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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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甘水建管发〔2013〕204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3〕204号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酒泉市党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3年4月1日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水利项目以及市、县审批但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的水利项目。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参加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市场主体,应执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是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具体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流程

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流程

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流程以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流程为标题,我们来了解一下水利项目开工备案的具体流程。

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前,依法进行备案登记的手续。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介绍水利项目开工备案的流程。

一、备案申请阶段1.准备备案材料:申请单位需准备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2.填写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需填写备案申请表,并将备案材料一并提交给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二、备案审查阶段1.初步审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专家评审: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可能组织专家对备案材料进行评审,以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审查意见反馈: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备案材料的初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单位,要求其补充完善或修改相关内容。

三、备案批准阶段1.备案决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备案。

2.备案通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备案的有效期、备案编号等相关信息。

四、备案登记阶段1.备案登记:申请单位收到备案通知后,需按要求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2.备案证书颁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将颁发备案证书,确认该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3.备案公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将备案项目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了解。

需要注意的是,水利项目开工备案的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操作应根据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此外,备案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如项目开工超过备案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备案手续。

总结起来,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流程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审查、备案批准和备案登记四个阶段。

在每个阶段中,申请单位需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查、批准和登记等手续。

水利项目开工备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项目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保障水利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是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开工备案制度。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开工告知性备案手续,填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见附件)。

为规范填报和核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工作程序,加强工程开工后续的监管工作,依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要求,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前期审批已完成,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安排),建设监理、工程施工的招标合同已签订,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人员、设备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已到位并做好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责令工程监理单位发布工程开工令。

水利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上报《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备案表》。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中的工程名称应与概算批复的项目名称相一致。

建设地点填写工程建设的乡、镇、村等具体地名。

建设单位为批复的项目法人单位。

法人代表要与批复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明确的法人代表姓名一致。

工程代建(总承包)单位、设计、建设监理、施工企业等单位名称,要与投标书或合同(协议)的名称一致并写全称。

工程施工和监理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分标段填写单位名称,并简述各标段的建设内容。

概算批文要填写概算批复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开工时间和拟完工时间填报工程的开工、完工的具体时间。

建设内容要与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相一致。

第三条依据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监理控制、施工(设计)企业保证、政府监督”的原则,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要明确授理承担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单位(以下简称“授监单位”)。

项目法人与授监单位签订建设质量监督协议书。

我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行“属地分级负责制”:(1)区水利厅直属单位承担项目法人职责和水利厅明确指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授理承担监督任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常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常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质资料,欢迎下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备案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年月日申请人须如实填报以上各项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虚假填报须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办法(陕西省水利厅2004年7月28日陕水建发[2004]56号通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对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一)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三)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以中省投资为主的、且因其重要性明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所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核准、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二)招标实施方案的核准和执行情况;(三)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四)资格审查(预审或后审)的内容、程序和结果。

有无仍在处罚期内被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和在工程质量、廉正建设等方面已查实有严重劣迹、尚未处罚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在资格审查中有无歧视、排斥投标人的行为;(五)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邀请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资格;(六)核查招标文件;(七)招标工作的程序和时间安排;(八)开标的时间和程序,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情况,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九)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十)评标的程序及评标标准、方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21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21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标准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平安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效劳。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工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程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工程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除少数特别重大工程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工程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水利工程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水利工程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水利工程开工报告题记:我们经常会被问到某某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无办理的问题,很多都会说,那肯定办理了,要不怎么能开工建设呢!一段时间以来,单位的同事也在问我们的水利工程建设有无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当时也是似懂非懂,认为从字面上讲“施工许可证”是关于施工的,那肯定是施工单位办理的,建设单位哪里会办理施工许可证呢?但是事后回过神想一想,查一些资料,发现这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还真是建设单位的事,也就是说作为“业主”,必须要办这个才能开工!但是,水利工程由于自身的特点,办理的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文将详细阐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以及水利工程的相应规定。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房建工程等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归口管理的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专业部门归口管理的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制度是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对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其开工建设的法定制度。

建立施工许可制度,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开工符合必要条件,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盲目开工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国家财产的浪费,从而使建设工程在开工后能够顺利实施,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所辖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的数量、规模以及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2、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介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介绍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正文水利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个工作环节的先后顺序和步骤。

也称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其内容包括调查研究、河流(或地区)水利规划、项目确定、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

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中国规定,对拟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纳入国家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后才能开工。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两大阶段:工程开工前为前期工作阶段,包括河流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开工后到竣工验收为施工阶段,包括工程招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竣工验收等。

前期工作中根据工程规模大小不同,建筑物构成不同,作用不同和管理部门不同,建设程序的繁简亦不同,设计阶段的划分亦有所区别,各个阶段的审批程序也不同。

水利工程设计须遵循分阶段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原则进行。

设计阶段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对重要的大型水利工程,增加技术设计,为三个阶段。

对技术复杂的工程,还要编制技术专题报告。

对技术经济条件简单,方案明确的中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阶段。

对小型水利工程,则可进一步简化。

至于配套工程,如灌溉渠首、渠系重要的大型交叉建筑物应与主体工程一样,其他建筑物可予简化。

对前期工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按隶属关系一般由主管业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其中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和协作关系比较复杂的项目,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或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

中小型水利工程可由设计单位的上级审批。

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审查批准,可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基建计划,或作为计划的预备项目。

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江河流域规划根据国家制定水利建设的方针政策,地区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对水利建设的需求,提出某一河流治理开发的全面综合规划(见流域规划)。

可行性研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江河流域规划研究的基础上,选定建设项目,广泛收集有关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基本弄清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条件,提出项目建议书。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

云水安监〔2011〕19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州市水利(水务)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部第393号令)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就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和时限(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水利工程建设涉及拆除或者爆破的,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拆除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原则和权限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管理权限,备案实行“谁审批,谁受理”和依法及时的原则。

(一)由水利部审批开工报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及其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资料备案(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备案”),执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抄送省水利厅。

(二)由省水利厅审批开工报告的安全生产备案,报省水利厅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三)由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报告的安全生产备案,分别报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备案内容(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内容包括:1.项目概况;2.参建单位概况;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执证情况;4.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措施制定情况;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6.工程度汛方案、措施;7.其他有关事项。

(二)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资料备案,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或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3.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等。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及备案制度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及备案制度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及备案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水利设施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审批及备案制度。

二、审批程序1. 前期准备阶段(1)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并提交水利部门审查。

(2)初步设计方案审核通过后,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批要求进入施工设计阶段,编制施工设计方案。

(3)施工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设计单位提交水利部门审查。

2. 审批阶段(1)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2)水利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施工设计方案。

(3)若施工设计方案获批准,设计单位可准备开工报告。

3. 开工报告准备阶段(1)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编制水利工程开工报告。

(2)开工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工程概况、建设规模、计划进度、投资预算等内容。

(3)设计单位应将开工报告提交水利部门审批。

4. 开工报告审批阶段(1)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开工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2)水利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开工报告。

(3)若开工报告获批准,设计单位可开始水利工程的实际施工。

三、备案程序1. 施工开始后(1)水利工程开工后,设计单位应及时向水利部门报备,提交开工报告、施工图纸等相关文件。

(2)水利部门收到报备文件后,进行备案登记,确认水利工程已经正式开工,纳入监管范围。

2. 工程过程管理(1)水利部门定期对水利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进度正常,质量达标,安全有保障。

(2)如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水利部门可要求设计单位进行整改,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3)水利部门应每季度对水利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评估,定期通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四、结项程序1. 工程竣工后(1)水利工程竣工后,设计单位应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水利部门审查。

(2)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验收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办理事项清单.pdf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办理事项清单.pdf

10 重大规划、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11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12 在国家级、市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1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14 湿地公园占地审查
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
17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18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9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20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2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办理部门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 地震部门 气象部门 气象部门 林业部门 林业部门 林业部门 林业部门 交通部门 交通部门 交通部门 交通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办理事项清单
编号
事项名称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6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7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8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9 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办理事项清单
编号
事项名称
22 招标文件备案 23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4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审批 25 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26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技术审查

水利工程备案制度

水利工程备案制度

水利工程备案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备案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3. 水利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备案制度,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备案程序1. 水利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报告- 施工许可证- 其他依法必须提供的材料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备案意见书。

3. 建设单位在收到备案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三、备案条件1. 申请备案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水利工程建设规划。

2. 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科学合理,满足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等功能需求。

3.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工程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4. 项目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且来源合法。

5. 项目的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能够保证工程质量。

四、监督管理1.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照备案要求实施。

2. 对于违反备案制度的工程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工程或撤销备案。

3. 各参建方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

五、附则1. 本备案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公布最新文本。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完整版)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完整版)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年月日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安全监督编号:工程规模(流量、闸宽、工程名称立方米/秒/ 米(宽)挡墙长度等)结构层次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万元开竣工日期业主代表及电话安全争创目标监理及电话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职务姓名证书编号联系电话备注项目经理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示意图注:示意图应注明施工现场布置概况,在建工程与周边供电、供气线路的距离关系以及其他周边作业环境情况。

(可另附页)备案申请备案所需资料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申请资料2、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通知书3、吴江市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书4、施工单位与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5、工程施工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安监备案意见建设单位(签章):年月日监理单位(签章):年月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签章):年月日安监备案审查意见:审查人:年月日附件:吴江市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书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地点结构形式(闸、站、挡墙等)规模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开竣工日期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我们保证做到:一、确保下列人员到位,并各自承担起本项目施工的安全责任。

1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联系电话:2、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证号:联系电话:3、安全员:证号: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4 、监理工程师:二、认真履行安全责任(一) 、建设单位1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文件水建管〔2006〕144号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开工管理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

做好开工管理工作,对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由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通知所指开工是指水利工程经过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和场地平整等施工准备工作后的主体工程开工。

二、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开工审批单位在接到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批准文件中应对项目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予以明确。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权限如下:(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审批;(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水利部直接管理或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三)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一般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水利工程开工令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开工令管理办法

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水利工程决定开工的管理办法一、依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水利工程开工条件: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选定并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三、施工准备阶段审核签发开工令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2、项目已进行了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图纸会审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已落实。

3、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核;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组建完成,人员资格审查完成,主要人员到岗。

4、施工单位已建立相应的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项目部办公用房及民工宿舍已通过验收;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已经取得相关部门(水务、航道、管线等)的行政许可;并完成防汛责任书的签订。

7、完成项目质量安全的报监手续。

四、签发开工令的审批程序1、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递交开工申请2、监理机构审核施工单位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是否满足开工条件的意见。

3、建设单位签署审批意见,对满足开工条件的项目,授权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4、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五、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备项目开工事宜项目法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报备材料目录:项目开工的书面报告附件:1、项目法人设立文件2、项目初步设计批复3、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4、办理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回执证明备注:原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第四十四条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广东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制度

广东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制度

广东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广东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规范工程开工备案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水利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闸、排水工程、灌溉工程等。

三、备案程序1. 工程开工备案申请: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县级水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等。

2. 备案审核:县级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工程设计合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符合要求。

3. 备案批准:经审核合格后,县级水利部门出具备案意见,报省级水利部门批准,省级水利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最终审批。

4. 开工备案:省级水利部门审批通过后,工程建设单位可进行开工,并向县级水利部门备案工程开工时间。

四、备案内容工程开工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水利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纸等。

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保措施。

3. 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建设地质情况进行勘察,提出工程建设对策。

4. 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工程建设的时间节点和进度安排。

5. 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证明。

五、备案监督1.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工程建设,并保证工程质量。

2.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3. 相关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4. 如发现工程建设存在问题,应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相关水利部门。

六、备案效力1. 工程开工备案有效期自备案批准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向省级水利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2. 未经备案批准擅自开工的,相关水利部门应责令停工,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附件1. 工程开工备案申请表2. 工程开工备案审核意见书3. 工程开工备案批准文件八、其他1.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各级水利工程项目,各级水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什么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始施工、实施前,需要进行相关的备案手续。

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可靠、质量合格、环境友好,避免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引起不良影响。

开工备案工作内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开工备案申请书。

申请书中需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方案、施工单位名单、施工人员情况、环境保护措施和安全措施等。

2.汇总相关证明文件。

需要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证明文件,并提交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在开工前,需要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4.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和备案。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和备案,审核完成后,方可开始施工。

开工备案的重要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重大工程,施工期间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在开工前进行备案,可确保工程建设过程的科学、合法、有序进行,同时也为施工期间的安全保障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开工备案还有以下重要作用:1.保证施工合法合规:开工备案需要提供多种证明文件,需要按照相关法规、法律的要求进行申请。

证明文件的准备可以让建设单位更好地了解法律法规政策,确保施工过程是合法、规范、合规的。

2.保证环保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备案中,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可以有效减少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保证施工安全:开工备案需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和要求进行现场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控制,避免工程建设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

开工备案的申请流程1.编制开工备案申请书。

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方案、施工单位名单、施工人员情况等。

2.准备项目所需的证明文件,并提交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如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

3.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避免施工期间的安全事故发生。

水利工程施工备案

水利工程施工备案

水利工程施工备案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向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告并备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水利工程施工备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一、备案依据水利工程施工备案的依据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2020]258号)以及《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等法规文件。

二、备案主体备案主体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三、备案时间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四、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开工报告:详细描述工程开工的背景、目的、工程概况、施工计划等内容。

2. 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报告等。

3.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程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等。

4. 工程监理合同:如有监理单位的,需提供监理合同。

5. 施工合同:主体工程的开工会涉及到多个施工单位,需提供所有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6.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委托协议:如有委托监督单位的,需提供监督委托协议。

五、备案程序1.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备案材料,并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备案申请。

2. 项目主管单位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书面回复建设单位。

3. 建设单位收到备案回复后,即可开展主体工程施工。

4.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材料中的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施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总之,水利工程施工备案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备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完整版)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完整版)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年月日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安全监督编号:工程规模(流量、闸宽、工程名称立方米/秒/ 米(宽)挡墙长度等)结构层次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万元开竣工日期业主代表及电话安全争创目标监理及电话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职务姓名证书编号联系电话备注项目经理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示意图注:示意图应注明施工现场布置概况,在建工程与周边供电、供气线路的距离关系以及其他周边作业环境情况。

(可另附页)备案申请备案所需资料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申请资料2、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通知书3、吴江市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书4、施工单位与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5、工程施工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安监备案意见建设单位(签章):年月日监理单位(签章):年月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签章):年月日安监备案审查意见:审查人:年月日附件:吴江市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书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地点结构形式(闸、站、挡墙等)规模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开竣工日期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我们保证做到:一、确保下列人员到位,并各自承担起本项目施工的安全责任。

1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联系电话:2、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证号:联系电话:3、安全员:证号: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4 、监理工程师:二、认真履行安全责任(一) 、建设单位1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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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管理科(水资办)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水工程利用堤顶、坝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
其他权力事项流程图
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管理科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流程图


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管理科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事项流程图


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农水科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事项流程图


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农水股管理科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监督电话:取水计划下达事项流程图


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行政审批科(水资办)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开凿新井批准事项流程图


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行政审批科(水资办)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
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事项流程图


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行政审批科(水资办)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采矿排水登记事项流程图


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行政审批科(水资办)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其他权力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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