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经第十九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公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电力、水利、通信、石油化工、房屋建筑等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施工现场管理责任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并在现场设立专门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现场管理机构的人员数量和职责分工,并书面通知项目参建各方。
3.现场管理机构负责进行日常巡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现场违规行为。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布置、环境保护、机械设备使用安全、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的规定。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危险区域、禁入区域、安全通道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工人和相关人员能够清晰了解现场安全规定。
五、施工现场卫生管理1.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安排专车运输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2.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生活区域和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餐厅、医疗卫生室等,确保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3.施工现场应采取防尘、防噪音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1.施工现场应注意施工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准在施工区域周边乱倒污水、污泥等。
2.施工现场应控制噪音、扬尘等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3.施工现场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接受周边居民和相关人员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七、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1.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口头警告、书面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办法三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通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管理,本着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符合标准、节约开支的原则,杜绝私建、乱建、超标建设现象,以达到临时设施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XX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本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或以集团名义承揽由我公司自行施工的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指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
包括:①施工用地范围内施工、生活用各种道路、围墙。
②项目行政管理用房、宿舍、文化生活福利建筑或用房,包括临时生活办公区、生活区内的办公室、会议室、娱乐室、医疗室、宿舍、食堂、厕所、化粪池、生活垃圾站、料具库、门卫室等。
③临时施工区内的水泥库、简易料库、作业棚、试验室、拌合站、吸烟室、厕所、化粪池、生产垃圾站、门卫室塔吊基础等。
④各种材料加工厂及机械操作棚等。
⑤各种建筑材料、半成品、构件的仓库和设备堆场、取土弃土位置。
⑥施工或生活用水源、电源、变压器,临时给排水、供电、动力、供暖、通风管线等设施。
⑦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所建设的必要的其它临时性设施。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技术质量部、经营部是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监督、审核、审批机构。
第六条凡参与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的分包单位应自签署分包协议之日起,视为同意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临时设施管理流程第七条内部审批(一)新开工程临时设施建设必须在进场一周内,在施工程确需增加临时设施建设必须提前一周,由项目部写出书面申请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其报告内容包括:1、文字说明。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工程劳务管理办法EPC总承包项目劳务管理办法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EPC总承包项目部日期:劳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EPC总承包项目的劳务用工管理,实现劳务用工的计划性、严肃性和可控性,参照地方政府和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项目部范围内从事项目施工的单位和劳务方,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1、集团公司对劳务承包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集团公司劳务承包方管理的实施办法;组织项目部对劳务分、承包方资质审查、劳务招标、考核、评比等工作;对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管理工作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和审核把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定期上报有关部门资抖、信息等。
2、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劳务分、承包方的管理规定,参与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的招标工作,实施对劳务分、承包方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对劳务分、承包方进行考核,按规定整理上报各类数据信息等。
二、劳务用工公开招标(一)、劳务用工公开招标的范围:1、新建工程项目基础、主体、装饰阶段都要实现劳务用工公开招标。
2、原则上禁止采用人工费大包形式招标。
(二)、劳务用工公开招标领导小组的组成、职责:1、成立劳务用工公开招标领导小组,邀请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参加2、领导小组成员平时要注重劳务队伍、劳务单价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劳务市场的动态,为劳务公开招标做好准备。
3、领导小组成员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和监督招标工作,让实力强、信誉好的劳务队伍能参与项目部的施工生产,提高项目部劳务用工的水平。
(三)、劳务队的选择:1、项目部选用劳务队必须遵循“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确保质量,增加效益”的原则。
2、项目经理要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安排,编制劳动力需求计划。
根据需求选定一些适合本项目部的劳动力。
3、参与招标的劳务队伍需具备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实力,不管队伍自身有无资质,中标后需同意与同立劳务公司建立合作隶属关系。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涉及的名词解释如下:1. 现场文明施工: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法依规进行的安全、文明、环保和卫生程度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行为。
2. 相关方: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参与该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3. 施工现场: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区域。
4. 施工人员: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实际施工作业的人员。
第二章文明施工要求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文明施工的目标、要求、措施和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文明施工,并将其纳入工程施工日志、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记录。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文明施工管理组织,设立文明施工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文明施工要遵守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施工现场安全要置于首位,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文明有序原则:要求施工现场秩序井然,材料摆放有序,周边环境整洁。
3. 环保卫生原则:要求施工现场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保护环境。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标明禁止吸烟、禁止乱扔垃圾、禁止随地小便等相关信息,提醒施工人员遵守规定。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生活区和临时工地,保障施工人员的休息和用餐条件。
临时生活区和临时工地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文明施工设施和设备,包括施工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整改,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施工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份合法,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四章环境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施工单位已确定;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施工现场组织管理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及周边环境,防止对社会环境造成危害。
2、施工现场划分为施工区和非施工区。
施工区应当设立相应的警示、安全防护标志,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3、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应急救援组织,安排专人进行应急救援,做到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并组织伤者转送医院。
4、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与分别责任制代表、中介机构和来访人员做好交流沟通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管理1、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能够有效地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
2、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3、工人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熟练掌握施工所用设备的使用方法,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确保施工现场设备的安全。
4、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例如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等,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三、环境卫生管理1、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建立垃圾收集、分类、储存和转运制度。
2、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机制,对施工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数据。
3、在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消毒、清洁和卫生保洁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干净卫生。
四、文明施工管理1、在施工现场应当严格禁止吸烟、斗殴、喧哗等不文明行为,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
2、施工现场应当做到规范施工工地管理,做好现场绿化、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施工现场应当鼓励和引导工人们珍惜时间、珍惜环境,发扬文明施工,倡导节能、环保的工作理念。
五、施工现场安全检查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制定应对措施。
2、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任务,保障施工现场管理的落实。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检查,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施工现场,要及时予以整改和处罚。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施工规范和安全环保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周边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方案,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环保方案执行,保障周边环境不受污染。
第七条施工现场内应当安装垃圾箱、垃圾桶,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内的垃圾,并做好垃圾的处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消毒、清洗和除臭,保证施工现场的卫生和环境整洁。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洗手间和洗澡间,并保证卫生清洁,每天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给工人喝水的水源,并保证水源的质量和清洁。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保证生产安全,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群众的安全,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标志,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标志、安全通告、应急处理等标志,保障工人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检查站,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环保。
第四章周边群众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对周边群众的影响最小化,避免施工对周边群众的生活和生产造成影响。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隔离带和围挡,以防止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和灰尘影响周边群众,也保障了施工人员的安全。
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的现场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的现场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是一个复杂和危险的工作环境,需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来保障工作安全和高质量的施工。
以下是建设单位可能要求施工方遵守的现场管理制度:
1.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紧急救援计划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环境管理制度:包括清理施工垃圾、噪音控制、扬尘防治、废水处理等,保护周围环境。
3. 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计划、检测与验收程序、质量记录等,确保施工工程符合标准和要求。
4. 进出场管理制度:包括准入证明、工作牌领用、出场登记等,控制施工人员和设备的进出施工现场。
5. 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清单、设备维护保养计划、设备操作规范等,保证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6.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工人进场资格、工种分工、劳动保护等,确保施工人员的素质和安全。
7. 工程计划管理制度:包括工期计划、进度监控、临时设施规划等,确保施工按照计划进行。
8. 基坑、脚手架及临时工程管理制度:包括基坑工程施工、脚手架使用、临时电力供应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稳定。
9. 施工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施工记录、施工图纸、合同文件等的归档和保存,方便后续审查和维护。
10. 监理与验收制度:包括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等,确保施工工程合格并交付使用。
以上制度是建设单位可能要求施工方遵守的一些现场管理制度,具体要求会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的现场管理制度(四篇)
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的现场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提高工程质量和便于监督管理,按照工程管理过程中强化验收、完善机制、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完善体制强化管理。
一、施工____设计及方案的报审制度1、开工前施工单位将经本单位内部技术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____设计及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时____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核,将审核结果书面回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
3、____施工____设计应重点____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否有可靠的技术____措施,是否制定质量、安全预控措施。
4、施工____设计施工方案一经审定,即作为施工的依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结合甲乙双方合同约定____现场综合控制。
二、开工申请报审制度1、在施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测量放线等前期准备工作均已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开工申请报监理单位。
2、收到开工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____各专业监理工程师____认可,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时开工。
承包人必须按图纸、招标文件、合同及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或有隐患的,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情况,向总承包人罚款____至____元。
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加倍罚款。
重大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建设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返还履约保证金。
施工中若质量监督部门对承包人处罚后,发包人按罚款数额再次处罚,并记录其不良行为。
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原因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将该单位清出现场,不予结算工程款。
三、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是隐蔽工程,均必须填报《隐蔽工程验收申请》报监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所有隐蔽工程均应有影视资料或照片)。
否则,不予计量,不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自负。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1年12月5日建设部令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四月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办法前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一个危险和复杂的环境,为了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以及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科学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的内容和实施方法。
管理规定的内容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工作,同时加强与监理、业主、设计单位等相关方的沟通协调。
具体要求如下:•组织编制施工现场规划,合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临时用房,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统筹协调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等不良影响;•强化文明施工要求,建立文明施工监督机制,确保施工现场的良好形象。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具体要求如下:•对施工现场进行细致的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施工现场的危险源,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使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从源头上保障工程质量的合格和优良。
具体要求如下:•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开展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监控活动;•采取合理的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环节,对施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加强现场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定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计划,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的检查和控制;•善于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机制,提升施工质量。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办法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建设管理,规范施工活动,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建设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的安全、技术要求,合理划定设施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搭设必要的施工防护设施。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管理措施。
同一施工现场内的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安全和文明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按照施工现场规定的通行区域行走,严禁违章爬梯、吊篮、升降机等。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标志,明确安全警示标识和标志,指示安全通道、危险区域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加强供电、用电安全管理,定期检查供电设备和用电线路,确保供电安全和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通道畅通,设立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使用标志,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加强材料、设备的管理和堆放,防止材料和设备的破损、丢失和盗窃。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规划施工期间的交通路线和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交底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施工现场的危险性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工程施工总体安全目标和安全措施,并编制安全施工计划。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状态。
第十四条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违规行为的施工现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施工安全和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以安全生产为中心,全面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四条施工现场管理应当遵守“科学施工、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安全施工”的原则,做好环保、节能、安全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施工环境。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熟悉施工现场的管理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九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第十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不得违规操作或擅自改变施工计划。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文书资料、施工图纸等重要文件,防止丢失或泄露。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规私用公款或徇私舞弊。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划定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
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的现场管理制度范文(4篇)
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的现场管理制度范文建设单位现场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本现场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的现场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质量和进度的达到预期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建设单位应依法经营、依法履责,秉持诚信合作原则,为施工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共同推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二、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应派出专职现场代表,全面负责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包括施工方的资质审查、监督、协调和问题解决等工作。
2. 现场代表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接受相关培训,熟悉施工方管理规定和各项技术标准,能够独立承担现场管理任务。
3.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方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传达工程变更、技术要求和管理决策等信息,确保施工方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
三、工程管理1. 施工方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设计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或采用未经批准的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
2. 施工方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计划和进度进行施工,不得超期或延误项目的进展。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进度计划,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的变更申请,并经批准后方能进行调整。
3. 施工方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和环保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人身和财产损失。
四、质量管理1. 施工方应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如有质量问题或存在施工质量争议,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并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建设单位有权对施工方的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如发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或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问题处理1.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困难,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方解决问题,协助施工方顺利完成工程。
2. 重大问题或纠纷无法解决时,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专业调解等方式解决,如仍无法解决,则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安全、质量,提高工程进度,促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施工组织1. 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设立专门的现场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3. 设立施工现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由现场管理部门审核并执行。
三、安全管理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鞋等防护用品,严禁穿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2.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牌,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3. 严格禁止施工现场吸烟,禁止乱丢杂物,保持工地整洁。
四、质量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质量问题。
2. 严格执行施工图纸规定,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3. 定期组织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及时纠正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五、环境保护1.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环境保护措施。
2. 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法规,做好扬尘、沙石、废弃物的处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
3. 定期开展环保巡查,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及时处理,保护环境资源。
六、文明施工1. 施工现场应贴有文明施工标语,树立文明施工的意识,倡导文明礼仪。
2. 严格管理施工现场工地食堂,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3. 禁止施工现场乱堆乱放,保持工地整洁,文明施工。
七、监督检查1. 由项目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环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定期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质量检查和环保检查,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3. 对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环保稳定。
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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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iness is a kind of perfume that cannot be poured on others, but oneself does not touch so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1、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
2、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设置“五图一牌”,标牌的内容及形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我们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严把质量关。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都包括哪些条款呢?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工程任务情况;(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
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
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履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
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
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进,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环境管理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建工总局1981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中的内容,我们要注意,在进行管理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把质量和安全问题放在建筑工程的首位。
一定要严格控制好建工工程的质量,并保障好工人的生命安全,做到安全生产,高效生产,高质量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