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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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标 签】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文 号】贵州省人民政府16号令
【发文日期】1995-06-16
【实施时间】1995-06-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1995年6月16日省人民政府16号令发布,2010年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 纳税人必须按照《》、《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在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征收。

第四条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计算增值额扣除的具体比例为: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 (一)、(二)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住宅的划分界限: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为:
(一)普通标准住宅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
下 ;
(二)装饰标准:住宅公共走道及楼梯间墙面、顶棚刷涂料或抹灰,户内地坪为水泥地坪,墙面天棚抹灰刷白。

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均属其他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第六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价格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二)房地产评估价格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评估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评估费用,由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承担。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代征。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程序: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二)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按月或按季进行申报; (三)除保障性住房外,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按不低于取得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知识:
1.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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