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安监局、各区(县)安监局、各市属开发区以及乡镇(街道)等经委托授权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列管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请并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第四条安监部门根据企业产品和生产原料的理化特性、安全管理难度、工艺危险性等要素,将列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等级分为红色、橙色、蓝色三个等级:

1、红色等级: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程度高、安全管理难度大,应作为重点监管目标。对红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2、橙色等级:为主要监督检查企业。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程度较高、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应作为主要监管目标。对橙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1—2次。

3、蓝色等级: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除红色、橙色等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一般监管目标。对蓝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安监部门可参照《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评定表(试行)》,对列管企业进行打分,根据企业得分情况,进行等级划分。企业等级随其安全生产状况变化每年考评调整一次,并向企业公布。对于列入红色等级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区(县)安监局不得委托开发区或街道进行安全监管。

第五条市安监局负责对辖区内各安监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市局列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过分类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依市局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化学工业园区分局负责。

第六条市安监局列管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各区(县)安监局按企业(生产场所)属地原则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市属开发区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经市安监局委托授权,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区(县)安监局可以委托授权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实施监督检查。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人员,其监督检查工作岗位责任制由所属区(县)安监局制定。

第八条安监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检查和企业现场安

全状况的抽查。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内容(附录1):

(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3)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备案的情况。

2、现场安全状况抽查内容(附录2):

(1)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应知应会情况;

(2)查验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检验情况;

(3)安全评价报告中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4)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包装的情况。

第九条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有:听取企业介绍;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台帐等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抽查。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第十条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

1、拟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每次检查前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

3、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记录》(附录1)逐项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对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时,检查人员或聘请的专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记录》(附录2)逐项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如有需要,应现场取证。

4、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有专家参与现场检查的,应请专家在检查记录上加签。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

5、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对被查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理。

6、每次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7、对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检查人员应在限期届满时进行复查,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附录3);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

8、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的企业或停止使用的设施,在事故隐患排除后,由企业向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附录3);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

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

第十一条对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罚则摘录》(附录4),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出具《责令改正指令书》(附录5);

(2)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应出具《强制措施决定书》(附录6);

(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等的,应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整顿结束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2、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案件移送情况登录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有关案件的卷宗应复印存档备查。

3、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安监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4、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拒绝或阻挠检查等其他特别情况的,应立即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或地方政府报告。发现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安监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如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仍不能解决的,应上报省安监部门作出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