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政策解读-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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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理 温家宝
•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19号.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公布施行,1988 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doc同时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与以前规定的不同
一是扩大了适应范围,在原来国家 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之外特别 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 职工,包括女农民工。
对用人单位的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doc
❖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 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 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 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 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 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对用人单位的规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doc
❖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 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 、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 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 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生育待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doc
女 职 工 劳 动 保护特 别规定 政策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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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 实际案例 ★ 落户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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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政策解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 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四档,产假在12周以下,有7个国家或地区实行,占 5%,如巴拉圭为9周、塞舌尔为10周等。
❖ 另外,有18个国家对产假期限没有明确的记录,占13% 。
女职工生育待遇(二)
❖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 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 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 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 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 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 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与以前规定的不同
四是调整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这主要
是依据改革的监督管理体制的新变化和新修订的职 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的新调整,《特别规定 》对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做了相应 的调整和完善,规定了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有安监管理部门的各自职 责进行监督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与以前规定的不同
三是规范了产假待遇。主要的调整有三个
:一个是大家最关注的由90天延长到98天。第二个 是参照劳动部原来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通知标准, 将女职工流产产假纳入《特别规定》予以明确。明 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 产假。三是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生育或者是 流产期间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作出了 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 假期间的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出规定,明确 了支付途径。
立法目的
❖ 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 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doc
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 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doc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
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
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
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小资料:各国产假时间
小资料:各国产假时间
❖
wenku.baidu.com
根据《全球社会保障》对136个国家的产假期限进行的
对用人单位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doc
❖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 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 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 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 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 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 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与以前规定的不同
五是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规定了用
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开展相关培训,要遵循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 告知女职工,同时明确对用人单位违反的《特别规定 》行为处罚规定。此外,还增加了在劳动场所用人单 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以利于从源头 上防止对女职工的侵害。
统计,按照时间长短划分为4个档次:
❖ 第一档:产假12周,有39个国家实行,占29%,如印度 、埃及、阿根廷等;
❖ 第二档,产假在13-14周之间,有24个国家实行,占 18%,如爱尔兰、日本等;
❖ 第三档,产假在14周以上,有48个国家实行,占35%, 如法国为16-28周、捷克共和国为28周、芬兰为33周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与以前规定的不同
二是调整了禁忌劳动范围,一是将禁忌劳动
范围纳入的《特别规定》放在附录中加以列示,把 原来的90年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 定>由部办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二是从实际 出发对禁忌劳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一是加强了对 女职工孕期哺乳期保护,扩大了其禁忌从事的范围 ;二是与《劳动法》接轨,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的范 围。三是为促进妇女就业,缩小了经期禁忌劳动范 围,有利于女性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