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6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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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基础知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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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 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 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
1,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合同备案 2,核定征收 3,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4,税收协定备案 5,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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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
主要文件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 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09) 19号)
文件要点:
1,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 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 他工程作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 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 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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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19号令
所得税法税法第二条:“非居民企业”是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 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 境内所得的企业。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3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3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预告●本章风云变幻●本章思维导图●本章脉络梳理及考点详讲●本章重点总结一、本章考情预告本章地位:2015年新增内容;不仅考客观题,而且存在出计算题的风险;2015年考的选择题;2016年考了一道6分的税收抵免计算题;2018年又考了一道计算题,总计分数达到了8.5分,但考试整体难度并不大。

【考试难度】学起来难,考起来还好【考试分值】5-10分【考试题型】选择题、计算题二、本章风云变幻1.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新编写;2.新增“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的有关规定;3.新增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

三、本章思维导图本章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5.《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税发[2010]75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4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4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

四、本章脉络梳理及考点详讲国际税收是一个经济范畴的概念,也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

它虽和国家税收有着密切联系,但不是自国家税收产生以后就有的,而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伴随国家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和扩大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国际税收出现的时间比国家税收要晚的多。

国际税收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非规范化发展和规范化发展两个阶段。

(一)国际税收的非规范化发展阶段国际税收形成之后,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一个最基本、最直接和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消除各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

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必然遇到严重阻碍。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之初,一些国家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从本国国内税法的角度出发,单方面制定了对本国居民的跨国所得免税的措施条款。

例如,瑞士率先在国内税法中规定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机构和不动产所得免税,英国和美国从1918年起开始用抵免法单方面消除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取得所得的双重征税。

然而,仅靠单方面的解决办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因此,更多的国家开始接触,希望通过协商谈判、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办法来解决对所得的国家重复征税问题。

1948年,由23个国家共同发起签署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就为当时许多国家解决彼此之间的重复征税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准则。

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发展还带来了国际避税问题。

一些跨国公司在海外各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它们可以利用转让定价的手段把利润转移至低税国实现,并把这笔利润长期积累在海外机构,以躲避高税国的税收,从而严重影响了高税国的税收利益,并导致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来限制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的手段进行避税。

1915年,英国率先制定了《转让定价法规》,美国于1917年也制定了相同的法律。

但是,这个时期的国际税收协定仍处于国家之间自发地处理税收的阶段,不同国家对税收的范围及管辖权的划分等问题的认识还不充分,以至于各个协定的形式、内容互不相同,协定用语、条文也不规范。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2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0)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2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0)

一第四节国际反避税在国际税收领城,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避税表现为两个不同的对立面,前者表现为税收负担超限,后者表现为税收负担不足。

两者都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都是税收征纳关系不正常的表现。

随着经济生活的国际化,一方面,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和冲突产生了国际重复课税的问题;另一方面,各国所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在实施范围和程度上的差异,也为国际避税活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国际避税现已成为国际税收领域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

跨国纳税人逃避有关国家的税收,减轻或消除自己的国际税收负担,不仅导致了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而且直接损害了有关国家的利益。

因此,国际避税是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亟待解决的又一重大课题。

本节着重介绍了国际反避税的相关知识。

同志们通过本节的学习,应该基本掌握国际反避税的一些方法。

案例分享:2011年6月,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引用美国证交会提供的数据称,美国互联网搜索引擎巨头谷歌利用旗下空壳公司转移利润,在过去5年避税至少32亿英镑(约合46.3亿美元)。

该报调查揭露,谷歌的公司网络横跨包括爱尔兰、荷兰、百慕大在内的至少5个法律管辖区,其海外营收在旗下的子公司合法地自由转移,最终达到避交巨额税项的目的。

税收可能是让几大科技巨头最头疼的问题了。

微软刚对跨国避税事件加以澄清,英国政府又准备以“谷歌税”(Google Tax)的名义对众多科技企业下手。

从2006年到2011年,谷歌在英国获得了180亿美元的广告收入,但是谷歌在英国的纳税总额,仅为160万美元,不到0.009%。

2014年12月3日,英国财政大臣乔治·奥斯本(George Osborne)提议对跨国公司征收25%的新税收政策。

尽管奥斯本未在发言中具体指出哪家公司,但犀利的英国媒体已将此政策称为“谷歌税”。

在我国税收领域:(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严重性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深入,外商来华直接投资日益增多。

据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68万多家,实际利用外资9454亿美元。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5页)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5页)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2015年加入《税法》科目,以第一章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为基础,更加深入地介绍了国际税收中的“协定”、“公约”、“计划”等内容。

其中: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转让定价管理等内容有一定难度;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征收管理,与其他章节有重复。

近年考试中:“选择题”每年涉及,“计算问答题”在2015年(与其他章结合)、2016年、2018年均有命题。

本章2019教材变化较小:1.标题变化2.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中,对“受益所有人”的规定有补充(P468);3.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后续管理等补充(P477);4.同期资料中,对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补充了注意事项(P511)。

本章内容结构: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第四节国际反避税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1.含义: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以双边为例,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B子公司)2.两个范本:(1)《关于对所得税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即《OECD范本》)(2)《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即《UN范本》)两个范本比较:相同总体结构上基本一致之处重要①《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二、我国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早期:20世纪60年代,与巴基斯坦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第一个全面税收协定于1983年、与日本。

2.目前:截止2018年12月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10个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税务知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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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管理措施
包括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定期进 行税务风险评估和应对等,以降低税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04
税务政策法规与案例分 析
最新税务政策法规解读
总结词
了解税务政策法规的最新动态,掌握税务政策法规的变化趋势。
详细描述
对最新的税务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最新政策,以 及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通过对比新旧政策,分析政策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并给出相应的应对 措施。
税收
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程序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的财政收入。
税务管理
指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税收参与者的纳税活动进行组织 、协调、监督、制约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税务种类与税种
税务种类
指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的差异对税收进行分类 。按照征收权限,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 享税;按照收入支配权限,税收可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 得税。
惠等。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
企业所得税概述
介绍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特点 、纳税人、税率等基本知识。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讲解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介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 围、标准、凭证管理等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列举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 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和软
VS
详细描述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税务案例,进行深入剖 析和讨论。从案例中提炼出税务风险点和 应对策略,引导参训人员思考如何在自己 的工作中防范类似的风险,提高税务处理 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同时,通过案例分析 ,加深对税务政策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提 升税务处理的实际操作能力。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3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1)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3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1)

一第四节国际反避税(二)间接转让财产《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例题-计算题】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

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

甲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为100%。

(2018年第一套计算题)乙公司于2017年发生了如下业务:(1)5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甲公司分配股息1000万元。

(2)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

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3)12月20日,甲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8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1美元折合6.5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2)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3)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4)指出乙公司上述对外支付的款项中,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5)判断甲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1)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8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6)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8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6)

动员条款征税,而不受活动时间的限制。

“如果按照这个文件,我国税务机关就应当对克林顿在我国的演讲所得征税。

但是,上述154号文是在2007年下发的,而克林顿来深圳演讲发生在2002年,所以当时对克林顿的演讲所得还没有征税的依据。

另外,这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的一个司文,是否具有对外籍个人征税的法律效力也值得商榷。

为了进一步明确非居民个人来华演讲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文明确:“演艺人员活动不包括会议发言…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具有演出性质的演讲不属于会议发言。

”如果按照这个法规的精神回看当年克林顿来华演讲的所得征税问题,关键就要看克林顿出席的是不是一场商业活动,以及其演讲是否属于演出性质。

如果他出席的是一场学术活动,或者即使出席的是商业活动但其演讲不属于演出性质,那么我国都不能对其演讲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显然,当年克林额“WTO与中国房地产经济”的演讲主题决定了其演讲不具有演出性质。

【知识点四】国际税收协定管理(新改)(一)受益所有人在申请享受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税收待遇时,缔约国居民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进行受益所有人的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对受益所有人的有关规定如下:1.“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2.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1)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2)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

(3)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注册会计师《税法》——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注册会计师《税法》——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2015年加入《税法》科目,以第一章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为基础,较为深入地介绍了国际税收中的“协定”、“计划”、“办法”等内容。

其中: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转让定价管理等内容有一定难度 ;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征收管理,与其他章节有重复。

近年考试中除选择题之外,每年涉及“计算问答题”,可与其他章结合,且命题比较新颖。

本章内容结构: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第四节国际反避税★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本章2020教材无实质性政策变化。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1.含义: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以双边为例,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B子公司)2.两个范本:两个范本重要差异相同之处《经合组织范本》:《关于对所得税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总体结构基本一致《联合国范本》:《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

二、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早期:20世纪60年代,与巴基斯坦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第一个全面税收协定于1983年、与日本。

2.目前:截止2018年12月12日,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国际税收考试复习要点资料word精品文档15页

国际税收考试复习要点资料word精品文档15页

国际税收考试复习要点资料word精品文档15页国际税收复习参考资料第一章1、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凭借手中的政治权利举行的一种强制无偿课税,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

国际税收别是一种强制课征形式,也别是国际社会凭借一种超国家的政治权利取得收入的工具。

2、国际税收别同于涉外税收,也别同于外国税收。

3、国际税收的本质?(简答)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要紧表如今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国征或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咨询题)。

(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包括合作性协调和非合作性协调。

4、直截了当税: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的(财产税、所得税)。

间接税:纳税人和负税人别一致的(流转税)。

5、所得税中的预提所得税或预提税并别是一具独立的税种,课税对象普通是: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投资所得。

6、起征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才全额征税。

免征额:扣除免征额,余额交税。

7、国际税收的进展趋势?(简答)(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2)在所得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政落格”或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落到底”的事情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举行协调。

(3)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别断进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会有更为广大的前景。

(4)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应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5)随着电子商务的进展,国际税收领域将浮现许多新的课题,亟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研究解决。

第二章1、所得税的管辖权的类型: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2、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并且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3、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住宅标准(2)居所标准(3)停留时刻标准。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6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4)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6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4)

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走出去、投出去)说到底,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重叠。

不同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重叠有三种,其中最主要、最常见的是两个国家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重叠。

一、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一)单边方式单边方式实际上承认了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以牺牲国内的代征收入来减轻本国居民的税收负担。

由于双边谈判的协议成本太高,所以单边方式比较常见,通常出现在一些资本比较富足的发达国家。

单边方式主要采用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

例如,日本所得税法规定,日本居民如果有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并缴纳了国外的所得税的,则这项外国所得税额可获得该年度的税收抵免。

(二)双边方式就是两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三)多边方式多边免除国家重复征税的措施出现得更晚,而且至今仍只签订了几个小区域性的多边税收协定。

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就是1989年9月12日,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等国家缔结的以避免对所得和财产重复征税为主要目的的《北欧税收公约》。

该公约已历经数次修订,至今仍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二、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目前,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允许采用的减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四种。

(一)扣除法(二)减免法(三)免税法(又称豁免法)(四)抵免法(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法)我国税收法过去一直不允许办理外国税收的间接抵免,直到2007年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才允许采取抵免法。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精讲-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6页)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精讲-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6页)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精讲-第⼗⼆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6页)第⼗⼆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的内容是对第⼀章第七节的深化,同时与第四章、第五章也紧密相关。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的多样性,随着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出去”战略的实施,国际税收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章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

本章在近三年考试命题分值⼤起⼤落,在2016年考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问答题各⼀题,使本章在2016年分值达到8.5分,但在2017年却只考了客观题,分值3.5分,然⽽2018年本章分值⼜达到了8.5分,⽽且考点⾮常细碎。

预计2019年本章分值5分左右。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明确了截⾄2018年12⽉,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数量。

2.修改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居民“受益所有⼈”⾝份时,应考虑的因素。

3.对“安全港条款下的受益所有⼈的判定”进⾏调整。

4.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

5.明确境外投资者按照⾦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民币再投资专⽤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的划转时间的具体规定。

6.增加“税务机关对暂不征税的境内再投资后续管理”的规定。

7.增加“准备主体⽂档的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的规定。

本章重难点精讲本章特点:全⽅位——协定、政策、管理;⼤综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综合体现;多⾓度——特殊纳税主体⾓度、特殊纳税客体⾓度、征收机关⾓度;多关联——与第4章、第5章内容有较多关联。

第⼀节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种书⾯协议或者条约。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9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7)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9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7)

一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走出去、投出去)【课外补充】间接抵免的方法【例题】某一跨国公司在2018纳税年度内的基本情况如下:(1)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为母公司;法国米其林轮胎公司为子公司;澳大利亚皇冠酒店为孙公司。

(2)丰田汽车公司和米其林轮胎公司各拥有下一层附属公司股票的50%。

(3)税前各公司国内所得:母公司丰田汽车—300万元;子公司米其林轮胎—200万元;孙公司皇冠酒店—100万元。

(4)各国公司所得税税率:日本国—40%;法国—35%;澳大利亚—30%。

(5)各国预提所得税税率都是10%。

【分析】根据多层间接抵免和直接抵免的原理和公式,各公司的纳税情况及税收抵免的具体计算步骤如下:(1)皇冠酒店在澳大利亚的交税情况:①皇冠酒店应缴澳大利亚的公司所得税:100×30%=30(万元)②皇冠酒店的税后净利润:100-30=70(万元)③皇冠酒店支付法国米其林轮胎公司的股息:70×50%=35(万元)④皇冠酒店支付法国米其林轮胎公司的股息时要预提米其林公司的所得税:35×10%=3.5(万元)(2)米其林轮胎在法国的交税情况:①取得的股息应承担的澳大利亚皇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30×[35÷(100-30)]=15(万元)②米其林轮胎公司来自澳大利亚皇冠公司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35+30×[35÷(100-30)]=50(万元)③抵免限额:50×35%=17.5(万元)④可抵免税额:由于米其林轮胎公司已经承担了澳大利亚皇冠酒店的公司所得税和自己被预提的所得税18.5(15+3.5)万元,高于抵免限额,所以只能按限额抵免,即可抵免税额为17.5万元。

⑤米其林轮胎公司实缴法国的公司所得税:(200+50)×35%-17.5=70(万元)⑥米其林轮胎公司的税后净利润:(200+50)-(70+18.5)=161.5(万元)⑦米其林轮胎支付给日本国丰田汽车公司的股息:161.5×50%=80.75(万元)⑧米其林轮胎支付给日本国丰田汽车公司的股息应预提的企业所得税:80.75×10%=8.08(万元)(3)丰田汽车公司在日本国的交税情况:①丰田汽车公司应承担的米其林轮胎公司和皇冠酒店的企业所得税:(70+3.5+15)×(80.75÷161.5)=44.25(万元)②丰田汽车公司来自法国米其林轮胎公司和澳大利亚皇冠酒店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80.75+44.25=125(万元)③抵免限额:125×40%=50(万元)④可抵免税额:由于丰田汽车公司已经承担法国米其林轮胎和澳大利亚皇冠酒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和被预提的所得税共计52.33(44.25+8.08)万元,高于抵免限额,所以已经承担的税款只可以按限额抵免,即可抵免税额为50万元。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5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3)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5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3)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

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例题1•单选题】境内机构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时,须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是()。

A.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商品展销费用B.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C.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D.我国区县级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对外付汇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选项D: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无须进行税务备案,我国区县级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须进行税务备案。

【例题2•单选题】境内机构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时,须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是()。

A.县级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B.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C.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D.从事运输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费【答案】A【解析】选项BCD:属于对外付汇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选项A: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无须进行税务备案,我国县级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须进行税务备案。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7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5)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7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5)

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断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但“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

2.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注意先后顺序
(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居处;
(4)国籍。

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排序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B.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
C.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
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
【答案】A
【解析】为了解决双重居民身份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协定进一步规定了以下确定标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这些标准依次为:(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处;(4)国籍。

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3.除个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如果缔约国双方因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不同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5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3)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5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3)

一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尽管国际避税是一种不违法的行为,但其给政府税收收入造成的有害后果与非法的国家偷税行为是一样的。

因此,各国在打击国家偷税行为的同时,也都把矛头指向了国际避税。

在长期的反避税斗争中,国际社会已形成了一整套对付国际避税的措施和立法。

其中,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就是各国通过国内税收立法采取的一种抑制跨国公司转移利润的有效措施。

跨国纳税人的许多国际避税活动都与转让定价有关。

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

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方法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

在实践中,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理、控制和资本。

【知识点一】关联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一)关联方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含25%);(例如,美国、瑞士、新西兰、新加坡、韩国等规定为50%,挪威规定为30%,德国、西班牙规定为25%,俄罗斯规定为20%;葡萄牙甚至规定一个企业持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的股份,两者即为关联企业。

另外,持股比例通常是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某公司的股份比例。

间接持股比例一般按连乘方法计算。

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60%的股份,B公司又持有C公司40%的股份,则A公司间接持有C公司24%(=60%×4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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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之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一、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和深入发展,国际税收问题也随之增多。

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加强国家之间的税收征管合作以及协调各国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十分必要。

(一)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征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通常按照国际公认的顺序,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其中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为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由于在国际税收领域,各国行使征税权力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因此各自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和内容也有所不同。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各国税法对居民身份确认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居住期限确定,也有的是依据是否有永久性住所确定等。

地域管辖权又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

在地域管辖权下,通过确认所得的地域标志来确定该笔所得的来源地,一笔所得被地域化,从而纳入所在地域的国家税收管辖范围。

这种按地域范围确定的管辖权体现了有关国家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又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各国公认为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税收管辖权,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公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也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公民是指取得一国法律资格,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税收中所使用的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个人、团体、企业或公司,是一个广义的公民概念。

公民有时也称国民,世界上多数国家使用的是公民概念,但是日本等少数国家也使用国民的概念。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矛盾,三种税收管辖权之间必然会发生不同程度的重叠和交叉。

围绕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重复征税的问题,引申出了一系列的国际税收活动。

(二)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征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它强调国际重复征税不仅要包括因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所产生的重复征税(即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还要包括由于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非同一性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和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三种类型。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它是由于不同国家在法律上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征税原则,因而产生了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是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所引起的。

股份公司的公司利润和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同源所得,在对二者同时征税的情况下,必然会带来重复征税的问题。

当这种情况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时,重复征税即成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于各国在税收制度上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度所导致的。

在复合税制度下,一国对同一征税对象可能征收几种税。

在国际重复征税中,复合税制度导致了不同国家对同一税源课征多次相同或类似的税种,从而造成了税制性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三)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就处理的税种不同来划分,可分为所得税的国际税收协定、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际税收协定;就所涉及的缔约国数量来划分,可分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就处理问题的广度为标准,可分为综合性的国际税收协定和单项的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

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第一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第二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国际税收协定的目标,首先,要妥善处理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这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任务,各类协定的主要条款内容,都是围绕解决这一问题而订立的,即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免税法、抵免法等)来有效地处理对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问题;其次,要实行平等负担的原则,取消税收差别待遇;最后,要互相交换税收情报,防止或减少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有:1.协定适用范围。

国际税收协定必须首先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缔约国双方或各方的人和税种的范围。

这是协定执行的前提条件。

鉴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按照属人主义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都是采取户籍标准,因此,国际税收协定都把适用的纳税人限制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这个范围以内。

但对于少数采取法律标准的国家,一般可在协定所附的议定书中申明,保留对其公民征税的权利。

对于协定适用税种的范围,税收协定通常都限于能够足以引起缔约国各方税收管辖权交叉的,属于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类的税种。

只要属于这两类税种,且不论课税主权是缔约国各方的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也不论其征收方式是源泉课征还是综合课征,都可按照协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但为明确起见,协定对税种的适用范围,除上述的原则性条款外,还要列出缔约国各方国内税法规定并现行征收的有关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各税种。

2.基本用语的定义。

对于在税收协定各条款中经常出现的基本用语的定义,必须经过缔约国各方协议,在协定内容中引入专门条款加以明确,以保证对协定的正确理解和执行。

这些基本用语主要有“人”“公司”“缔约国一方企业”“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国际运输”“主管当局”“居民”“常设机构”等,对未下定义的用语,则按各国税法的规定解释。

3.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

根据各类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不同性质,对缔约国各方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范围分别做出对等的约束性规定,是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之一。

通常只有对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征税才会引起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但是,由于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种类繁杂,特别是各国对所得的理解不同,对每一种所得征税的办法也不尽一致。

所以,各缔约国在协定中必须明确各方都认可的所得的概念以及各类所得的内容和范围,避免在执行协定时发生争议。

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国际认可的所得主要有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四大类,其中经营所得(营业利润)是税收协定处理重复征税问题的重点项目,所以,一般在协定中单独规定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的归属问题的解决,确定哪些营业利润可以归属常设机构,哪些利润应归属于总机构。

由于双重征税主要是由各国政府同时行使居民(公司)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引起的,所以,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必须在协定中明确各缔约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以协调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

首先要从地理和人员概念上明确各缔约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领域范围,一般明确为缔约国各方有效行使其税收法令的所有领域;其次,协定中也要确认在上述范围内,对哪些所得允许优先行使来源地管辖权,对哪些所得限制行使来源地管辖权等问题。

4.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

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是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首要任务。

缔约国各方对避免或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所采取的方法和条件,以及同意给予饶让抵免的范围和程度,都必须要在协定中明确规定,而不论缔约国各方在其国内税法中有无免除重复征税方法的规定。

一般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等,使用哪种方法要在协定中明确,并保持双方协调一致。

5.税收无差别待遇。

税收无差别待遇是税收协定内容中特别规定的一项。

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在缔约国的国内税收上,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国民享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包括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支付无差别、资本无差别等待遇。

税收无差别待遇反对任何形式的税收歧视,它是谈签税收协定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也是处理国际间税务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

6.防止国际偷税、漏税和国际避税。

避免或防止国际间的偷税、逃税和避税,是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之一。

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情报交换和转让定价。

相互交换税收情报,包括交换为实施协定所需情报,与协定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资料,防止税收欺诈、偷税、漏税以及反国际避税的情报等,这是绝大多数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中的一项特别规定条款。

对于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许多国家的税务当局把它看作是“协定中的协定”。

就情报交换方式而言,分日常情报交换与专门情报交换两种。

日常情报交换是缔约国各方定期交换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的收入和经济往来资料。

通过这种情报交换,缔约国各方可以了解跨国纳税人在收入和经济往来方面的变化,以正确核定应税所得。

专门情报交换是由缔约国一方提出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由另一方帮助调查核实。

为了防止和限制国际逃避税收,缔约国各方必须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在协定中确定各方都同意的转让定价方法,一般都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以当地市场价格为标准,以避免跨国纳税人以价格的方式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此外,在税收协定内容中,还有相互协商以解决协定实施中的异议,相互给予对方外交官以应有的财政特权,以及协定生效和终止日期等特别规定和最后规定。

二、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国际重复征税加重了跨国纳税人承担的税负,损害了跨国纳税人的切身经济利益,从而不利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

而国际避税则是跨国纳税人减轻了其应该承担的税负,减少了有关国家的预期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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