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关问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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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主要法律风险

施工合同主要法律风险

施工合同主要法律风险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往往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施工合同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主体不合法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格。

例如,无营业执照、超越经营范围、未取得相应资质等。

此类风险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给双方带来经济损失。

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确保合同主体合法。

二、合同内容不明确、不完整合同内容不明确、不完整可能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例如,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等关键条款缺失或表述不清。

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明确。

必要时,可请专业律师参与合同起草和审查。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和解除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客观原因或主观意愿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

例如,甲方变更项目、乙方延期交付等。

此类风险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受损。

防范措施: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并在履行过程中注意证据收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四、工程质量风险工程质量风险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安全隐患等。

此类风险可能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防范措施:明确质量标准和要求,加强对乙方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五、工程进度风险工程进度风险包括乙方延期交付、工期延误等。

此类风险可能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影响项目进度。

防范措施:明确工期要求,约定违约责任,加强对乙方施工进度的监督。

六、价款支付风险价款支付风险包括甲方逾期支付、支付金额不足等。

此类风险可能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

防范措施:约定明确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确保价款按时支付。

七、违约责任不明确违约责任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在违约时无需承担责任,损害对方利益。

防范措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额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有关风险防范一直是承发包双方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大型项目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该文本亦被大家称作示范文本。

笔者从事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已有数年,对于承发包人双方就建设工程合同所关心的问题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风险有一定的了解。

本文拟结合有关案例情况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适当分析,并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以飨读者,并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考虑到保密要求,本文有关案例隐去了当事人的名称并作了适当调整。

一、基本案情2007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预算报价中所含的宾馆土建及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工程(具体范围见预算书、有关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在第三条中约定,合同工期为280天(日历天数),其中土建140天,装饰装修140天,开工日期为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后7天,具体时间由甲方书面予以通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为5000万元,其中土建部分3500万元,装饰装修部分1500万元。

合同专用条款第10。

1中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为进场后三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乙方按要求提交后三天内。

合同专用条款13.1约定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包括白天连续5小时停电,土建期间连续3日下雨或其他自然灾害等。

合同专用条款23.2约定,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为根据承包人编制的预算综合报价文件明确的单价,在施工中发生经业主认可的增减变更工程,其价款予以调整。

合同专用条款24条约定预付款为500万元,此款在开工次月起所完成的工程量中按20%的比例逐月予以扣回,直至扣完.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按甲方核实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于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量及申请结款报告,甲方于次月2日前按照经审核确认后的实际金额支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将在每月结算款项中逐月按比例扣回.工程款支付到工程总价的90%后,甲方不再支付,余款(除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

房地产企业项目合同的风险管理6篇

房地产企业项目合同的风险管理6篇

房地产企业项目合同的风险管理6篇篇1甲方(房地产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作方或供应商):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对合同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1. 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

2. 确保项目顺利进行,避免因合同风险影响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

二、合同风险的识别与评估1. 甲乙双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共同识别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

2. 双方应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三、合同风险管理措施1. 合同签订前的审查:甲乙双方应成立专项小组,对合同条款进行逐一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合理。

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控:甲乙双方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3. 风险应对:针对评估出的风险,双方应制定具体的应对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4. 争议解决机制:双方应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程序和规则,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四、合同风险管理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负责组建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团队,制定风险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风险管理活动。

2.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合同风险管理,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3. 双方应共同制定合同风险管理计划,确保计划的实施和效果的评估。

4. 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违约导致风险。

五、违约责任与赔偿1. 若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风险发生,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六、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 合同签订后,若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

2. 合同终止时,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和交接。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十大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十大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十大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90年头以来,由于房地产的持续高速发展和各地基础建筑投资的加大,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机,但同时也面临风险和挑战。

从理论上讲,发包人和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同属市场经济下的同等法律主体,面临相同或相像的风险,但是,由于市场的供求关系确定了建筑工程市场是卖方市场,即发包人可以选择施工企业,而施工企业却很难选择发包方,这就确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相对艰难的市场地位,业主往往利用有利的主动地位,给建筑工程企业设定苛刻的条件,使得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从建筑工程施工本身讲,工程施工通常周期长,执行合同期长,工程浩大困难,其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多,风险较大。

另外,由于建筑行业的真正发展也就是20年的时间,其本身亦有很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未形成约定俗成的解决方式、方法,也使得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风险。

最终,从立法角度讲,国家及地方立法,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是在更新变更,执法环境又不尽相同,也运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风险。

鉴于此,笔者依据自己在执业实践中处理的一些建筑工程纠纷的诉讼及非诉阅历,列举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经常会遇到的十大风险,并对其进行剖析,以期和各位读者探讨。

一、环境技术风险环境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各工程项目自然条件及技术经济条件的差异性所带来的风险,这种差异在自然条件方面主要表现在:地区水准点和确定标高等状况;地质构造、地基性质和类别、地基上的承载力、地震级别和烈度等;河流流量和水质、最高洪水和枯水期的水位等状况;地下水位的凹凸变更等,含水层的厚度、流向、流量、水质等状况;气温、雨、风、雷电等状况;土的冻结深度和冬期、雨期的期限等等。

这种差异在技术经济条件上主要表现在: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的状况、当地可利用的地方材料状况;地方能源和交通运输状况;地方劳动力和技术水平状况;当地生活供应、教化和医疗卫生状况;当地消防、治安状况和参加施工单位的力气状况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In life, if someone gives help, it is lucky, and if no one gives help, it is destin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有哪些导读: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法性风险 2、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及违反建设工程法定程序的风险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合法 4、违反有关转包规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黑白合同”引起的风险 6、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计价类型风险 7、工程款支付的风险 8、垫资工程的法律风险 9、材料价格风险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法性风险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

但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

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2、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及违反建设工程法定程序的风险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

招标、投标内容是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依据,因此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发包人、承包人如果违反以上这些法定程序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

建设部《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因此,凡是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的,或应依法报批而未批准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本身不合法,即合同标的物不合法,所签订的合同也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

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科技创新与应用 l 2 0 l 4 年 第3 期
管 理 创 新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杨 奋 录
( 中铁一局集 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 司, 甘肃 兰州 7 3 0 0 0 0 ) 摘 要: 为 了保证建筑工程可以顺利的进行 , 对于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利益主体要进行一定的约束 , 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施 工 合 同, 对 于各 方 的权 利 与义 务进 行规 定 , 对 于各 方行 为进行 监 督 , 保 证 工程 的顺利 进行 。在 执 行施 工合 同的过 程 中存 在 一定 的 法 律风险, 要 对 合 同 的法律 风 险做 好 防 范措施 , 减 少因 为合 同风 险 对企 业造 成 的 经济损 失。 关键词: 施 工合 同 ; 法律 风 险 ; 防范控 制 ; 合 理转 移风 险
1建设 工 程施 工合 同常见 法 律风 险 2 . 2 强化 施 工合 同的履行 管 理 , 做好 过 程控 制 1 . 1施 工合 同违 反 法律 法 规强 制性 规 定 的风 险 施 工合 同一 旦 签订 , 施工 企 业 就 应该 按 《 合 同法 》 、 《 建筑法》 规 建 筑工 程 的施 工合 同是按 照相 关 的法 律 法规 拟 定 的 , 需要 遵 循 定 的全 面履 行 原则 履 行 , 施 工 合 同 的履 约 管 理 , 也 就 是 一 种过 程控 相关 的政 策条 款 。因 为建 筑 的 质量 直接 关 系 着人 们 的 切 身利 益 , 对 制 的管 理 。 于 社会 的稳定 发 展有 重 要 的影 响 , 所 以要 保证 施 工 企业 能 够按 照施 施工企业首先要控制项 目, 保 障工程施工的质量 和安全 , 保障 工 合 同的 规范 执行 , 保 证 建筑 工 程 的质 量 。如果 施 工合 同 中有 违 反 工期 要 求 。 施 工 企业 要保 证项 目中施 工 、 安全 、 质 量 管理 人员 实 行持 法 律 法 规强 制 性 条 件 的 内容 , 那 么就 存 在 着 风 险 , 进 而影 响到 工 程 证上岗, 定期检查管理到位情况 , 将施工安全、 质量隐患消除在萌芽 的 质量 。 状态, 以保 证项 目 施 工 的顺 利 进 行 。其 次 , 施工 企 业要 赢 利 , 就 必 须 1 . 2签 订存 在 缺 陷 、 显失 公平 的合 同 做好成本控制。企业应当统一规范项 目成本的划分标准 , 建立一套 施 工 合 同是 对发 包 方与 施 工企 业 双 方权 利 与 义务 的约定 , 所 以 完整科学的项 目成本 管理制度和办法 , 通过项 目成本责任制 , 将成 应该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 , 只有保证双方的利益 , 才能够更好 本的控制责任到人到岗 , 以达到成本管理的 目的。项 目经理部建立 的执行 合 同 , 将合 同条 款落 实 到位 。但是 施 工合 同一 般都 是 由发包 后 , 根据其职能 , 也 必 须建 立 一 套 从项 目经 理 、 财务、 材料 、 合同、 技 方事先拟定好草稿 , 如果施工方没有认真仔细的阅读 , 那么合 同的 术等与成本控制有关 的制度和办法 , 再通过成本责任制 , 将成本控 内容 中如 果有 对 施 工 方 不 利 的细 节 , 存在一定的缺陷 , 会 被施 工方 制 责任 到 人 。 所疏忽 , 对 施 工 方 的经 济利 益有 所 影 响 , 使 施工 方 承 担很 大 的风 险 。 3运用 法 律手 段 , 合理 转 移 风险 l - 3合 同履行 过 程 中 的风 险 3 . 1加强签证管理, 重视工程索赔 施工 合 同 的履 行是 贯穿 于 整 个施 工 周 期 的 , 从 工 程 项 目开 始施 索赔 是 当事 人在 合 同实 施 过程 中 , 根 据法 律 、 合 同规定 及 惯 例 , 工直到竣工 , 都需要 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 将各项条款落实到位 。 在履 对并非由于 自己过错 ,而是属于应 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 , 并 行合 同的过 程 中 , 会 面 临很 多 的风 险 , 主要 有 以下 方 面 : 且实 际 发生 了损 失 , 向对 方 提 出给 予 补偿 的要求 。它是 转 移 风 险 的 ( 1 ) 在工 程施 工 的 过程 中 , 由于 项 目管 理人 员 的执行 力 不 够 , 对 主要途径 。施工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 , 对建筑企 工 程 的指 挥 力 度 , 无 法 全 面 的落 实 合 同 中的条 款 , 致 使 工 程 质 量 受 业来 说 是一 种保 护 自己 , 维 护 自己正 当权 益 , 避 免 损失 , 增 加 利 润 的 到影 响 。 ( 2 ) 发 包人 的 经济 能 力 以及 信 誉 度对 于 工 程 的进 行有 很 大 手段 。 的影响 , 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 因为发包人的经济情况受到 限制 , 或 搞好索赔 的前提是签好合 同, 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 同时 , 在条 者因为信誉较差无法及时的支付工程款, 就会对工程的顺利进行造 款 中应 对 工 程 签 证 的范 围 、 人员 、 签证权限、 程 序作 出详 细 规 定 , 对 成很 大 的影 响 。 ( 3 ) 在 现 阶段 的工程 项 目中 , 经 常 由一 个大 的施工 企 工程索赔 的内容 、 程序 、 期限 、 方法设专款规定 , 这是签证和索赔的 业 承 包 工程 , 然后 分 包 给 若 干个 小 的施 工 企业 , 如 果 在施 工 的过 程 依据。另外承包方在履约过程 中要建立严格 的资料记录和保管制 中, 由于小 承包 商 的 违约 , 会 影 响到 工 程 的进 度 , 进 而 影 响到施 工企 度 , 建立和保管好原始资料, 这是索赔 的证据。一旦发生索赔事件 , 业 的经 济 利益 。 施 工 企 业需 要 根 据 合 同规 定 的 程序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及 时 向发 包 方 1 . 4其 他 方面 的 风险 提 出索 赔请 求 。 3 . 2推 行 工程 担保 和 工程 保 险 , 向第 三方转 移 风 险 建 筑 工 程 的 施工 周 期 较 长 , 在 施 工 的过 程 中 , 需 要 面 临 的 风 险 还有很多 , 因为 市 场是 在 不 断 变 化 的 , 所 以施 工 材 料 以及 各项 费用 在 目前 建 筑 市场 上 , 一般 要 求 承包 商 提 供 担 保 , 如在 投 标 时 要 也 是 在 变化 的 , 由 此 就会 对 合 同条 款 中 的 内容有 所影 响 , 进 而形 成 求 银 行 保 函 或交 纳 投标 保 证 金 , 在 施 工 阶段 提 供 履 约 担保 , 然 而 在 定 的风 险 。 业 主 工程 款 支付 担保 上 并没 有相 应 规 定 , 这 导致 了在一 些 工 程 项 目 上业主拖欠工程款比比皆是 ,尤其是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 目上。 2强化施工合同管理 , 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2 . 1强化施工合 同签订管理 , 做好事先设防 其实 业 主 工 程 款 支付 担 保 或业 主履 约 担保 可 先 在 非 政 府 投 资 的 工 2 . 1 . 1合 法 的施 工合 同应 该 受到 法 律 的保 护 ,所 以在 签订 施 工 程项 目 , 如房 地 产开 发商 、 “ 三资 ” 企业 和私人 投 资 的项 目上 推 行 。 根 合 同之前, 施工企业要对与工程施工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详细的了 据《 担保法》 等相关规定 , 要求业主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 解, 对 于合 同 内容 是 否 在 法律 范 围 内 , 是 否 具 有 法律 效 力 等 熟 练 掌 书等方式, 提供同承包商履约担保相对等的担保方式 。对于 中小型 握。 只有充分的了解相关知识 , 才能够合法的保证双方 的切身利益 , 工程 , 也 可 以依 法 实行抵 押 担保 。 将 合 同风 险控制 在 最 小 范 围内 。 4 结束 语 2 . 1 . 2一 项 工程 的 实施 需 要 发包 方 和 承包 方 双 方共 同签 订合 同 建 筑 施 工合 同是 对 工程 的发 包 方 和承 包 方 双 方 利 益 的 基 础保 在施 工 合 同 中 , 对 于双 方 的责 任 和义 务 有详 细 的 规定 , 并 且 都 具 来 执行 , 所 以发 包 方 的经 济实 力 以及 自信 状况 对 于 承包 方 的 经 济利 障 , 益 有 直 接 的影 响 , 为 了保 证 自身 的合 法 利 益 , 需 要 事 先对 发 包 方 的 有 法律 效力 , 对 于 保 障双 方 的合理 利 益 具 有重 要 的 意义 。在 施 工 合 经济和信誉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 , 以保证 自身的经济利益不会受到 同执行的过程 中, 会存在一定 的风险, 施工企业要善于分析合同 , 加 影响 , 合 理 的 规避 合 同风 险 。 在 施 工方 接 收 到招标 文 件后 , 要 深 刻 的 强 风 险 防 范机 制 的 完 善 , 将 风 险通 过 合 理 的手 段 进 行 转移 , 切 实 保 领 会业 主 的有 图 , 根 据招 标须 知 , 制 定 出严 密的 投 标文 件 , 以保 障 自 障 自身利 益不 受 到威 胁 。 身 的利 益 。 参 考 文 献 2 . 1 . 3 签订 比较 完善 的施 工合 同 ,这 是 做 到事 先设 防 的关 键所 【 l 】 郭萍, 许 文年 , 吴卫江 , 等. 基 于业 主 利 益 的 工程 施 工合 同风 险 分 在 。施 工 企业 在 签订 施 工合 同 中要尽 量 避 免业 主 单 方 面苛 刻条 件 , 析与 防 范[ J ] . 建筑经济, 2 0 0 9 . 对 业 主 单 方 面提 供 的合 同 文本 草 稿 要 进 行详 细审 查 ,尽 量 完 善 合 [ 2 1  ̄ , i 、 翠 兰. 建筑 施 工合 同风 险 的 防 范和控 制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签订施工合同应重点把握的事项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生产之前的最后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应引起施工企业格外重视,把握并处理好下列问题:1、严格审查发包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施工方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如果项目不合法会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另外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以降低风险。

2、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审慎提交投标文件。

施工图纸是否符合业主的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该工程是否合法、工程是否能获得施工许可证有决定性的作用。

实践中不排除因为设计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施工而被延误,甚至整个工程重新招标,从而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因此在投标前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研究。

对招标文件施工单位也应当认真研读,因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投标书都会成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如果不引起重视随随便便投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可能追悔莫及。

3、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切实约定“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广,自拟合同文本难以全面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疏漏,因此建议使用国家示范文本。

目前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

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当事人应根据工程及双方具体情况,据实约定并填写“专用条款”的内容;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
1. 合同风险:合同条款的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可能导致争议,例如未明确约定工期、价款支付方式等。

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可能存
在强迫、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2. 监理风险:监理人的履职不到位可能导致施工质量问题,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也可能导致工程进展延误。

3. 设计风险:设计方在设计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者疏漏,导致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无法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进而导致工程质量
问题。

4. 施工风险: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规范的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等风险发生。

5. 质量风险:工程质量不合格可能导致纠纷和索赔。

6. 环保风险: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如果未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可能被环保部门处罚。

为降低这些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各方需在合同签订前充分协商、明确合同条款;建议聘请专业的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合理控制;要求设计方提供合格的设计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严格监督;施工方需按照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合格的工程质量;,各方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环境的安全和合规。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对于建设工程来说,合同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是从当前的现状来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要求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该项工作,针对当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适当的解决对策。

本文就针对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问题;对策引言合同管理,主要指的是企业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而与经济双方在全面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书面合同,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

所以,必须对合同的签订到具体的落实过程进行全过程、动态化且系统化的管理,这也是体现契约市场经济本质的主要体现。

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展依赖于严格的合同管理,换而言之,合同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项目经营与管理的结果。

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分析随着我国建筑领域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施工合同的重要性将会越来越突出,施工合同的确立将会成为调节发承包双发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凭证,也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对于施工合同的管理就是对于建筑工程项目各参与方自身利益的维护。

并且施工合同能够将发承包双方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各项责任义务及权力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合同各参与方能够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行使相应的权利。

由于建筑工程不可预见性的因素较多,完善的施工合同更加能够有效的维护合同各参与方各自的利益,确保建筑工程项目能够有序的进行。

并且合同的存在也为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参与方提供了解决纠纷的依据,使得项目各参与单位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

2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特点为了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全面了解与掌握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加高效地开展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合同管理的特点进行分析,共计包括二个方面。

首先,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具有明显的复杂性,特别是在建设工程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对工程建设要求也越来越高,使建设工程的结构形式更加多样化,从而致使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以及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与权力等内容更加复杂,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按规定时间完成大量的工作,从而增加了合同管理工作的复杂程度与难度。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工程中,做好合同风险防范十分重要,有利于帮助企业控制损失,对于工程顺利实施也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在进行研究中,主要针对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并且针对施工合同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总结。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方(又称:施工方)与建设方在达成施工意愿一致后,签订的正式并具有法律效应的承包合同文书。

合同签订后代表双方责任明确,一旦出现违约行为需要按照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各自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是工程施工前的关键环节。

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做好防范工作,保证合同签订公平公正,为工程的良好开展也打好基础。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的全面解析通过对诸多合同纠纷案例研究并结合相关文献资料总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合同主体异常风险、阴阳合同风险、合同不平等条约风险、合同履行风险,以下是对不同的合同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一)合同主体异常风险该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签订后发现实际施工方与工程签订合同主体有所不同,签订合同的主体根本没有参与施工、或没有施工资质,又或者企业为“皮包公司”,如此一来,建设方与承包方的法律关系非常微弱,许多工作难以继续,甚至施工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另外,合同主体异常风险也表现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属于法律上的异常状态,如当事人不具备民事权利和责任或者当事人不是企业法人等。

合同主体异常风险比较重要,关系到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关系到工程中出现问题是否能够找到责任人。

(二)阴阳合同风险阴阳合同方法是真假合同的另一个名称。

所谓真假合同是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某一方与对方签订合同并不是真合同。

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另一份合同中包含了许多法律规范之外的合同内容,也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的一种行为。

但是,签订阴阳合同,另一份合同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应,并且大部分另一份合同均为口头协议等内容,一旦双方出现利益纠纷,很容易给双方造成风险问题。

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风险点

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风险点

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风险点及应对措施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工程施工项目日益增多,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双方合作的基础,其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合同风险点主要包括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履行不当、合同变更和索赔处理不及时等。

本文将对这些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条款不明确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风险点。

这可能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甚至引发纠纷。

为避免此类风险,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详细明确工程项目的各项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

同时,合同双方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或合同管理专家对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合同履行不当合同履行不当主要包括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进度延误等。

这可能导致企业面临信誉损失、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为防止合同履行不当,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承包商要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同时,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合同变更和索赔处理不及时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合同双方主观原因,可能导致合同变更或索赔事项的发生。

如果合同双方未能及时处理此类事项,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经济损失加重。

为应对这一风险点,合同双方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变更和索赔处理机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变更或索赔事项,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或合同管理专家提供法律支持。

四、合同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等。

这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法律责任,甚至导致工程项目的失败。

为降低合同法律风险,合同双方应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同时,合同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解除的条件和后果,尽量避免合同解除的发生。

五、合同管理风险合同管理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信息不准确、合同档案不完整等。

这可能导致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无法及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增加合同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摘要: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普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企业应该优化其内部管理机制与外部应对风险的有效措施来控制风险,最大化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

面对可控的法律风险,建筑工程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优化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以及监督机制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面对不可控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向责任方索赔或是保险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转移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风险1.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风险考虑到建筑工程的较强技术性以及较广的牵涉范围,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关乎众多人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受到许多法律法规的制约与约束,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过程也受着许多政府机构的监管。

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合法经营,坚决履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建筑施工的质量与安全,保证正常的市场秩序。

施工合同中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而涉及的风险的情况较多。

依据2004年最高法颁布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性问题对的解释文件,下列五种情况中施工合同认定无效,情形严重者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是相关承包单位不具有足够的施工资质,二是无资质施工人假借有资质施工企业,三是要求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进行招标或者是招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违法进行工程的转包,五是承包人非法分包建筑工程。

2缺乏公平性的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由于施工合同的初稿往往是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往往会处于不利的地位,由此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倘若在施工单位接收到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合同拟稿后,不经详细审阅与严谨的审查后就进行签约,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例如合同条款中缺少转移风险的内容、缺少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损失规定条款,甚至是对承包方提出过于苛刻的条件而导致的合约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PPT课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PPT课件
中的主要法律风险,并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以飨读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 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 风险防范措施
一、合同签订不完善、不专业存在法律风险
1、《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
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 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 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建筑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履行中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有关风险防范一直是
承发包双方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结合实
际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签订不完善、不专业存在法律风险
3、今年7月1日,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将正式施行2013版《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施工合同根据市场的需求,创设的八项 合同管理新制度。 (1)通用条款第2.5、3.7款确定承发包双方的双方互为担保制度; (2)通用条款第11.1款确定价格市场波动的情势变更调价制度; (3)通用条款第14.4确定逾期付款的违约双倍赔偿制度;
或发包人代表出具的确认、不予确认或部分确认的书面意见。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况会出现多种签证。当

对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涉及相关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的分析

对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涉及相关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的分析

对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涉及相关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的分析【摘要】伴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逐步发展,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也呈现出了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

对于大多数建筑企业来讲,发生的法律纠纷多源自于合同法律。

因合同法律引起的法律风险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

如何更好的在实践过程中提高在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至关重要。

文章正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解决措施予以了详细的探讨。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一、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相关含义分析所谓合同管理是指对包括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在内的合同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节、诉讼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企业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存在着法律风险,建筑施工企业也不例外,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并有效识别施工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对法律风险进行防控,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维护施工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1]二、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不同阶段所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分析第一,在合同签订阶段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这个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建筑施工合同主体存在不恰当的问题。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合格的合同主体应当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以及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却经常出现签订合同的双方尽管有以上两种法律规定的能力,但却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存在合同当事人主体错位的现象,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很难厘定主体;二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经常出现合同文本行文不严谨的问题。

这里所提到的不严谨,即文章不规范、不准确,极容易引起误解和歧义。

三是在涉及到的合同条款上海存在不全面、不完整的问题,一旦发生违约事故,如果合同中没有对此予以事先约束,那么就会产生重大的法律风险。

四是往往对从合同的重视程度高于主合同的重视程度。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摘要:通常在建筑合同立法中的风险表现是复杂多样的,主要表现在购销合同、担保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多种不同的建筑合同种类中,并表现在合同签订、执行和解除的种种不同阶段。

而建筑合同立法风险形成的因素也较为复杂,不仅有因为外部法规管理体系不完善的影响,也有因为受公司内部合同管理体系紊乱、主体意识淡漠等因素影响产生的综合作用。

因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往往要耗费大量时间,而在这一时期中还会有许多风险的因素。

这特别反映了在某些规模比较庞大的建筑工程中,如果其质量由于一些突发原因而出现了问题,不但会给施工质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还会延误施工期限,从而使得施工工作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正常进行。

正因如此,施工单位为了要提高施工质量和施工的时效性,就应当从施工前期的合同履行阶段就进行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正是基于此,本章剖析了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并通过分析法律风险有针对性地给出了防范的措施,为我国建筑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引言近些年来,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加,为了保证建筑单位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工程双方主体对于工程合同签订也非常关注。

建筑工程合同是工程在开始施工建设之前必须要签订的重要凭证,它能够约束双方的利益行为,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但是,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部分工程双方主体本身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于其中存在的合同内容也不能详尽审核,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问题。

1合同管理的含义建筑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件,承包企业与施工企业依据相关合同进行施工,保证建筑工程的稳定开展。

建筑工程合同具有约束双方的功能,基于条例对建筑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督与管控,依托于法律管理降低建筑工程成本消耗,稳定建筑工程造价稳定,进而提升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的质量以及效率,对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完善的合同能够对建筑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有效的管控,为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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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一起探讨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关问题,各位在施工方面都是专家,我们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我从律师的角度,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谈一谈我的体会.房地产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有很多种,其中主要有工程内容、工程量变更、签证、索赔、工程转包、分包、工期、工程质量、黑白合同、工程价款以及工程结算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处于主动地位,签订合同后,受制于人的情况比较多见.如何控制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一项重要课题.我们接触的很多房地产公司,在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管理方面存在如下问题:1、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或者有制度没有真正落实;2、不重视合同交底;3、施工过程中不重视索赔与反索赔;4、没有做到“文书化往来”或者法律文书不严谨,产生纠纷.5、资料、证据意识不强,不注意平时收集,用的时候处于被动.关于第一个问题.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组成部分,相当于人体免疫系统.法律风险管理是其中的一部分,贯穿于整个企业管理中.风险管理体系实际上是有一系列管理制度组成,针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处理的制度体系,它的重点在制度设计要完善,制度执行不打折扣.这个问题讲起来很复杂,今天就不讲了,我们重点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几个重点问题.第一、合同交底通常,双方在进场后都会有“技术交底”,企业内部一般也会进行技术交底,但很少有制度化的“合同交底”.1、交底的作用:工程师及有关人员了解合同内容、增强合同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界限,工作程序;提前发现合同问题和潜在的风险,重点关注和采取措施.2、交底应达到的核心理想目标有关人员对合同中的风险条款了然于胸,能够主动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思考、理解合同的履行.例如,对付款条件要能够认识到:什么时候该付款,满足什么条件,对方要有什么证据才可以付款.对方提出签证,在什么时间提,需要什么证据,我们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用什么方式.对方违约,工程质量或者工期违约,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在什么时间内向对方提出,以什么形式提出,需要对方怎么做等等.3、合同交底的方式1)有关人员(涉及到财务、程控、工程等部门)人手一份合同,或电子合同;2)签订合同后,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有专业人员进行讲解;3)有关人员结合自身岗位要求,制定工作要点和工作文件模板.经过公司内部审查机制确认.4、怎样理解合同合同解释的顺序在合同条款中,都有以下合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施工项目分界点3、本合同补充协议4、本合同专用条款5、招标、投标书、中标确认书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包括联审时的设计更改及解答)9、施工图预算、编制说明及承包人书面承诺10、材料定价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顺序,是确定合同条款优先的依据,以排序靠前的合同规定为准.可能对方违约的条款、默认条款要特别注意.看其他文件中,补充合同、专用条款中有没有特别规定,如没有特别规定,在履行过程中要提高警惕.对方违约的条款要注意,这是我们在履行过程中的落脚点,是有利的工具.主要包括工期违约的规定、质量违约的规定.第二、索赔与反索赔建筑业竞争比较激烈,为了能够拿到工程,一般采用“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策略.如何应对承包方的签证和索赔,如何进行反索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控制成本的一大课题.下面谈谈我在这方面的感受.(一)讲一个反索赔成功的案例1998年,武汉某房地产公司发包位于香港路与光华路交会处的一幢科技大楼和综合楼工程,武汉某建筑公司中标,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工程由武汉某建筑公司承建,包干价6000万元,当年6月18日开工,科技大楼应于1999年5月31日竣工,综合楼应于1999年2月15日完工.如承包人逾期竣工,逾期一个月以内处35万元罚款,逾期超过一个月,每日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施工中,因发生了基坑塌方事故等多种原因,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处理,两大楼最后分别于2000年1月8日和2001年9月竣工.,双方决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225万元,开发商已支付5020万元,尚欠1204万元.大楼交付后,双方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协商未成,开发商向湖北省高院提起诉讼,索赔5280万元.开庭期间,建筑商称,设计变更、延期付款等开发商方的原因和基坑质量事故等因素造成延期,但因未能举出确切的证据,未被法院采信.高院审理确认,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扣除双方都认可的误工天数,最后判决建筑公司应支付逾期违约金3032万元,抵消开发商尚欠的工程余款,还应向开发商支付1828万元.建筑公司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目前,法院正在强制执行.(二)应对承包方签证,防止索赔1、主动规避索赔事件发生从业主的角度来看,在工程实施阶段,要主动规避可能成为承包商进行索赔的事件:要切实履行提供正常施工条件的职责;认真研究和评估承包商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和进度计划的可行性再进行审批同意,避免以后再要求承包商改变施工方法或者加速施工进度,从而造成索赔事件;严格甲供材料设备的检查检验工作,避免向承包商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设备,不仅造成自己的损失,还要被承包商索赔;合理选择分包商,避免由于甲方指定的分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成为总承包商索赔的事件等等.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开发商要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正常进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因此被承包商索赔是十分不划算的.(1)下面一个案例是发生在成都某医院住院部大楼工程,发包方迟延提供场地造成的.承包人计划使用以挖补填的做法,将挖出的松土倒在需要修建停车场的地方.双方约定的开工时间为2008年2月底,但因发包人原因,直到7月才将施工场地交给承包方.此时正赶上南方梅雨季节的尾巴,连月的大雨造成土质非常的潮湿,无法用于填筑停车场,需要将挖出的土运走,再把干土运进来填停车场,为此增加了三十多万元的费用,承包方提出了索赔,工期也因此延长.承包方提出的索赔是有道理的:因为迟延提供场地,赶上了雨季,被迫使用成本较高的施工方法,增加了成本.这一事件,实际上是发包方没有尽到提供施工条件的义务造成的.避免的方法就是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有充分的预见性,对自己何时提供场地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积极排除障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提供施工场地义务.(2)加强指定分包商管理某总包合同中,发包人指定了乙公司为门窗供应商.同时为了避免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与乙公司之间的纠纷,合同规定总承包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门窗供应合同是总包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乙公司未能按照规定交货,发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给与补偿或延长工期.后来,由于乙公司迟延、中断供应,造成了工程延误,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了大量索赔.2、加强施工索赔管理加强施工索赔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是要加强开发商自身的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主要有以下三点:(1)要确立工程造价全过程动态管理的概念,在工程实施阶段引入专业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专业处理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工作.(2)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增强重视工程索赔工作的意识.开发商要明确业主项目管理机构的领导、技术、预算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只有责权利明了,奖惩严格,才能促使各级工程管理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合同及施工图并经常深入现场,主动采取措施规避索赔事件,主动发现可反索赔的事件,即使发生索赔事件,在处理索赔事件的过程中也能做到及时办理,有理有据,把损失降到最低.(3)积极应对签证和索赔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是有利于承包方的,对于工期、阶段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量确认、试车记录的认可、款项调整等等,一般采用了不处理即默认的方式.例如13.2关于延误工期的处理: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因此,在承包方提出签证或索赔后,应当立即启动应对机制,根据合同要求作出相应处理.因此,对于发包方我们提出如下要求:首先,要明确签证及索赔处理的程序,逐级审核上报,最终盖章确认;其次有关人员要审查签证、索赔是否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属于合同规定的签证或索赔事项,是否具备充足的证据.(4)索赔转嫁案例:某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本来合同标明存在大量坚硬岩石的没有出现,却出现在了没有标明的地方,而且岩石量更多,开挖工作变得更加艰难,为此额外增加了近百万元的费用,工期也拖了近六个月.承包人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追究其原因,是因为地质勘探没有做好,发包方依据勘探合同,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成功将损失转嫁.也就是说,在遇到承包人索赔时,一定要分析原因,找到相应的责任承担者,尽可能的分散风险.(三)加强反索赔反索赔是开发商向设计单位、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业主对承包商的反索赔策略,要着眼于对损失的防止和挽回,是为了取得项目实施管理的主动权采取的措施.当承包商就某一事提出索赔时,业主对其索赔要求进行反驳,推卸自己对该事件的合同责任,否定或部分否定对方要求,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损失;另一方面,要就承包商应负的违约责任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获取应得的补偿.1、开发商可以就以下几点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首先,工程质量索赔.这类索赔通常表现为,要求承包商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修补;要求承包商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产品进行返工;要求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等.其次,工程进度索赔.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工程竣工日期,除在合同执行中业主代表已批准的延长工期外,承包商必须在合同规定日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否则,业主可以提出索赔.第三,承包商未能如约递交履约保函,未能按合同中的规定对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项目进行保险,未能履行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的承诺,未能对已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指其它承包商或甲供材料)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等等,也是开发商可根据合同向相关的违约单位提出索赔的事件.最后,工程保修款.工程保修款是工程竣工阶段后的保修制约,当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有问题时,业主通知承包商限期内修理.否则,业主可以请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补,并预扣承包商的保修款支付外请人员进行修补的一切费用.2、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的特点(1)发生的频率要低得多;(2)在向承包商的索赔处理中业主处于主动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抵;从滞留金中扣款补偿损失;因承包商严重违约不得不中止合同时,业主可用履约保函从银行中得到补偿,甚至还可以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而承包商向业主要求索赔时,则须经过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程序,才能从业主那里得到补偿,承包商处于较被动的地位.3、索赔程序参见通用条款36条.(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方提出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承包方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承包方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4、反索赔的具体要求对反索赔要有足够的重视,一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要做到书面形式,手续齐全,内容要明确,项目要清楚,索赔金额要清楚.同时还应做到一事一签,一次一签.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索赔的一方应向对方书面提出经济损失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主要有:索赔事件发生的详细过程;弄清干扰事件的原因及责任范围;对照合同,确定索赔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收集索赔证据,包括有关文件、记录、来往函件、签证、通知单及计算依据;计算损失,确定索赔价值;起草索赔报告,认真审查、定稿.第三、竣工和结算确定合同应当竣工的日期基本遵循以下原则:对于合同中有约定竣工日期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另行协议将工期顺延的,应以重新确定的竣工日期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应当将延误的合理时间在工期中扣除,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工程应当竣工的日期;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应当竣工日期.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工期应顺延,在此基础上确定应当竣工日期.在实践中常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建设工程的施工基本完成,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承包人因此发出验收通知,但发包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还有一种情况,则是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就擅自使用了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如何确定呢?《司法解释》第14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对于发包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到底多长时间算“合理验收”的时间?对此,《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中有如下表述: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这一规定体现在《通用条款》第32条,如果没有专用条款或其他的变更,双方应遵守这一约定.对于发包方而言,防止出现被默认的情况,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之后,要积极的采取措施.如果离交房时间还早,那就给他多提宝贵意见,这些意见要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方,承包方要签字确认收到.承发包方修改之后,发包方还可以再提处修改意见.工程竣工时间违约,可以要求索赔.如果时间不充裕了,那就采用其他的策略,毕竟交房是大事,拖不起,否则名誉受损.工程款结算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供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进行审核.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此条内容,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期限,同时约定“若不在该期限内结算就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决算报告”,则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递交的结算文件结算的主张成立.但如果只约定前者而未约定后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这样处理:先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对结算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提交鉴定单位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判案依据.因此,承包方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权益,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期限,并同时约定若不在该期限内计算则视为发包方认可该提交的角色报告的法律后果工程款结算“黑白合同”?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例如:一份建设工程中标合同,提交备案的合同造价是每平方米1000余元,然而双方私下签订了另一合同,这份实际履行的合同每平方米造价却只有几百元,这就是涉及到当前建筑领域所谓的“黑白合同”问题,也就是“阴阳合同”问题.前者称为“白合同”或“阳合同”,后者称为“黑合同”或“阴合同”.“黑白合同”签订的时间问题两份合同在签订时间上可以存在三种情况,即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可以在中标合同之前签订、在中标合同之后签订或与中标合同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黑合同”的特征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招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可见,两份合同的不一致必须是实质性内容的不一致.到底哪方面的内容为“实质性内容”呢?对于这个问题,现行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法学界通常认为是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方面的内容.因为如果这些内容违背招标合同中的相应内容时将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而其他方面的变更都不会涉及双方利益的重大调整.“黑白合同”的变更幅度问题是否只要是对上述几方面内容的变更,以致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就是“黑白合同”问题呢?这就涉及到变更的幅度问题.比如只是工程期限稍有变化或者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量增加,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这都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况,不宜一概认定为“黑合同”.上述几方面内容到底变更到何种程度才是“黑合同”呢?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法官认为变更的幅度达到“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属于“黑白合同”问题,则根据《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即以“白合同”为准;若法官认定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况,不属于“黑白合同”问题,则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要实现文书化往来,使用规范的语言(一)先给大家讲一个我自己做的案例,是一个因为法律文书不严谨造成争议的案例.2006年4月,中铁A局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某住宅项目交由A施工,其中包括小高层11栋,多层9栋,公建2栋,总面积约20万平米,合同价款约2.2亿元.2007年3月9日,因为工程款问题,A擅自全面停工.2007年5月14日,B致函A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7月,A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支付工程款4600余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余万元.A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要求A支付违约金570万元并赔偿损失130万元.本案一个主要焦点是谁违约的问题.如果A违约,应当赔偿B的损失,自己的损失自己承担;如果B违约,要承担A的损失.我们回到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是这样描述的:“工程形象进度款须达到3200万元,单体工程达到地上三层以上.”这里出现了一个概念“形象进度款”.这个工程在停工后,法院进行了鉴定.工程形象进度款如果理解为“已完工程量”,也就是包括所有的直接费用、临时设施费、零星费用及签证费用,进度款达到了 3500万元,超过了付款节点而B没有付款,属于B违约.如果工程形象进度款理解为只包括直接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费、零星费用及签证费用等,则形象进度款只有3000万元,达不到付款条件,此时A擅自停工,属A违约.那么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形象进度款”这个词,查遍了所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找到形象进度款的定义.查词典,可以查到“形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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