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在岗履职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在琼承揽工程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在琼开展监理业务的省内外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
第三条鼓励企业对超限、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建设单位同意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保存以上相关资料备查。
第二章关键岗位配备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详见附件1、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详见附件3、附件4)。
建筑施工三类人员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简称:建筑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员则是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中的一种。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4-06-25实施日期2014-09-01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工地现场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工地现场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地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地现场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采购、物资配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工地现场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规范、节能环保、文明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完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设立工地现场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责任人制度。
工地现场管理组织机构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施工员等。
第五条项目经理负责工地现场的整体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负总责。
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质量员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材料员负责材料供应管理工作,施工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地现场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度管理制度、投资控制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七条工地现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第九条施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工地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施工前,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工地现场应做好安全生产措施,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施工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等。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进度管理第十四条工地现场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进度监控和调整工作,及时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沪建交〔2011〕97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 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机构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XX)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AA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最新版】
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3,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4)。
当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安全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员为1人时,企业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
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相应的管理人员,履行相关职责(施工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职责详见附件5)。
施工员兼任劳务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
相关机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工程项目现场人员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现场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现场人员管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所有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工程师、监理、施工人员等。
三、职责分工1.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整体管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监督执行,协调各部门工作,解决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按时完成。
2. 工程师负责项目技术管理,监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方案和施工质量,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解决,制定技术改进方案。
3. 监理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规范,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提出监理意见并及时处理问题。
4. 施工人员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具体施工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职业操守1. 工程项目现场人员应遵守职业操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配合其他人员的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2. 工程项目现场人员应保持工作状态良好,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擅自离开工地。
3. 工程项目现场人员应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施工现场吸烟、喧哗。
五、安全管理1. 工程项目现场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和周围人员安全。
2. 工程项目现场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工程项目现场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主动发现隐患并及时报告,不得隐瞒安全事故。
六、纪律要求1. 工程项目现场人员应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和工具,遵守工地规定,严禁私自使用他人工具和设备。
2. 工程项目现场人员应保守项目机密,不得擅自泄露项目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盗用项目资料。
3. 工程项目现场人员应遵守工地纪律,不得损坏工地环境,不得干扰其他人员工作。
七、奖惩制度1. 对遵守管理制度、表现优秀的工程项目现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证书等。
2. 对违反管理制度、擅自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现场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等。
工程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工程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一、引言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过程中,负责人的带班工作至关重要。
负责人的带班能力直接影响到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
为了提高负责人的带班能力,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决定制定工程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二、制度内容1.负责人带班责任1.1 负责人应按照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合理分配施工任务,并督促施工人员按照要求进行作业。
1.2 负责人应及时掌握施工现场的情况,做好各项记录和汇报工作,确保施工进度的及时推进。
1.3 负责人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管理,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稳定。
1.4 负责人应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质量和进度的顺利完成。
1.5 负责人应加强与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项目的各项工作。
2.负责人带班制度2.1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确保施工作业符合规定要求。
2.2 负责人应每周召开施工例会,对上一周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周的工作进行安排,并对问题和风险进行分析。
2.3 负责人应每月组织进行全面的施工现场检查,对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措施。
2.4 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带班经验交流,提高带班能力和管理水平。
2.5 负责人应及时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事件和突发情况,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稳定。
3.负责人带班考核3.1 公司将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带班能力进行定期考核,评选出优秀负责人进行表彰。
3.2 对于带班能力不足或者出现严重失误的负责人,公司将对其进行处罚或者调整。
三、总结工程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制定,对于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将不断优化和完善这一制度,以确保施工工作的高效、安全和顺利进行。
同时,公司也要加强对负责人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带班能力,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变更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且专业、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材料员、资料员等专业人员;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制度
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工程公司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公司所有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
三、职责范围1. 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2. 负责项目的资金、物资、人力等资源的协调与管理;3. 负责项目的进度、质量、成本等方面的管控;4. 负责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5. 负责项目的沟通与协调工作;6. 负责项目相关文件的归档和整理;7. 完成公司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要求1. 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和团队管理能力;2. 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3. 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4. 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5. 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五、工作流程1. 项目规划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项目的总体规划,包括项目目标、任务分解、进度计划、资源分配等。
2. 项目组建项目负责人负责根据项目的需求组建项目团队,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分配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3. 项目执行项目负责人负责指导项目团队开展项目工作,确保项目按照计划顺利进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4. 项目评估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和改进项目管理方式,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5. 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评估项目成果和效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工作考核1. 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表现将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团队管理情况、工作效率等。
2.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项目负责人绩效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违纪处理1. 如项目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规定、严重失职或渎职,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降职、解聘等。
2. 违纪处理事宜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小组进行解释。
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制度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保障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信用体系,加强项目负责人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已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来担任。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负责人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开展项目负责人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项目负责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实施IC卡信用管理,并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分标准》对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
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制度
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负责人的工程管理行为,提高项目工程管理水平,加强项目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活动,具体包括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实施监督、团队协作、风险控制、成本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承担项目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障项目工程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主动、主动参与项目决策和规划,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管理项目团队,协调项目资源,推动项目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监督机制,保障项目各阶段的工作质量。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和成本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项目实施计划。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与项目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项目工程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并做好风险应对方案。
第二章项目负责人的职责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目标、项目任务、项目进度、项目成本、项目质量等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并协调项目团队的工作,确保项目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计划,保障项目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文件管理制度,监督项目文件的制定和保管。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项目进度会议,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项目相关单位报告项目进度和成本情况,掌握项目整体运作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向项目相关单位提交项目报告,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结束后,总结项目经验,制定项目总结报告,并及时传达给相关单位。
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规定范本
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规定范本一、工作方针与目标1.1 公司以安全、高效、文明施工为目标,真正做到“安全无事故,质量优良,工期保障”。
1.2 全体施工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环保和质量管理的规定,严格遵守施工工艺和标准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要求。
1.3 全体施工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与业主和监理单位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施工现场的秩序和效益的提高。
二、岗位责任和权益2.1 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和组织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项目经理有权指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和进度负直接责任。
2.2 施工队长负责具体施工任务的组织和协调,对施工队伍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2.3 施工人员要按照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在工作岗位上遵守岗位纪律,服从指挥,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2.4 施工人员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收入和待遇应与其工作的贡献和责任相匹配。
三、安全和环保管理3.1 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佩戴相关安全装备,严禁违章作业和私自修改施工工艺。
3.2 施工人员要合理使用工具和机械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严禁随意拆卸和操作。
3.3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垃圾分类,严禁随意扔弃废弃物,要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3.4 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或环境污染问题时,应立即上报,严禁隐瞒不报。
四、纪律管理4.1 施工人员要遵守施工现场的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团队合作精神。
4.2 施工人员要遵守工作时间和作息安排,准时上下班,严禁旷工、迟到和擅自离岗。
4.3 施工现场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止酗酒、赌博和吸毒等行为。
4.4 施工人员要文明施工,不得在施工现场吸烟、乱扔烟蒂和随地排泄。
五、信息和沟通管理5.1 施工人员要对施工现场的信息和通知保持关注,积极参与会议和培训活动。
5.2 施工人员要与项目经理和队长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和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满足工程施工和监理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聘用外单位人员应当在聘用前办理聘用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除本职工作完成、工程停工等特殊原因外,应当常驻施工现场。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配备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履行施工阶段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基本施工管理人员。
第九条除配备基本施工管理人员外,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生产负责人、试验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企业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的项目副经理、执行经理、施工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不得代行基本管理人员全部职责。
项目经理不得全权委托他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代行基本管理人员部分职责的人员应当具有基本管理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大中型项目基本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职,或兼任其他职责,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企业委派,并持有有效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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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包流程公司签订承包合同 董事长确定承包价基数项目负责人投标合理价中标跟中标项目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报董事长同意后计算项目成本,提出合理承包价建议领导小组议定发包方式:直营或联营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提升公司形象,树立公司品牌效应,增加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同时争取项目综合效益最大化,培养高绩效的项目管理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负责人资格第二条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十年以上施工管理经历或项目承包经验,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承受经营风险。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现金或房产或有价证券或实力公司信誉等形式的担保,直营项目负责人担保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联营项目负责人担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经营模式第四条直营项目经营方式(一)直营项目管理团队以技术入股,公司出项目和资金入股。
(二)公司承接到项目后,对项目成本进行分析,根据分析出来的成本,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得出公司利润点数8~25%;以合同价下浮公司利润点数后的金额,作为项目管理团队承包基价(不包括质量保修金)。
(三)项目负责人第一次跟公司合作需交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10~100万元,在签订责任状后一个月内,主动交到公司财务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返还)。
(四)进度款支付:项目部在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按审核通过的月资金计划,即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到项目部账户。
如公司未及时拨付进度款,应承担由此给项目部带来的一切责任。
(五)项目部合同(劳务分包、主材采购、设备租赁等)在签订前,须报公司成控部或法律顾问审阅。
第五条联营项目承包方式(一)联营项目负责人以资金入股,公司出项目入股。
(二)公司承接到项目后,对项目成本进行分析,根据分析出来的成本,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得出公司利润点数8~25%,以合同价下浮公司利润点数后的金额,作为联营项目负责人承包基价(不包括质量保修金)。
(三)项目负责人第一次跟公司合作需交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10~100万元,在签订责任状后一个月内,主动交到公司财务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返还)。
(四)进度款支付:公司收到进度款后,应在扣除公司利润点数、证件使用费、税金后即时拨付工程进度余款到项目部账户。
如公司未及时拨付进度款,应承担由此给联营项目负责人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项目部组成第六条直营项目部组成(一)项目部组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根据工程规模组建5~7人的项目管理团队,团队中质安员、资料员、出纳由公司派人担任,其他团队人员和各工种承包班组由项目负责人选聘。
(二)项目团队人员和各工种劳务班组原则上在公司劳务公司选聘,如项目负责人在外选聘,应在团队人员、班组录用后,即时按公司规定将录用人员或班组人员资料报公司劳务公司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三)负责人自行选聘团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为团队人员(包括自己)按规定缴纳社保金。
第七条联营项目部组成(一)项目部组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公司至少安排一人参与项目管理,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公司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二)项目团队人员和各工种劳务班组原则上在公司劳务公司选聘,如项目负责人在外选聘,应在团队人员、班组录用后,即时按公司规定将录用人员或班组人员资料报公司劳务公司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三)负责人自行选聘团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为团队人员(包括自己)按规定缴纳社保金。
第五章项目负责人权利责任义务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经公司董事长授权,对外全面履行合同责权利的代表,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范围内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管理和协调工作(施工现场外业主方协调工作由公司出力出资;其他协调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完成,必要时可向公司申请,共同完成)。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在约定的承包价内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规定全部工作任务,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公司规定做好企业文化宣传和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确保工程获得湖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奖,争创省优质工程以上奖项。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的义务:服从公司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财务管理的监控;服从公司对项目部材料、人员、资金的临时调配安排(公司临时调配尽量不影响正常施工)。
第六章材料设备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承包制,项目负责人有项目材料设备使用的决策权。
项目负责人必须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机械。
第十二条工程结构安全材料,如钢筋、水泥、混凝土等原则上由公司统一采购(欢迎项目负责人提供优秀材料供应商到公司备案,只要是在公司备案的材料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材料检测原则上在公司指定检测公司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塔吊、施工电梯必须在公司认可的租赁单位进行租赁并按规定使用(欢迎项目负责人提供优秀设备租赁商到公司备案,只要是在公司备案设备租赁商,项目负责人可以自行租赁)。
第七章奖罚第十五条项目部获得省优质工程以上奖项,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省优质工程,下一个工程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同时获得不低于40万元或增加不低于1个点的承包价奖金;芙蓉奖、AAA文明工地,拥有一次直接承接公司项目且不需要投标的权利,同时获得不低于100万元或增加不低于2个点的承包价奖金;鲁班奖,终身拥有承接公司项目且不需要投标的权利,同时获得不低于300万元或增加不低于3个点的承包价奖金。
第十六条当工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如项目负责人敢于承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原则上不调整其工作。
但对推卸责任、不积极采取措施降损、听之任之的项目负责人,公司将无条件撤换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不返还其风险抵押金。
第十七条结算亏损项目,从项目负责人风险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中按责任状约定扣除。
第十八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公司认为项目负责人管理混乱、支出超预算30%以上,可以认定其不适合担任项目负责人工作,可以无条件撤换项目负责人,如项目负责人积极配合交验工作,可以退还其风险抵押金或担保金;或者将在工程竣工验收满2年后,3日内退还其风险抵押金或担保金;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有因项目负责人引起的诉讼,则2年后仅退还扣除诉讼赔偿费后的担保金金额。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必须督促项目部保障施工人员的正常生活,按时结清工人工资,否则由拖欠工资所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分公司负责。
每出现一次集体上访、游行、请愿、劳动争议或民事诉讼等情形之一,视为项目负责人违约,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拾万元人民币;若对总公司造成经济名誉损失或行政处罚的,项目负责人除须承担所有经济、法律责任外,还要向公司支付伍拾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第八章项目部扫尾第二十条直营项目扫尾(一)在项目部扫尾阶段,已经调往其他项目的团队人员,不得再在原项目部领取工资(项目负责人也只能领取一个项目的工资)。
(二)项目扫尾剩下的材料(主材、周转材料)、自购设备机械,可经公司相关人员估价,列为项目“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联营项目扫尾(一)项目负责人在扫尾阶段,应积极配合公司,将持证人员从信息平台上撤换下来。
(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了结经济往来,并移交相关的证件及印鉴。
项目完工2年后如无任何司法诉讼,公司方能退还项目负责人所交担保金。
第九章工资与绩效(利润)第二十二条工资奖金(一)直营项目团队人员工资由项目负责人拟方案,报董事长同意后实施;联营项目团队人员工资由联营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
(二)直营项目管理团队春节奖金:不低于一个月工资。
联营项目管理团队春节奖金由联营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
(三)直营项目团队人员工资已考虑了工程技术人员的特殊性,除公司发文确定的特殊岗位补助外,不再另行支付各种津贴。
第二十三条直营项目绩效兑现(一)如项目部实际成本低于项目团队承包基价,差额作为项目管理团队绩效。
绩效兑现时间:结算出来并收到工程尾款后3天内兑现绩效。
(二)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的绩效兑现: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团队人员贡献大小决定分配系数,报董事长同意后分配绩效。
第二十四条联营项目利润兑现承包基价扣除房屋施工成本、证件使用费、税金及其他项目支出费用后,剩下金额作为项目利润全部由联营项目负责人自由分配。
第十章风险规避控制第二十五条为规避公司经营风险,当工程进度到±0、主体一半(高层)、主体封顶阶段时,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部进行工程盘底,对项目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得出项目是否盈利的初步判断。
如果判断结果是严重亏损,支出超成本30%以上,公司有权无条件撤换项目负责人,收回承包权,并追究其相关责任,经调查核实后的亏损金额,在项目风险金或担保金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如项目在基础阶段管理不善,未获得“湖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公司有权撤换项目负责人,同时不退还其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只能用于以公司或承包项目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所涉及的经济往来,其他与公司无关的经济往来一律不准使用该账户。
如有违反,公司有权单方解除项目负责人承包合同,并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如发生合同纠纷,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有仲裁、起诉或作为被告应诉的事项,项目负责人应与公司联合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九条项目承包期内因其他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公司将依法依规同项目负责人一起做好善后工作,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主动无条件配合公司处理遗留问题,并及时了结经济往来,移交相关的证件及印鉴。
公司将尽快补偿一个同规模工程交项目负责人承包。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