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协会强条处罚201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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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协会强条处罚20130225
南通市工程建设协会
通建协〔2013〕01号
南通市工程建设协会关于明确勘察设计单位
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理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随着我市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勘察设计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和从业人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设计整体质量水平,针对目前我市拆迁安置小区的施工图质量不高,不同程度存在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协会组织了专题调研,经请示省住建厅科研设计处同意,参考周边城市行业自律方面的成功经验,我会提出“严格执行行业自律公约,加大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通过行业自律进行处罚的管理思路”。2012年12月,协会邀请了有关设计专家进行了专题会商讨论,形成了《南通市工程建设协会关于明确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理建议》,并于2013年1月25日提请勘察设计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根据南通市工程建设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常见违反强制性条文统计通报机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涉及建筑、结构、岩土勘察、暖通、给排水、市政等多专业,每个专业包含的强条数量非常多。为了帮助工程技术人员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提高施工图设计质量,减少设计文件违反强条的数量,协会每季度对施工图审查中心的审图意见进行梳理和汇总,对审图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条文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违反强条会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强条中基本规定的问题进行整理和分析,邀请勘察设计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专家讨论会,形成本季度“违反强条处罚目录”并在勘察设计群里公布。处罚目录原则上每季度根据审图中违反强条的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按期分建筑、结构、岩土勘察、暖通、给排水、电气等六个大类,每类列举不多于10条,指导设计人员遵照执行。
二、明确违反常见强制性条文的行业处罚标准。对列入“违反强条处罚目录”中的具体条文,勘察设计单位违反一条处罚5000元,每增加一条处罚增加3000元。对其它强制性条文累计达到10条以上处罚5000元,每增加5条处罚增加3000元。处罚上限为20000元。
三、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行业处罚流程。南通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将每个工程项目的初审意见报送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和工程建设协会,协会工作人员对初审意见
中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单位由工程建设管理处会同协会组织约谈,约谈后一周内设计单位如有异议,可作必要的申辩,或提请专家组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复议。每两个月协会召集勘察设计专业委员的有关成员单位对违反强制性条文问题进行会商,会议通过后由协会作出处罚决定。
上述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实行。核查重点:市区安置房项目和重大、重点项目,其它工程项目随机抽查。
附件:首批违反强条处罚目录
2013年2月25日
主题词:勘察设计强制性条文自律通知
南通市工程建设协会2013年2月25日印发
附件:
首批违反强条处罚目录
一、建筑
1、GB50016-2006表3.2.1条;
2、GB50067-97第6.0.7条;
3、GB50045-95第6.1.9条;
4、DGJ32/J26-2006第10条,第4.6.4;4.6.5条;GB50352-2005第6.7.8条,第6.6.3条;JGJ39-87第3.7.4条;GB50096-2011第5.6.3条;
5、GB50045-95第 6.1.5条、GB50067-97第6.0.5条,GB50016-2006第5.3.13条;
6、GB50016-2006第7.2.3条、第3.3.8条,第7.2.1条,第3.8.2条,第7.1.5条;DGJ32/J26-2006第8.4.5.4条,第8.4.5.6条;GB50067-97第5.2.6条;
7、GB50016-2006第7.2.7条;
8、DGJ32/J26-2006第8.4.5条;
9、DGJ32/J26-2006第4.11.10条;
10、GB50016-2006第5.3.14条;
二、结构
1、JGJ149第6.2.5条;
2、JGJ3-2010第3.8.1条;
3、JGJ3第6.3.2条。
4、GB50010第11.3.6-1条;
5、JGJ3第4.2.2条;
6、GB50003-2011第6.2.2条;
7、GB50017第3.4.1条;
8、GB550010第11.3.6条;
9、GB50011第5.4.2条;
10、GB50010第8.5.1条;
三、给排水
1、GB50016-2006第8.3.1条;
2、GB50045-95第7.4.6.8条;
3、GB50084-2001第10.3.2条;
4、GB50015-2003第第3.9.12条;
5、GB50368-2005第第8.2.7条;
6、GB50555-2010第4.1.5条;
四、电气
1、GB0052-2009 第3.0.1、3.0.
2、3.0.3条;
2、GB50096-2011 第8.7.9条;
3、GBG50054-2011 第7.4.1条;
五、暖通空调
1、GB50736-2012第7.2.1条;
2、DGJ32/J96-2010第4.4.6条;
六、岩土工程勘察
(一)建筑工程
1、GB50021-2001 2009第4.1.11、4.1.18、4.1.20、4.9.1条;
2、GB50011-2010第4.1.6、4.3.2、5.1.4条;
3、JGJ72-2004第3.0.6、8.2.1、8.3.2条;
(二)市政工程
CJJ56-94第2.0.4、3.0.2、4.0.2、5.0.2、6.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