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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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更好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作出如下通告:
一、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
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基础资源。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土地
管理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规范审批程序
土地使用审批程序是保证土地资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们将着重规范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建立规范化的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审批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等重要信息,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监管
我们将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土地使用情况的检
查和清理工作,并对涉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线索调查和处罚。

同时,建立健全与曝光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震慑力和打击力。

四、严肃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追责问责
我们将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反映强烈、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典型
案例,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追责问责,并加大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追究力度。

五、加大宣传力度
我们将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危害的宣传力度,对广大群众进行普及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形成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的生态文明理念。

为此,我们恳请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广大群众和媒体单位,加强宣传教育,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相信一定能够持续优化土地使用环境,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业经十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惠州市区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对市区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奖惩严明,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区政府(管委会)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查处市区违法建设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民政厅调查处理揭阳市揭西县京溪园镇违规建造“阴埕”问题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民政厅调查处理揭阳市揭西县京溪园镇违规建造“阴埕”问题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民政厅调查处理揭阳市揭西县京溪园镇违规建造“阴埕”问题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8.05.16•【文号】民办函[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民政厅调查处理揭阳市揭西县京溪园镇违规建造“阴埕”问题情况的通报(民办函〔2008〕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4月7日,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京溪园镇九磜村九磜小学门前违规建造“阴埕”(骨灰寄存堂)问题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坟墓建在校门口》为题曝光后,广东省民政厅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务院指示精神和民政部、广东省领导的要求,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点了解情况,对媒体报道问题进行现场督查,使问题得到了迅速解决。

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广东省民政厅及时下发通知,对全省违规建造坟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根据问题研究清理整治方案;同时,联合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召开全省清理整治占地毁林乱建坟墓情况通报会,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占地毁林建墓情况大检查,坚决查处和制止各种违法建造坟墓的行为。

在违规建造“阴埕”问题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广东省民政厅雷厉风行,及时果断,不仅使暴露的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而且能够举一反三,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应给予充分肯定,其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今年清明节期间,个别公墓建设管理违法违规问题,殡仪馆捆绑消费、高收费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发挥殡葬事务管理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丧葬权益。

对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披露,接受公众的监督。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
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粤府函〔2020〕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现就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相关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结束——。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规〔2021〕1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规〔2021〕1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规〔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六届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20日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为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妥善处理在建违法建设问题,切实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9〕32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实施意见》(揭府函〔2019〕1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按照“管住现在、规范未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的总原则,根据《揭阳市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分类分批进行消化,实现“减存量。

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办结”,第一时间快速拆除,实现“零增长”。

第二条按照“党政同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类处置、控新治旧、司法保障”的工作原则,坚持“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可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的予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涉嫌‘小产权房’和村民公寓的‘一案一策’解决”的工作思路,在全市深入开展已普查在册的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行动,争取2021年底前,消化80%以上在建违法建设,确保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消化。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揭阳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揭阳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揭阳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揭府函〔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揭阳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揭府函〔202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揭阳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组长:张科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李文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曾瑞如副市长吴毅青副市长成员:江少明市政府秘书长蔡庆春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高淑琼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四级调研员王群青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方创旭市委统战部副部长王宏市委政研室副主任郑锦浩市委网信办副主任林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克新市发展改革局局长罗俊波市教育局局长洪创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周武城市民政局局长王少鸿市司法局局长李春明市财政局局长江玉城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刘玉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杨瑞良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刘佑知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王晓龙市商务局局长林少敏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局长叶明文市卫生健康局局长黄少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张林华市公安局副局长陈立群市法院副院长陈建雄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三、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抄送市委编办。

2024年镇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工作方案范文

2024年镇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工作方案范文

2024年镇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工作方案范文第一章绪论一、背景和意义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镇地区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的实施和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

为了推动乡镇地区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整治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制定并实施本工作方案,对于加强乡镇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整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1.实现乡镇地区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全面清理和整治,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完善乡镇地区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管理制度,提高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整治效果和长效管理能力。

3.提高乡镇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整治的社会知晓度,形成乡风文明、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工作内容一、违法建设的查处1.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2.组织力量,全面排查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3.对于违法建设的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违法建设的认识和自觉抵制意识。

二、违法用地的整治1.建立违法用地清理核实库,对乡镇地区存在的违法用地进行逐一清理核实。

2.加强用地管理,完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执法,提高用地违法成本和风险。

3.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规划和法律法规要求的用地进行清理和整治。

4.对于涉及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用地,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严格进行整治和修复。

三、加大宣传力度1.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伤害性认识。

2.利用新媒体、宣传栏等形式,加大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整治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3.加强对媒体的引导和监督,确保宣传信息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三章工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1.建立乡镇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

2.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整治目标和时间节点。

3.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监督执法1.加强乡镇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执法力量的组织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专业能力。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揭府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全面整治违法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9〕320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实施意见》(揭府函〔2019〕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重申,加强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全面整治。

各有关组织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建设,配合和支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二、本通告重申,所有在建的违法建设都必须立即停止。

对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抢建的,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停水、停电、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建的违法建筑物须自行整改,未自行整改的,将依法采取罚款、拆除、没收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2019年12月31日后开工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和在原有建筑物上继续建设的违法建筑物须自行整改,未自行整改的,一律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或没收。

三、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用户要拒绝向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个人)要拒绝向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或出售建筑材料,违者依法处理。

四、党员、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事业单位人员、村(居)委人员要带头维护城市规划秩序,凡支持、参与违法建设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024年市政办违法违规用地清查整改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市政办违法违规用地清查整改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市政办违法违规用地清查整改方案范文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市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和土地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为了严格执法、规范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以及保护土地、保护环境,特制定该方案,对2024年市政办违法违规用地进行全面清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以确保我市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

二、清查范围根据市政办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的调查分析,初步确定本次清查范围涉及市政办用地,主要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水利和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同时,也将对其他相关市政办违法违规用地进行抽查,以全面排查该类问题。

三、清查内容和方式1. 清查内容(1)对市政办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登记和核实,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合法性。

(2)详细了解和核实市政办违法违规用地的具体用途、规模、面积、投资情况等,为后续的整改措施提供准确的依据。

(3)查明市政办违法违规用地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清查方式(1)建立清查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清查工作。

(2)采取现场核实和询问等方式,了解情况,查阅相关文件和材料,确保清查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如卫星遥感、无人机摄影等,对市政办的用地进行检测和测绘,为清查工作提供科技支持。

四、整改措施1. 违法违规用地立即停工并恢复原状,确保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用地涉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包括给予行政处罚、吊销相关证照等。

3. 加强对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和检查频率,确保市政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4. 完善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规划、设计、审批、监管等各环节的协同配合,形成上下联动的机制,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5. 向社会公开通报市政办违法违规用地的情况,以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6.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认识,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违规用地建设行为整治方案

违规用地建设行为整治方案

违规用地建设行为整治方案违规用地建设是指在法定的城乡规划范围内,未经审批、未取得用地手续或违反土地用途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的行为。

这些违规行为不仅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给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对违规用地建设行为的整治,以下是一个违规用地建设行为整治方案: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1. 组织开展违规用地建设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公众对违规用地建设的认识和知晓程度;2. 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对违规用地建设行为的识别和处理能力;3. 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违规用地建设行为进行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二、建立健全用地审批制度1. 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和更新城乡建设用地预审制度,严格审查项目用地需求和用地规模;2. 建立违规用地建设行为的举报制度,对违规行为的举报进行核实和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3. 实行用地审批和用地合同签订公示制度,公开用地审批和用地合同签订的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减少潜在的违规行为。

三、加强用地监管和执法1. 加强对用地审批的全程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用地审批工作,做到依法审批、依法决策;2. 建立用地违法行为查询系统,加强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询和信息共享,实行跨部门协作,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3. 加大对违规用地建设行为的执法力度,对违规用地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违法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工整顿、拆除等处罚措施,形成震慑力。

四、加强用地监测和排查1. 加强对违规用地建设行为的监测和排查,建立用地监测台账,定期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进行监测和巡查;2. 建立违规用地建设信息库,对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整理和归档,提高对违规用地建设行为的信息化管理水平;3. 运用遥感技术、无人机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违规用地建设行为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整治。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清理整治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清理整治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清理整治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3•【字号】揭府办〔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清理整治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16〕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揭阳市清理整治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3日揭阳市清理整治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关于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要求,排查摸清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妥善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环保违建问题,消除环境隐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1348号)精神,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以2015年1月1日为界限,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针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同类型,区分已有和新建两种情况,对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严肃查处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要求,实事求是、妥善有序化解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

通过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落实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属地政府的属地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共赢。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揭府办〔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揭阳市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0日揭阳市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专项行动方案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反弹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规范重点项目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护资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8年1月开始,集中4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根据《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消存量、控增量”为目标,集中力量对2017年以来全市范围内新增违法违规用地,包括卫片执法检查、日常动态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反映的新增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整治,确保2017年度新增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到位、卫片执法检查顺利通过国家和省的检查验收。

确保2018年度新增违法违规用地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任务以县(市、区)为单位,乡镇(街道)为单元,按照“立查立改、边查边改”的原则,依法依规、从快从严、分门别类做好查处整改工作。

(一)对在建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在依法处置的基础上,督促用地单位抓紧完善用地批准手续;对急于开工建设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要抓紧依法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和加快推进用地报批工作;对已获得国务院、省政府审批,但仍未缴纳有关税费未获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应于今年3月底前缴清税费,完成批准手续。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潮府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潮府规〔20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9日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6〕2282号)等法律法规及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7)、《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潮府规〔2018〕5号)、《潮州市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实施方案》(潮府函〔2019〕476号)等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类处置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违法建筑,是指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违反规划建筑。

(一)违反规划建筑,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临时搭建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二)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按照本意见规定开展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伊川:重拳出击整治违法占地建房

伊川:重拳出击整治违法占地建房

伊川:重拳出击整治违法占地建房
作者:侯晓辉常晓伟
来源:《资源导刊》 2013年第1期
2012年12月19日上午,伊川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彭婆镇人民政府,与土地监察大队、彭婆镇禁建队、彭婆国土资源所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对彭婆镇槐庄、杨门和东牛庄3个行政村的6处违法占地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拆除面积约1500平方米。

彭婆国土资源所在巡查中发现后,对这6处违法建筑户主下达《责令违法行为停工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但是违法占地建房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反而利用双休日、夜间突击施工,屡禁不止。

为此,彭婆国土资源所将情况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经过立案、调查等执法程序,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通过此次整治,有效打击了违法占地行为,加强了国土资源部门与当地乡镇政府的协作力度,同时达到“拆除一批,震慑一方”的良好效果。

(作者单位:伊川县国土资源局)。

揭阳违建处置实施方案

揭阳违建处置实施方案

揭阳违建处置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违建问题已经成为我市面临的严重挑战之一。

违建不仅影响市容市貌,更是对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为了有效解决违建问题,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违建处置方案势在必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意识。

要想有效解决违建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违建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市民普及违建的危害性,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法规,树立正确的城市建设理念。

二、建立健全违建监测和举报机制。

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建行为,需要建立健全的违建监测和举报机制。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违建监测系统,实现对违建行为的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建立畅通的违建举报渠道,对举报行为给予及时有效的奖励和保护。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处置违建行为。

对于已经存在的违建行为,必须依法严格处置,绝不姑息。

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违建处置工作机制,对违建行为进行全面清查,依法进行处罚和拆除。

同时,要加强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确保违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推动产业转型,优化土地资源利用。

在加大违建处置力度的同时,还需要积极推动产业转型,优化土地资源利用。

通过合理规划和布局,挖掘土地资源潜力,推动城市产业结构升级,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的发展空间。

五、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

违建处置工作需要长期坚持,不能一劳永逸。

因此,要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的违建处置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定期对违建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违建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总之,解决违建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监测举报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和加强监督检查,形成合力,才能有效解决违建问题,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全市各级部门和广大市民能够共同努力,为解决违建问题贡献自己的力量。

张琪与揭西县城乡规划局、揭西县城区建设公司、揭西县自然资源局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张琪与揭西县城乡规划局、揭西县城区建设公司、揭西县自然资源局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张琪与揭西县城乡规划局、揭西县城区建设公司、揭西县自然资源局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20)粤52行终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永练林国伟陈锋【审理法官】黄永练林国伟陈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琪;揭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揭西县城区建设公司;揭西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张琪揭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揭西县城区建设公司揭西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张琪【当事人-公司】揭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揭西县城区建设公司揭西县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陈太真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陈涛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陈丽钏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太真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陈涛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陈丽钏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太真陈涛陈丽钏【代理律所】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琪;揭西县城区建设公司;揭西县自然资源局【被告】揭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上诉人张琪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第三人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琪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张琪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39:44张琪与揭西县城乡规划局、揭西县城区建设公司、揭西县自然资源局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粤52行终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琪。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查处市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采矿行为的通告-肇府[2013]11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查处市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采矿行为的通告-肇府[2013]11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查处市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采矿行为的通告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查处市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采矿行为的通告(肇府〔201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秩序,强化土地监管,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保障城市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在端州区、鼎湖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采矿(以下简称“三违”)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清理查处的对象(一)未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林业、农业等主管部门或政府批准,擅自占用、租赁和买卖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林地的行为;(二)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上述“两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以及超期临时建设和违法搭建户外广告招牌等;(三)未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行为;(四)利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石取土或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以及未经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各种采石取土行为;(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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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西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范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揭西县县域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水利、交通、林业、住建、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建筑及其它设施的处置。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用地,是指未取得县自然资源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的用地行为。

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牵头、协调,其中涉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其它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条有关职能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做好相关查处工作。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批准、违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用地的建(构)筑物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建(构)筑物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用地规划性质作出认定。

(二)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县住建局移交县城管执法局查处。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开发行为。

(四)县水利局负责依法查处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危害堤防和水库安全、侵占水利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毁坏森林、侵占林地的违法建设行为。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七)市生态环境局揭西县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

(八)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各部门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发现和移交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负责查处县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嫌妨碍公务和擅自撕毁封条案件。

(九)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依法查处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十)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相应处置工作。

第五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一)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在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等应当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等核实证明规定的用途一致;(二)税务、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卫健、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严格查验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证明文件;(三)供电、供水、供气、网络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在为新建或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提供相应服务时必须严格查验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证明文件;混凝土供应企业在提供相应服务时必须严格查验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六条各乡镇街道及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相关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依法接受处理。

(一)各乡镇街道接到举报或巡查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告知自然资源、城管执法、住建、水利、林业、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应的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处置;(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三)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拆除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处罚;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四)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对确实不宜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全县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坚持“管住现在、规范未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

处置方式包括限期拆除、暂缓拆除、依法没收、限期改正四种情形。

第八条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予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一)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二)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以非法集资、合伙建设等其它方式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三)侵占国防、消防、燃气、水利、抗震、电力、市政、灾害监测等公共设施,或在以上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搞非法建设的;(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公路建设控制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交通安全、文物景观的;(五)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六)侵占道路红线、文保紫线、绿地绿线、水体蓝线、城市基础设施黄线的;(七)在城市规划区经批准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年限的;(八)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改(扩)建的;(九)占用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或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土地进行建设的;(十)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村容村貌的;(十一)非法占用已征土地的;(十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占地建房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十三)本办法实施以后顶风抢建的;(十四)占用古建筑或传统保护建筑物的;(十五)所在地块已列入棚户区改造、三旧改造规划范围的;(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拆除的情形。

第九条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的,可暂缓拆除:(一)其违法建设拆除后具有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我县住房困难标准未获保障或未落实过渡措施前的;(二)属于农村低保户、无房户、危房户、受灾户等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设,其违法建设拆除后无房居住的;(三)原有居住房屋属于危险房屋拆除或因灾害灭失,原址或易地新建的违法建设拆除后无房居住的;(四)用于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作用的违法建设,按实际需求,在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的;(五)法律、法规规定暂缓拆除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在建违法建设,必须立即控停,落实“四清四断”措施,对地上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没收,依法处置。

(一)村集体组织、企业或个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二)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建设商业、居住建筑的;(三)利用农用地建设工矿仓储、商业性建筑的;(四)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尚未申请规划报建,需部分拆除但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需整体拆除但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以及拆除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当没收的情形。

依法没收违法收入的,违法收入是指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筑面积的乘积确定,尚未销售的以县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单价计算罚金额。

第十一条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处罚后补办手续:(一)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规划许可但其建设内容符合规划审查文件要求,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审批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未超法定面积的;(四)原址拆除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老房未超法定面积,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五)对原部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从重追缴相关税费和罚款,不影响城乡建设规划的;(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建建筑,必须立即控停,落实“四清四断”措施,在依法依规处理到位的基础上,予以完善用地手续和报建手续。

1、村民建房(包括自建房和联合建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按照市、县出台的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1)已取得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的,城、镇规划区内的需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区内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取得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的,需按程序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

(3)村民利用村分配的宅基地建自住房屋、无邻里纠纷的,经当地政府处置后,由乡镇街道登记,可暂时保留不予拆除。

2、村民公寓: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联社)组织建设连片、多栋的村民住房,全部用于解决本村(经联社)村民生活所需的建筑。

村民公寓不存在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1)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城、镇规划区内的需以村集体名义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区内需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需以村集体名义按程序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

本类型村民公寓只能登记为村集体财产。

(3)使用已批准的留用地建设村民公寓的,在通过安全鉴定且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依法按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进行供地。

村民公寓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后应依法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本类型村民公寓只能登记为村集体财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第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旧城改造等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现已安置并建成,未取得正规合法手续的建筑,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办理规划、土地、房产等手续。

第三章处置程序第十三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和相关认定的,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依法依规作出详细认定,且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者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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