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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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许可

1.概念:是公安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特征: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是授益性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3.公安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公开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

(四)便民、效率原则

(五)救济原则

(六)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原则

(七)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八)监督原则

4.现行主要公安行政许可的种类

(一)道路交通管理类公安许可

(二)治安类公安许可

(三)消防类公安许可

(四)出入境类公安许可

(五)计算机安全类公安许可

5.公安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

(2)受理: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按指印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

(1)审查:

1.核查;

2.专家评审;

3.听证;

(2)决定;

(三)监督检查

(1)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2)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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