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俄罗斯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及其限制因素改
俄罗斯民法典之合同编部分
第二分编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七章合同的概念及条件第420条合同的概念1、合同即是两人或者几人关于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的协议。
2、对合同适用本法典第9章规定的关于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的规定。
3、对因合同所生之债适用债法总论(第307~419条),但如果本章及本法典所含的有名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由两个当事人以上订立的合同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定,但如果其与该合同的多方特性相抵触的除外。
第421条合同自由1、公民和法人在订立合同上享有自由。
禁止强制订立合同,但本法典、其他法律规定有订立合同义务以及自愿接受的除外。
2、当事人可以订立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或者未规定的合同。
3、当事人可以订立含有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各种合同成分的合同(混合合同)。
对混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当事人的协议或合同的性质没有其他规定,则混合合同含有哪种合同成分,就相应地适用关于哪种合同的规则。
4、合同条款按当事人自愿决定,但规定必须含有相应条款的情况除外(第422条)。
当规范规定了合同条件,而该规范适用当事人协议无另外规定的情形(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用协议排除其适用或者约定有别于规范规定的条件。
在没有这样的协议时,合同条款由任意规范决定。
5、如果合同条件不能以双方协议或者任意规范确定,相应的合同条款由适用于当事人关系的交易惯例确定第422条合同与法律1、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时有效的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对当事人的义务规范(强制性规范)相符合。
2、如果在合同订立后通过了新的法律,与订立合同时所生效的法律所规定的对当事人的不同义务,—合同所订立的条款依然有效,但新法律规定效力及于在其前订立的合同的除外。
第423 条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1、根据合同一方因履行自己的债务而应当得到付款或者其他相对的给付时,为有偿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根据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为给付而不从对方得到支付或者对应给付的合同。
3、如果法律、其他法律文件、合同的内容或者性质无其他规定,合同视为有偿。
俄罗斯新自由主 义价值观政策
俄罗斯新自由主义价值观政策新自由主义是一种经济和政治理念,强调市场自由化、私有化、减少政府干预等原则。
在俄罗斯的发展历程中,新自由主义价值观政策也曾产生过一定的影响。
在苏联解体后的初期,俄罗斯试图通过引入新自由主义的理念和政策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转型。
这一时期,俄罗斯大规模地推进私有化进程,放开市场管制,希望能够快速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
然而,这种激进的改革方式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
大规模的私有化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许多优质资产被少数寡头所掌控。
这些寡头在获取巨大财富的同时,并没有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相反,他们往往通过操纵市场、与政府勾结等手段获取更多的利益,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市场的无序和混乱。
在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调控机制的情况下,经济陷入了严重的危机。
通货膨胀居高不下,企业大量倒闭,失业率飙升,普通民众的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新自由主义价值观政策在社会领域也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强调个人主义和自由竞争,导致社会的贫富差距迅速扩大,社会公平正义受到严重挑战。
弱势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社会保障体系遭到严重削弱,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大幅下降。
然而,俄罗斯在经历了新自由主义政策带来的痛苦和挫折后,也逐渐意识到了其中的问题,并开始进行调整和改革。
政府加强了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加大了对关键产业和领域的支持和投入。
同时,通过打击寡头势力,重新收回了部分重要的经济资源和控制权。
在社会政策方面,政府也逐渐加大了对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的投入,努力提高普通民众的生活水平,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俄罗斯的新自由主义价值观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遭遇了诸多问题和挑战。
这一经历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能盲目地照搬某种理论或模式,而应该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政策和策略。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引言合同自由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允许个人和组织自主地订立契约来实现其合法利益。
然而,尽管契约自由的原则得到广泛认可,但现实中仍然必须对契约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石,它允许合约当事人自主决定契约的内容和条件。
这种自由性允许当事人在平等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并为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机制。
契约自由的原则也为经济活动提供了灵活性和创新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尽管契约自由的原则重要且有益,但也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
以下是一些合同法中常见的对契约自由的限制:1. 法律禁止的合同合同法律禁止了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或者规定了一些合同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有效合同。
例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合同法禁止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如果合同违反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法律的规定。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2. 不平等的合同关系合同法对不平等的合同关系进行限制,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力关系通常不平衡。
为了减轻雇员的压力,合同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等保护性措施,以保障雇员的基本权益。
合同自由原则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特定合同可能会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限制。
例如,合同中的排他性条款可能会限制市场竞争,合同中包含的不正当条款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合同法律对此类合同约定进行限制,以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4. 无效或不具约束力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合同的无效或不具约束力。
例如,合同可能因为某一当事人的错误、欺诈或强迫等原因而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合同类型,其中一方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如消费者合同。
契约自由与合同法的平衡尽管存在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但法律仍力求在保护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的同时维护契约自由的原则。
俄罗斯有什么法律要注意
俄罗斯有什么法律要注意俄罗斯作为一个拥有丰富历史和独特文化的国家,具有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定,适用于公民和外国人。
以下是一些在俄罗斯需要注意的法律和规定:1. 宪法:俄罗斯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需要注意的是,宪法规定了国家体制和权力分配。
2. 私人财产权:俄罗斯法律承认和保护私人财产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可以在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实施征用,但必须提供公正补偿。
3. 劳动法:俄罗斯劳动法规定了雇佣关系、工资支付、工时和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假和工资支付有具体的要求,雇主必须遵守相应法规。
4. 驾驶规定:在俄罗斯开车需要遵守相关的交通法规。
驾驶者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遵守限速规定和交通标志,严禁酒后驾驶等。
此外,在俄罗斯驾驶时需要携带车辆证件和保险文件。
5. 签证和移民法:外国公民在俄罗斯逗留超过7天,需要申请签证。
签证类型包括工作签证、学生签证、商务签证等。
此外,外国公民在俄罗斯工作需要获得劳动许可证。
违反移民法规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驱逐出境。
6. 反腐败法:俄罗斯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律,旨在打击行贿、贪污和滥用职权等行为。
这些法律尤其针对公职人员,违反者将受到惩罚。
7. 言论限制:尽管俄罗斯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政府对媒体和互联网内容有一定控制。
一些言论被认为是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或对国家利益有威胁的言论将受到监管。
8. LGBT+权益:俄罗斯法律对LGBT+权益的保护较为有限。
宣传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内容在俄罗斯被认为是违法的,这可能导致限制、困扰和歧视。
9. 宗教自由:俄罗斯宪法确保宗教自由。
但在一些情况下,政府对邪教或激进宗教团体采取限制措施。
总而言之,在俄罗斯,公民和外国人都需要遵守宪法以及各种法律和规定。
在与政府、劳动关系、驾驶、签证和移民、言论自由、LGBT+权益和宗教自由等方面,应当了解相关法律和规定,以避免违法行为并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中的契约自由和约束力的平衡原则
法律中的契约自由和约束力的平衡原则在法律领域中,契约自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意愿达成协议并约定合同条款的权利。
契约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商业交易、雇佣关系、房地产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契约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中还存在着约束力的平衡原则。
一、契约自由的意义契约自由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之一,它成为经济交易和商业活动的基础。
契约自由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权:契约自由赋予当事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和条款的自主权,使得商务交易能够灵活自主地进行。
2. 相互平等:契约自由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协商和签订合同过程中保持平等地位,确保交易过程公平合理。
3. 经济发展:契约自由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激发经济主体活力,并推动资源的高效配置。
二、约束力的平衡原则尽管契约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它并不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意违背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约束力的平衡原则作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保障了合同的具体执行和合法性。
1. 公共利益:约束力的平衡原则认可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当合同的执行对公共整体利益有不利影响时,法律有权限制合同自由。
2. 平等交易:约束力的平衡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保持平等地位,不能利用自身优势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 法律约束:契约自由的行使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约和处罚。
三、契约自由和约束力的平衡契约自由和约束力的平衡是为了维护公平、诚信和可预测的市场秩序。
在实践中,法律和司法机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平衡契约自由和约束力。
1. 合同的公平性:法律规定了合同中的公平原则,禁止不合理、不公平的合同条款,确保当事人在签约时得到平等的保护。
2. 纠纷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采用法律和法院等司法机关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正的调解和判决。
3. 立法监管:国家对于重要的领域和行业进行立法监管,以保护市场秩序、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摘要】契约自由原则是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 世纪末,资本世界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个人本位思想为基础的契约自由原则,由于自身缺陷的限制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已成为必要。
本文分析了限制契约自由的必要性及其解决的途径。
【关键词】契约自由限制必要性途径十九世纪是古典契约理论的鼎盛时期,契约自由作为神圣原则被推崇。
在当时的德国,契约自由作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而且法学家都认为以自由观念建立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最为公正,于社会也最为有利[1]。
而且契约自由原则作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的发展。
然而19世纪中期以后,出现的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劳资对立、贫富悬殊等,均与三大原则有关。
于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逐步加强,其中法律的中心观念也逐渐由个人移向社会。
法律上的自由主义为逐渐增长的国家干预主义所代替。
因此民法思想开始由极端重视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并对三大原则有所修正,而作为调整经济基础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手段的契约,也不可能逃避这种变化,契约自由原则也由此开始在各方面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一、限制契约自由的必要性我认为法律人应该追求的是各方利益的均衡,而绝对契约原则损害了相当大一部分群体的利益,所以对该原则进行约束和改进是必须的。
博登海默就曾说过:“任何自由都容易被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种限制,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
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
”这句话深刻的指出了滥用自由的危害。
在这里我分别从经济视角和政治视角分析为什么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是必要而且是迫切的。
(一)从经济视角分析在19 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垄断逐渐取代自由竞争在经济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并使得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人们之间的实力不均衡日益明显。
契约法中的合同解释的自由原则解析
契约法中的合同解释的自由原则解析契约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个人和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契约法中,合同解释的自由原则被广泛应用,它为当事人提供了自主解释合同条款的权利。
本文将对契约法中的合同解释的自由原则进行深入解析,并通过一个案例加以说明。
合同解释的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的解释权归属于当事人自身,法院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契约精神的基本原则。
在契约法中,合同解释的自由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文字解释: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文字表述进行解释。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其表述应当准确明确。
法院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首先参考合同的文字表述进行解释。
2. 当事人意图:合同的解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图。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有一定的意图和目的。
法院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尽量还原当事人的意图,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解释结果。
3. 习惯解释:合同解释还可以参考当地的商业习惯。
商业习惯是商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惯例,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当合同条款在文字解释和当事人意图解释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参考当地的商业习惯进行解释。
4. 合理解释:合同解释应当合理。
合理解释是指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目的进行合理解释。
法院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达到公平公正的解释结果。
为了更好地理解契约法中的合同解释的自由原则,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1000台电视机,单价为1000元。
在交付电视机后,B公司发现其中20台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A公司退还相关费用。
A公司认为合同中并未约定退款事项,拒绝退款。
在这个案例中,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退款事项,因此需要根据合同解释的自由原则来解决争议。
首先,法院应当参考合同的文字表述,即合同中并未约定退款事项。
中俄民事法律中几个问题的比较研究
中俄民事法律中几个问题的比较研究2016-03-28 09:50:06 来源:7天论文网作者: 【大中小】浏览:1次评论:0条摘要:本文首先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中国《民法通则》的框架结构进行了对比,其次对中俄在民事立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异同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对监护人的类别和义务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中俄;民法通则;民法典;立法对比一、中国《民法通则》和俄罗斯《民法典》框架的对比中国《民法通则》、俄罗斯联邦《民法法典》分别是中俄两国民法最基础的来源。
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规定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准则是俄罗斯民事立法的核心法令。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由四部分组成。
其中,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二节参与到民法调整关系中的主体第三节民事权利的客体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组织的会议决议,代理第五节期限,诉讼时效第二章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第十三节一般规定第十四节财产所有权的取得第十五节财产所有权的终止第十六节共有财产第十七节土地产权和其他土地物权第十八节住房产权和其他住房物权第十九节经营权和管理权第二十节保护财产权和其他物权第三章债权概论第二十一节债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二节义务的履行第二十三节保证义务的履行第二十四节债权的转让第二十五节违约责任第二十六节义务的终止第二十七节合同的概念和条件第二十八节合同的签订第二十九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部分是针对一些类型合同的规定,其中包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部分是有关继承权的规定和国际私法条例。
第四部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框架如下: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一般规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实施产权;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对中国《民法通则》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结构内容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俄罗斯联邦的《民法典》较中国《民法通则》涵盖的内容更广泛,更具体,而中国的《民法通则》中只对民事立法最基本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契约自由与限制
契约自由与限制徐步林【摘要】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在特殊情况下,通过立法和司法审判活动对其进行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对契约自由构成限制。
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可划分为绝对限制和相对限制。
对不同类型的限制,各有对应的司法干预方式。
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应当合法、合理和必要,应以实现契约自由和公平正义的平衡为目的。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is a basic principle in the Contract Law.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restriction on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would be made by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In consideration of justice,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s a requirement for performance of contract,but not an intervention of freedom of contract.The restric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types,absolute restriction and relative restriction.Methods of judicial intervention of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should correspond to the type of restriction.The restriction on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must be legal,reasonable and necessary,and its final care is to find a balance between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and the justice.【期刊名称】《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26)003【总页数】4页(P51-54)【关键词】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契约限制【作者】徐步林【作者单位】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4500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04关于私法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很多学者都倾向于在罗马法中找到其形成的渊源和发展的轨迹。
浅析契约自由在国际法中的限制
浅析契约自由在国际法中的限制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契约自由在国际法中的限制,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契约自由的含义与限制(一)契约自由的含义契约自由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是罗马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契约自由建立在商品生产者从事商品交换的平等地位的需求之上,以意思自由和形式自由为核心。
契约自由原则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正式确立,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一般包括四个方面: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订立契约内容的自由,以何种方式订立契约的自由。
(二)契约自由的限制任何自由都必须是有限的自由,否则只能损害社会和个人的利益。
契约自由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是一种无边界的放任的自由。
总结概括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有关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条款,契约自由的限制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约契具有相对性。
在缔结契约时,一般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设立义务,不能为第三人设立义务。
在契约的效力上,一般情况下契约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给予第三人权利和义务。
法国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任何人一般得以其本人的名义为其本人承担义务,订立契约。
2.契约自由不得违反强行法。
德国民法典第134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者,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当然,法国民法典也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双方合意排除法律适用。
3.契约的效力必须服从于社会本位。
原则上,契约只有在双方的合意下才能生效并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且只有双方同意或者法律上的原因才可以撤销。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对缔结契约的人有相当于法律之效力。
此种契约,只有经各方当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允许的原因才能撤销。
但是如果根据诚实信用、交易习惯等社会本位的理念,也可能导致契约的生效和无效。
比如,可期待利益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
4.契约自由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法国民法典第6条: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之法律。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法律行为违反善良风俗的无效。
探讨我国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与限制
探讨我国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与限制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法理之一。
在合同法中,契约自由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下,经过协商一致可以自由订立合同,并且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利益以及交易环境来制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契约自由原则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了保障交易自由和交易平等的作用,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
然而,契约自由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限制。
在我国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和规范,以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这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另有规定的限制。
在我国合同法中,存在一些与契约自由原则相冲突或需要保护的特定领域,法律对其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例如,刑法、民法、劳动合同法等对于合同内容、合同对象、合同行为等方面存在特定的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发挥权利。
二、公序良俗的限制。
契约自由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一些道德和伦理标准对契约自由进行了限制,例如,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如赌博合同、妨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合同等。
三、不平等条款的限制。
契约自由需要建立在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上。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其结构优势、知识优势等不平等的地位,对另一方进行不公平的约束或剥夺对方的权利,以保护相对弱势当事人的利益。
四、行政管理的限制。
由于行政管理需要对市场活动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因此,合同法中存在一系列受到行政管理的限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些限制的存在,有助于确保契约自由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健康的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践中,契约自由原则和限制之间的平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一方面,过度束缚契约自由可能会阻碍市场发展,限制交易双方的创造力和灵活性;另一方面,过度放任契约自由可能导致不公平的合同关系和市场失序。
中的契约自由自由原则的意义和限制
中的契约自由自由原则的意义和限制在谈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意义和限制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契约自由原则的定义和基本内涵。
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平等地位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自由意志进行契约订立,作为一种法律原则,它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本文将从契约自由原则的意义和优势、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契约自由原则的意义和优势契约自由原则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和优势。
1. 个人和经济自由:契约自由原则保障了个人和经济主体的自由意志,使其能够按照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意愿参与契约活动,自由选择契约对象,并在合同中约定适合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2. 经济效率和市场竞争:契约自由原则有助于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和市场竞争。
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市场主体可以进行自由的交易和协商,从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价格的形成,推动经济的发展。
3. 公平和公正:契约自由原则确保了合同各方的平等地位,使得契约过程和结果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
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契约,既尊重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也增强了法律和契约的合法性和约束力。
二、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尽管契约自由原则有重要的意义和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约束,以保护弱势方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 法律限制:契约自由并不意味着契约各方可以约定任何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内容。
法律对契约自由行使设置了一系列限制,例如限制合同的目的和内容、禁止犯罪行为的契约等,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公共政策考虑: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公共政策的限制。
当契约行为违反公众利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时,法律会对其进行限制或无效化。
3. 弱势方保护:契约自由原则并不适用于保护弱势方利益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对契约自由行使进行限制,以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租户等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契约自由原则的应用和具体案例契约自由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下面将介绍几个具体案例。
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公益事业
社会生活中的契约自由鼓励公民 参与公益事业,通过捐赠、志愿 服务等方式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
配置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私人服务
社会生活中的契约自由还包括公 民在私人服务领域的自由选择权 ,如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
利。
政治生活中的契约自由
言论自由
01
政治生活中的契约自由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言论表达、
维护公平竞争
通过限制契约自由,可以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公平 竞争秩序。
保护弱势群体
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一方,需要通过限制契约自由来保护其 合法权益,防止受到不公平待遇。
平衡的路径选择
法律规范明确规定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合理界定契约自由的 边界,确保限制合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司法审判实践
济效率。
交易公平
经济生活中的契约自由要求交易双 方在信息对称、地位平等、权利义 务对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交易。
合同自由
经济生活中的契约自由包括缔约自 由、内容自由和形式自由,是实现 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和优化资源配置 的重要保障。
社会生活中的契约自由
自治管理
社会生活中的契约自由体现在公 民自愿参与自治管理,通过制定 和遵守规章制度来实现自我约束
通过司法审判实践,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进行灵活 把握和平衡,确保限制不致过度影响契约自由。
行政监管适度介入
通过行政监管适度介入,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平 竞争等领域的契约自由进行合理监管和平衡。
契约自由的未来展望
完善法律规范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使契约自由的边界更加明确和合理。
加强司法审判
加强司法审判力度,确保契约自由的平衡和正当性。
探讨我国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与限制
探讨我国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与限制一、引言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经济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自主性和平等性。
然而,绝对的契约自由也可能导致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产生,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
因此,在合同法中,契约自由原则并非绝对,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合同法中契约自由原则的内涵、价值以及限制,以期对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二、契约自由原则的内涵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何种内容的合同以及选择何种形式的合同。
这一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和平等性,是合同法中的基石。
具体而言,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订约自由: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不受外界强制或干涉。
2. 选择相对人自由:当事人有权选择与自己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即有权选择交易伙伴。
3. 内容自由: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等。
4. 形式自由: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即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三、契约自由原则的价值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自由原则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2. 维护公平正义:契约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和自主性,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的交易秩序。
3. 提高交易效率:契约自由原则使当事人能够迅速、便捷地达成交易,提高交易效率。
四、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虽然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但绝对的契约自由可能导致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产生,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
因此,在合同法中,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限制:法律法规对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俄罗斯民法典 基本原则
俄罗斯民法典基本原则一、引言俄罗斯民法典是俄罗斯联邦的一部基本民事法律文件,对全国范围内的民事行为、权益和责任规定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其核心,它为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提供了指导。
本文将深入探讨俄罗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性 2. 平等原则 3. 自由原则 4. 善意原则二、合法性合法性是俄罗斯民法典所倡导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法性要求民事行为和权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
合法性原则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在俄罗斯民法典中,合法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成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
合同一旦经过双方自愿达成,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合法。
合同不能违反法律禁止的行为,如非法交易和与公序良俗相悖的活动。
3. 债务人的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债务人有义务遵守合同条款,并按时履行支付义务。
4. 诉讼程序必须合法。
诉讼的发起和进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庭的判决必须基于合法证据和合理的程序。
三、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俄罗斯民法典所倡导的核心原则之一。
平等原则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平等原则在俄罗斯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1. 个人或法人在与他人进行民事交往时,应平等对待对方,不因对方的种族、国籍、宗教、性别等身份特征而给予特殊待遇或歧视。
2. 个人或法人的民事权益在法律和法律程序上应受到平等的保护。
任何一方都有权利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并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四、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俄罗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之一。
自由原则要求个人和法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由,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和权益。
在俄罗斯民法典中,自由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和法人在合同订立时享有自由意志,可以自主协商约定合同条款。
2. 个人和法人在选择交易对方时享有自由,可以自由选择与其交往的合作方。
现代俄罗斯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及其限制因素改
现代俄罗斯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及其限制因素改现代俄罗斯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及其限制因素刘阳РЕФЕРАТПо мере распадения СССР и независимост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российская плановая экономика переходила к рыночной экономике. В то же время, Особенно в переходный период России в концепциях、теориях и системе по гражданским правам произошли кардинальные изменения. Россия отказывается от старой устаревшей концепции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права, устанавливается система частного права, которая способствует развитию новой эры. В Китае есть сходство во многих правовых аспектах с Россией. Я считаю, чтонеобходимо пытаться понимать и углубленно исследовать е? конкретные системы в гражданском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ном и гражданском правом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и, а также теории、концепции и системы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права. Я думаю, что это будет играть большую роль взаимствовании для кодификации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Китая. Ав этой диссертации я неглубоко исследовала процессы развития ифакторы ограничения свободного принципа договора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системе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права. Хочу сыграть роль доусовершенствования договорного права Китая.Ключевые слова:свобода договора ГражданскийКодекс РФдоговорфакторы ограничения摘要随着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俄罗斯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
俄罗斯的合同基本条件
俄罗斯的合同基本条件
俄罗斯的合同基本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能力,即能够自主决策并
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合同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
3.合同内容和条件:合同的内容和条件必须明确、具体,并符合俄
罗斯法律的规定。
4.合同的形式:书面合同更具可靠性和法律约束力。
5.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的订立是自愿的,需要当事人通过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一般需要合同的书面形式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
6.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
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7.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
行的义务履行。
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符合俄罗斯法律的规定。
8.争议解决方式: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端。
这些条件为俄罗斯的合同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和具体法律法规有所差异。
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
咨询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初论(范中超)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初论范中超上传时间:2001-7-20摘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但在国家的不法行为造成国民财产性损害时,也应依民法规则处理。
这是一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但对商人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它的体系与结构安排考虑了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及民商事活动中“动”与“静”的关系。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宣告了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合同自由,但也有所限制。
它也确立了其他民法渊源的地位,并试图解决由于各种法律渊源的效力、地位及其具体规定之间的不统一所可能带来的混乱。
这部民法典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院扮演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独立的角色。
关键词:社会关系体系自由限制法律渊源自由裁量权On the Civil Code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Fan ZhongchaoAbstract: The Russian Civil Code regulate the property relations and relations with respect to personal nonproperty relations which are based on the equality of their participants. But property consequences of unlawful actions of the state with respect to its citizens and organizations should also be considered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civil legislation. The Civil Code also regulates entrepreneurial relations with a number of special norms for those who engage in entrepreneurial activities. It is constructed by concerning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particular and the general and the relationship of dynamics and statics of civil commercial activities. The Civil Code proclaims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with a few limits. It prescribes other sources of civil law and attempts to solve the confusion that may arise. It permits judges to have more discretion and grants the court a more active and independent role in the application of its norms.Key Words: Social relations System Freedom Limit Legal source Discretion民法或民法典中的“民”字来源于“市民”一词[1]。
俄罗斯新自由主义价值观政策
俄罗斯新自由主义价值观政策俄罗斯新自由主义价值观政策之初探一、新自由主义于俄之兴衰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踏上经济转型之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顺势引入。
20世纪90年代初,其以“休克疗法”为主要实践形式,涵盖价格自由化、私有化及稳定化政策。
价格自由化使物价飞涨,私有化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金融工业寡头趁势崛起,民众储蓄毁于超级通货膨胀。
经济自由化虽旨在构建自由竞争市场,却引发经济混乱衰退。
此阶段,新自由主义在俄可谓盛极一时,然其带来的却是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加剧、社会贫困化与不平等恶化。
1992 - 1999年,居民实际货币收入大幅下降,贫困人口剧增,经济陷入非效率制度均衡,政府被寡头左右,国家经济由垄断转为寡头垄断。
普京2000年执政后,情况发生转变。
他强调俄罗斯为“社会市场经济国家”,以保障民众尊严生活为经济发展目的,这表明俄罗斯政府与社会对新自由主义的摒弃。
此后,俄罗斯经济政策向“第三条道路”靠拢,即不再回归计划经济体制,亦不再照搬西方激进模式,而是探索契合自身国情的改革路径,将市场经济与民主原则同俄罗斯现实有机融合。
二、俄传统价值观之坚守俄罗斯传统价值观内涵丰富。
家庭观念深入人心,家庭和睦稳定是民众重要支撑,亲情友情备受珍视。
东正教信仰给予民众力量,爱国主义情怀浓烈,民众以国家民族为荣,愿为国家利益荣誉拼搏。
尊重长辈亦为传统重要部分,长者经验智慧可为年轻人指引方向。
在新自由主义价值观政策冲击下,俄罗斯坚守传统价值观意义重大。
它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团结的基石。
面对西方新自由主义倡导的个人主义、消费主义文化,俄罗斯注重集体主义、社会责任感等传统价值,避免了道德滑坡、家庭破裂等问题,增强了民族凝聚力与文化认同感。
三、西方新自由主义之弊端西方新自由主义在全球范围影响广泛,然其弊端尽显。
在经济领域,市场自由度过度扩张,资本力量无限放大,财富高度集中于少数精英阶层,广大民众陷入贫困失业困境,社会不平等加剧,严重损害公平正义,威胁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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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俄罗斯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及其限制因素刘阳РЕФЕРАТПо мере распадения СССР и независимост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российская плановая экономика переходила к рыночной экономике. В то же время, Особенно в переходный период России в концепциях、теориях и системе по гражданским правам произошли кардинальные изменения. Россия отказывается от старой устаревшей концепции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права, устанавливается система частного права, которая способствует развитию новой эры. В Китае есть сходство во многих правовых аспектах с Россией. Я считаю, чтонеобходимо пытаться понимать и углубленно исследовать еѐ конкретные системы в гражданском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ном и гражданском правом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и, а также теории、концепции и системы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права. Я думаю, что это будет играть большую роль взаимствовании для кодификации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Китая. Ав этой диссертации я неглубоко исследовала процессы развития ифакторы ограничения свободного принципа договора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системе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права. Хочу сыграть роль доусовершенствования договорного права Китая.Ключевые слова:свобода договора ГражданскийКодекс РФдоговорфакторы ограничения摘要随着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俄罗斯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
与此同时,俄罗斯民法的观念、理论和体系也发生了重要变化。
它正在抛弃旧的不合时宜的民法观念,确立符合新时代发展的私法观念体系。
而作为与俄罗斯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相似之处的中国,我认为有必要就俄罗斯的民事立法、民法中的某些具体制度,以及民法的理论、观念和体系变化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希望能够对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起到借鉴作用。
而这篇论文则就契约自由原则在俄罗斯民法体系中的发展过程及限制因素进行了浅层次的研究,以期望对我国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契约自由俄罗斯民法典合同限制因素一.俄罗斯民法典中契约自由原则的发展契约自由思想最早起源于罗马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契约理论的进步,到了罗马共和国中期之后,罗马法逐步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承认了包括买卖、租赁、合伙和委任在内的诺成契约的合法性。
诺成契约的产生在契约法的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在契约法史上开创了一个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概念都是从这一阶段发轫的”①,正是从诺成契约中孕育了一个极富生命的合同法原理:契约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契约之债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即后世概括的契约自由原则。
②然而,有了契约自由的思想,并不等于有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直到18、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契约自由原则才成为各国私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各国继承并发展了罗马法中有关契约自由的原则,并且根据自己的国情,为了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对契约自由进行了限制。
③虽然俄罗斯的民法典大部分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但在结构上其自己①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189页②参见周枬等编写:《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1版,第231页;丁玫译:《债·契约之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12-13页。
③参见《罗马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法研究》,黄名述、张玉敏主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3,108-109页的特色仍然十分鲜明。
而在体例上它更接近于法国民法典。
俄罗斯将合同法列入债编之中,并在债法总论中关于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规定,而对具体的合同类型则在分则中进行详细的介绍,丰富了合同种类,并在分类方式上与我国的合同法有许多地方存在差异,值得我们对比研究,取长补短。
俄罗斯民事立法的历史颇为悠久。
《1649年会典》又称《会议法典》或《阿列克赛·米哈伊洛维奇法典》,是俄罗斯历史上第一部具有体系化特征的法典,它将契约法的内容更为完备,条文更加充实:契约的种类更加详细,出现了货载、承揽、寄托、租赁等类型的契约;契约的订立以及责任认定上有了扩展,财产权有效取得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契约的订立。
而整个法律的编纂都反映了私法原则和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
可见,强调意思自治,维护保障个人的财产和自由,是俄罗斯民法或私法体系的首要精神。
19世纪初,欧洲国家先后完成了民法典的编纂,特别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的诞生,创立了近代民法精神,极大地激励和鼓舞了俄国民法学者,加速了俄罗斯法律改革和民法典的出台。
1810年,以斯别兰斯基为首的俄国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向议会提出了法律草案,这部“民法典草案”基本上就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沙俄版。
而就在这部法典的债权法上,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和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原则,还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条件,对抵押担保做了详细规定,把抵押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抵押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④而随着俄罗斯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适应经济体制的发展,自1922年到现在的80年间,先后产生了三个正式颁布并有效实施的民法典,他们分别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1994年以来到2001年11月26日为止全部颁布的现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而契约自由原则贯穿始终,我们用最新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来说明一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总则部分第1条第2款就规定了契约自由,“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以自己的意志为自己的利益取得、行使其民事权利。
他们在根据合同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以及在规定任何不与立法相抵触的合同条件方面享有自由。
”在俄罗斯民法典的条文中,契约自由受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中强制性规范的限制(民法典第422条)。
强制性规范不允许法律关系参加人变通,更不允许法律关系参加人违反。
例如,民法典第550条、第551条规定了不动产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且需要国家登记。
民法典第560条规定了企业出卖合同、第574条规定了不动产赠与④参见张建文写:《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述略》,2003年合同、第584条规定了年金合同等均需国家登记。
⑤二.俄罗斯民法典中契约自由的限制因素伴随着俄罗斯现行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我国学者对俄罗斯各部门法的研究与介绍也在逐渐扩展。
有学者提出,俄罗斯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
因为俄罗斯民法典422条明确规定:“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时有效的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对当事人的义务规范(强制性规范)相符合。
”而现行法中存在几百个行政法规,在违反这些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无任何选择余地,这一规定使得契约自由原则成为了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自由。
在20 世纪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发生深刻变化的条件下,契约自由所体现出的形式合理性已经难以独力实现契约的实质正义。
为追求契约的实质正义,各国开始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对契约自由进行各方面的限制。
契约自由一般表现为缔约形式的自由和意志的自由,具体表现为:第一,对缔约合同形式上的自由限制。
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契约自由,合同能完全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但为了保证合同关系的安全,各国合同法都对一些必要合同关系明确规定了具体的缔约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契约自由。
如俄罗斯民法典第434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合同可采用为实施法律行为规定的任何形式签订,但如果法律对该类合同的形式有特定规定的除外。
”这样的合同订立时都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如:动产租赁合同、交通工具与服务人员租赁合同、无服务人员的交通工具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等等一系列合同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
还有在一些特殊领域的特殊规定,例如:银行存款合同,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否则无效;供电、供水、供气等类型的企业,不得以可以自由选择缔约相对人为由拒绝与某些人缔结契约的这些强制缔约义务。
世界各国契约法也均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尤其是针对关系重大财产或利益的契约。
法律对缔约形式的明确限制,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以书面的缔结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鼓励契约当事人尽可能地采取书面的形式,以更好地维护和追求自身的利益。
第二,对合同效力的法定限制。
依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契约应当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便生效,然而现代契约法普遍对一些契约的生效做了特殊的要求。
⑤参见黄道秀等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北大出版社,2007.11,172页如俄罗斯民法典第339条关于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形式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以及应予公证的为保障债务履行的动产抵押或财产权利抵押合同,应当进行公证。
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的相应财产契约登记的程序进行登记。
如不遵守上述规定的,将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对契约生效的限制同样是基于对契约关系中重大财产或利益的保护,为了维护契约关系的安全。
由于现代社会信息过于庞大和复杂,契约当事人有时难以独力获取充分的准确信息,通过公权的干预能更加有效地维护交易的秩序和契约的安全。
第三,格式契约。
格式契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面向所有缔约相对人的契约。
随着经济的发展,贸易的扩大,这种规模化的缔约方式较传统的缔约方式更加的有效,能极大的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