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规划执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住房和城乡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行政执法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列举了十个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1. 城市规划管理:某城市规划局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发现某个开发商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了建设工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局可要求开发商停工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房屋建设质量监督:某楼盘在交房后出现了多处质量问题,如漏水、墙体开裂等。
建设单位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居民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并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和整改。
3. 城市拆迁管理:某城市政府对某个老旧小区进行拆迁改造,但部分居民不同意拆迁方案。
政府可以依法对不同意拆迁的居民进行协商,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拆迁。
4. 城市环境保护:某企业在城市内违规排放污水,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并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环境治理。
5. 城市交通管理:某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某个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交通管制,导致交通拥堵。
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6. 城市建筑物安全管理:某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事后调查发现建筑物消防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建设单位可以被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对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测和改造。
7. 城市土地管理:某个开发商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违规占用了农用地,破坏了农田资源。
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退还占用的土地,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8. 城市水资源管理:某个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地下水资源,导致周边居民饮水困难。
水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限制该工厂的用水量,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9. 城市垃圾处理管理:某个小区存在垃圾乱倒乱扔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对小区进行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小区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
10. 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某个企业在进行建设项目前未经审批就开始施工,违反了相关规定。
2024行政法经典案例
2024行政法经典案例行政法可真是个超有趣又超复杂的领域呢!那咱就来唠唠2024年的一些经典案例吧。
案例一有个关于城市规划的行政法案例。
某个城市想要建一个大型的商业中心,但是这个规划涉及到了一片老居民区。
居民们就不乐意啦,觉得自己的生活环境要被破坏了。
这时候行政机关就得出面啦。
行政机关在做这个规划的时候,其实是有一系列的程序要走的。
比如说要进行环境评估,要听取居民的意见等。
可是呢,在这个案例里,行政机关好像有点着急,没有充分地听取居民的意见就把规划给定下来了。
居民们就把行政机关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啦。
案例二还有一个关于行政许可的案例。
有一家企业想要开一个特殊的工厂,这个工厂生产的东西可能会对环境有一点点影响,但是企业有信心通过一些措施来控制。
企业就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呢,一开始是拒绝了这个申请的。
企业觉得很委屈呀,因为他们有很完善的环保方案。
于是企业就开始调查行政机关拒绝的原因。
发现行政机关拒绝的理由并不是很充分,而且在审核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衡量企业的申请。
这个案例就体现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审查标准和公正性的问题。
案例三再说说一个行政处罚的案例。
有个小商贩在街边摆摊,这个摊位呢,其实是违反了城市管理规定的。
行政机关就对小商贩进行了行政处罚。
小商贩觉得处罚太重了,自己只是为了糊口,而且他觉得行政机关执法的时候态度也不好。
小商贩就提出了异议。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行政机关执法态度的问题。
在行政法里,行政处罚要合理,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而且执法人员也要文明执法呢。
反正就是说,2024年的这些行政法经典案例都反映了行政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让我们看到了行政机关和公民、企业之间的各种互动关系。
依法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开发一宗商业用地项目时,由于项目规划方案与周边环境不符,未能通过市规划局的审批。
开发商认为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政行为,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政行为;2. 开发商是否可以依法要求市规划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开发商代理人提出,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开发商要求市规划局撤销审批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规划局代理人辩称,市规划局的审批行为符合《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行政行为。
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周边环境,且开发商提供的规划方案与周边环境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
2. 调查取证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以下事实:(1)开发商提交的规划方案与周边环境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特别是对周边住宅区的影响较大;(2)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因素,未充分听取周边居民的意见;(3)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人民法院认为:1. 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因素,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2. 开发商要求市规划局撤销审批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市规划局作出的审批决定;2. 市规划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依法行政法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依法行政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严格依法进行,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公平。
案例城乡规划法案例
1、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一、不同意处罚。
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
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
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
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
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
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
规划案例评析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区某乡政府协商,准备利用该乡的土地搞开发经营,经 过协商,乡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一份联合兴办公司的协议书。协议书中 规定:双方兴办联合公司,乡里提供50亩土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在这块土 地上修建了60幢别墅,作为度假村以吸引城市客源,预计利润客观,联合公司开 始运作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全权管理,乡里不参与管理过程。双方联营年限为 50年,不论亏盈公司每年都要定期向乡里付给固定的利润和管理费。
评析: 这个例子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一个城市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并不是无限可以任意扩大,城市主要 功能区的选址有时往往是惟一的,或者至少是非常有限的,特别是像中心区 这样重要片区的选址,它既是城市的心脏部位,是城市行政、商业、商务、 文化的重要设施所在地,又是城市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景观区,一般项目不应 该允许在中心区建设。 第二,政府应处理好一个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城市中心 区的建设不是1-2年就可以完成的,应该认真规划,逐步建设,任何操之过急 的行动很有可能给城市带来长久的不利影响。城市建设是百年大计,只顾眼 前利益,不顾城市建设的规律,最终只能为城市带来不良的后果。
评析 1、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政府的这种合作是极不合法的,表面上是合办联合公司,实 质上是变相出租土地。 2、首先,签约主体资格不对。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 参与经济交易,更不能作为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我国新修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 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因此,乡政府不能单方面代表农民对土地进行处分并从中受益,不能与该房地产开发公 司签定合办公司的契约。 3、另外该联办公司的协议内容也属于违法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所谓乡里不参与公司任何 管理过程,只定期收取利润费用而不承担风险等等。完全不符和一般合营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原则,说明乡里根本不是为了联合办公司,而是单纯想靠出让土 地使用权赚取利益。 4、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农民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要想将农业用地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先经国家征用,土地使用人 也要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金。乡政府明明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是出租土地,却声称是合办公 司,而不交国家有关税费,这分合办公司的协议其实是一种规避法律、逃脱税费、变相出租转 让土地的行为,其违法性显而易见的。 5、其次,对于上述事件的处罚,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三:
某市新建一处占地80hm2的公园,现已初具规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为 加强该园管理工作,拟在公园总体规划已确定的管理用房位置,向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要求兴建一栋3层办公管理用房,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研究同意该项申请,并核发建筑工程许可证。 该工程建设期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 时,发现该项工程正在砌4层墙体,有的已砌到了2m多高,与此同时,还发 现该工程擅自增建了一层地下室,并且还在该楼的每个房间内增设了一个卫 生间,为此执法人员当即找到了该工程的主管负责人和单位法人,在核对、 查清事实后,发出了停工通知书,责令该工程立即停工,听后处理。试问:1. 该工程被查令立即停工的具体原因是什么?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如何 处理? 参考答案 1.擅自改变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自行增加层数,已构成违法建设。 2.拆除第四层墙体,对地下室依法罚款后补办手续。 3.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议市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案例分析
案例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某市近郊区的某村,采用引资的方法改造旧村。该村拟先占用耕地1.5hm2, 然后还耕2.5hm2,准备建设住宅20000㎡,建成后与投资单位按比例分成,双 方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该村负责办理用地、建房的各项审批手续。该村 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了该合同,又报经乡政府批准。该工程刚一开工就受 到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责令立即停工,听候处理。请说明该工 程受到查处的原因。 参考答案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工程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 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设,属于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 农村耕地属于集体土地,将其改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由建设单位根据发 展改革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土地所有权性质由 集体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同时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也应由 发展改革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确定,不应由村集体决定。 占用耕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府无 权审批。
多规合一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规划文件层出不穷,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等。
这些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交叉、重叠和冲突,导致规划效力难以确定,影响了规划实施的效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提出了“多规合一”的理念,即将各类规划整合为一个统一的规划体系。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多规合一的法律效力问题。
案例名称:某市“多规合一”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效力纠纷案案例简介:某市在实施“多规合一”过程中,由于规划冲突导致一处土地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出现法律效力纠纷。
该土地项目位于城市规划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均需征收该土地,但环境保护规划却要求该区域保持生态平衡,不得进行开发。
项目审批机关在处理这一纠纷时,遇到了法律效力难以确定的问题。
二、案例争议焦点1. 多规合一的法律效力优先级:在多规合一的框架下,不同规划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是按照时间顺序、层级关系还是内容重要性来确定?2. 规划冲突时的处理原则:当各类规划之间出现冲突时,应遵循哪些处理原则?是优先保护生态环境、优先保障公共利益,还是优先考虑经济发展?3. 项目审批过程中的法律效力认定: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如何认定各类规划的法律效力,确保项目审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三、案例分析与处理1. 多规合一的法律效力优先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多规合一的法律效力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即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划。
(2)综合性规划优先于专项规划。
即多规合一的综合性规划在效力上高于单项的专项规划。
(3)近期规划优先于远期规划。
即规划的实施应当优先考虑近期规划的需求。
在本案例中,由于环境保护规划属于综合性规划,且其时间优先级高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因此环境保护规划的法律效力应当优先考虑。
2. 规划冲突时的处理原则在规划冲突时,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1)优先保护生态环境。
城乡规划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某市有一引资宾馆工程,有关领导部门特别重视该项建设。投资方坚
持要占用该市总体规划中心地区的一块规划绿地。有关领导自引资开始至
城 乡
选址、设计方案均迁就投资方要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曾提出过不
规 同意见,建议另行选址,但未被采纳,也未坚持。之后,投资方依据设计
划 方案擅自开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予以制止。省城乡规划行政主
乡 •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规划条件,增加建筑面积,属于改变
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规划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建设
划
单位停止建设。违法建设部分如果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
法 规
施的影响,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拆除;如不能拆除,没收实物或
法 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此事,立即责成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
规 处。
当该地块两栋住宅已封顶,商业办公楼已建设到地下一层部分,市规
划巡查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发现该项目的有关建设情况,责令建设单
位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问题:
1.该工程为什么受到查处?
2.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该如何处理这件事?
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责令该工程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3
【案例分析2】
某公司拟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一栋3万平方米的办公楼,并已取
城 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公司在委托一家甲级设计单位进行施
乡 工图设计时,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并增加了建筑面积4000平
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案件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因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诉讼案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涉及面广泛,类型多样。
本文将分析十个典型的行政法律案件,以期为读者提供对行政法律案件的认识和思考。
二、典型行政法律案件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诉某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某因城市规划问题与某市规划局产生纠纷,认为规划局在审批其土地使用证时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行政许可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规划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本案判决规划局败诉,体现了司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2. 案例二:李某诉某县政府行政强制执行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因违法建设被某县政府强制拆除,李某不服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行政强制执行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县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本案判决县政府败诉,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三:陈某诉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因环境污染问题被某市环保局罚款,陈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行政处罚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本案判决环保局败诉,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4. 案例四:王某诉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王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市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本案判决市公安局败诉,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5. 案例五:张某诉某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因土地使用权纠纷与某市土地管理局产生纠纷,张某不服该土地使用权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土地管理局的土地使用权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53号
县政府对此没有答复,县建委也未作出表示。该厂也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法 院起诉。1993年7月16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武鸣染织厂发出通知,重申此围墙属违 章建筑,限于7月2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会同公安部门强行拆除。同月24日,城管监 察大队以武鸣染织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旧圩亭兴建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南宁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武鸣县《关于 城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染织厂违章建筑围 墙的决定》,并于当天强制拆除;武鸣染织厂不服,以武鸣县城建委为被告,向武鸣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不服 武鸣染织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审判
武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武鸣县建委是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应由县建委作出处理。城管监察 大队作为县建委的下属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却以自己的名义对武鸣县染织厂建筑的围 墙作出处理决定,并强行拆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也超越了其法定的 职权范围。原告武鸣染织厂在没有向县建委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 擅自建筑围墙是违法的,其所提出由被告恢复围墙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院于 1993年12月3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武鸣县城管监察大队武城监(1993)10号《关于强制拆除染织厂违章建筑 围墙的决定》。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
案情梳理
1、原告于1991年11月初,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 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原旧圩亭)筑建一道水泥砖围墙。
城乡规划法规案例
案例析四:
参考答案:P253-254《行政处罚法》 ① 处罚违法建设的程序不对 ② 处罚通知单应送达建设单位 ③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应告知相关当事人 权利 ④ 做出处罚决定主体不对 ⑤ 处罚与实行缴罚分离制度
• 案例分析五 • 某市市中心有一污染严重的工厂,占地3.2 公顷,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该地区控制性 详细规划,该厂应予搬迁,拟改为商业用 地。厂方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改建 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认为可 行。然后,厂方依据初审方案找到了一个 投资方,并与其签订了出让协议。投资方 未办理规划管理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在 完成基础和地下一层结构工程时,受到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 试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 该工程?投资方应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参考答案:区规划局与区土地部门未按法定程序履行相关职 责,存在违反程序审批的问题: 1、没按该地块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规划条件应作为合同 的一部分。 2、规划条件不能随意改变。确需变更的,须向城市人民政 府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 得批准。 3、没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当事人的处理:P201 1、对区政府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2、核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 对建设项目的处理: P202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已建好的两栋,没收或处罚款; 2、高层商业楼(只建地下室),拆除。 3、行政违法,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参考答案:P236 ① 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法不正确 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 一条规定,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 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 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 意。国家级文物保护范围的调整应由省级 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和国家文化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 二条规定,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设计方 案,应先征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城乡规划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地区被纳入城市规划范围。
在此过程中,城乡规划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XX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违规用地纠纷案为例,探讨城乡规划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原告:XX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被告”)(二)纠纷焦点原告在未经被告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原规划为住宅区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的违法行为无效,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三)争议事实1. 2015年,原告在XX市某农村地区购置了一块土地,总面积为200亩。
该土地原规划为住宅区,原告在购置土地后,未经被告批准,擅自将土地用途改为房地产开发。
2. 2016年,原告在该土地上开始建设住宅小区,命名为“XX新城”。
小区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教育等设施。
3. 2017年,被告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原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遂向原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原告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4. 原告不服,认为其购置土地时,土地性质为住宅区,且在购置土地后,被告并未明确告知其土地用途不能改变。
因此,原告认为自己有权改变土地用途。
(四)争议处理1.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被告作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有权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一)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法案例.
案例 5 :
某城市对外友好协会拟在某市中心地区5000㎡的规划市政设施用
地上建设4万㎡的办公楼,该用地建设限高18m。该市政府要求规划 部门就该办公楼的选址方案提出意见,供市长办公室研究。
北
市级文物 市政府
20m 规 划 路 军事用地
案例6
某建设单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位于 城区的本单位庭院内建设6层永久性住宅建筑。城市管理执法部 门进行常规业务检查时发现:
的建筑物,恢复地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总
计40.9万元;按非法转让土地,责令村集体经济组织停止转让行为,并处 以20万元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厂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实例3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9年8月19日经市规划局(99) 规建字1052号规划许可证批准,在某市东方东路建设中山 大厦,该公寓楼工程由地上18层和32层两部分组成,建设 规模为7万平方米。但该单位自主将18层部分加高9层,违 法建设面积5400平方米。现该公寓正被市规划局查处中。
实例 8
指出处罚决定书中的错误 建设单位:某公司 地址:某地 负责人:某某 经查实,某公司在某地建造了办公楼项目,未办理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该公司违法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六十四 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按照造价的20%进行处罚,建造单价 为770,建筑面积为7709平方米,共罚款107万。
如果不服,可以在60天内向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同时也未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地、建设,属违法建设行为,不用再找当事人调 查。于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作出予以没收的行政
处罚决定,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科研单位不服
城市建设规划违规与环境破坏案例分析
城市建设规划违规与环境破坏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城市建设规划违规与环境破坏案例——乌鲁木齐市水体污染事件事件时间:2006年至2009年事件背景:乌鲁木齐市,位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该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人口密度较高。
为了满足城市发展需求,乌鲁木齐市政府在2006年开始实施城市建设规划,计划开发商业区、住宅区和工业区,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
然而,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违规行为和对环境的破坏,导致了严重的水体污染问题。
事件经过:1. 2006年至2007年:乌鲁木齐市政府推动了一项大规模的土地开发项目,该项目涉及北部湖泊的填埋和河流堤坝的改造。
这导致了大量土壤的破坏和水中的有害物质的释放。
市政府并未制定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导致水体沾染有害物质,水质急速下降。
2. 2008年:乌鲁木齐市政府在南部湖泊周边进行大规模的工业园区建设,未经充分环境评估和规划审批,违规地排放工业废水和废气,导致南部湖泊水体被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水严重污染。
3. 2009年:乌鲁木齐市政府开发了一片位于北部湖泊的商业区,填埋了大量沼泽地,并没有对填埋过程中释放的有害物质进行充分处理。
这导致北部湖泊的水质急剧下降,湖面上出现大量漂浮的垃圾和异味。
法律追责及律师点评:1.违规土地填埋及改造行为违反了国家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规定,造成了土壤的严重破坏,对环境造成了持久性的影响。
市政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土地进行恢复和修复工作。
律师建议市政府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遵循环保原则,加强监管措施,以避免对土壤及水体的进一步破坏。
2.工业园区对环境的污染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市政府未对工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进行合理环境评估,没有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导致废水废气被大量排放进入南部湖泊,严重污染了水体。
律师建议市政府对工业企业进行严格的环境审查,并实行严格的排放限制和监管机制,确保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44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今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
为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资源,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依法有保障、违法必严惩的社会氛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公开通报一批涉及土地、矿产的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绍兴嵊州市李某某等人非法占地案2020年12月,李某某、魏某某、杜某某、朱某某等4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绍兴嵊州市三界镇16.8亩耕地(均为永久基本农田)堆放渣土。
2021年1月,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李某某等人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月,嵊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2年4月,嵊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温州乐清市郑某某非法占地案2020年6月,郑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温州乐清市天成街道19.18亩耕地填埋建筑垃圾。
2020年8月,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某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2月,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三、杭州某园艺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2016年12月,杭州某园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涝湖村集体土地92亩(其中耕地85亩)用于花木种植、建房等。
2019年10月,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中,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问题进行侦办。
2020年9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负责人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严格执法法律故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严格执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众多严格执法的法律故事案例中,有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案例,它充分展示了我国执法部门在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所付出的努力。
二、案例概述某市某区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该区某小区内,一男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给居民生活带来极大困扰。
接到举报后,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工作。
三、案件调查1. 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取证,警方发现该男子名叫李某,曾多次因盗窃被警方处理。
在收集到李某的犯罪证据后,警方对其进行了传唤。
2. 严格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警方发现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在铁的证据面前,李某不得不承认,他自2019年起,多次在该小区实施盗窃,盗窃物品包括现金、金银首饰等,涉案金额达数万元。
3. 强力打击在充分掌握证据后,公安局对李某进行了立案侦查。
经审讯,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悔过自新。
然而,在法律面前,任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严惩。
四、严格执法,维护正义1. 依法判决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社会影响李某的犯罪行为在小区内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然而,通过严格执法,公安机关成功将其绳之以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3. 教育警示该案例警示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
同时,也提醒执法部门要始终保持对犯罪的严打态势,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总结严格执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众多严格执法的法律故事案例中,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我国执法部门在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所付出的努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执法部门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第2篇在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严格执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案例城乡规划法案例
1、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一、不同意处罚。
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
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
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
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
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
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
城乡规划管理案例
城乡规划管理案例【篇一:城乡规划管理案例】土木0904班陈军其 3090102737《建设法规与工程合同管理》作业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原告:张某某被告:某县政府第三人:陈某某、候某某一、[基本案情]东乡县海平洋商住楼原规划是沿街8层商住楼,楼北规划为购房户共有的休闲花园。
2003年商住楼竣工并销售后,开发建设者陈某某、候某某在原规划为购房户共有休闲花园的北侧又先后建设私人四层住宅楼和扩建仓库,原告张某某等购房户与候某某、陈某某遂起纠纷,并多次要求某县建设局拆除陈某某、候某某的私人住宅及扩建的仓库。
2007年6月20日原告张某某又向被告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告某县政府对某县建设局不履行职责拆除陈某某、候某某个人四层住宅楼和后扩建仓库的行为进行复议”,被告某县政府在接到原告张某某的复议申请后,于2007年8月26日作出东府复决字(2007)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县建设局于60日内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原告张某某先后还向被告某县政府提交过一系列内容大致相同的报告,并向省级部门投诉。
2008年11月10日,江西省建设厅作出《关于对东乡县海平洋超市后院违法建筑问题的处理意见》[赣建督(2008)2号]:“经我厅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请你县责成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依法对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之后,上述建筑物仍未被拆除,原告张某某遂以被告某县政府管辖下应承担监管职责的建设、规划、土地、工商、消防等行政责任部门长期集体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某县政府必须对此承担行政不履行职责的责任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县政府:一、履行职责执行江西省建设厅赣建督(2008)2号文提出的一个月内强制拆除的处理意见,执行被告某县政府东府复决字(2007)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县建设局拆除陈某某、候某某建在休闲花园中的违法建筑个人四层住宅楼和后扩建商场;二、履行保护原告张某某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三、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制止陈某某、候某某侵占原告张某某土地违章建房的侵权行为,返还侵占原告张某某的土地和侵权得利,排除侵权违章建筑造成的公共安全与消防安全危害;四、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行政措施强制新街综合商住楼项目部执行建设部门规划,承担在新街商住楼后院建休闲花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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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规划执法案例篇一:案例规划执法一起违法建设案件引发的讨论规划执法是城管部门重要的行政处罚职能之一,它牵涉到社会、政府以及单位和个人的重大利益,是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最为关注和重视的一项城市管理工作。
在实际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遇到不少困扰我们城管部门的难点问题,今年江苏省海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某房地产公司违法建设案件,该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查处情况1.案情简介。
经批准城管执法人员对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A小区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立案调查。
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201X年在开发建设A小区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高建设底层车库,合计建筑面积4930平方米。
城管部门向规划部门发函,请其确认该公司超高建设车库的违法行为对规划的影响程度。
规划部门认定该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经价格认证机构鉴证,该公司违法建设的车库,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715700元整。
2.处理情况。
城管部门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处人民币27157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申请。
城管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后,根据听证意见维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该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处人民币271570元整的罚款。
二、焦点难点问题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主要提出三个方面的申辩理由:一是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201X年,已超过了法定处罚时效。
二是该公司超高建设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影响规划。
三是罚款的幅度为工程造价的10%,是法定上限,处罚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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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违法建设案件引发的讨论
规划执法是城管部门重要的行政处罚职能之一,它牵涉到社会、政府以及单位和个人的重大利益,是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最为关注和重视的一项城市管理工作。
在实际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遇到不少困扰我们城管部门的难点问题,今年江苏省海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某房地产公司违法建设案件,该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查处情况
1.案情简介。
经批准城管执法人员对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A小区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立案调查。
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2006年在开发建设A小区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高建设底层车库,合计建筑面积4930平方米。
城管部门向规划部门发函,请其确认该公司超高建设车库的违法行为对规划的影响程度。
规划部门认定该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经价格认证机构鉴证,该公司违法建设的车库,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715700元整。
2.处理情况。
城管部门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处人民币27157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申请。
城管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后,根据听证意见维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该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处人民币271570元整的罚款。
二、焦点难点问题
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主要提出三个方面的申辩理由:一是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2006年,已超过了法定处罚时效。
二是该公司超高建设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影响规划。
三是罚款的幅度为工程造价的10%,是法定上限,处罚太重。
结合该公司的申辩理由,针对三个方面的问题如何处理,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1.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这使查处2008年1月1日之前(本文所指不包括1987年之前)的违法建设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有了争议。
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再继续实施的(建筑物2008年1月1日前已经完工),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理由是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明确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新旧行政法律规范适用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建设行为以违法建设的形式存在,所有违法建设行为在其没有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之前(如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拆除等),违法行为始终处于连续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存在新旧法律规范适用问题,应当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违法建设行为对规划的影响程度应如何确认。
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的制定和修改,违法建设行为对规划的影响程度只有规划部门的认定才是科学、公正、客观、权威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城管部门在被赋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同时,也自然拥有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在涉及处罚幅度、种类的适用等问题时,城管部门有决定权,所以城管部门可以自行对违法建设行为对规划的影响程度进行认定,并据此作出处罚决定。
3.行政处罚如何合法更合理。
目前所有执法部门都严格遵守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公开原则,但在涉及合理性问题时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处罚只要合法、公正,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不需要太多考虑其合理性。
三、分析结论
针对以上焦点难点问题,笔者认为:
1.法律适用问题。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如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就否认了违法建设行为的连续状态,则会出现两年之前完工的违法建筑无法查处的现象,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多年来全国各地的城市在发展过程中,都对历史存量的违法建筑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分类查处,强制拆除了一大批多年前的违法建筑,如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观点成立,那么这些强制拆除行为将都是违法的。
2.违法建设行为对规划影响程度的确认问题。
在本案中规划部门确认该公司超高建设车库的行为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但这些超高建设的车库在2007年就已经出售(城管执法人员在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调取了部分购买这些车库的购房发票存根),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于法有据,但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难以执行到位,也不符合法律规范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笔者认为违法建设行为对规划影响程度的确认,主要应以规划部门认定的结论为准,但城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从案件办理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切忌死搬硬套。
本案中城管部门没有采纳规划部门对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对规划影响程度的确认意见,而从客观实际出发对该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违法建设的车库工程造价的10%进
行罚款是合法的。
3.行政处罚如何合法更合理的问题。
本案中根据规划部门对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对规划影响程度的认定,城管部门可以拆除违法建设的车库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的车库、违法建设的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但从客观实际出发,城管部门作出罚款人民币27157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有利,也符合法律规范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罚决定既合法更合理。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如果违背了合理性原则,不从客观实际出发,一但出现行政处罚决定难以执行的情况,当事人不满意,司法机关不能支持(如法院难以强制执行到位),行政执法部门将陷入两难境地,使行政处罚的合法、公正、公平都无从谈起。
四、启示
通过本案的查处,我们深深感到城管部门在办理一些大案要案时需要的不仅仅是严格执法,科学、严谨、客观、细致地剖析案情显得更为重要。
在一些疑难问题上,我们城管部门要学会巧妙应对,紧紧依靠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加强联系,多谦虚请教,求得支持,在执法监督上争得主动权。
面对办案过程中出
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我们的城管队员既要善于发现问题又要善于调查取证,只有理论知识全面,执法技巧多样的智慧型执法人员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管理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