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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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励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奖励行为

第四章奖励形式

第五章评选程序及权限

第六章附则

员工奖励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集团内部激励机制,强化集团价值观导向,弘扬正气、鼓励先进,依据XXXXXXX的有关思想、原则,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所有员工。

第三条员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价值观导向。

以集团要求和倡导的价值观为指引,引导和激励员工的行为符合集团的行为准则,成为践行集团价值观的典范。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

奖励须以行为事实为依据,并以相关制度为衡量标准。

(三)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

奖励可以以物质的形式体现,也可以以精神嘉奖的形式体现,也可以二者结合使用。但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四)即时奖励和定期奖励相结合。

即时奖励,是在员工应受奖励的行为发生后,及时对员工进行奖励,以体现奖励的时效性;定期奖励,是对某一时段内员工的总体工作绩效出色或表现突出所给予的奖励。即时奖励和定期奖励相结合,使奖励具有良好的激励性和感召力。

第三章奖励行为

第五条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将酌情予以奖励,具体的奖励形式按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一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事迹突出;

2.在完成工作任务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维护集团品牌形象,为公司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

4.获得外部荣誉,对提升集团和企业形象起到积极作用;

5.积极向企业提供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

6.坚持公司利益至上,揭发并制止各种危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7.为公司防止和挽救非本人责任而造成的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8.有重大发明创造,对公司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9.勤于学习、积极钻研,成为岗位能手或一专多能,并起到标杆作用;

10.乐于助人,关爱他人,受到高度赞扬;

11.具有全局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一贯积极主动支持和配合他人或他单位工作,表现突出;

12.在履行节约、控制成本方面事迹突出、成效显著;

13.“拾金不昧”次数较多或单次价值较高;

14.见义勇为,勇于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或不良现象做斗争;

15.集团认定其它应该给予奖励的事项。

第四章奖励形式

第六条按授予机构的不同,奖励分为集团级奖励和企业级奖励(集团总部奖励亦在此范畴);同一事由,获得集团级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第七条按奖励形式的不同,分别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形式。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荣誉称号和其他形式的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包括一次性奖金、加薪、晋级和其它形式的物质奖励。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给予通报表扬:

1.拾金不昧,3次以内或单次价值在1千元以内;

2.乐于助人,关爱他人,表现突出,受到同事和他人提名并属实;

3.工作绩效突出,在完成公司工作和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在履行节约、控制成本方面事迹突出,成效显著,月累计节约超2千元;

5.坚持公司利益至上,揭发并制止各种危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6.具有全局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一贯积极主动支持和配合他人或他单位工作,表现突出;

7.积极向企业提供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为企业节约资金或创造经济效益在1万元以内;

8.勤于学习、积极钻研,成为岗位能手或一专多能,起到带动作用;

9.获得镇区级外部荣誉,对提升集团和企业形象起到积极作用。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给予嘉奖:

1.拾金不昧,次数超过3次或单次价值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2.见义勇为,勇于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或不良现象做斗争,受到集团及企业领导好评,或受到镇区级表扬的;

3.为公司防止和挽救非本人责任而造成的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防止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内;

4.在履行节约、控制成本方面事迹突出、成效显著,为公司单次节省费用超过2千元,或月累计节省超1万元;

5.有重大发明创造,对公司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6.积极向企业提供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为企业节约资金或创造经济效益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7.勤于学习、积极钻研,成为岗位能手或一专多能,能起到企业标杆作用;

8.获得省市级外部荣誉,对提升集团和企业形象起到重要作用。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给予记功:

1.拾金不昧,单次价值在1万元以上;

2.见义勇为,勇于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或不良现象做斗争,受到省市级以上表扬的;

3.为公司防止和挽救非本人责任而造成的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防止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

4.积极向企业提供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为企业节约资金或创造经济效益在5万元以上;

5.有重大发明创造,对公司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的提升起到卓越贡献;

6.获得国家级荣誉外部荣誉,对提升集团和企业形象起到非常重要作用;

7.维护集团品牌形象,为公司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

(四)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者,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1.基本条件:

一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维护集团利益,忠诚于集团,事迹突出的。

2.相关要求:

(1)在其他专项方面表现突出,或获得过通报表扬至记功奖励的,根据情况可申报年度先进荣誉称号、单项荣誉称号;

(2)根据为集团服务时间长短及贡献情况,可视情况获得五年、十年、二十年贡献奖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可设置其它奖项。

(一)企业的长设性奖项设置、评选标准、奖励标准及形式,按行业进行统一;酒店的由酒管公司统一规范,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其他临时性的奖项设置,由企业制订,按行业报备(如酒店的临时性奖项设置,报酒管公司备案)。

第九条企业在实施奖励时,应遵照以下权限办理:

(一)一次性奖金或奖励物质价值在1千元以内,由企业自定,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1千元以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定,特殊情况由集团常务副总裁或总裁批准,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满足加薪条件的,按集团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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