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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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

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广大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处理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案件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解聘,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情节轻微的;

(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经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

(四)歧视学生,不平等对待学生的;

(五)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六)按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

(七)对学生家长态度生硬蛮横,训斥指责学生家长的;

(八)利用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场所玩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的。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全学年累计3——7个工作日的(含3个工作日);

(三)酒后闹事,对正常教育教学造成影响的;

(四)教师间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歧视、排挤学生,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二)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给学生身体造成明显伤害,心理健康造成较重伤害的;

(三)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他人的;

(四)教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六)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

(七)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全学年累计7——15个工作日的(含7个工作日);

(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处分,是领导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学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

(三)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个工作日以上(含15个工作日)或全学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参与赌博、吸毒、斗殴等,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六)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九条对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当年的年度考核,只得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其行

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评先进、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受到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城镇教师,调到偏远乡镇学校任教2--3年。

第十条对由于体罚学生造成后果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违纪教师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规行为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屡教不改、干扰调查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教师存在本规定中的两种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对教师的处分有失公正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上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学校一学期内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受到处分的,对学校和校长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对因校长教育管理不力、屡次

出现教师违反师德现象,社会反响较大的,校长要停职检查,并根据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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