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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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问题
的通知
【标 签】税收收入分享,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政发﹝2002﹞30号
【发文日期】2002-11-08
【实施时间】2002-11-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自2002年1月1日起,改革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
现就本市实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国发[2002]18号)精神,对纳入中央、市与区县分享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照属地原则实行中央分享60%,市级分享20%,区县分享20%。
二、按照上述分享比例对纳入中央、市与区县分享范围内企业计算出的区县企业所得税收入与2001年区县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差额,作为市级对区县返还或者区县上解基数。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具体分享范围和有关基数计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三、各区县政府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积极支持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工作。
市财政、税务及有关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相互配合,制订相关的配套政策,认真做好税收征管和金库管理工作,防止出现企业所得税征管脱节。
自2003年1月1日起,有关银行要严格按照中
央、市与区县6∶2∶2分享比例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及时准确上缴国库。
对新登记注册企业和中央下划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市税务部门要于每年2月底前做好上一年度上缴国库数额的统计工作,加强征收管理。
四、按照《通知》要求,中央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中央、市级与区县按上述比例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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