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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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使用年限

公安部颁布的《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GA 95-1995》中规定,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但是灭火器每年需要送到正规修理厂进行年检: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

e.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

f.手提式1211 灭火器——10 年;

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h.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

i.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

j.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k.推车式1211 灭火器——10 年;

l.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报废标志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 报废年、月;

c. 维修单位名称;

d. 检验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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