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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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员工奖惩条例

医院员工奖惩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

第三章惩罚

第一节职业道德

第二节劳动纪律

第三节工作效率

第四节财物管理

第五节医疗质量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服务满意度,奖励先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惩罚有规不循、明知故犯者。根据上级和医院有关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条奖惩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奖励和惩罚相结合,奖惩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日常工作由党委办公室牵头,各职能科室负责督查。未尽事宜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第五条本条例经医院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年终被评为各类先进的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条非职务因素无偿引进资金或投资项目或仪器,价值5万元。给予奖励5%,每增5万元按0.5%的递增比例类推。

第八条引进新技术、新方法为医院年增加创利达20万元以上.奖励主要完成者10000---20000元;50万元以上,奖励50000--100000元;100万元以上奖励200000元。

第九条参加医院派出的各级各类技术操作比赛或其它竞赛活动,取得前三名者,按不同级别予以奖励,省级及以上奖励3000---5000元.市级奖励1500----3000元,区级奖励500----1500元,院级奖励300—500元。

第十条见义勇为,避免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或减轻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打击犯罪,举报或抓获不法分子,给予奖励100-20000元。

第十一条维护医院声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给予表扬,并奖励100--10000元。对医院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取得显著成效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收受红包、回扣、贪污等违反职业纪律的行为,奖励查实额度的1—5倍。

第十三条对追缴恶意欠款予以适当奖励,一年以上的.按收回金额的10%奖励;二年以上的.按收回额的20%奖励;三年以上的,按收回金额的30%奖励。

第十四条罕见重危病人抢救成功;突发性灾害事故集体伤(病)抢救及在各种抢险救灾、传染病防治中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1000-10000元。

第十五条得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点名表扬的,奖励标准如下:

国家级1000---5000元

省级500---1000元

市级300----500元

第十六条对工作(职责范围外)中能及时发现、纠正缺陷。把缺陷的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者,给予奖励500一10000元。

第十七条对各级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具有国际,国内标准刊号)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正文小于1000字或简单的个案报道降一级别)

A级杂志5000元

B级杂志l000元

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对医院进行正面报道的,奖励500-1000元(专门人员除外) 。

第十八条对获得各级奖励的科研成果,依据获奖成果的等级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按最高奖奖励一次)。

省、部级科技进步

一等奖--- 100000元

二等奖---60000元

三等奖---30000元

市级科技进步

一等奖---20000元

二等奖---10000元

三等奖---5000元

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予以重奖。

第十九条对取得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资格者,按下列标准奖励:

Ⅰ类学分2000元

Ⅰ类学分1000元

第二十条年度被服务对象表扬最多的医生、护士,奖励2000元。

第二十一条临床和窗口科室全年无投诉及缺陷发生,科内每人奖励2000元。

第三章惩罚

第一节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医院党办和相关职能科室(医务科、质控科、护理部等)认定存在明显缺陷者,一次扣当事人1000元,扣科室质控分1分,服务方面被投诉二次(一年内),待岗6个月,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服务对象投诉最多的医生、护士,年度内一次扣1个月奖金,年度内二次及以上者.待岗3个月,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与服务对象争吵,不论什么情况,扣当事人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再予行政处理。

第二十五条被媒体热线投诉,或者被新闻媒体点名曝光,损害医院声誉,发现一起扣发当事人1000—-5000元,科室或组集体被媒体曝光,扣发科室月奖金20% ,科主任(护士长、主诊医师、组长)加扣1-3个月奖金;医院整体被曝光,院长、分管院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各扣1-3个月资金,情节严重者再予以行政处分,其他有损医院形象的言行,发现一次扣500-2000元。

第二十六条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对上级的指令性任务拒不执行或因消极而使工作完成的时

效性和质量受到影响.扣当事人1000元—30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予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贬低同事,抬高自已,并产生负面效应的,待岗一个月,引起病人投诉的,至少待岗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违反首问负责制,发现一次扣200元。造成病人投诉者,按医疗投诉缺陷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服务规范,发现一次扣100元。造成病人投诉者,按医疗投诉缺陷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凡检查发现医务人员开大处方、开不合理检查单,按同等金额的10%从奖金中扣除,造成病人不满者,按医疗投诉缺陷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索要或暗示收受红包,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除处以10-20倍罚款外,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在编员工降级使用。

第三十二条不得以职业谋取私利,个人收取药品、器械等“促销费”、“回扣”,经查实,除如数上交外,处以查实额度5—10倍的罚款,并作待岗处理。触犯有关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私自为患者手术、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私自行医,一经发现,一律作待岗3个月处理;把医院业务上能解决的病人介绍到外院就诊,发现一次扣1000元。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外出参加新药、医用材料推广会和参加药品义卖,义诊等活动者,每人扣200元。

第三十四条违反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者,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情节严重造成影响者,加扣1个月奖金。

第三十五条违反物价政策,不按规定收费,每发现一起罚款1000元。因乱收费引起的纠纷,作投诉处理。

第三十六条“搭车开药”,除承担药品费用外,扣发1个月奖金。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直接收取服务对象现金而不给有效凭证或占为已有,一经查实,不论金额多少,除退交全额费用外,处以收取金额的10倍罚款,在编员工待岗6个月,聘用人员则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不交费或少交费为熟人作各种诊疗、检查,发观一起处以双倍费用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开冒名顶替方(单)和假证明,损害病人利益,影响医院声誉,除退赔病人损失外,扣3—6个月奖金,触犯有关法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私自向病人推销各种药品,处以所销售药物价格10倍罚款,如触犯法规,另行处理。

第二节劳动纪律

第四十一条上班迟到、早退5分钟内(经批准核实,执行弹性上班的除外)扣100元,10分钟内扣200元,以此类推。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待岗处理,年累计迟到早退三次及以上者,待岗6个月。

第四十二条脱岗或查岗时在15分钟内,未能到位,发现一次扣20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待岗处理,旷工按聘用合同中有关条款执行。因脱岗造成不良后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专科门诊必须准时到位,因故未能按期门诊,又未告知有关部门,每起扣200元;第一台手术必须在上班后1小时内准时划刀,违者每次扣200元。

第四十四条不遵守岗位纪律,闲聊、嬉闹,夜间上班睡觉等,发现一次扣200元;诊疗场所及服务窗口高声谈笑、看各类书刊,发现一次扣500元。

第四十五条使用医院计算机玩电脑游戏,发现一起扣500元;违反计算机软件操作规程,导致医院计算机系统故障或引发医患纠纷的,发现一起扣1个月奖金。情节严重者,予待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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