍情况和长远利益,而不是针对个别人的特殊情况和情感需求。
法律的制定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制定出一套普遍适用的规则。
这些规则不能因为某个人的悲惨遭遇或者动人故事而改变,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稳定性。
比如,刑法中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不会因为凶手的忏悔或者受害者家属的谅解而减轻刑罚,因为法律要维护的是整个社会的生命安全和秩序,不能被个人情感左右。
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更是体现了无情的特点。
执法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不能因为同情或者偏爱而有所偏颇。
如果执法者因为个人情感而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者从轻处罚,那么法律的公平性就会受到质疑,社会的秩序也会被打乱。
例如,交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不会因为驾驶员的哭诉或者借口而免除处罚,因为法律规定了交通规则,所有人都必须遵守。
法律的无情还体现在它的平等对待上。
无论是达官贵人还是平民百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不会因为一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多寡或者关系背景而给予特殊待遇。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法律无情的最好体现。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就容易被权力和金钱所操纵,成为少数人的工具,失去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
有人可能会说,法律应该考虑到人性和人情,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温情。
然而,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一旦法律开了“有情”的口子,就会变得难以捉摸和不可预测,人们将无法依靠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有情无情第一场辩论词(终审稿)
法律有情无情第一场辩论词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
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
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
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
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
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
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
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法国着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
”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
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
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
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律无情案例及辩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件,旨在通过分析案件细节,探讨法律在处理此类事件时的无情与人性化。
2019年某月某日,某市一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受害人李某在楼下行走时,被从楼上抛下的一个重约10公斤的铁球击中头部,导致重伤。
经调查,铁球系从该小区15楼一住户家中抛下。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事发后,李某将抛物者张某及其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万元。
二、案例分析1. 法律无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抛物者,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无情: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律无情:法律程序本案中,李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及其家属在法定期限内应诉。
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观点,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三、辩论1. 辩论观点一:法律无情,保障受害者权益支持者认为,法律在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时,应当坚持无情原则,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无情,意味着在侵权责任上,无论抛物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地震慑潜在的抛物者,降低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率。
2. 辩论观点二:法律应体现人性化,关注受害者心理创伤反对者认为,法律在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时,应当体现人性化,关注受害者的心理创伤。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站在这里,探讨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法律无情。
我方的观点是,法律无情。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无情”这个词的含义。
在这里,“无情”并非指冷酷、残忍,而是指法律的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受个人情感、偏见和主观因素的影响。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其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这个“情”由谁来定义?又如何保证这个“情”是公正合理的呢?每个人对于“情”的理解和感受都可能不同,这就会导致法律的标准变得模糊不清,失去其应有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对社会普遍现象和规律的总结,是对整体社会利益的考量,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个人或情感。
法律要考虑的是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要为所有人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如果在立法过程中掺入了个人情感,那么法律就可能会失去其公正性和普遍性,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更需要无情。
执法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不能因为个人的同情或者偏爱而对违法行为有所姑息。
例如,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如果执法者因为对犯罪分子的“同情之情”而放松执法力度,那么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将无法得到保障,更多的无辜者将受到伤害。
再比如,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如果执法者因为与某一方的关系而偏袒,那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将被破坏,整个经济秩序将会陷入混乱。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过程中法律有情,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法官在判案时,应该依据法律的条文和精神,而不是个人的情感。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公正的处理,让每一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能感受到平等和公正。
对方辩友可能会说,法律应该有人情味,要考虑到具体案件中的特殊情况。
但是,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法律已经为特殊情况预留了一定的空间,比如在量刑时会考虑到犯罪的情节、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有情。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法律无情”。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公平正义以及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有人认为法律有情,因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福祉,体现了对人的关怀。
然而,这并不能说明法律本身有情。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需要,而不是基于情感的考量。
法律是一种客观的规范,它不因人而异,不因为个人的情感、背景或者特殊情况而改变。
从法律的制定来看,它必须遵循客观的规律和原则,不能受到情感的左右。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社会的现实情况、历史经验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但绝不能凭借个人的喜好或者情感来决定法律的内容。
如果法律的制定受到情感的影响,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变得随意和不稳定。
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更是要求无情。
执法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执法,不能因为同情、怜悯或者其他情感因素而偏离法律的轨道。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必须依据法律和证据来判决,不能因为罪犯的可怜身世或者悲惨遭遇而减轻其罪行。
如果执法者在执行法律时掺杂了个人情感,就会破坏法律的平等原则,导致司法不公,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
法律的无情还体现在其普遍适用性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达官贵人还是普通百姓,无论是善良之人还是作恶之徒,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法律不会因为一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或者情感而对其网开一面。
这种无情的普遍适用性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如果法律有情,那么就会有人利用这种情感来钻法律的空子,从而破坏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再来看法律的惩戒作用。
法律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这种惩罚是无情的,它不会因为违法者的忏悔或者改正而免除。
因为只有严厉的惩罚才能起到警示作用,让人们敬畏法律,不敢轻易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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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
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
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
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
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
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
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
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法国着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
”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
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
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
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
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
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
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双方二辩的补充陈词(正方二辩)首先我来回答反方一辩的问题,我们所说的情当然不是私情,更不是滥情,法律是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准则,它所强调的情是一种公正的情,理智的情。
还有刚才反方一辩的说法未免有些偏颇,我们当然不会让所有犯罪分子都逍遥法外,我们需要用法律去感化他们,去教导他们,使他们浪子回头好,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补充陈词。
第一,从法律的制定上来说,法律是有情,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到达多数人利益而制定的,其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
其中蕴涵的是公正广泛的情,法律又是人权的体现,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西周??对刑法的规定有三千条,而隋朝的严刑科律更是不计其数,这些刑重于民的恶法无一不以灭亡为下场。
而唐初制定的贞观律就对这些恶法做出很大的修改,将隋律中的死罪392条改为70多条,50多条应判绞刑的罪刑也减轻处罚。
正因为这部善法的存在,才有了贞观之治这样的盛世。
而我国当代法律正是这样,从1988年到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订。
而在2004年的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以及社会保障人身权。
而这在以前在宪法中都未曾提过,而这就说明我国的法律正在朝有情的方向发展。
而且根据宪法制定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教育法,环境法,珍稀动物保护法,这些法律更是从各个方面来保护人民和人民的生活环境。
难道这也是法律无情的表现吗?而且,最令老百姓望而生畏的刑法在其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它的任务,其中一项便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及公民私人财产,保护公民的民主权,人身权及其他权利。
难道这也是法律无情的表现吗?第二从法律对有过之人的处理上,法律就是有情,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治,而在于教育引导给犯案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所以我们看到,在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有犯罪终止的行为时,可以减轻处罚,在有自首立功的表现后,可以减轻处罚,我国更独创死缓制度,既在被判处死缓2年之内无故意犯罪即可改为无期徒刑。
这些法律的制定都在最大限度内帮助失足的人重新做人,怎能不称之为有情?法律有严肃的一面,但针对的是那些死有余辜,罪大恶极的人。
(时间到)(反方二辩)对方一辩小桥流水,对方二辩大浪淘沙。
但无论是微波还是怒浪都无法带走对方犯下的几点错误。
首先,我方一辩强调,我方的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而是指无情是理性的判断。
那么对方所谓的情是公正的情;理性的情。
请问出自何处呢?我方在辞海中所查的情的定义可不包括这个解释啊!对方是不是在无限的扩大情的概念啊?下面我将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法律的直接作用是确保社会的公正有序。
但社会众生,纷纭复杂;文化水平不等,贫富差距迥异;富者一掷千金,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情况不仅仅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
这就导致了每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不同。
所以需要法律成为一种共同遵守的制度,这就决定了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公正理性无情。
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其价值就在于公正和公平。
包拯铁面无私,断案公平;执法公正。
所以世人称其为青天,其名流芳百世;为世人所敬仰,更是执法者的楷模。
而那些导致国家灭亡的法,正是因为掺杂了人的感情,从而触怒了人民,那些的东西根本不能称其为法律。
再者,法律的初衷是保障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对少数违法这实施无情的法律制裁。
2003年4月,吴某因自己患有胃出血便在自家的油菜地了种植罂粟,被依法追究起刑事责任。
这不正体现了法律的初衷吗?虽然他并无作奸犯科之意,但他毕竟触犯了法律,依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律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吗?显然不是的,它的惩罚是为了给人们提供安定安全的环境,从而保障正常的生活秩序。
最后,中国现在强调依法治国。
法律是治国的根本,是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标准。
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公正的、也就是无情的。
下面让我们再来看几个案例吧:邱氏夫妇于14年前收养弃婴邱玉儿,但邱玉儿于去年12月份死于交通意外。
司机赔偿邱氏夫妇7万元死亡赔偿金。
邱玉儿的亲生父母孙氏夫妇欲索要这笔赔偿金。
法庭认为:邱氏夫妇的收养违法,死者邱玉儿的7万元死亡赔偿金予以反还孙氏夫妇。
这不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在单位里,李某因升职请客喝酒。
工友张某酒后架车,交通意外死亡。
张某的父母将李某等人告上法庭,以其未对自己的儿子劝酒;未尽照顾之责要其赔偿8千元。
法庭以其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请求。
这不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无情吗?法律永远是无情理性的丰碑。
屹立于历史长河中,见证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天若有情天亦老,法若有情法无存啊!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无情。
盘问阶段(正方三辩)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有情理和道理,如果说法律无情的话,那么是不是说法律没有道理可讲呢?(反方二辩)我方并没有说法律没有道理,我方所说的无情是理性的判断,这不正合情理嘛,理嘛,理性的判断。
(正方三辩)请问法律在实施、执行、应用的时候的有情和无情是不是和法律的有情和无情等价呢?(反方一辩)这怎么会等价的呢?对方辩友,请不要混淆视听。
法律在实施、执行、应用的时候的有情是法外开恩。
既然是法外了,怎么还能说是法律有情呢?(正方三辩)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说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理的一些条款,是不是充分体现了对下一代的关爱之情呢?(反方四辩)这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之处啊!法律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因为青少年的义务与我们成年人是不同的,那所以他享受的权利也是不同的。
这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义务和权利是对等的,这正论证了我方的观点啊,法律无情!(正方三辩)刚才你提到法律给人民生活提供了安全的环境,这不说明法律对人民有情吗?(反方二辩)这不正体现了法律的无情啊!法律是要保障大多数人的生活安定,对少数违法者实施无情的法律制裁。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他要偏向哪个人的情呢?是你的?我的?还是我们大家的?(反方三辩)《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不分贫富;不分贵贱。
法律如果有情就必然有所偏爱,那试问又怎么能保证法律的平等呢?(正方二辩)我们当然应该依法办事了。
但是我们知道也公正就是一种博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法律对每个人都公正,这对大家就是一种博爱。
(反方三辩)2004年,辽宁省共惩处违反贪污人员228人。
其中不乏曾有过巨大的贡献,政绩突出的人。
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我们是不是应该对这些违法犯罪者都网开一面呢?(正方一辩)因为他犯的罪违反了大多数的利益,所以法律必须要惩罚他啊。
所以不能网开一面啊。
(反方三辩)河南省司法机关领导曾做出过重要批示,决不能一味照顾群众情绪而扭曲判决。
否则群众一不满意就闹。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降低了法律的权威。
请问对方,被群众情绪所扭曲的法律,它的威严何在呢?(正方二辩)请对方辩友注意:群众之情的情并不是我方所说的情,我方所强调的情是一种理性的情,而群众的情通常具有感性。
(反方三辩)按照对方法律有情的逻辑,执法者是不是要对可怜的人网开一面;对可恨的人罪加一等呢?那样的法律在你们的眼里还是一个公正的法律吗?(正方四辩)首先我们强调的是法律有情,而不是执法有情。
对于可怜的人,我们无须网开一面;而是本着公正公平正义这种基本的法律意识。
而公平、公正正如我方二辩刚才强调就是一种博爱。
双方三辩的攻辩阶段(反方三辩)对方在一辩中提出:你们的情讲的是天地之情。
可是老子说过一句话:叫做天地不仁,以万物为畜狗。
请问你们这种天地有情如何解释?(正方三辩)我们说过: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包括情理和道理。
如果说法律无情,那么是不是说法律没有道理可言呢?所以,从这一方来说,法律肯定是有情的。
(反方三辩)法律讲的当然是道理,法律的道理就是无情,公正。
(正方三辩)那么公正就是公平啊,难道不是吗?(反方三辩)对方简直就是把逻辑混乱到了极点。
感性和理性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正方三辩)那么我请问对方,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罪犯在犯案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这是不是情的体现呢?(反方三辩)这当然不是情的体现。
人犯了法以后自首也是多多少少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平,也属于为社会做出了贡献。
法律根据利益对等原则给了他一定的宽容,这个宽容绝对不是情,而是他因为确实做了有利于社会的事。
(正方三辩)那法律也是在规定的时候就宽容了,如果说法律无情,怎么会如此规定呢?(反方三辩)这并不是你们所说的宽容啊,这只是因为他去自首,对社会的和平安定做了贡献,法律才减轻了对他的处罚。
法律对每一个罪犯的判决都是如此,都是公正的。
(正方三辩)感谢对方辩友说法律对他减刑,难道法律对他减刑不是法律有情吗?(反方三辩)对方用这么浅显的道理来回答我不敢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