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国际商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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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2.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3.透明度原则: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家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公布,使各成员国及贸易商熟悉。一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家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

4公平贸易原则:又称公平竞争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主要针对出口贸易而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成员和出口经营者都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特别强调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秩序。

5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为了保护关税作为惟一的保护手段,总协定一般地禁止数量限制。禁止数量限制原则考虑国际贸易的一些特殊情况和要求,规定了该原则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1)3种一般例外:为防止或缓和输出成员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措施,对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进口限制,为实施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须采取的措施;(2)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3)发展中国家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和建立特定工业可实施数量限制。

6.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而给予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是对WTO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该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允许发展中国家承诺较低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义务。例如,按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将降低34.3%,其中发达国家成员降低40.5%,而发展中国家成员只降低29.7%。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降至4%,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降至13%。

2.允许发展中国家适用更灵活的实施时间表,即有较长的过渡期。例如,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在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措施方面,发达国家的过渡期为5-6年,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一般为10年。

3.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例如,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开放过程中可以较为宽松地援引有关条款而暂缓或暂时中止履行某些义务。

4.发达国家成员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资金、技术援助和培训人力资本。例如,在海关措施、环境保护等方面,发达国家成员方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供资金、技术援助和人员培训。

5.发达国家成员方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特别优惠。如实施普惠制安排及其他单方面的优惠安排等。

中国入世之后贸易摩擦面临十大趋势:

1.关税壁垒:走向非关税措施

2.反倾销:大,小,长,高,恶

3.反补贴: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

4.保障措施:爆炸性增长

5.特保措施:遏制中国产品出口

6.TBT/SPS等绿色壁垒:出口头号拦路虎

7.SA8000等劳工标准:影响我国产品出口

8.动物福利道德壁垒:影响农产品出口

9.隐形贸易壁垒:措施层出不穷

10.知识产权壁垒:美国337调查

两反一保:“两反一保”即: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两反一保”是世贸组织允许的由成员方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产业免遭进口产品造成损害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政府行为,是一种法律制度。

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当局依法对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政府行为。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倾销构成有三个要件:

(1)A国已低于国内正常贸易价值向B国出口产品;

(2)该出口产品给B国同类产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B国同类产品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是因A国的低价进口造成的。

【附: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低价倾销之例外:

1、销售鲜活商品

这类商品主要是指农副产品,如蔬菜、瓜果、水产品、畜肉品等。因为这类产品具有保险期短、易变质、易腐烂、销售时间性强等特点,所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故意低于成本价销售鲜活商品,同样构成低价倾销。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饮料、营养品、药品、化妆品等。按照中国《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商品超过有效期限后是严禁销售的。积压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过于求、被新产品所替代等原因而长期滞销的产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或者积压的商品,往往是经营者不得已而为的降价行为,它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所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季节性降价

季节性商品是指那些市场需求随着季节变化而呈明显变动的商品,如服装、冷饮、电取暖炉等。一旦过了销售季节,其市场需求极少,还按原价销售,就难以售出。这既不利于企业资金的流动,也不利于资源的利用。如果采用降价销售,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甩卖,过季商品就能很快脱手,可以避免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有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负债累累,为了偿还债务而将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是一种不得已的处置措施。此外,企业基于客观原因而转产、歇业时,也需要尽快处理原有的设备、材料、商品等,在处理过程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是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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