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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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煤业公司机电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一、井下机电设备使用管理
第一条:各区队机电设备维护人员要严格按照《天祝煤业公司主要机电设备预防性检修规范》和《天祝煤业公司主要机电设备保养规范》的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机电设备进行巡回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第二条:各区队要切实加强设备管理,在设备投入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其损失由操作司机、包机组成员、维护人员、区队主管领导全额承担(损失包括设备价值和影响产量、进尺,产量按20元/吨的利润折合后承担)。
1.若因当班维护人和包机组成员未认真检查或不及时处理设备、设施和缆线存在的问题,凑合生产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
2.若因润滑制度、操作规程等各项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不落实,违章作业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
3.若因区队对维护保养工作不做安排,既不安排维修时间,
又未确定专人负责(包括主管队长、专职包机人员和专职司机),
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
第三条:各区队机电设备维护人员要严格执行设备检查记录制度,特别是采掘流动设备,如:胶带运输机、移动式空压机、泵站、调度绞车及钢丝绳等检查记录,如漏检、漏记一次给当班维护人员罚款50元,没有记录的给队长、技术员各罚款50元。
第四条:当班机电设备维护人员在工作时,未经机电运输部
同意私自拆卸设备,给责任者及当班机电设备维护人员各罚款100元。拆除设备时用刀割电缆,给责任者及设备维护人员罚款200元,并按电气失爆进行处理。
第五条:当班机电设备维护人员必须确保电气设备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未按规定时间、周期对各种保护装置进行试验的,给区队机电主管队长和维护人员各罚款200元,因甩掉保护装置不用或保护装置失灵损坏设备,其损失由包机组成员、维护人员、区队主管领导全额承担(损失包括设备价值和影响产量、进尺,产量按20元/吨的利润折合后承担)。
第六条:机电运输部每月不少于三次设备质量大检查或动态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责令维护单位限期整改,区队在规定时间少整改一条给区队长罚款50元。
二、设备及其部件人为损坏罚款制度
第一条:在设备安装及回收过程中因未落实设备管理制度或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机电设备损坏、丢失部件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并由责任单位承担检修费用,维修不完好和配套不齐全不予验收和发放。
1、开关:
(1)接线咀、接线柱、电源罩、消孤罩、开关把手损坏单项罚50元。
(2)分励线圈、变压器损坏单项罚100元。
(3)保险管、触头、按扭损坏单项罚50元。
(4)大盖及外壳变形、绝缘板本体损坏单项罚200元。
2、局部通风机
(1)接线咀、接线室、风叶、风嘴损坏罚50元。
(2)外壳变形单项罚100~200元。
3、其它设备:
(1)刮板机:变速箱、机头、机尾各部件损坏单项罚200元;刮板、大链、中部槽损坏或丢失单项罚款100元。
(2)喷浆机:料斗、拌料器等损坏单项罚100元;其它部件(除电动机)损坏或丢失单项罚款50元。
(3)装岩机:料斗、导向轮、操作机构损坏单项罚100元;其它部件(除电动机)损坏或丢失罚款50元。
(4)调度绞车:闸带、轴承及闸把、防护板损坏单项罚100元;钢丝绳损坏罚200元。
(5)电动机:接线柱、接线座、喇叭管、风扇叶及防护罩损坏单项罚50元。电动机烧坏,按其原值全额赔偿。
(6)水泵:防护罩、联轴器、喇叭口、导水管损坏单项罚
款50元;底座损坏罚款200元。
(7)回柱(慢速)绞车:联轴器、防护罩、操作手把损坏
单项罚款50元。
(8)乳化液泵、喷雾泵:卸载阀组、管接头、防尘盖、安
全阀等损坏或丢失单项罚款100元。
(9)破碎机:防护罩、手压泵、千斤顶等人为损坏或丢失
单项罚款100元。
(10)采煤机、掘进机:外部零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损坏单项罚款50~200元。
(11)液压支架:护帮板、
联接座、各类阀体、千斤人为损坏单项罚款200元。
(12)因区队管理不善或在拉运、敷设、检修、回撤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动力电缆丢失或损坏,使用单位或责任人按其实际价格的2倍进行赔偿,即:U-10003×70mm2动力电缆按400元/米进行赔偿;U-10003×50mm2动力电缆按360元/米进行赔偿;U-10003×35mm2动力电缆按320元/米进行赔偿;U-10003×25mm2动力电缆按300元/米进行赔偿;U-10003×16mm2动力电缆按260元/米进行赔偿;UPQ-11403×95mm2动力电缆按460元/米进行赔偿;UPQ-11403×50mm2动力电缆按400元/米进行赔偿;UGSP-60003×35mm2动力电缆按500元/米进行赔偿;ZQD20 3×95mm2动力电缆按400元/米进行赔偿。
三、回收设备的验收、修理制度
第一条:设备按规定回收到检修单位,应及时召集有关人员验收,办理消帐手续,不得乱扔乱放,两天内不到机电运输部办理回收消帐手续者给使用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如若丢失配件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按原值的200%进行赔偿。
第二条:回收设备的电源线或负荷线必须拆除,如有刀割电缆在开关或电机上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条:电气设备使用完后,必须及时回收出井,即:电动机、配电开关等设备在井下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天;缆线在井下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班,否则,给使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每推迟1个圆班加罚50元,累计计算。
第四条:回收设备原则上不
许解体回收,确因井下环境所致设备解体回收,解体的设备必须完整地交于修理部门,如若解体回收而不完整交付验收,或只交一部分,而另一部分丢失丢弃不上交的,确又不说明原由者,回收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并由该单位按原值的200%赔偿。
以上罚款由机电运输部开票,机电运输部长、机电主管经理签字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