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青年职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佛山市禅城区青年职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的文件精神,禅城区政府面向其中在本区稳定就业但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且住房困难的青年职工家庭提供过渡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青年职工公寓)居住,结合本区实际,特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青年职工公寓以个人名义申请,供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共同居住。

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亲兄弟和亲姐妹。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申请人家庭由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构成。

本细则所称承租人家庭由承租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构成。

第四条每个申请人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和租赁一次青年职工公寓。租赁合同期由申请人提出,最长为3年。

第五条青年职工公寓根据房源空置情况进行分配,实行轮候入住制度。

第六条职责分工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为本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青年职工公寓的建设规划编制和管理政策制订;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开展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的房产情况;负责青年职工公寓入住申请的终审,并向社会公告。

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协助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核实申请人家庭在本市的房产情况。

区发展和改革局:协助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制订青年职工公寓的租金标准,并配合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的青年职工公寓的租金进行管理和调度。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本局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本局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情况。

区教育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本局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情况。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本局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情况。

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核查申请人家庭享受本中心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直管公房情况。

各镇(街道):负责受理青年职工公寓入住申请,并进行初审;核查申请人家庭享受本镇(街道)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直管公房情况。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青年职工公寓的现场管理工作,办理入住登记手续,签订租赁合同,按时收缴租金等费用;接受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委托建立入住轮候登记册,将经批准的申请人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将房源空置情况和轮候信息向社会实时公告;负责

租赁期满和因违规(约)被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的清退工作;接受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委托对承租人家庭进行年审。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做好青年职工公寓的建设、审批、管理等工作,加强各部门联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申请条件

青年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一套青年职工公寓:

(一)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申请人在本区工作,已与住所登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在该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三)申请人的知识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中级及以上技工职业技能资格;

2.大专及以上学历;

3.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

5.国家注册类职业资格;

6.国家注册类专业资格;

7.其他经区职能部门认定可申请的资格。

(四)申请人家庭上一年(申请之月前12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五)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六)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七)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本区财政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

(八)申请人家庭不属于实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第八条申请资料

(一)本区青年职工公寓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家庭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

(四)申请人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收入材料(包括个人收入证明、纳税清单、社保缴交记录、公积金缴交记录)。

(五)申请人劳动合同。

(六)申请人工作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信息、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办法

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可在工作日到意向居住的青年职工公寓所在镇(街道)的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资料申请。

申请资料齐全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予以收件,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并当场告知申请人。

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第十条初审办法

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上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将申请资料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

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承租青年职工公寓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直至完成整个审批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初审完成后,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到区住房保障中心。

第十一条复审办法

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上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享受本中心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直管公房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复审意见。

复审完成后,区住房保障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第十二条终审办法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自收到上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承租青年职工公寓条件进行审查,提出终审意见,并将终审意见通过本区住房保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天。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在审核中需要向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获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关住房、人口、户籍、收入、婚姻登记等情况信息的,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各部门自收到核查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信息反馈给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审核通过及公告期满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对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青年职工公寓保障范围,予以登记入册,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第三章租赁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