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整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

(整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价格指导意见,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时参考指导。

一、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安置办法按榕政综[2006]161号《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本市目前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拆迁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1等(见表一)。

被拆除房屋原房建筑安装工程价格主要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

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

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位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项换算,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则另行计算。

其它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

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

三、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见表三)。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依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我市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计价标准(见表四),房屋拆迁层次调节系数(见表五)。

六、房屋拆迁实行异地安置的,应根据被拆迁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所在的土地区位等级,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应增加的安置面积幅度后,按规定上靠或上调标准房型安置。

福州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福州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福州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侯政文﹙2010﹚1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上街投资区、福州(闽侯)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拆迁补偿单价根据我县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分为6类9等(见表一)。

补偿单价主要用于我县青口、尚干、祥谦、南通、南屿、荆溪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被拆迁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

在评估中,非主要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

如局部构件或装修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价换算,若实际房屋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另行计算。

其他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算。

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结合成新另行计算。

二、拆迁房屋成新率的评定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见表三)。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我县常见的在旧式木结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阁楼层与原房屋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拆迁安置方式、地点及安置房计价标准1、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2、产权调换安置点:具体以项目业主拆迁公告为准。

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有效证件作为计户依据。

被拆迁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也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2019-福州拆迁补偿细则-word范文模板 (16页)

2019-福州拆迁补偿细则-word范文模板 (1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福州拆迁补偿细则篇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福州市物价局榕房〔201X〕23号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司):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价格指导意见,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时参考指导。

一、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安置办法按榕政综[201X]161号《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三、根据本市目前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被拆迁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1等(见表一)。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主要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

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4•【字号】榕政办[2014]160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4〕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制定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4日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4年10月)为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移交后的房屋参照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政策予以补偿,但承租人不得更名。

二、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其承租的单位房产,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执行。

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其承租的所在单位房产系2013年10月1日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职工大会表决等方式批准租住的,房屋征收时由所有权人提出放弃产权意见并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的150%执行。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21年最新版)》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21年最新版)》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2x年最新版)》赢了网s.yingle遇到征地拆迁问题。

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

访问>>://s.yingle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2x年最新版)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2x-07-28生效日期:202x-07-28发布部门:福建省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咨询s.yingle赢了网s.yingle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不得索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安置和补偿。

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一次性房屋安置。

鼓励货币安置。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按照被拆迁人的意愿和拆迁人的资金、房源状况,经双方协商,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七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其主要职责是:法律咨询s.yingle赢了网s.yingle(一)拟定拆迁安置的政策和实施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法审查批准拆迁申请,审定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依法管理实施拆迁单位的资质;(四)监督管理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资金的使用;(五)检查监督拆迁安置情况,督促办理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六)裁决拆迁纠纷,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福州拆迁方案

福州拆迁方案
(1)住宅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XX%给予货币补偿。
(2)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XX%给予货币补偿。
(3)附属设施及构筑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五、拆迁工作流程
1.发布拆迁公告:在拆迁范围内张贴拆迁公告,告知拆迁范围、拆迁政策、补偿标准等相关事项。
2.征询被征迁居民意见:组织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征询被征迁居民对拆迁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5.服务支持:为被征迁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协助解决搬迁过程中的困难。
七、法律责任与监督
1.法律遵循: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2.责任追究:对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拆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本拆迁方案旨在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保障被征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福州市的城市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方应密切协作,共同为福州市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第2篇
福州拆迁方案
一、项目概述
为响应福州市城市发展战略,加快城市更新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福州市政府决定对特定区域实施拆迁改造。本方案旨在详尽规划拆迁流程,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同时保障被征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目标与原则
1.目标:完成拆迁范围内建筑物的拆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实现土地的平整与清理,为新的城市规划建设奠定基础。
3.房屋评估: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4.签订拆迁协议:与被征迁居民签订书面拆迁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搬迁时间等条款。
5.实施拆迁: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启动拆迁工作,确保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榕政综[1992]114号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榕政综[1992]114号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正文:----------------------------------------------------------------------------------------------------------------------------------------------------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1992年6月8日榕政综〔1992〕114号)一、本标准中的单价,系根据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及建安工程费用定额进行测算的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

上述单价中,仅含房屋本身土建工程及室内水电安装工程费,不计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价和打桩工程费。

二、根据本市目前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5等(见表一)。

补偿单价主要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

店面按补偿单价标准给予补偿,不计成新。

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别的依据。

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项换算。

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则另行计算。

三、房屋成新的评定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其他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

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依照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文件执行。

对我市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高度在2.4米以上,搁楼层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6米时,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五、安置房计价标准见表三,拆迁补助费标准见表四,层次调节系数见表五。

安置房总金额=安置房单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1+层次调节系数)六、房屋拆迁安置地段等级划分是在榕政〔1991〕15号文件规定的福州市六级土地等级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地块拆迁和住宅安置为主的特点,充分考虑各地段的公共设施、交通、商业网点等因素,以相邻道路为标志划归,形成自然地块的等级。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1]1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1]1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属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市级以上财政出资和跨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凡属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区级财政出资的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其他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各区房屋管理部门是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材料。

五、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摸底、调查结果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整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

(整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价格指导意见,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时参考指导。

一、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安置办法按榕政综[2006]161号《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本市目前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拆迁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1等(见表一)。

被拆除房屋原房建筑安装工程价格主要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

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

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位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项换算,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则另行计算。

其它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

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

三、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见表三)。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依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我市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计价标准(见表四),房屋拆迁层次调节系数(见表五)。

六、房屋拆迁实行异地安置的,应根据被拆迁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所在的土地区位等级,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应增加的安置面积幅度后,按规定上靠或上调标准房型安置。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3.25【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4年3月25日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监督与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经论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福州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福州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福州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侯政文﹙2010﹚1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上街投资区、福州(闽侯)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拆迁补偿单价根据我县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分为6类9等(见表一)。

补偿单价主要用于我县青口、尚干、祥谦、南通、南屿、荆溪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被拆迁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

在评估中,非主要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

如局部构件或装修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价换算,若实际房屋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另行计算。

其他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算。

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结合成新另行计算。

二、拆迁房屋成新率的评定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见表三)。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我县常见的在旧式木结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阁楼层与原房屋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拆迁安置方式、地点及安置房计价标准1、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2、产权调换安置点:具体以项目业主拆迁公告为准。

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有效证件作为计户依据。

被拆迁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也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福州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福州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福州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侯政文﹙2010﹚1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上街投资区、福州(闽侯)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拆迁补偿单价根据我县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分为6类9等(见表一)。

补偿单价主要用于我县青口、尚干、祥谦、南通、南屿、荆溪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被拆迁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

在评估中,非主要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

如局部构件或装修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价换算,若实际房屋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另行计算。

其他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算。

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结合成新另行计算。

二、拆迁房屋成新率的评定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见表三)。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我县常见的在旧式木结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阁楼层与原房屋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拆迁安置方式、地点及安置房计价标准1、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2、产权调换安置点:具体以项目业主拆迁公告为准。

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有效证件作为计户依据。

被拆迁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也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福州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是怎么规定的?

福州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是怎么规定的?

If you are not particularly lucky, please work har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福州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是怎么规定的?常见的在旧式木结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阁楼层与原房屋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近年来的福州各地随处可见拆迁痕迹,特别是地铁的建设,拆迁更是进行的风生水起。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没有做好拆迁补偿工作的话,容易造成各种纠纷,特别是财产纠纷的问题。

那么福州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就由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福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方案。

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我市常见的在旧式木结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阁楼层与原房屋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拆迁安置方式、地点及安置房计价标准1、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2、产权调换安置点:具体以项目业主拆迁公告为准。

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有效证件作为计户依据。

被拆迁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也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只能按一户认定进行补偿安置,但实行房屋安置的可分房型进行安置。

无证件的房屋折算后面积不足30㎡的,实行货币补偿。

对户口在本村、无其他住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第十四条第2点执行。

福州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与计算方法

福州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与计算方法

Don't worry about it all day, you will never know.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福州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与计算方法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产权置换3、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结合。

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福州市福建省的省会,是对外开放的沿海港口城市,福州的经济发展水平处于西部沿海城市中前列的。

因此福州的房价在近些年来增长迅速,政府的拆迁行为也有所增加,福州的市民也就越来越关注拆迁补偿的问题。

下面,的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福州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与计算方法。

一、房屋拆迁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结合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二、房屋拆迁补偿如何计算?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分为房屋补偿费和周转补偿费两种。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03政策:房屋征迁补偿不低于市场价1、征收补偿方案《办法》明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参考价;签约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计算方法;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及周转用房数量、地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办法;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福州市房屋征收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文件

福州市房屋征收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3〕100号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7日发布机构: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学习,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0日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一)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二)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该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三)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产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四)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住)户;(五)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

(整理)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整理)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一)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二)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该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三)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产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四)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住)户;(五)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

福州房屋征收补偿细则

福州房屋征收补偿细则

福州房屋征收补偿细那么1. 引言福州市是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房屋征收成为了一项必要的措施。

为了保障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福州市政府制定了?福州房屋征收补偿细那么?。

本文档将介绍该细那么的具体内容。

2. 征收范围与补偿对象2.1 征收范围福州市政府可以依法对符合征收条件的房屋进行征收,包括城市规划、城市更新、公共设施建设等情况下需要征收的房屋。

2.2 补偿对象征收补偿对象包括被征收的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合法权益人。

3.1 房屋补偿价格征收单位根据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制定的标准确定房屋的补偿价格。

3.2 临时安置费对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使用权人,征收单位将根据征收范围内的临时安置房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安置费用,用于其在征收期间的租房和生活费用。

3.3 迁居补助对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如果其购置新房屋的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征收单位将给予一定的迁居补助。

3.4 动迁奖励对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征收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动迁奖励,作为对其支持和配合征收工作的鼓励和奖励。

4.1 征收通知征收单位将以书面形式向被征收人发出征收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相关信息。

4.2 协商和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可以与征收单位进行协商,就补偿标准、补偿价格等问题进行讨论,并最终签订补偿协议。

4.3 补偿支付征收单位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补偿款项。

5. 争议解决如果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6. 监督和管理福州市政府将建立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的公平公正。

7. 结论福州房屋征收补偿细那么为福州市的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标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都应按照该细那么的规定执行,以实现补偿公平公正的目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一)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二)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该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三)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产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四)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住)户;(五)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

第三条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一)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第二章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用途、性质认定第五条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公房且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按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计租面积X 1.3计算;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 2.2米部分按100% 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二)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 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三层以内、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合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合予货币补偿。

(三)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四)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五)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300 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六)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第七条对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晰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年1月5 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进行补助。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一)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二)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三)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店面补偿款可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认定的营业性店面面积的3倍。

第三章房屋补偿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整体区位评估。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格及相关规定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第十条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X (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X成新率)。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一条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包括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旧房补偿和公摊补偿、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产权调换房屋的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平方米。

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 =实际安置的面积X安置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X(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X成新率+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第十二条就地安置是指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进行安置。

就近安置是指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在同一区域、同一土地地段等级内,或者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虽在不同区域、不同土地地段等级但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的最短直线距离小于等于3公里。

异地安置是指从区位等级高的地段安置到区位等级低的地段且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的最短直线距离大于3公里。

第十三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区位评估计价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产权面积的10%合予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

在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货币奖励时,应将公摊补偿面积与产权面积合并计第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被征收房屋旧房补偿单价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附件1)结合《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附件2)计算。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主要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与附件1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

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

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分与附件1所列特征不同,局部构件或装修可以按《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附件3)进行单项换算。

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附件1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或如有附件3以外的项目,补偿单价可依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适用的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也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