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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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现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和休假时间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且未被扣发工资的,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当年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的,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天数。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达到《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13年7月参加工作的,到2014年6月底为满一年,从2014年7月起可享受年休假。

对当年1至11月底之间工作年限满10年、20年的情况,可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其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

如在当年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6.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和省级及以上职能主管部门规定组织的工作人员、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疗养)天数,不计入本人年休假天数。

兰州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实施办法.doc

兰州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实施办法.doc

2019兰州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兰州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兰人社发[2015]137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人事处(政治部、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月27日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权利,切实关心干部职工身心健康,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三条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休年休假,应休不休的年休假补贴不再发放。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号)有关规定精神,经XX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享受年休假的政策规定(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年不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满##年不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

(二)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年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调入(借调)人员和安置的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在机关实际工作不满#个月的,当年不安排年休假。

调入(借调)人员虽在机关实际工作满#个月,但已在原单位享受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年休假,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年休假。

(五)被有关机关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六)年度内请事假累计##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七)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八)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六、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九)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当年度(按自然年度)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的,可分段安排,但最多不超过三次,且不跨年度安排。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一)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不能安排享受年休假或不能休满天数的,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发标准为:每应休未休#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摘要本文将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

带薪年休假是保障员工休假权益的重要制度,它不仅有利于保持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增加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

本文将详细介绍带薪年休假的定义、申请条件、休假期限、时薪计算等内容,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条例。

1. 定义带薪年休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种全职员工福利制度,员工在具备一定的工龄要求后,享有一定的年假天数并按照工资标准计发薪酬。

2. 申请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岗工作满一定年限,通常为一年以上;•未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工作表现良好;•申请提前提交并得到批准。

3. 休假期限根据劳动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期限如下:•工龄不满三年的员工享受 5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工龄满三年不满十年的员工享受 10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工龄满十年以上的员工享受 15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

4. 假期时薪计算员工在休假期间,其带薪年休假工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在休假期间没有变化,则以员工的基本工资进行计算;•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在休假期间发生变化,则以发生变化前的基本工资为基准进行计算。

5. 申请流程员工在申请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提前向上级主管提交带薪年休假申请;2.等待上级主管审批,并在获得批准后安排休假时间;3.员工在休假期间需按上级安排进行休假,不能擅自延长或更改休假时间;4.休假结束后,员工需按时回到工作岗位。

6. 注意事项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员工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工作;•不得接受任何与工作相关的任务安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年休假,需提前通知上级主管并获得批准。

结论带薪年休假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重要福利制度,为员工提供了充足的休息时间,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同时,员工也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合理安排休假,以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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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二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二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一、引言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工作人员的工作与休息平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制度。

本文拟详细探讨该制度的规定和执行情况。

二、制度规定1. 带薪年休假的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一年及以上;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不良记录;个人扣除额度不超过年休假天数。

2.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年休假的天数应按照工作人员每个工作年限以及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若工作年限在1-10年之间,则每满1年增加1天年休假;若工作年限在11-20年之间,则每满2年增加1天年休假;若工作年限在21年及以上,则每满3年增加1天年休假;3. 年休假的使用时间工作人员可根据个人需要,自行选择年休假的使用时间,并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休假时间,确保正常工作的进行。

4. 年休假的福利待遇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按照正常工资的比例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以确保其正常的生活开支。

三、制度执行情况探讨1. 利与弊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该制度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增强员工对单位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其次,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助于缓解人员紧张的工作氛围,使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调整工作和生活的平衡,提高工作效率。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工作人员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同时,一些工作人员存在虚报休假天数的问题,损害了单位的利益。

2. 改进措施为了更好地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完善计算年休假天数的方法,做到合理公平地计算每个工作人员的休假天数;其次,加强对工作人员休假时间的监督,防止虚报休假天数的情况发生;最后,加大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工作人员对该制度的了解与认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年休假的计算1.按照国家规定,工作人员每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2.工作人员入职的第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3.从第二年开始,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工作年限逐年递增,具体计算方法如下:–2年(含)以下:5天–2-10年(含):10天–10年以上:15天四、年休假的安排与申请1.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安排管理。

2.工作人员需提前提交年休假申请,经上级审批后方可休假。

3.年休假可分为连续休假和分段休假,但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得影响工作任务完成。

4.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兼职、业务活动。

五、年休假的福利保障1.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得因休假而减少工资收入。

2.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发生因公受伤、患病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和支持。

六、年休假的监督和督促1.上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实施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下级单位进行督促。

2.工会组织可协助对年休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单位管理部门反映问题。

七、年休假的延期和补休1.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向单位提出年休假延期申请。

2.发生法定节假日或周末与年休假重叠的,应当视情况延长休假期限或安排补休。

八、年休假的记录和统计1.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记录制度,记录每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情况。

2.每年底,单位应当对全年年休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好年度年休假报告。

九、附则1.对于实施本办法中出现的争议情况,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与工会协商解决。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后续调整,应当重新公布。

以上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希望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确保员工权益和工作秩序的有序进行。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机关 精品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机关 精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机关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最新)

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最新)

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最新)事业单位年休假多少天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事业单位年休假的天数多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有多少天,需视情况而定:(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有5天年假;(2)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有10天年假;(3)连续工作已满20年的,可享有15天年假。

事业单位年休假规定20231、法律主观:事业单位年假的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累计工作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2、法律主观:2023年假规定:工龄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年国家带薪年假规定如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事业单位人员休假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公休假国家规定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1)【范本模板】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1)【范本模板】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人事部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而制定的带薪年休假办法,已于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即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 9 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 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休假实施办法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休假实施办法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家人事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息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察、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

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带薪年休假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之一。

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带薪年休假是什么?带薪年休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劳动者在一定的工作年限后,享有的一定天数的带薪休假权利。

它是保障劳动者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对劳动者高度认可和尊重的体现。

二、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1. 实行全员年休假制度。

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其带薪年休假权利。

2. 具体年休假天数。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年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年满20年及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休假期间,工作人员的薪水按原工资发放。

3. 年休假的安排。

年休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通过安排、审批等方式合理进行安排计划,并及时向员工发布通知。

4. 年休假的使用。

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年休假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对年休假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批准,确保员工的休假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年休假的落实。

带薪年休假是员工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确保员工的休假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拒绝或违反相关规定未执行年休假的,单位应当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带薪年休假的意义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既可以减轻职工的工作压力,更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其身心健康,提高员工对单位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同时,带薪年休假还可以培养职工的职业素养,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帮助员工更好地为国家事业、为人民服务。

四、总结带薪年休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员工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保障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权益,充分发挥带薪年休假的作用,积极营造一种和谐、理性、高效的工作氛围,为新时代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临夏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001]

临夏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001]

临夏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干部保健工作的意见》和州委组织部《关于认真落实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临夏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央、省、州有关规定,结合临夏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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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临夏市所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每年安排在岗工作人员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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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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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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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确因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八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甘肃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甘肃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甘肃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1.03•【字号】甘政发[1987]157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1987年11月3日甘政发〔1987〕157号)为了增强机关工作人员体质,保持旺盛精力,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满十年至二十年者,每年休假十五天;二十一年至三十年者,每年休假二十天;三十一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二十五天。

休假时间不能分期或跨年度累计使用。

三、凡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者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不再休假。

如当年休假后,又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下年度不再休假。

当年已安排疗养的人员,不再安排休假。

四、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和探亲假待遇。

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各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休假要作统筹安排。

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计划,并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

工作人员休假前需做好工作交接,避免中断或贻误工作。

六、实行国家机关工资福利待遇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的休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但已享受其它规定假期(如寒暑假等)的人员,不能再按本规定休假。

如其它假期少于本规定时间的,可以补足。

七、本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实行。

今后如国家有统一规定时,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规定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局负责制定补充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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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务例》、国家人事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己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

事业单位年休假是有多少天

事业单位年休假是有多少天

事业单位年休假是有多少天我国的很多的事业单位、企业的职工都是享受年休假的,那奶休假规定是有多少天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事业单位年休假的天数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事业单位年休假的天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事业单位年休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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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10年09月22日 16:28:57 来源:酒泉市肃州区西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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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以
下简称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务例》、国家人事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己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

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
资收入,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除工资收入中已包含的休假期间的日工资后,再按200%支付。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七、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以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为基数×12,再加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在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前,以当年12月份应发工资收入为基数×12,再加暂纳入绩效工资的部分;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以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 (含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为基数×12,再加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八、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
应修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九、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十一、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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