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奖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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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奖惩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〇一六年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内部管理,规范职工日常行为,建立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服务热情,工作积极向上的队伍,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本条例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院、科领导(科负责人)要率先垂范,言于律己,医院职工要从我做起,切实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院所有职工包括(返聘、聘用、借调和实习人员)。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全年出满勤者,医院在年终时给予员工本人一次性全勤奖
500元(包括未请休假)。
第五条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创新、改革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奖励200—500元。
第六条堵住医疗漏洞,避免医疗差错发生者,奖励200—500元。代表医院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比赛、竞赛,获得名次并第七条.为医院赢得荣誉者,奖励200—500元。
第八条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者,奖励200—500元。
第九条对主动参加突发事件、保护公共财产有显著功绩者,奖励200—500元。
第十条鼓励医务人员开展科研课题,撰写论文。
(1)担任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并获奖励者奖励5000元。
(2)担任完成省级科研课题并获奖励者奖励2000元。
(3)撰写著作出版成册并发行者奖励1000元。
(4)对被各类杂志录用的论文给第一作者一次性奖励,自治区级300元、国家级500元、国际级1000元。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一条本条例对违规违纪行为采取批评、处罚、连带责任管理办法。个人违纪行为除对当事人处罚外,其所在科室负责人也要承担连
带责任。
第十二条院领导按分管科室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对职工违纪处理包括教育批评、罚款、调离岗位、停职并且停发工资、培训及解除劳动关系。罚款应按相应条款处罚,如本条例细则未包含的由院(科)领导研究决定后执行。对职工停职,停发工资、培训及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应由院务会研究后提交院长办公
会决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如有违者,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分级处理。
一、发生差错受到的处罚:一般差错,一次扣罚责任人50元;严重差错,一次扣罚责任人100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有重大差错者,扣罚200-500元。差错年内累计三次者解除劳动关系。(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一般差错是指未给病人造成任何后果的差错;严重差错是指医疗过失已给病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的差错。)
二、发生医疗争议(事故)受到的处罚:
1、对于责任医疗纠纷(事故),无论等级高低,责任科室或个人承担100%,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于技术性医疗纠纷(事故),无论等级高低,院方均承担80%,
科室承担20%,原则上由科室自行处理(院方指导性赔付比例为:科室承担15%,直接责任人承担4%,间接责任人承担1%)。
3、对于混合医疗纠纷(事故),院方承担70%,科室承担30%,原则上由科室自行处理。(院方指导性赔付比例为:科室承担18%,直接责任人承担10%,间接责任人承担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00-500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罚款欺骗组织,弄虚作假,第十五条.元;给医院、科室造成损失者,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因医患纠纷而发生的赔偿费用金额由当事人、科室承担。第十七条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对同事恶意攻击、陷害、伪证制造事端者,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且2年内不得有评优、晋升资格。
第十八条将公物窃为已有,将医疗设备私自带至院外使用,扣罚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浪费医院资源,损坏公物、设备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者,扣罚200-1000元,并视情节由当事人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凡无故不参加院(科)统一组织的会议、业务学习及各项活动者;凡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停诊者(包括脱岗30分钟以上者),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一次罚款30元;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同时给予行政
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不能做到文明行医,有“生、冷、硬、顶、推”行
为者,与患者及家属发生争吵,罚款50元,责任在本院人员的罚款200元,年内累计同一人违反3次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患者的吃请,不得利用职权向
病人索要收取钱物。违者一经查实除退赔款物外并按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停职或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搭车开药或
搭车进行各种检查,不准截留和克扣患者药品,违者一经查实按发生额十倍扣罚。屡教不改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收现金、不准在票据上弄虚作假,凡违者一经查实扣发200-500元,情节严重者停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十五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假公济私,多收、少收或不收各种治疗、处置、检查费等,违者给予扣罚50元。或漏收费用的2-5倍
处罚。屡教不改者给予停职培训甚至解除劳动关系。(因医院发展大
局考虑经院领导批准而减免费用的人员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全院职工都要自觉维护医院的利益,做到爱院如家,不利于医院的话不说,不利于医院的事不做,严禁任何人故意诋毁医院的声誉,向患者及家属泄露有关信息,由此引发医疗纠纷或给医院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经济损失者扣罚200-1000元或当事人承担全部的
经济损失,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后果者,给予停职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