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2014第十二章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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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

最新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风景名胜区与环境保护法规

风景名胜区与环境保护法规

丽江古城:世界 文化遗产,保护 措施得当,历史 文化价值得以传 承
武夷山:世界文 化与自然双重遗 产,保护措施严 格,生态环境优 良
国际成功案例
澳大利亚大堡礁: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严格的执法,使得大堡礁成为世界自然遗产 美国黄石国家公园: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严格的执法,使得黄石国家公园成为世界自然遗产 瑞士阿尔卑斯山: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严格的执法,使得阿尔卑斯山成为世界自然遗产 加拿大班夫国家公园: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严格的执法,使得班夫国家公园成为世界自然遗产
风景名胜区保护法规的主要内容
风景名胜区的定义和范围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原则和措施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标准 风景名胜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风景名胜区保护法规的执行情况
法规执行:各地风景名胜区 管理部门积极执行保护法规, 加强监管力度
法规效果:保护法规的实施 使得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
风景名胜区的分类
城市风景名胜区:如上海外 滩、北京天安门广场等
历史文化名胜区:如故宫、 长城等
自然风景名胜区:如黄山、 九寨沟等
乡村风景名胜区:如婺源、 丽江古城等
工业风景名胜区:如上海世 博园、深圳华侨城等
生态风景名胜区:如西双版 纳、神农架等
风景名胜区的特点
自然景观: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民俗风情 保护价值: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 旅游价值:具有较高的旅游价值和经济价值 管理规范:需要按照环境保护法规进行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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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
制定背景: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来保护环境 法规内容:包括对环境污染的防治、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制定过程: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政府审议等环节,最终形成法规 实施情况:法规的实施情况需要定期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4年修订)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4年修订)

【法规标题】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4年修订)【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浙江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14-11-28【生效时间】2014-11-28【关键词】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江河、湖海、瀑布、溪流、山体、溶洞、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湿地、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历史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风土人情等。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传承文化遗产,提升旅游体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第二章保护与开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确保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独特性。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保护计划,科学、有效地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

保护计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文化传承等内容。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严禁非法建设和破坏环境行为。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三章旅游服务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完善的旅游服务设施,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

旅游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旅游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责任。

并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导游标识和导游讲解服务,推动旅游导游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信息技术在旅游服务中的应用,提供便捷的游览导航、景区介绍等信息。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巡逻和监控。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良好的联络和合作机制,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破坏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其追究民事责任。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6.09.19【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章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管理法律制度

第章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管理法律制度
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特别是特殊重要 的工程项目,如大型水库、公路、火车站、 缆车索道等,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 书,在报请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必须经 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的初 步设计分别由地方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证许可, 任何工程均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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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
4统.筹1 兼风顾景,名综合胜安区排管。理法 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42.)1.应3严风格景保名护自胜然区与的文规化遗划产,保护原有
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 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 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 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 改善风景名胜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 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名胜区有度、 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个32
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 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4.1.4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 地,建设房屋或其他工程等都要经风景名胜 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同时要严格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规模, 风景名胜区土地和设施都应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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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 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4.1.5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
(三)游览安全管理 1、风景名胜区的治安管理; 2、对交通设施和活动器械的管理; 3、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游览活动。 (四)开发经营管理 应坚持“国家所有、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社
会监督”的原则。 (五)其他方面的保护管理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建办城[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4]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切实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决定》要求,“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我部将依据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关要求,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二、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切实履行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职责:(一)明确核准依据。

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我部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进行核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禁止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核准同意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

(二)严格审查论证。

作出核准意见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项目选址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对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查和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2名以上我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委员。

12第十二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12第十二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 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 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
❖ 2000年10月,某国际旅行社接待了一个 美国旅游团,委派导游员王小姐为全程陪同 随团服务。该团中有一古玩爱好者杰克先生。 当团队行至西安古城游览时,杰克先生得知 某工地在施工中发现了珍贵历史文物,欲前 往进行考古调查并希望出资参与发掘工作, 希望导游员王小姐代为联络,被导游员王小 姐拒绝,于是杰克先生设法和工地负责人联 系上,承诺出巨资订下所有出土文物,具体 工作由杰克先生指挥,工地负责人负责具体 实施工作,后被当地政府发现而制止。请分 析杰克先生的作为。
第4页,共44页。
❖ (四)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单位的要 求
责任制度
预防制度
申报登记制度
超标准收费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第5页,共44页。
❖ 三、对旅游环境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 ❖ (一)《环境保护法》规定 ❖ 1、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应当
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 2、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及划分 ❖ (一)概念 ❖ 《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
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 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 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 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 文化活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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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最新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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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景名胜区建设
1.建设用地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和设施应有偿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确需建设房 屋或其他设施时,需经管理机构按规划进行 选址定点,并办理审批手续。对风景名胜区 内与景观不协调的建设项目,污染环境、妨 碍游览的设施都要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迁 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风 景 名 胜 区 法 律 制 度
天水师范学院 14级土木工程2班 马 超 20147010226
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及特点
二、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意义
1.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意义 风景名胜区资源是国家资源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大自然和先辈留给我们的 珍贵自然资源与文化历史遗产。 做好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工作, 对保护我国文物古迹、改善自然环境、 维护生态平衡、繁荣社会经济、普及科 学知识、造福子孙后代具有重大意义。
3.规划的审批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实施办法》的规定: ①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县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 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省级建设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 ②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 管理机构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风景名胜区规划
2.规划的内容 (1)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历史与现状、 总体布局规划、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 特点,划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和外围 保护地带,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 (2)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 资源的措施,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 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 (3)对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基础设 施、旅游服务、生产生活和管理设施 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和规划; (4)估算投资和效益等。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 用地,其用地申请程序是: (1)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具体地点; (2)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核发 《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许可证》; (3)建设单位持许可证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行 政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等各项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估。

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报送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等;(二)要求有关单位汇报保护管理情况;(三)进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实地检查;(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为被评估或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并可对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管理评估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情况实施评估。

第八条管理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定期评估。

年度评估每年一次,定期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年度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依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上报情况及内容开展。

第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每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报告。

政策法规丨《风景名胜区条例》

政策法规丨《风景名胜区条例》

政策法规丨《风景名胜区条例》【一】正文:一:法律目的及适用范围《风景名胜区条例》旨在规范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升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效益。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保护。

二: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和评定1. 风景名胜区的划定:(1)风景名胜区的划定以自然风景和人文景观为依据,兼顾自然景观的保护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

(2)风景名胜区的划定由国家旅游部门或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布。

2. 风景名胜区的评定:(1)风景名胜区的评定以自然和人文景观的特别价值为依据。

(2)风景名胜区的评定由国家旅游部门或省级以上地方人民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保护1.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1)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组织建立,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2)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关的管理和保护能力,并制定有效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2.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1)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保持自然景观的原始状态。

(2)合理规划和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3)保护和修复人文景观,传承和弘扬优秀的文化遗产。

附件:附件1:《风景名胜区划定程序》附件2:《风景名胜区评定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自然风景和人文景观的地理区域,具有特别价值的旅游景区。

2. 环境保护: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保护植物和动物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3. 可持续发展:指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基础上,不损害将来世代的发展需求。

4. 优秀的文化遗产:指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正文:一:风景名胜区的定义和特点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地理区域,具有特别价值的旅游景区。

其特点包括自然景观的壮丽优美,人文景观的独特魅力,旅游资源的丰富多样。

二: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和评定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和评定是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环节。

第12章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第12章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1)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工作、植树绿化、 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 和动植物的生长、栖息条件。
(2)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 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 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 批准。
第十二章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四、风景名胜区林木植被保护
第十二章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三、风景名胜区土地资源的保护
建设法规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首先是对风景名胜区 土地的保护,土地乃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载体。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风 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 占。”
第十二章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四、风景名胜区林木植被保护
建设法规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对 林木植被的保护措施,其中包括:
建设法规
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对应于国外的国家 公园,原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公布。自1982年起,国 务院总共公布了6批、187处,分别是: 第一批:1982年11月08日公布,共44处 第二批:1988年08月01日公布,共40处 第三批:1994年01月10日公布,共35处 第四批:2002年05月17日公布,共32处 第五批:2004年01月13日公布,共26处 第六批:2005年12月31日公布,共10处
建设法规
(3)对风景名胜区和名木古树要严加保护,严 禁砍伐、移植,并且要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复壮 措施,防止损害。 (4)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 林副产品,必须经过管理机构同意,并限制数量, 只能在指定范围内进行。此外,还应提高名胜区 林木的观赏价值,进行林木改造,从以营造用材 林为主,转移到以营造风景观赏林为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2.10•【文号】建城函[2014]308号•【施行日期】2014.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稽查执法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建城函[2014]30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各有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关于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城函﹝2014﹞290号)要求,我部于今年7月上旬至8月中旬组织8个检查组对全国69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执法检查。

现将结果通报如下:江西井冈山等10处风景名胜区为优秀等级,予以通报表扬;福建太姥山等12处风景名胜区为良好等级;贵州黎平侗乡等16处风景名胜区为达标等级;江苏太湖等22处风景名胜区为达标等级,但存在突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河北秦皇岛—北戴河等9处风景名胜区为不达标等级,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加大督查力度,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并于2015年3月底前将整改结果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1.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汇总表2.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要求整改单位及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10日附件1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汇总表序号评定等级单位名称1优秀(共10处)江西井冈山风景名胜区2 辽宁千山风景名胜区3 四川石海洞乡风景名胜区4 广东白云山风景名胜区5 云南普者黑风景名胜区6 福建鸳鸯溪风景名胜区7 浙江仙都风景名胜区8 重庆金佛山风景名胜区9 湖南德夯风景名胜区10 新疆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11良好(共12处)福建太姥山风景名胜区12 浙江楠溪江风景名胜区13 湖南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14 山东青州风景名胜区15 四川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16 湖南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17 河北苍岩山风景名胜区18 福建青云山风景名胜区19 新疆库木塔格沙漠风景名胜区20 陕西黄帝陵风景名胜区21 浙江嵊泗列岛风景名胜区22 贵州沿河乌江山峡风景名胜区23达标(共38处)贵州黎平侗乡风景名胜区24 湖南南山风景名胜区25 广东湖光岩风景名胜区26 江西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27 广西桂平西山风景名胜区28 山西五老峰风景名胜区29 河南林虑山风景名胜区30 福建十八重溪风景名胜区31 江西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32 贵州石阡温泉群风景名胜区33 福建清源山风景名胜区34 山东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35 江苏云台山风景名胜区36 湖北陆水风景名胜区37 新疆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38 广西花山风景名胜区39 江苏太湖风景名胜区(*)40 云南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41 河北野三坡风景名胜区(*)44 吉林防川风景名胜区(*)43 安徽太极洞风景名胜区(*)44 云南建水风景名胜区(*)45 河南鸡公山风景名胜区(*)46 河南桐柏山-淮源风景名胜区(*)47 湖北九宫山风景名胜区(*)48 贵州都匀斗篷山-剑江风景名胜区(*)49 浙江莫干山风景名胜区(*)50 辽宁青山沟风景名胜区(*)51 陕西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52 湖北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3 浙江百丈漈-飞云湖风景名胜区(*)54 山东博山风景名胜区(*)55 广东梧桐山风景名胜区(*)56 重庆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57 西藏雅砻河风景名胜区(*)58 安徽巢湖风景名胜区(*)59 贵州红枫湖风景名胜区(*)60 辽宁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区(*)61不达标(共9处)河北秦皇岛-北戴河风景名胜区(**)62 重庆缙云山风景名胜区(**)63 安徽琅琊山风景名胜区(*)64 广东罗浮山风景名胜区(*)65 吉林仙景台风景名胜区(*)66 四川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67 云南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68 甘肃麦积山风景名胜区(*)69 西藏纳木措-念青唐古拉山风景名胜区(*)注:加“*”号的为责令整改单位;加“**”号的为连续2年不达标、责令整改单位。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8/6/2
研究内容
《条例》主要内容和制度: 一个基本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 用的原则。 1、科学规划: 只有一个科学的、符合实际的规划才能使风景名胜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 要,才能真正成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科学规划不仅强调规划编制的 科学性,而且要求管理机构严格执行规划,包括了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两个 方面的要求。 2、统一管理: 统一管理的关键在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 这就要求明确主管 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有效配合。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 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 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 省级风景名胜区。
2018/6/2
研究内容
《条例》主要内容和制度: 主要制度解读。
搞好风景名胜区工作,关键在管理。
2018/6/2
研究内容
《条例》主要内容和制度: 五个基本方面。
《条例》第六章,共12条。 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规章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法律规范国家强 制力的核心部分,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
本章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
设立风景名胜区,主要目的是在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基础上,合理地开发 利用,满足社会公众游览、休息和科学文化活动等需求。 建立自然保护区,主要目的在于永久保护和研究,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生 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目的、性质、功能、服务对象、管理方式等不同 利于相互协调、理顺关系、共同发展

房2014第十二章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房2014第十二章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风景名胜区的生产经营管理
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地方特色资源,有计划 地组织生产游览纪念品,发展多种服务业,停止 那些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产业。由于风景名胜 区的特殊性,决定了风景名胜区的生产和服务事 业发展的局限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 说服组织工作,使单位和个人知道在风景名胜区 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得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 同意,并须持有营业执照,在规定的时间、区域 和营业范围内经营。
(3)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主管部门组 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 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原则
遵循的原则:
1、整体保护的原则 2、自然的保护方法的原则 3、维护自然生态的原则 4、尊重历史文化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措施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 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资源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地貌,严禁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 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水体,制止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活动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属特殊用途林,不得砍伐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要严格保护,严禁砍伐、移植,并且要
设计施工管理
资质管理:承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 应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设计资质证书, 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设计。 承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应向风景 名胜区管理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资质证书,经确认 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环境管理:凡依据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 带进行的建设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 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受污染。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 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统而设置; 应由国家权力机构采取措施,限制工商业及聚居的开
发,禁止伐木、采矿、建厂、放牧及狩猎等行为,以 便有效地维护自然景观和生态; 要维护现有的自然景观,作为现代及未来的旅游审美 、科研、教育及启智的资源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篇: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省内跨行政区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界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完整,维护历史、文化的连续,保持区域单元的相对独立,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

鼓励符合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的风景名胜资源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设立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法规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法规

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保护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业迅猛发展,旅游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重要增长点。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体现,而且还是我们生存环境的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就是保护环境。

但是,在我国城市开发建设中,对历史文化名城造成了破坏,这同时也破坏了我们生存的环境。

因此,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制度的探究,对我国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风景名胜的法律对比分析其不足,最后提出自己的几点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法律保护,法律建议。

一、我国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历史悠久,山河壮丽。

风景名胜与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如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等自然景观以及历史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

截止2005年,中国政府审定命名的风景名景胜区已有677个,其中归家重点风景名景胜区187个,省级风景名景胜区452个,市县级风景名景胜区48个,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以上。

在这些风景名景胜区中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中国重点风景名景胜区一打16处,其中包括泰山、黄山、峨眉山等文明世界的风景名景胜区。

有的风景名景胜区存在开山炸石、乱搭乱建、违章建设等现象;有的风景名景胜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风景名景胜区管理权、建设权、经营开发权、收益权等权利一次性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和经营;有的风景名景胜区的珍惜资源在摄影拍摄过程中遭到严重破坏;有的风景名景胜区违规兴建公众高尔夫球场,既不符合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风景名景胜区总体规划,又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所造成的危害最大,游客随便倒扔垃圾,随便攀爬历史建筑,随便刀刻历史文化墙,给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带来了不可恢复的破坏,给工作人员带来了巨大麻烦。

]1[二、我国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分析法律规定了我国风景名胜资源的产权制度,法律上把我国风景名胜资源产权界定为大部分国家所有的公共产权,禁止风景名胜资源产权以任何形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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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设在风景名 胜区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 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 管理。”
风景名胜资源,包括自然风景名胜资源和人 文风景名胜资源两大类。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 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 划分为三级,即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 景名胜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的审定
风景名胜区审定的标准要求
面积不少于l0km2,具有优美景观,特殊生态或地形, 具有国家代表性; 为长期保护优美自然景观,原生动植物、特殊生态系
关系的突出代表者 独特、珍稀濒危生物物种的栖息地
风景名胜区审定的程序:
(1)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环境保护、林业、文物等部门组织论证 ,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 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风景名胜区的生产经营管理
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地方特色资源,有计划 地组织生产游览纪念品,发展多种服务业,停止 那些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产业。由于风景名胜 区的特殊性,决定了风景名胜区的生产和服务事 业发展的局限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 说服组织工作,使单位和个人知道在风景名胜区 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得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 同意,并须持有营业执照,在规定的时间、区域 和营业范围内经营。
统而设置; 应由国家权力机构采取措施,限制工商业及聚居的开
发,禁止伐木、采矿、建厂、放牧及狩猎等行为,以 便有效地维护自然景观和生态; 要维护现有的自然景观,作为现代及未来的旅产地应该具有以下条件
反映地球进化历史主要阶段的突出范例 重要的地质过程、生物进化和人与自然环境
设计施工管理
资质管理:承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 应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设计资质证书, 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设计。 承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应向风景 名胜区管理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资质证书,经确认 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环境管理:凡依据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 带进行的建设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 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受污染。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 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风景名胜区规划 规划编制的内容 规划编制的程序 规划的审批
规划编制的内容
(1)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特点; (2)划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 (3)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 (4)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 施, (5)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 理措施; (6)统筹安排公用, 服务、及其他设施; (7)估算投资和效益等。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 其用地申请程序是:
(1)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申请具体地点;
(2)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核发《风景名胜 区建设用地许可证》;
(3)建设单位持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 审查批准后,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要保护好动物的栖息环境,严禁伤害和滥捕野生动物 对古建筑、古园林、石刻等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和其他人文景物
及其所处的环境要严格保护,定期维护,落实防火、避雷、防洪 、防震、防蛀等措施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与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原则 全面调查,整体保护 因地制宜,因景制宜 恰当、合理布置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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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的审批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 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在市、县人民政 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报国务院审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一般由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风景名胜区要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为游人提供良好的环 境卫生和饮食服务,保证游人饮食、住宿等的卫 生和安全。 要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和有关环境卫生法规,制定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 在风景名胜区游览的游人,必须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游览管理规定。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职责
风景名胜区的治安、安全管理
风景名胜区应设置维护游览秩序和治安的机 构或专职人员,经统一培训后上岗。治安管理人 员应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治安巡逻和检查。
为了确保国家财产和游人的安全,应建立健 全安全责任制度。
对尚未开发的名胜区的部分危险地段及水域 或猛兽出没、有害生物生长地区,应设置安全标 志,并作出防范说明。
第十二章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及特点
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景观优 美,人文景观丰富,具有一定地域规模,具有观赏价 值和游览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 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 典型性、代表性地域。
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 行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关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行政法规。 《条例》就风景区的含义,等级划分及其管理,风景区旅游资 源保护、利用和开发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3)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主管部门组 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 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原则
遵循的原则:
1、整体保护的原则 2、自然的保护方法的原则 3、维护自然生态的原则 4、尊重历史文化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措施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 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资源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地貌,严禁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 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水体,制止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活动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属特殊用途林,不得砍伐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要严格保护,严禁砍伐、移植,并且要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含义 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原则
以保护为主的原则 遵循规划原则 风格协调和谐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建设的管理 可行性论证 建设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设计施工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建设用地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风
景名胜区的土地和设施应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确需建设房屋或其他设施时, 需经管理机构按规划进行选址定点,并办理审批 手续。对风景名胜区内与景观不协调的建设项目, 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都要限期治理或逐步 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风景名胜区的文化、宣传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明 确指出:“风景名胜区应根据资源特点,开展 多种多样的游览休息和科学文化活动。有条件 的应按照规划逐步建立游人咨询中心,采取多 种形式介绍风景名胜区,指导游览活动,提供 服务。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游览活动都要讲求科 学、文明、有益于人们身心健康,排除低级、 落后、迷信等不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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