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020年)
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规范标准
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住建部发布重磅改革“意见”!以后再也不用买一大堆标准了!2016-11-10 预制建筑网近日,在住建部发布的《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明确了要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改革。
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网站公开标准全文!哪一条都听着那么给力!证明了这次改革的力度和决心将颠覆工程建设标准现状!紧接着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技术规范》(201X)征求意见稿发布,新版本规范最大的特点是这是我国拟推行的第一本全文强制规范。
一、为什么要改?与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到底有多少本?平常用多少本?有多少本你没听过?怎么分类的?同样的现场问题在不同的规范中有不同的规定怎么办?上面的那些问题,我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过疑问,而到今天为止,还有绝大多数朋友无法回答上面的问题。
编者与大家一样,我们都有同样的问题,而这也是目前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亟需改革的原因。
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数量,编者也没有具体的数字,但从住建部自行发文的统计数量来看,有7000余本。
这个数字在编者来看,可能还没有统计完全。
但是,大家只要知道工程建设标准很多、很多就可以了!如此多的标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能用到多少本呢?有些人说10本,20本,但大多数人都没有看过30本以上的标准。
标准数量之多,以至于很多工程人员对于名称类别,看似相差无几的标准,失去了分辨能力,甚至更多的人对于很多标准没有听过。
另一方面,虽然标准数量众多,但标准更新慢,技术落后,与现实情况脱节,则是更大的问题。
众多数量标准规范,十年二十年不见更新,都是常态。
标准的更新速度慢,水平参差不齐,在实际工作当中,确实给工程相关人员带来诸多不便。
二、怎么改?住建部在最新的《意见》中,决定强化强制性标准、优化并发展其他标准。
1、推行全文强制性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2.16•【字号】湘建科[2001]第50号•【施行日期】2001.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建科[2001]第50号)各市、州建委: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略)附件二: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略)二○○一年二月十六日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加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工作,真正使《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得以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建设部建标[2000]248号文《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强制性条文》是国家颁布的具有技术法规性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定。
它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对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WAT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求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可以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目前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的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即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政府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对水利技术标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适时推进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利部于2012年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水国科〔2012〕5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标识。
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的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修订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指导意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批准:审核:编制:目录第一章强制性条文概述强制性条文概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条例》的技术支撑和配套规定,也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编制依据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3、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2006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0kV~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Q/CSG411002-2012)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8-2010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20141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1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3)1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3)1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二部分电力线路—20131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18、《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控制作业标准(WHS)及量化评价标准》(2014版)19、《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2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标准表式》(2014年版)2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施工作业指导书》(2012年版)2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作业环境管理(5S)工作指引》(2014年版)23、《南方电网工程施工工艺控制规范》(第4部分:配网工程)2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样板点施工作业指导书修订版》2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26、《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91其它工程建设相关的规程、规范、标准工程实施方针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我公司除在确保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满足施工质量要求外,在施工质量管理方面则坚决观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标准,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基准,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过程。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黑水规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黑水规发〔2020〕4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厅有关处室(单位):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和行业监管“分级监督、逐级监管、全面覆盖,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问责”的工作原则,完善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行业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分级监督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原则上,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二)逐级监管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行业监管实行逐级监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和行业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
(三)全面覆盖的原则。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与行业监管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全覆盖、行业监管无盲区。
(四)依法依规的原则。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与行业监管必须依法行政,各级水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7号令发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39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开展工作。
2020年一建法规章节典型例题精选(第七章 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建设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建设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标准化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标准的制定应当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B、企业标准不得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C、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D、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相关标准的规定。
选项A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无须主管部门批准。
选项B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选项D行业标准只需要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无须批准。
2、国家标准的制定一般分为()四个程序。
A、准备、征求意见、修正、送审B、征求意见、修正、送审、报批C、准备、专家会审、征求意见、报批D、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都可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3、国家强制性标准由()负责立项。
A、国务院B、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D、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国家强制性标准发布各环节的责任主体。
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
4、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制定。
A、国务院B、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D、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5、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B、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C、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D、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建设各阶段执行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的规定。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10.19•【字号】青建科[2000]399号•【施行日期】200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建科[2000]399号)各州、地、市建设局,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海省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1、《青海省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略)二000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青海省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八月二十五日发布了第81号部长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的发布是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中迈出的关键性一步。
为贯彻落实《规定》,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是针对建设部今年四月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而制定的部门实施规定。
该《规定》的制定和发布是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文,是一项重大举措。
同时也启动了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是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从研究、探索到具体实施迈出的关键性一步。
贯彻实施好《条文》和《规定》是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各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要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学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内容,将贯标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2020年等级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练习(第15套)
2020年等级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练习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关于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不包括( )A.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B.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C.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D.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而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 )。
A.无效B.有效C.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有效D.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才有效3.女大学生孙某毕业后被企业录用。
孙某为了锻炼自己,主动要求到最苦、最累、最脏的岗位上工作。
企业可以满足她的要求,但不得安排的工作是( )。
A.高处高温工作B.低温、冷水作业C.夜班劳动D.矿山井下作业4.下列对合同分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加工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B.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C.建设单位与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属于单务合同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5.某商品房工程开发商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3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欠施工企业600万元工程款,开发商以每套10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等50人商品房各1套,王某等50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销售且已支付房款的首付款30%,银行和施工企业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已建成的全部房屋还款,则( )A.银行的贷款在先,拍卖后所得款项由银行优先受偿B.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优先保障,拍卖后应优先受偿C.开发商卖给王某等商品房1套无效,应该拍卖D.王某等购买的房屋有效,承包人和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6.发生下列( )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暂扣或吊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0年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作者:旧在几作品编号:2254487796631145587263GF24000022时间:2020.12.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编辑2013年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171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该《规定》共1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规定1基本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2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精编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壹管道系统。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和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壹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于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壹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壹88
3.1.1住宅内卧室、书房和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3.1.1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5.2.1
2020年等级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每日一练(第35套)
2020年等级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下列各项中,关于各序列资质的企业说法不正确的是( )A.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B.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以将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C.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D.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2.下列主体中,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B.合伙企业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居民个人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A.基层B.派出法庭C.中级D.高级4.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的部门是( )。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员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 )的施工。
A.重要结构B.主体结构C.关键部位D.核心部位6.关于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分包无效,处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B.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C.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D.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处转让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7.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务仲裁的说法,正确的是( )。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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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特殊情况
(1)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安全的,又没有国家标准,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
(2)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督内容:
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规定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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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家)B.行业oC.国家和行业oD.国家、行业和地方2.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内进行。
OA.三个月©B.半年)C.1年©D.2年3.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他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
OA.“竣工验收鉴定”)B.“截流安全鉴定”C.“竣工安全鉴定”OD.“专项安全鉴定”4.监理外部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OA.工程内容协调、工程界面协调和合同目标协调oB.工程界面协调、合同目标协调和合同关系协调OC.合同目标协调、合同关系协调和工程内容协调OD.合同关系协调、工程内容协调和工程界面协调5.《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的保修期限应为()。
OA.施工单位无偿的保修期限OB.合同应约定的保修期限OC.最长保修期限oD.最低保修期限6.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监理的设计质量负监理与控制责任,应认真履行的职责之一是()。
oA.认真核实并监督落实设计单位在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OB.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OC.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OD.按图施工,对发现的设计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7.水电工程中的分部工程验收由()签署验收结论。
oA.监理单位○B.设计单位OC.运行单位OD.建设单位8.根据国家文件规定,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用按委托监督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收取。
OA.1%-2%OB.0.5%-1.5%(千分)C.1%-1.5%OD.0.5%0-2%09.在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程序中,现场考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且应安排在()两项工作之间进OA.发售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B.资格预审和发售招标文件OC.发售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OD.发售招标文件和投标预备会10.水电建设工程个别专业性强的项目,在分包时应按要求对分包单位进行评价,合格者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8.09•【文号】建法[2016]167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法[2016]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我部制定了《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9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建设,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积极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紧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精编
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dB)
特级
壹级
二级
三级
客房
≤35
≤40
≤45
≤55
会议室
≤40
≤45
≤50
多用途大厅
≤40
≤45
≤50
--
办公室
≤45
≤50
≤55
餐厅、宴会厅
≤50
≤55
≤60
--
6.2.1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表6.2.1
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略)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3.0.3/4.0.4/4.0.4/4.0.7/4.0.8/5.0.5/6.0.2条款
2.2照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壹、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壹、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壹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且不应少于俩股人流。
壹、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且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文字号】鄂建[2012]2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4.25【实施日期】2012.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和灵魂,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功能和效益,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总体稳定,但仍存在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管程序不到位、质量意识不强、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严格等问题。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责任(一)强化监管部门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创新机制,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重点加强对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等环节及建筑节能、深基坑、抗震设防、消防、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监管,及时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二)强化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要为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周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工程勘察设计依据和相关资料,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不合理压价或低于成本价发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强化工程勘察单位责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WAT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求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可以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目前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的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即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政府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对水利技术标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适时推进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利部于2012年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水国科〔2012〕5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标识。
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的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修订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指导意义。
2024年项目质量监督小组职责(三篇)
2024年项目质量监督小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对其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负监督责任,对所承揽监督业务的工作质量负责。
二、认真审阅、熟悉监督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掌握受监项目的监督难点和重点,提出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结合监督工程的性质、技术特点和设计要求等,按照本站制订的有关细则、措施、规定等编制监督项目的质量监督计划;在施工前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交底,并按照监督计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查受监项目的组织设计、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技术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相应管理法规要求。
四、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监理、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有效运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有效。
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内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如:材料与构配件的进场检查和复验制度、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是否落实。
检查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生产工人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具体操作。
抽查工地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特性是否完全满足有关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实施重点监督。
对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抽查。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齐全、完整、准确、及时”原则,收集整编质量保证资料。
五、负责对分管理项目实施监督抽查,发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应督促责任方迅速消除质量隐患,并及时向站领导汇报。
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有关的质量验收标准。
六、接受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参加受监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处理工作。
七、认真填写监督记录,及时报告在建工程质量情况,参与起草受监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完成监督的项目应将质监员资料分工程整理归档,存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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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020年)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020年)建设部于2000年8月颁发了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要求各地必须贯彻执行。
一、什么是强制性标准我国目前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四级、两类。
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层次最高的是国家标准,上层次标准对下层次标准有指导和制约作用;但是最严格的应该是最下层次的标准,下层标准可以对上层标准进行补充,但不得矛盾,也不得降低上层标准的规定。
例如用电安全标准中,国家标准并没要求所有用电设备都要设置漏电保护器,只是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等作业条件比较危险的用电设备进行了要求,而建筑施工的行业标准要求,施工现行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还要装设漏电保护器。
行业标准是考虑了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露天作业,潮湿条件及人员变化等不利因素而制定的,但在全国各行各业中,建筑行业只是其中特例,如果都按最不利条件考虑就过于严格了,而行业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基点上,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
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
同样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也是对上一级标准进行完善、补充,不能以地方特殊、企业条件差为由擅自降低上一级标准。
两类: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对推荐性标准有指导和制约的作用。
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强制性条文。
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体制,这种体制显然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而国外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技术法规,即相当于技术管理上的法律,必须遵守的,否则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而技术标准是自愿采用的,不是强制性的。
我国从1988年《标准化法》颁布后,已经批准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属强制性的标就有2700多项,占全部标准的75%,强制性标准中的条文有15万多条,这样一项庞大标准既不便于记载又不便于执行,数量庞大则重点就不会突出,既费力,又成效慢,所以必须进行改革。
二、什么是强制性条文1.强制性条文的颁发建设部于2000年4月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设部分),2000年以后颁布的标准规范均采用了黑体字标出强制性条文。
在执行的同时,建设部组建了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2001年以来发布的相关规范提出修订意见,又于2002年8月建设部发布了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共1447条,由九篇构成,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施工质量和安全。
并发布了通知。
通知中要求: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废止。
凡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并作为设计施工的执行标准和政府实施监督的依据。
2.强制性条文的形成为了便于国际接轨和形成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应该以目前强制性的标准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为基础,进行组织编写技术法规,但此项工作需要准备,而且工作最较大,于是采用一种过渡的方法,即先着手编制强制性条文,此强制性条文是从现行标准中摘录出来,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内容。
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完善,强制性条文将逐步走向技术法规。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强制性与推荐性融合在一项标准之中,因此人们对如何正确界定两种标准并不十分准确(例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都属强制性标准,但这次颁布的强制条文只占条文总数的5%),强制性条文的颁布明确体现了强制性标准的具体内容,也为下一步技术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准备条件。
三、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由于强制性条文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身体健康及广大人群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必须严格执行。
1.强制性条文实质上已具备了法律效力,与法律条文等同,都属强制执行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要求: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条例》将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并列等同,虽目前强制性条文尚未形成我国的技术法规,但《条例》对其赋予了法律效力。
2.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执行标准的依据。
建设部第81号令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
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明确了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并将执行标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人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
大量事实说明,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其根本原因都是违反了标准规定,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规定。
标准是科学规律,违反了科学规律必定要受到处罚。
标准也是我国工程建设活动多年经验教训的总结,必须认真执行,否则将会重复造成损失。
3.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各级行政主管实施的监督职责,并将作监督的依据。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了标准化工作的三大任务,即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的监督。
但长期以来对标准的实施监督是一薄弱环节,执行不严,处罚力度差不足以引起重视,处罚多是造成事故和对人民生命国家财产无法挽回的损失时才执行。
因此,执行强制性条文必须要预防为主,事前就采取监控手段,这也是标准上升到法律文件的作用——依法进行监督,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属违法行为。
建设部第81号令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并规定,发现有违反标准的,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并进行罚款(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隐患需返工整改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得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标准化的三大任务中,对执行标准的监督是最难掌握执行的,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如果缺乏监督,造成的危害是直接的,所以建设部为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专门进行规定并以第81号令发布。
四、增强标准化意识1.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主要靠执行者的自觉行为,这首先就要大家熟悉标准。
虽然各地历年都在不断地举办了各层次各种人员的学习班,对历年颁发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了学习,但此次建设部颁发的强制性条文是各本规范的重点,是各标准条文的关键,是技术规定中的法律条款,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人员必须熟知的规定,而且把此列为强制性标准监督内容。
建设部第81号令对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内容规定了五条,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检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第四条规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
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2.施工安全的强制性条文建设部2002版强制性条文共九篇,其中第九篇为施工安全,包括了六方面规范的强制性条文:(1)临时用电(34条),(2)高处作业(22条),(3)机械使用(69条),(4)脚手架(36条),(5)提升机(11条),(6)地基基础(2条),共计174条。
应该结合规范逐条学习,每年要弄懂以下三方面问题:第一,弄清所以确定此条款为强制性条文的原因,从技术上弄清为什么要做此规定,达到此规定应该控制的环节;第二,和本条款相关的条款还有哪些规定,相关条款的规这与本条款之间的协调关系;第三,在执行本条款时经常发生的问题。
通过以上学习,以便达到对强制性条文的“系统掌握”和“全面理解”其规定含义。
例如:临时用电规范的第4.3.7条规定:“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在学习本条规定时,应全面理解:第一,弄清为什么已经采用了TN—S接零保护系统后,还要加装漏电保护器。
在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第二,与本条相关的规定还有第7.2.2条和7.2.10条,这两条规定对系统内应装设两级漏电保护器,并要求两级保护器的参数合理配合达到分级分段保护效果。
开关箱为末级,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大于30mA×0.1s,上一级保护器参数应大于下级,但Lt≤30mA。
第三,开关箱中安装漏电保护器应当执行“一机一闸”的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以后,不能撤掉原有的接地保护措施,防止降低保护效果;安装漏电保护器应正确与线路连接,工作零线必须接入保护器,保护零线不准接入保护器,防止保护器失去保护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试验按纽只为在正常情况下,检测连锁机的灵敏度,不能确认保护器的参数,尚需使用漏电保护器测试仪测定其参数的实际数值是否符合规定: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建筑安全当发生保护器动作时,应由专业电工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原因可再合闸试送电一次。
如果保护器再次动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
总之,学习强制性条文不能孤立、片面地学,应结合原规范其他相关条款系统地、全面地理解,并结合工作实践研究检查方法和控制措施。
后记:《强制性条文》的颁布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迈出的关键一步,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是建设部第81号令的规定,也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工作关系,本人参加了强制性条文的咨询与导则的编写工作,感到其重要性应该加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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