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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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0.1 为规范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资料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工程资料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解释:本条阐述了《规程》的编制目的。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资料管理水平,结合我市资料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解释:本条规定了《规程》的适用范围,对适用的建筑工程范围和单位均做出了规定。参建单位还应包括提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商。2011年9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检测单位和图审机构的行为均做出了相应规定。
1.0.3 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解释:本条阐述了该《规程》与其它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本规程不能替代国家现行的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国家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本规程有明确规定时可按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术语
2.0.1 工程档案 ( Engineering Archives)
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资料。
2.0.2检验(试验)报告(Test report)
检测机构对产品的某些性能(未在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中要求)经过试验所得结果出具的证明文件。
2.0.3 检测报告(Inspection report
检测机构对产品的检测结果出具的判定文件。
2.0.4 型式检验报告(Type inspection report)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各项质量指标的全面检验,以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符合标准,是否达到全部设计质量要求。
2.0.5 见证取样送样(Witness sampling )
见证取样送样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
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解释:本章给出的5个术语是本规程有关章节所引用的。在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及国家材料试验标准等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
本规程的术语是从本规程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不一定是国际上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三、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解释:本条要求各参建单位形成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首先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等规定,如果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提出更严格要求时,还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3.1.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齐全,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不得伪造、抽撤和损毁。
解释:本条强调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严肃性,明确了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形成应与工程进度同步并反映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并对形成的资料做出了相应规定。
3.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采用本规程所附“津资”统一用表,需增加的表格应依据本规程统一归类。资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不得进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解释:本条强调了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形成应采用本《规程》中的统一表格进行记录、收集和整理,对于本《规程》未做规定的表格需要增加时也应依据规程的统一格式形成类似表格进行记录、归类、整理和汇总。
3.1.4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进场后验收及见证抽样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主要材料(产品)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按批检查记录,验收记录应包括实物检查情况和质量证明文件。实物检查数量应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标准的规定;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相关许可证件、商检证明、国家强制认证证书、计量设备检定证书等。
2、国家规定认证的产品应有认证的相关文件;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中文说明
书及性能检测报告;新材料、新产品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四新”推广证书。
3、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的复验和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试件,必须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现场抽样送样检验。试验项目组批及取样应符合本规程附录F 、G的规定。
解释:本条强调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时应掌握一个原则,就是建筑工程上用的各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应当来源合法,质量满足要求,现场注重对实物的检查验收,并与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对照核实。不同的来源有不同的材质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核实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生产厂家或供应单位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相关许可证件、商检证明、国家强制认证(如CCC)证书、计量设备检定证书等。涉及消防、电力、卫生、环保等有关产品,须经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应有相应的认可文件。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中文安装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生产厂家提供的认证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新材料、新产品进场验收时生产厂家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四新”推广证书、企业标准、性能检测报告、安装说明书等文件。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或监理单位同时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原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记录”〔津资K4-4〕表,验收合格后共同签字确认。并采用规定中“__材料汇总表”〔津资(K-2)〕对各种材料分别进行整理汇总。对设计有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等规定应进行复试的原材料及施工过程的检(试)验,其检验项目及抽样原则应按本规程附录F、G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复)验,检验报告内容齐全、结论应确切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施工单位同时承揽某一住宅小区中的若干结构类型基本相同的单位工程,并且统一组织材料进场、分别安装使用时,同一专业工种的材料可以共同整理汇总一套公用原材料控制资料。
3.1.5 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及批量,并有经办人签字。
解释:本条强调有关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抄件的管理要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检(试)验报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商检报告、中文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工程名称、批量、使用部位、进场时间,并有经办人签字。以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
3.1.6 施工过程中报监理审批的报验报审表、施工试验计划、施工日志等施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