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河北环保厅
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_2208-2015)
2015 - 07 - 21 发布
2015 - 07 - 21 实施 发 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DB13/ 2208—2015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并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河北科技大学、 华北制药集团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斌、任爱玲、赵文霞、宋玉、韩静、段二红、杜昭、律国黎、王勇军、周崇 辉、邢志贤、李亚卿、冯媛、俞磊、王欣、姜建彪、赵鑫、杨丽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a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a 排气筒高度 ≥20m 现有源 3000 新源 2000
指发酵尾气排气筒臭气浓度限值,厂区内其他排气筒及厂界臭气浓度限值仍执行 GB14554 中规定的限值。
4.2 最低处理效率限值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执行表4所列标准。 表4 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设施的最低处理效率
表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排气筒高度(m) 15 20 1 乙酸丁酯 200 30 40 50 60 15 20 李玉洲 (木子) 2 正丁醇 100 30 40 50 60 15 20 3 丙酮 60 30 40 50 60 4 最高允许排放速 率(kg/h) 1.3 2.5 6.7 12 19 27 0.92 1.8 4.9 8.9 14 20 0.73 1.5 4.4 7.6 12 17 0.60 0.90 1.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限值(mg/m3)
2
DB13/ 2208—201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有机溶剂存放、开放式灌装、输送,以 及设备、管线挥发性有机气体泄漏等。 3.1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温度273K,压力101325 Pa状况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任何1h质量浓度平均 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日前, 已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青霉素类生产过程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 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14 新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日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青霉素类生产过程排放大气污染 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现有污染源执行表 1、表 3 所列排放限值。 4.1.2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污染源执行表 2、表 3 所列排放限值。 4.1.3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污染源执行表 2、表 3 所列排放限值。
河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第号
河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58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0号河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58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0号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各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6年1月以来,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58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6月7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DB13/T1161.1-2016用水定额第1部分:农业用水2016-01-092016-03-012DB13/T1161.2-2016用水定额第2部分:工业取水2016-01-092016-03-013DB13/T1161.3-2016用水定额第3部分:生活用水2016-01-092016-03-014DB13/2322-20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2016-02-242016-02-245DB13/2323-2016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2016-02-246DB13/T2324-2016矮化中间砧苹果苗木培育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7DB13/T2325-2016棉田盲蝽综合防治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8DB13/T2326-2016巴氏新小绥螨2016-05-232016-07-019DB13/T2327-2016农业清洁生产蔬菜残体堆肥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0DB13/T571-2016无公害金针菇生产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1DB13/T573-2016无公害草菇生产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2DB13/T2330-2016滨海盐土盐地碱蓬种植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3DB13/T2331-2016滨海盐碱地油葵栽培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4DB13/T2332-2016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水产品2016-05-232016-07-0115DB13/T2333-2016三连栋日光温室建造技术规范2016-05-232016-07-0116DB13/T2334-2016矮化中间砧苹果苗木培育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7DB13/T2335-2016苹果细长纺锤形修剪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8DB13/T2336-2016日光温室油桃促早栽培技术规程2016-05-2319DB13/T2337-2016紫甘薯生产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20DB13/T2338.1-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1部分:谷绣病2016-05-232016-07-0121DB13/T2338.2-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2部分:谷瘟病2016-05-232016-07-0122DB13/T2338.3-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3部分:白发病2016-05-232016-07-0123DB13/T2338.4-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4部分:粒黑穗病2016-05-232016-07-0124DB13/T2338.5-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5部分:线虫病2016-05-232016-07-0125DB13/T2338.6-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6部分:粟芒蝇2016-05-232016-07-0126DB13/T2339-2016葡萄酒酒庄旅游等级划分与评定2016-05-232016-07-0127DB13/T2340-2016遗体洁身服务规范2016-05-232016-07-0128DB13/T2342-2016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规范2016-05-232016-07-0129DB13/T2344.1-2016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范第1部分:总则2016-05-232016-07-01302016-05-232016-07-01312016-05-23322016-05-23 2016-07-01332016-05-23 2016-07-0134DB13/T2350-2016分布式光伏组件安装技术规范2016-05-232016-07-0135DB13/T2351.1-2016标准文献结构化数据规范第1部分:全文元数据2016-05-232016-07-0136DB13/T2351.2-2016标准文献结构化数据规范第2部分:指标元数据2016-05-232016-07-0137DB13/T2351.3-2016标准文献结构化数据规范第3部分:元数据着录2016-05-232016-07-0138DB13/T2352-2016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2016-05-232016-07-0139DB13/T2354-201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016-05-232016-07-0140DB13/T2355-201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2016-05-232016-07-0141DB13/T2356-2016黄秋葵露地栽培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42DB13/T2357-2016二季作物马铃薯地膜覆盖栽培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43DB13/T2358-2016预拌混凝土生产废水再用技术要求2016-05-232016-07-0144DB13/T2359-2016露地桃园节水灌溉技术规程2016-05-2345DB13/T2360-2016养貂笼和窝箱通用技术条件2016-05-232016-07-0146DB13/T2361-2016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2016-05-232016-07-0147DB13/T2362-2016小麦玉米两熟区夏玉米生育后期一水两用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48DB13/T2363-2016主要粮棉作物微咸水灌溉矿化度阈值2016-05-232016-07-0149DB13/T2364-2016冬小麦测墒灌溉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50DB13/T2365-2016小麦玉米两熟稳夏增秋节水植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51DB13/T2366-2016冬小麦播后镇压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52DB13/T2367-2016噻虫胺悬浮剂2016-05-23 2016-07-0153DB13/T2368-2016 吡唑醚菌酯2016-05-23 2016-07-0154DB13/T2369-2016 噻虫胺原药2016-05-23 2016-07-0155DB13/T2370-201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建设规范2016-05-232016-07-0156DB13/T2371-2016卓越班组评价准则2016-05-232016-07-0157DB13/T2328-2016钢铁企业通用质量要求2016-06-0258DB13/T2329-2016钢铁企业通用技术要求2016-06-022016-07-0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5 年9 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重点VOCs排放工业概况 (2)2.1河北省VOCs排放调查及排放量核算 (2)2.2河北省各重点行业概况 (3)3.标准制订必要性 (10)3.1 VOCs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 (10)3.2 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3.3 现行相关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3.3.1 综合性排放标准 (12)3.3.2 行业性排放标准 (12)3.3.2 现行相关标准的主要问题 (14)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5)4.1 总体思路 (15)4.2 编制原则 (15)4.3 技术路线 (15)5重点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8)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8)5.1.1制药工业 (18)5.1.2石油炼制工业 (22)5.1.3石油化学工业 (26)5.1.4有机化工行业 (28)5.1.5炼焦工业 (36)5.1.6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38)5.1.7木材加工行业 (39)5.1.8家具制造 (42)5.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 (43)5.1.10表面涂装 (47)5.1.11印刷行业 (49)5.2 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51)5.2.1末端治理技术 (51)5.2.2无组织控制技术 (57)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0)6.1 标准适用范围 (60)6.2 标准结构框架 (60)6.3 术语与定义 (60)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60)6.5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限值 (62)6.5.1 医药制造工业 (63)6.5.2 石油炼制工业 (63)6.5.3 石油化学工业 (64)6.5.4 有机化工 (65)6.5.5 炼焦工业 (65)6.5.6 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66)6.5.7 木材加工业 (66)6.5.8 家具制造业 (67)6.5.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67)6.5.10 表面涂装业 (68)6.5.11 印刷行业 (68)6.5.12 其他行业 (69)6.6 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确定 (69)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72)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78)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7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河北省政府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DB13 2322-20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4.1.5 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气量, 以被去除的非甲烷总烃与处理之前的非甲烷总烃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
3
4.2.3 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 但<27.6kPa 的设计容积≥150m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
3
真实蒸气压≥27.6kPa 但<76.6kPa 的设计容积≥75m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型、双封式等高效密 封方式; b) 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 机械式鞋型等高效密封方式; c) 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3
DB13/ 2322—2016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
3
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 。 3.21
最低去除效率 大气污染物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的百分比。 3.22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2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生产设施。 3.24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和扩建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25 企业边界 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河北环保厅
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河北环保厅附件2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控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2018年4月目录前言 (ⅰ)1总则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排放源污染特征 (1)4 VOCs与恶臭气体的减量 (3)5 VOCs与恶臭气体的收集 (3)6 VOCs与恶臭气体的处理 (4)6.1 吸收法 (5)6.2吸附法 (6)6.3燃烧法 (6)6.4冷凝法 (7)6.5生物法 (8)6.6等离子法 (8)6.7 化学氧化法 (9)6.8组合技术 (9)7监测、排放、控制和监管要求 (10)7.1监测 (10)7.2排放 (10)7.3控制 (11)7.4 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要求 (154)附录A (资料性附录)常用的有机溶剂 (186)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可持续发展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完善相应的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管理体系,指导该行业选择适宜的污染控制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VOCs及恶臭污染控制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可作为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VOCs与恶臭气体污染控制工程设计、工程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规划和设计单位以及用户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河北莫兰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郭斌、任爱玲、杜昭、陈平、韩静、赵文霞、王欣、段二红、韩志杰、郑小宁、张轩、王琦、张东隅。
1总则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在原材料储存、生产过程、污水处理和其他环保设施点源及面源所产生的VOCs及恶臭气体污染控制。
污染控制应以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大气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 河北环保厅
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河北环保厅.附件2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控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2018年4月目录前言 (ⅰ)1总则 ................................................................................................................ .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排放源污染特征 ....................................................... . (1)4 VOCs与恶臭气体的减量 ....................................................... .. (3)5 VOCs与恶臭气体的收集 ....................................................... .. (3)6 VOCs与恶臭气体的处理 ....................................................... .. (4)6.1 吸收法 ....................................................... . (5)6.2吸附法 ....................................................... .. (6)6.3燃烧法 ....................................................... .. (6)6.4冷凝法 ....................................................... .. (7)6.5生物法 .......................................................6.6等离子法 ....................................................... . (8)6.7 化学氧化法 ....................................................... .. (9)6.8组合技术 ....................................................... . (9)7监测、排放、控制和监管要求 ....................................................... (10)7.1监测 ....................................................... . (10)7.2排放 ....................................................... . (10)7.3控制 ....................................................... . (11)7.4 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要求 ....................................................... .. (154)附录A (资料性附录)常用的有机溶剂 ......................................................186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可持续发展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完善相应的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管理体系,指导该行业选择适宜的污染控制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VOCs及恶臭污染控制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制定本标准。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与治理
发酵尾气:吸收法+化学氧化;多级喷淋吸收;低温等离子体。 工艺有机废气:冷凝+蓄热式催化燃烧;等离子体+催化氧化;吸收+碳 纤维吸附等。
栾城制药企业发酵尾气 治理(两级吸收+氧化)
石家庄某制药企业工艺废 气(吸收+活性炭吸附)
异味治理(吸收+活性炭吸 附)
3.重点行业VOCs排放特征及治理措施
碳纤维吸附 (保定某材料厂)
2.VOCs污染治理技术-吸收技术
原理
由废气和洗涤液接触将VOCs从废气中移走, 之后再用化学药剂将VOCs中和、氧化或其它 化学反应破坏。
净化气体
适用范围
适用于高水溶性VOCs, 不适用于低浓度气体。
优点
技术成熟、可去除气态和 颗粒物、投资成本低、占 地空间小、传质效率高、 对酸性气体高效去除
3.重点行业VOCs排放特征及治理措施
VOCs排放环节
工艺过程
排放环节
延迟焦化 加热炉、焦炭塔、接触冷却塔
催化裂解 管式裂解炉、急冷锅炉
二步法湿纺 原料、聚合、纺丝
污水处理站 调节池、厌氧池等
…
…
石化行业VOCs治理技术
有机、恶臭异味的销毁
直接燃烧法 吸附+催化燃烧法 等离子体+催化剂 生物降解法
为提高处理效率,常使用多种治理技术进行组合,用以处理多组 分,成分复杂,或难处理的有机废气。
典型组合技术:
➢ 组合一: 冷凝+吸附技术
达标排放
废气
该技术适用于高浓度,具有回收价值的有机废气处理。该治理技术回 收物质纯度高,设备操作简单。解决了冷凝单一技术处理效率低的不足。 但吸附剂可能产生二次污染。
河北省地方标准
四、标准控制指标与指标体系
1、标准控制指标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四类指标:排气筒最高允许浓度限值、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处理设施的最低处理效率,去除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排气筒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由于排放速率与工厂的生产规模有关,如果在标准中限定,一则企业会通过增加排气筒来规避,二则对大企业不利,而有利于小企业,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一般来讲这是一个根据地区特点和企业规模的个性化指标,难以在标准中统一规定,应在环评中提出控制要求。新增了部分指标:鉴于近年来对制药行业恶臭投诉较为严重的问题(尤其是发酵尾异味问题),考虑新增发酵排气筒臭气浓度指标。
(2)对比国内外相关标准。参考国内制药行业先进企业先进技术,制定限值。
(3)体现分类控制的原则。对有毒有害物质和常规污染物分别控制。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限值应以人为本;对常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时可以以企业采取的相应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制定限值。
我国在国家层面制定的适用于发酵类、提取类、生物工程类等的相关环保标准主要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药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仍为空白,亟需出台相关标准对制药行业实施涵盖各种环境要素的污染控制。我国1993发布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综合性给出了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指标,该标准以感官为主的无量纲评价单位。1996年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了15种VOCs如苯、甲苯、二甲苯等。这些标准行业针对性不强,所含污染因子未能囊括青霉素类制药特征污染因子。因此,根据国家现行环保法规、相关制药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监管水平,有针对性地制订一套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容许、实践可行,且符合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要求的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物排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河北环保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ICS Z备案号:DB 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 □□/□□□-2015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 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征求意见稿)2015-□□-□□发布 2016-□□-□□实施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9)附录A(规范性附录) (1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新建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也可根据地方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国家针对各行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应首先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及要求,执行国家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河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
ICS 13.020.40Z 05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 13/ 2322—20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2016 - 02 - 24 发布2016 - 02 - 24 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赵树慈、倪爽英、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13/ 2322—2016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83 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冀市监发〔2022〕154号•【施行日期】202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获证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为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省机动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22〕74号)安排,6月至8月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对50家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较集中的地区随机选择50家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除1家机构(河北清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无设备、无工作人员,联系人员不能提供该机构任何资料,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外,实际检查机构49家。
本次检查的机构分布在沧州市(10家)、唐山市(8家)、秦皇岛市(2家)、廊坊市(5家)、保定市(5家)、石家庄市(10家)、邢台市(5家)、邯郸市(5家)。
二、主要问题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中,移交属地市局立案查处12家,其中移交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1家,唐山市市场监管局2家,沧州市市场监管局和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各3家,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局各1家,邯郸市市场监管局1家。
在检查中发现机构存在问题较多的依次是检测记录和报告、样品管理、设备、场所环境。
石家庄市出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7 月2 1 日 .巴基斯 坦 关税 委 员 会 发布 了胶版 油 墨 反倾 销 调 查 终裁 .裁定 白中国 和韩 国进 口的胶 版 油 墨 未对 巴基
斯坦的印刷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决定不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并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 。
广
剂 型上 光油 的 上光 工艺 ⑤使 用有机 溶 剂型 胶粘 剂 的包 装 、装订 工 艺 ;⑥使 用 醇类 添加 量>5 %润 版 液或 未对 润 版液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废液进行 回收处理的印刷工艺 ;⑦使 用煤油或汽油作为清洗剂的印刷工艺 ⑧铅排 、铅 印工艺 ⑨使 用苯胺油墨的
凹版 印剧 工艺 。
盒 外 箱等 )都 需 要处理 或报 废 。
7 月1 8 日 中国正 式通 知世界 贸易 组织 ( WT O ) 截 止2 O 1 7 年 底 ,中国将 禁止4 类 、2 4 种 固体 废 料的进 1 3 其 中包 括 生活源 废塑 料 、钒 渣 、未分 类的废纸 及废 纺 织品等 。一般 可 回收利 用 的固体 垃圾 中 .常掺杂 有为 数不 少 的高 污 染垃 圾 与危险性 废物 .污染 环境 为 了保 护环 境与 人 民的健 康 中国要调整 垃圾 进 口法规 .拒收 高污染 的 固体 废 弃物 。
需下 降2 0 % 以上 ,重 点I 程需 减- j t  ̄ 6 1 万吨 以上 。
目前 .北 京市 人 民政府 办公 厅 下 发 通 知 .正式 印发 《 北 京市 工 业 污 染 行 业 生产 工 艺 调 整 退 出及 设 备 淘 汰 目录
( 2 0 1 7 年版 )》 ( 以下简 称 目录 ”) 《 目录 》显 示 .共有 9 项工 艺被 列入 退 出名 单 :①使 用有机 溶 剂型 油 墨 的塑料 印刷 工艺 ( 醇 类 油墨 除外 ) ( 2 0 1 7 年) ②使 用有 机溶 剂 型油 墨 的丝 网印刷 工 艺 j③传 统 晒版 工 艺 :④ 使 用有机 溶
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现状及建议
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现状及建议成国庆;赵树慈;张焕坤;倪爽英;王腾飞【摘要】随着河北省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大和城市进程的不断加快,由气溶胶造成的能见度恶化灰霾天气越来越多,挥发性有机物(VOCs)对大气区域灰霾污染的形成具有重要贡献.据估算,河北省VOCs排放总量约34.58万t,其中化学药品原料制造、石油化工、有机化工是河北省VOCs的重点排放行业,分别占总排放量的20.9%、19.8%、18.5%.该研究分析了3个重点行业VOCs的产污环节及产排污现状,调查了VOCs治理技术应用与污染物排放的达标情况以及各类技术的去除效率、适用条件及经济性等,提出合理性建议,为河北省VOCs的管理提供参考建议.【期刊名称】《安徽农业科学》【年(卷),期】2015(000)034【总页数】4页(P120-123)【关键词】河北省;VOCs;排污现状;控制技术【作者】成国庆;赵树慈;张焕坤;倪爽英;王腾飞【作者单位】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河北石家庄050000;河北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18;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河北石家庄050000;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河北石家庄050000;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石家庄050018;河北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181.3;X512013年以来,以臭氧、细颗粒物、酸雨为特征的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2014年河北省PM2.5年均浓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年均值的2.7倍,成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继续提高的主要障碍。
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臭氧和二次有机颗粒物的重要前体物,除产生臭氧污染外,也可经过复杂的光化学反应形成二次有机气溶胶[1],长时间滞留于大气中,降低大气能见度。
部分VOCs具有毒性和致癌性,并且是光化学烟雾的决定性前体物[2]。
因此,VOCs不仅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还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的危害[3]。
河北省制药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河北省制药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开展我省制药 (含兽药)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以下简称“整治工作”),统筹推进制药行业废气、废水、废渣污染综合防治,促进制药企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防治制药行业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人体健康为目标,以防治制药行业产生的化学需氧量 (COD)、氨氮、残留药物活性成份、恶臭物质、挥发性有机物 (VOC)、抗生素菌渣等污染物为重点,以环境执法、环保核查、挂牌督办等为手段,按照“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源头控污,加强精细化管理,推行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减少废气排放,提高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厘清责任和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举措,提升科技防污治污能力,力争通过综合整治,大幅削减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保障污染物达标排放,促进制药企业转型升级,有效促进全省环境质量改善。
二、工作目标(一)废气治理目标到20XX年底前,制定颁布《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监测发展计划》。
到20XX年6月底前,建成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监测体系。
到20XX年底前,全省制药企业完成治理工程任务目标。
到20XX年底前,制定颁布产量较大的部分药品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地方标准。
(二)废水治理目标全省制药企业废水预处理率确保达到XX%。
到20XX年底前,全省制药企业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完成废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作,并确保排放废水的各项指标稳定达标。
(三)固废治理目标到20XX年底前,提高制药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建成一批制药行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制药行业抗生素菌渣等危险废物,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三、重点工作(一)强化执法后督察,全面摸清制药企业底数1. 强化执法后督察。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76)文件要求,现将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完善环保手续的前提条件1、符合产业政策相关规定。
2、符合环境管理相关要求。
3、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符合逐年改善的约束性要求。
二、分级受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2015年第17号)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通告2015年第1号)确定的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受理,依法完善环保手续。
三、分类处理1、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要求,在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完善环评手续。
对于已建成投产项目,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相关要求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以实际监测数据等内容为依据,逐条分析论证其与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的符合性。
结合评估报告结论,对于符合环发【2014】55号文件要求的项目出具环评备案意见,做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对列入《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的违规建设项目,鼓励实施产业升级改造、退城进园、污染搬迁,按比例配套削减产能,依法履行环评审批程序。
2、其他行业项目。
对具备条件的其他行业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参考提纲附后),并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标准提升的可能性,提出整改或调整方案(包括异地搬迁),并出具承诺函。
河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新建企业或生产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表1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最低去除效 率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医药制造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苯
1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
交通运输设备 制造业
汽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排 放口
非甲烷总烃
50
70%(1)
苯
1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
表1(续)单位:mg/m3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最低去除效 率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交通运输设备 制造业
其他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70
70%(1)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60
90%(1)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
甲醇
20
—
丙酮
60
—
石油炼制工业
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
非甲烷总烃
30
—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 理装置
非甲烷总烃
100
—
苯
4
—
甲苯
15
—
二甲苯
20
—
表1(续)单位:mg/m3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最低去除效 率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石油炼制工业
ICS
Z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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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控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2018年4月目录前言 (ⅰ)1总则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排放源污染特征 (1)4 VOCs与恶臭气体的减量 (3)5 VOCs与恶臭气体的收集 (3)6 VOCs与恶臭气体的处理 (4)6.1 吸收法 (5)6.2吸附法 (6)6.3燃烧法 (7)6.4冷凝法 (7)6.5生物法 (8)6.6等离子法 (8)6.7 化学氧化法 (9)6.8组合技术 (9)7监测、排放、控制和监管要求 (10)7.1监测 (10)7.2排放 (10)7.3控制 (11)7.4 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要求 (144)附录A (资料性附录)常用的有机溶剂 (176)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可持续发展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完善相应的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管理体系,指导该行业选择适宜的污染控制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VOCs及恶臭污染控制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可作为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VOCs与恶臭气体污染控制工程设计、工程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规划和设计单位以及用户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河北莫兰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郭斌、任爱玲、杜昭、陈平、韩静、赵文霞、王欣、段二红、韩志杰、郑小宁、张轩、王琦、张东隅。
1总则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在原材料储存、生产过程、污水处理和其他环保设施点源及面源所产生的VOCs及恶臭气体污染控制。
污染控制应以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大气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污染控制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原则。
预防是指以改进工艺技术、更新设备、防止泄漏及其他清洁生产为主的工艺技术,减少VOCs及恶臭气体排放的预防性措施,防治是指以末端污染物控制与治理为主的工艺技术。
污染控制应考虑企业的生产工艺及废气排污节点,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和减少VOCs及恶臭气体的产生。
建立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VOCs与恶臭气体污染控制技术评估体系,推荐可行处理技术,达到清洁生产、节能降耗的目的,尽可能回收利用再生资源,为环境管理部门、制药企业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
污染控制应遵循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源头控污,加强精细化管理,提倡废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采用先进、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减少废气排放,防范环境风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压力管道设计标准 2010压力管道规范 2006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51 烟囱设计规范HJ 858.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3 排放源污染特征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涉及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
有组织废气包括发酵废气、工艺有机废气、废水处理站废气、罐区废气、工艺含尘废气、工艺酸碱废气、危废暂存废气、沼气等。
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原辅材料储存、生产过程动静密封点(阀门、法兰、泵、罐口、接口等)、敞口容器、固废储存、废水处理及含VOCs物料的输送、储存、投加、转移、卸放、反应、搅拌混合、分离精制、真空、包装等。
原料药制造投入的原辅料的种类数量多,其中一些属于危险化学品,投入的物料产成品转化率低,造成污染物种类多、生物毒性大的特点。
排放的主要气态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酚类、甲醛、乙醛、丙烯醛、甲醇、苯胺类、氯苯类、硝基苯类、氯乙烯、SO2、NO X、HCl、H2S、NH3)等。
原料药制造由于产成品转化率低,造成了污染物排放量大。
发酵类药物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发酵废气、含溶剂废气、含尘废气、酸碱废气及废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恶臭气体。
发酵废气气量大,一般每个300m3发酵罐的排气量在3000~5000m3/h,通常每个企业的发酵罐数量在10个以上,主要成分为空气和二氧化碳,同时含有少量培养基物质以及发酵后期细菌开始产生抗生素时菌丝的气味,如直接排放,对厂区周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
有机废气主要产生于发酵、分离、提取等生产工序。
废水处理装置产生恶臭气体。
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主要废气排放源包括四部分:蒸馏、蒸发浓缩工段产生的含VOCs不凝气,合成反应、分离提取过程产生的有机溶剂废气;使用盐酸、氨水调节pH值产生的酸碱废气;粉碎、干燥排放的粉尘;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
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氯化氢、溶剂(丁酯、丁醇、二氯甲烷、异丙醇、丙酮、乙腈、乙醇等)、NH3等。
生物药生产过程采用的原材料、工艺、污染排污特征不同。
生物制药产生的VOCs主要来自溶剂的使用,如瓶子洗涤、溶剂提取、多肽合成仪等的排风以及研发、检验等排气。
4 VOCs与恶臭气体的减量①应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员工的认知水平和参与积极性,提高对制药行业VOCs及恶臭气体性质及危害的认识。
②将VOCs及恶臭气体的控制、处理和回收利用技术纳入企业规划范畴,实现VOCs及恶臭气体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建立具有制药行业特色VOCs及恶臭气体管理模式。
③鼓励企业按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实施原材料替代、生产工艺革新,逐步淘汰高耗低效的生产工艺,降低生产成本,保障厂区工作人员健康的工作环境,减少制药行业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④VOCs及恶臭气体处置是制药行业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VOCs及恶臭气体的种类及特性,选择经济可行的适宜的处理工艺。
⑤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废水处理设施和VOCs排放特征,制定适合该行业VOCs及恶臭气体的收集模式。
对VOCs及恶臭气体的治理首先应遵循有利于清洁生产和资源再生利用的原则,对生产过程的中/高浓度VOCs的废气,鼓励其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使用。
5 VOCs与恶臭气体的收集①加快建设制药行业VOCs及恶臭气体收集和分类处理体系,推进制药行业VOCs及恶臭气体的管理工作。
②应实现臭气源密闭,将其变为有组织的排放源;建筑物内恶臭污染源(加料口、卸料口、离心分离、中间储罐/池等),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有组织强制通风的收集系统;对敞开式恶臭污染源(污水治理设施的调节池、酸化池、好氧池、污泥浓缩池等),则需采取覆盖方式进行密闭收集;生产车间应有排风集气净化装置,避免敞开式无组织排放。
③收集系统在设计时,对高浓度VOCs区域应考虑防爆装置,并符合《压力管道设计标准》(2010)、《压力管道规范》(2006)。
根据恶臭气体控制要求,按照不同构筑物种类和池型设置密闭系统抽风口和补风口,并配备风阀进行控制。
④溶剂储罐可设置内浮顶罐防止无组织排放,在储罐呼吸口设置呼吸气收集处理装置,根据有机物沸点选择顶罐,物料可采用双管式输送。
⑤采用专门设计制造的收集系统应该是技术经济合理的密闭方式,具有耐腐、抗候、轻便、可拆卸、气密性好等综合特性,同时考虑具备阻燃和抗静电等性能,考虑设备的运行、维护需要,并设置观察口、呼吸阀等设施。
6 VOCs与恶臭气体的处理应结合制药行业的生产原料、工艺技术、生产过程产生的VOCs及恶臭气体种类与浓度等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VOCs及恶臭气体处理技术路线,并应满足工艺合理、规模适度、技术可行、安全可靠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应依法对新建制药行业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VOCs及恶臭气体无害化处理后的排放及资源回收的物质的再次利用必须符合企业的标准。
应保障VOCs及恶臭气体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确保处理后气体达标排放。
运行单位应编制生产作业规程及运行管理手册并严格执行,按要求进行环境监测。
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在连续大气量有组织污染物排放口安装VOC在线监测装置,监测因子应与企业特征污染物相关。
有机溶剂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冷凝、离子液吸收等工艺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应采用燃烧法等进行处理。
发酵尾气宜采取除臭措施进行处理。
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车间应设置除臭设施。
6.1 吸收法①该技术利用吸收剂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与有害物质的性质相似相容和化学反应的原理,使用水或化学溶剂进行吸收,使废气得到净化。
②吸收法的技术最为成熟,净化效率较高,控制条件严格,消耗吸收剂,动力消耗大,易产生二次污染;可选择单级或多级串联操作。
③吸收法适用于治理大气量、高中浓度的VOCs及恶臭气体的废气净化,设备应选择气液接触充分、设备阻力小、耐腐蚀、操作容易、净化效率高的吸收设备,该技术净化效率大于90%;经济的洗涤吸收剂用量为物料衡算得出的最小L/G的1.25~2.00倍,酸碱吸收净化系统应配有自动加碱/酸调节装置。
6.2吸附法①吸附法去除VOCs的原理是利用比表面积非常大的粒状活性炭、炭纤维、沸石、分子筛等吸附剂的多孔结构,将VOCs分子截留,当废气通过吸附床时,VOCs就被吸附在孔内,使气体得到净化。
吸附法分为固定床吸附法、流动床吸附法和转轮浓缩吸附法。
②固定床吸附法技术操作简单,设备建设费用低,净化效率随时间而衰减,吸附剂价格稍高,根据实际情况应制定再生或更换周期并考虑二次污染和废弃物的再处置问题。
固定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
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活性炭纤维毡)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
③该技术对待处理的气体要求有较低的温度和含尘量,进入吸附装置的颗粒物含量宜低于1mg/m3,废气温度低于40℃。
适用于气量范围广、低浓度的恶臭气体处理。
吸附剂与其吸附的VOCs可以通过高温水蒸气、热气流吹扫或降压等方法进行分离,某些有价值的VOCs得以回收,溶剂也可以返回吸收工艺中循环使用;该技术对臭气浓度的平均去除率达90%。
6.3燃烧法①该技术是在高温下,把VOCs氧化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
②该技术设备易腐蚀,操作较困难,容易造成大气的二次污染;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不能满足燃烧所维持的温度,需要投加其它燃料,造成运行燃料费用很高;主要用于处理无回收价值或有一定的毒性的气体。
③适用于高浓度、小气量的可燃性恶臭气体的处理,净化VOCs效率一般在90%以上;热回收部分的设计尤为重要,管式热交换器的热回收率约为60%,蓄热式热交换器的热回收率可达80%~95%;一般空气过量系数取理论量的1.2~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