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 号第一次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脸收管理,明确脸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得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得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2、3级堤防工程)得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脸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脸收与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就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得验收。

法人验收就是政府验收得基础。

政府脸收就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得验收,包括专项脸收、阶段验收与竣工脸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得,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得依据就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得规定;(三)经批准得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得设计文件及相应得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脸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脸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脸收结论持有异议得,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脸收中发现得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題有裁决权。

但就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得,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 6号第一次修改 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水利部30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水利部30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其施行.部长汪恕诚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有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工程监督,提高工程验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开始施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灌溉工程、水源工程、防洪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四条验收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并按期投入使用。

第五条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完成。

第六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确保验收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第七条验收管理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验收结果应当依法、依规作为水利工程运行和维护的依据。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九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地方水利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专家组由水利工程领域的专家组成,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验收专家组应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设备设施的检验等。

第十三条验收专家组应及时向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作出验收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决定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对于有争议的验收结果,建设单位可以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标准应包括设计文件的合规性、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高危水利工程项目的验收标准应更为严格,对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更高。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条对存在违规、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催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违规、严重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水利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直至问题解决。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为了保证水利工程能够安全有效地运行,确保大众的用水安全和防洪能力,我国对于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和办法。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基本原则1. 以安全为首要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达到安全、稳定的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

2. 按照工程建设的程序,分类别验收,认真根据工程的要求和标准进行验收。

3. 竣工验收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可行性、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经过合理评估、审核、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管理程序1. 准备工作阶段,必须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技术设计、勘验、测量和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按照规划和批准的要求进行。

2. 竣工验收启动阶段,水利工程建设部门需要在工程规划和批准手续完备后,根据规划和技术标准,向竣工验收委员会申请验收,并成立项目竣工验收组。

3. 竣工验收组通过现场验收、技术评估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性、经济性、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4. 验收通过后,工程建设部门可开始进行工程的正式启用和运行,同时需要继续监管工程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三、竣工验收的具体要求1. 水利工程建设部门需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于工程的设计、建设、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控制。

2. 水利工程建设部门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确保工程建设不受影响。

3. 竣工验收时间需要在第一次建设验收结束之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在水利工程建设部门书面申请验收之后,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在10天内作出正式答复。

4. 完成验收后,必须出具相应的合格证明,合格证明作为水利工程建设正式启用和运行的重要凭证。

四、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工程进度管理。

2. 对于竣工验收组进行的现场验收和技术评估,必须进行监督抽查。

3. 针对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部门需指定专人对工程进行监管和整改,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其施行.部长汪恕诚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有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修改后)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修改后)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公布 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 2016年8月1日水利部第48号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人验收第三章政府验收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第二节专项验收第三节阶段验收第四节竣工验收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技术改造等)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是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

单元(工序)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其他审批、核准备案、变更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四)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文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应在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报项目整体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七条验收不予通过的,验收主持单位应明确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相关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验收职责,并对所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第二章阶段验收第九条阶段验收一般包括拦河蓄水工程导(截)流验收、下闸蓄水验收,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通航建筑物工程通航验收等。

第十条阶段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一)工程建设形象面貌满足验收要求;(二)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三)下一阶段工程建设(运用)的准备工作已经落实;(四)工程资料满足验收要求;(五)拦河蓄水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通过相应的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六)大中型水库工程下闸蓄水验收前,应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对于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部门具有指导作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的验收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严肃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验收管理主体第四条水利工程的验收管理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和指导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确定验收小组成员,制定验收方案,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编制验收依据,配合建设单位完成验收工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水利工程的施工任务,并配合验收工作的进行。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提出合理、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验收管理程序第九条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应当分为前期准备、验收准备、验收过程和验收结论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条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确定验收时间、地点、验收项目、验收标准等工作。

第十一条验收准备阶段包括建立验收小组、编制验收方案和验收依据等。

第十二条验收过程阶段包括现场查看、资料核对、试验测试等工作。

第十三条验收结论阶段包括提出验收结论、发布验收报告等。

第四章验收管理要求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的验收应当在合同约定日期内完成,验收结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的验收应当按照验收依据和验收方案进行,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配合和支持,确保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保持公正、客观和严谨的态度。

第五章验收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对于验收结果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重新进行验收。

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行为,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验收申请和验收备案1.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水利主管部门申请水利工程验收,申请材料需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工程项目建议书或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在10日内召集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和记录。

3.验收组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根据现场检查和试验的结果进行评定,验收报告和记录需注明评定和验收日期。

4.验收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

5.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利主管部门提供验收合格材料,水利主管部门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验收标准1.工程采用的材料、配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

2.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3.水利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

4.工程应符合规定的风险管理和工程配套管理要求。

5.水利工程按照所建工程的类别分别进行综合验收。

四、验收内容1.验收项目包括工程结构、工程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建筑装饰、环境保护等方面,具体项目详见相关验收规定。

2.在验收时,专家评审组根据设计文件、图样、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质量控制资料、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性能试验记录等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检验和测试,对各项参数进行测量和测试,并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价。

3.同时,验收组应对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内部工作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五、验收手续1.验收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验收申请,并登记各种资料和相应的审批文件,验收合格后进行备案。

2.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达到验收标准后再次申请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的审查、检验和测试,对工程的合格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水利灌溉工程、水资源开发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二章验收责任和机构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责任由水利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机构由省级水利部门确定,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经验丰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方法和要求;具备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所需的设备和仪器;具备与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任务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主要包括申请验收、资料准备、验收评审、实地检查、技术交流、验收结论等步骤。

第九条申请验收: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向省级水利部门递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记录、材料、设备购买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决算资料等。

第十条资料准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合水利部门及验收机构,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和资料真实性核查。

第十一条验收评审:验收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确认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实地检查:验收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详细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对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十三条技术交流:验收机构应与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尽量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第十四条验收结论:验收机构根据评审、检查、测试的结果,及技术交流的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水利工程施工验收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验收规定

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规范施工验收行为,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

三、施工验收的组织与实施(一)施工验收的组织1. 施工验收应当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 项目法人应当成立施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负责施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二)施工验收的实施1. 施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完工后进行,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2. 施工验收应当依据以下资料进行:(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4)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5)施工合同及合同附件;(6)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3. 施工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2)工程进度;(3)工程投资;(5)安全生产;(6)档案管理。

四、施工验收的程序(一)单位工程验收1. 单位工程验收应当在单位工程完工后进行。

2. 单位工程验收应当由施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组织。

3. 单位工程验收应当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工程质量评定;(3)工程进度;(4)工程投资;(5)环境保护;(6)安全生产;(7)档案管理。

(二)单项工程验收1. 单项工程验收应当在单项工程完工后进行。

2. 单项工程验收应当由施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组织。

3. 单项工程验收应当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工程质量评定;(3)工程进度;(4)工程投资;(6)安全生产;(7)档案管理。

(三)竣工验收1.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全部完工后进行。

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三篇)

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三篇)

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验收结果的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水利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河道、泵站、灌溉工程、排水工程等。

对于特定类型和规模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验收管理工作应以质量为中心,注重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保障使用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验收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原则,科学决策,严格执行,增加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的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

第六条验收工作应与水利建设项目的所有相关方沟通和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工程的顺利验收。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七条验收程序包括前期准备、验收申请、评审、现场检查、终验和验收结论等环节。

第八条前期准备阶段应明确项目的验收要求和目标,制定验收方案和实施计划,确定验收机构和专家组成员,确保验收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验收申请阶段由申请人向验收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应的验收费用。

第十条评审阶段由验收机构评审申请材料,确定专家组成员,并组织评审会议,审查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阶段由专家组成员组织实地考察,查阅相关记录和资料,进行工程质量的抽查和实测,获取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终验阶段由专家组成员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验收结论应准确、明确、全面地反映项目的质量状况,包括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和建议。

第三章验收标准和要求第十四条验收标准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项目的特点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二)工程质量满足验收标准和技术规范;(三)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和运行正常;(四)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符合相关要求;(五)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发布,2014年、2016年、2017年修改)(水利部规章,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doc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doc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 年12 月18 日水利部令第30 号发布2014 年8 月19 日水利部令第 4 6 号第一次修改2016 年8 月1 日水利部令第48 号第二次修改2017 年12 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4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4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引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对工程质量、功能性能、安全可靠性以及交付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的过程。

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安全以及促进工程项目按期交付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提高验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验收管理机构】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具体职责如下:(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程建设;(2) 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在验收过程中应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监督和检查验收工作的实施情况。

【二、验收标准】2.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如工程规模、防洪标准、设计水平等;(2) 工程质量要求:如工程结构安全、材料使用、施工工艺等;(3) 工程设计要求:如设计方案、设计深度、设计标准等;(4) 工程功能性能:如工程使用性能、可靠性、维修保养等;(5) 工程交付情况:如工程文件资料详实完备、验收报告完整等。

【三、验收程序】3. 验收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1) 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准备项目竣工资料和申请验收文件,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2) 资料审查阶段: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建设标准和文件完备;(3) 现场检查阶段: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工程施工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等;(4) 技术评审阶段: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评审组,对工程技术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符合验收标准;(5) 验收决策阶段:评审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评审的结果,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策;(6) 验收报告编制阶段:评审组编写验收报告,包括评审结果、存在问题和建议;(7) 报告审核阶段:相关职能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8) 验收结果公示和反馈阶段:验收结果在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2023年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23年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23年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2023年水利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严谨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按照“先验后建,先评后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遵循风险防控、全过程监管和综合评估的原则。

第六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分为前期准备、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和投运验收等环节,各环节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验收的基本原则第七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符合项目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第八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具备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建立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标准。

第十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各方面的参与和沟通。

第十一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加强技术监督和质量控制,防范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逐步验收、分项验收和综合验收等方式。

第十三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注重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促进创新和提高。

第三章验收的具体要求第十四条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验收应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的审查。

第十五条水利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验收应包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进度控制等的检查。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与环境保护达到设计要求的评价。

第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投运验收应包括设备操作和维护的培训、试运行和运行管理等的监督。

第十八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后应编制验收报告,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及时处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监督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管理,提高监督的效能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各项验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水利部令第30号(验收管理)

水利部令第30号(验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2006-12-2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现行有效水利部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人验收第三章政府验收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第二节专项验收第三节阶段验收第四节竣工验收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
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
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
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
(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
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
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
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
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
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
第一节 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
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
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
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
理机关。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
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
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 60 个工作
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
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
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
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
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 1、2、3
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
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
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
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
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
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
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
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
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
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
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
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
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
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
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
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
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
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
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
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
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
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
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
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
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
(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
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