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第08章 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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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税收课件第八章

最新国际税收课件第八章
• 逐项法的优点,是谈判阻力较小,便于 达成协议;主要缺点是工作量较大,达 成协议的往往都属于矛盾不大的商品。 随着谈判的深入进行,重要的敏感商品 越来越集中到谈判后期,致使问题更加 难以得到解决
线性法
• 这种方法是按照线性关系,对所有关税 依一个统一的减让百分比系数来约束。 如以T1代表协定关税率;T0代表减让前 初高点关税率;a代表减让百分比系数; b为负数,代表为高关税因素所增加的 减让百分比。则线性法可用公式表示如 下:
协调法
• 这种方法与线性法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减让百分比系数虽然是统一的,但减让 前初高点关税率(T0)较低的,协定关 税率(T1)与T0的差额,即减让幅度 (E)相对也较低;减让前初高点关税 率(T0)较高的,协定关税率(T1)与 T0的差额,即减让幅度(E)相对也较 高。这就便于协调和缩小不同商品和不 同国家之间关税率的差距
• 加入WTO为我国带来的利益主要有:
第一,我国可以享受WTO成员国均可享有 的最惠国待遇权利,这一权利是不附加 任何条件的、范围广泛的和相对稳定的
第二节 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发展
• 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商品 税协调
• 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历次多边谈判中, 曾经采取过以下三种不同的关税约束与 减让方法:
(一)逐项法 (二)线性法 (三)协调法
逐项法
• 这种方法是通过当事国之间的一系列双 边谈判,取得对应税商品的关税进行逐 个约束和减让的协议以后,再根据无条 件最惠国待遇条款,实施于其他成员国。 在“肯尼迪回合”以前的几轮谈判中, 都是采取的这种方法
• 1993年12月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还作出了一个 重大决定,即从1995年1月1日起成立世界贸 易组织,以取代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秘书处, 负责监督、维护和发展全球贸易的新秩序

(完整word版)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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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重复(叠)征税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界定国际双重征税(多重征税)是指几个独立的征税权力(尤其是几个独立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征收同一税种。

[德]道恩国际双重征税是两个国家对同一所得征收的结果。

[美]比歇尔/费恩斯莱伯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OECD)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高尔森)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国家重叠征税或称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层征税,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应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廖益新)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区别产生的原因不同复:管辖权的直接冲突;叠:税制结构导致管辖权重叠。

纳税主体不同复:同一纳税主体;叠:不同纳税主体.其他方面的诸多差异复:没有国内重复征税,有时只涉及自然人,而与公司无关;税种上可能只涉及同一税种。

叠:既有国内、又有国际重叠,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

税种上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

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划分征税权免税法与抵免法扣除法与减税法(一)免税法免税法也称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

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为无条件免税或完全免税,这无异于仅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所得或财产免税,是为有条件免税或部分免税。

免税的条件给予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的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自不征收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不给予免税;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分公司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国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国外企业的股息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短期限。

国际税收课件第八章

国际税收课件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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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的八轮谈判
• 第八轮(“乌拉圭回合”):1986年9月开始, 有117个国家和地区参加。根据乌拉圭回合协 议,工业化国家将在6年内削减农产品关税36 %,发展中国家将在10年内削减农产品关税24 %,各缔约方工业品关税总水平将削减40%, 平均关税水平将降至3%
• 1993年12月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还作出了一个 重大决定,即从1995年1月1日起成立世界贸 易组织,以取代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秘书处, 负责监督、维护和发展全球贸易的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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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的八轮谈判
• 第一轮:1947年在日内瓦举行,23个国家参 加,占发达国家应征税进口额54%的商品参预 减税,关税平均降税幅度为35%,减让项目45 000个
• 第二轮:1949年在法国安纳西举行,33个国 家参加。减税商品占应税进口值的5.6%,平均 降低关税35%,减让项目5000个
• 第三轮:1950年-1951年在英国多尔基举行, 38个国家参加,减税商品占应税进口值的11.7 %,平均降低关税26%,减让项目8700个
• 第四轮:1955年-1956年在日内瓦举行,28 个国家参加,减税商品占应税进口额的16%, 平均降低关税15%,减让项目30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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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的八轮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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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价格审定方法的国际协 调
• 《关贸总协定》明确规定:缔约方不得通过改 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来减损其所做出的关税 减让的价值
• 在“东京回合”的贸易谈判中,《关贸总协定》 缔约国全体通过了《海关估价协定》,规定海关 在审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时,应以合同价格 或发票价格为依据,同时可对合同或发票价格 进行必要的调整。至于完税价格以到岸价格还 是以离岸价格为依据,则允许缔约国根据本国 立法确定

第八章-国际税法

第八章-国际税法

第八章国际税法教学内容:国际税法的概念,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逃税与避税。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以及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了解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方式以及防范的措施。

授课时数:6课时。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述一、国际税法的涵义与特征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相比较,其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的特殊性。

国际税法的主体有两个:一是国家,二是跨国纳税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作为国际税法主体之一的国家,其特殊性在于具有双重属性:在跨国税收征收方面,国家只享有征税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在国家间税收权益分配方面,国家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税法中作为主体,其特殊性表现于他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只承担纳税的义务,而一般不享有权利。

(二)客体的跨国性。

国际税法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只有存在跨国所得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国家与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纳关系,从而,才会出现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因此,国际税收关系主要发生在所得税上。

(三)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国际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相比,所包括的法律规范种类最多。

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它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冲突法规范。

二、国际税法的渊源与原则目前,国际税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各国涉外税法,国际惯例以及其他渊源等几类。

国际税法的原则包括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

一国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源于国家主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

国际经济法含国际商法系列课件之 国际税法

国际经济法含国际商法系列课件之 国际税法
独立性活动所取得的报酬 ✓ 固定基地原则 境内设有经营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为前提条
件 ✓ 183天规则 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个人某一会计年度内境内连续或累
计停留达183天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非居民劳务所得的征税
➢ 非独立劳务所得 ✓ 个人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务工作而获得的工资薪金、
津贴、资金等报酬 ✓ 受雇地点,即在哪个国家受雇,哪个国家是受雇劳
协定中关于税收关系的规范、国际税收习惯
税收管辖权
含义
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可以自行决定对哪些人征 税、征何种税以及征多少税
两个理论原则
居住国原则
➢ 一国政府对本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境外 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实行征税的原则
➢ 与征税国存在税收居所联系的纳税人是居民纳税
➢ 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拥有税收居所这一联结 因素而要求其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权力,就是居民 税收管辖权
针对非居民纳税人行使的征税权,是对居民税收管 辖权的补充
征税国对非居民主张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依据 在于国家主权的属地原则,也即认定纳税人收益或 所得来源于征税国境内
如何确定纳税人是否拥有来源于本国的所得与一般 财产?
如何确定来源地?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
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业、金融、 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等企业经营性质的活动而取得的 纯收益
此来核定常设机构的赢得利润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
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
收入费用分配原则 ➢ 常设机构的利润由总机构汇总利润后按一定比例分
配 ➢ 常设机构所在国以该常设机构分得的利润作为征税
范围的原则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第八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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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1、按涉及的主体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
定; 2、按协定的性质分为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
定; 一般税收协定—指缔约国为解决或协调双边或多边
重复征税问题而签订的协定。 特定税收协定—指为解决某项业务的纳税问题而签
订的协定。如关税协定、增值税协定、海运空运 协定及税收豁免协定等。
2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一、概述 1、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
互相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经由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协议与条约:条约适用于较重大的政治、经济法 律等问题的国际协议。如和平友好、互不侵犯、 边界等条约。 协定则是解决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如 贸易、航空协定等。 有些国家把协定称条约,如OECD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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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 内税法的地位 。
美国的例子:美国财政收入法典第7852(d)节中 指出,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条款与国内税法中的条 款哪一个都不具有优先地位。根据美国的法律,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都是最高法,具有同等 的效力,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则按照 “后法优先于前法”的惯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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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 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我国是主张 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
• 目前其他许多国家也主张国际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定、 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更不能限制国内税法作出比税收协定 更加优惠的规定;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 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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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范本注重来源地优先征税考 虑的问题有三:
• (1)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 以保证对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 ;

国际经济法第8章(国际税法).

国际经济法第8章(国际税法).

案例1:
汤姆和珍妮是一对美国夫妇,1999年9月1日同 时来华。汤姆开办了一家医疗诊所,珍妮在一 所中国民办学校任英语教师。2000年3月,该 夫妇因儿子突患重病临时决定返回美国,汤姆 关闭了诊所,珍妮辞去了工作,二人于2000年 4月10日离境。 问:汤姆和珍妮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各属于 什么性质?应否向中国纳税?
第八章 国际税法
本章重点问题:
1、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身份关系和
法人的居民身份关系如何认定? 3、国家间征税权冲突的协调(重点:1、跨国
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2、跨国劳务所 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4、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计算方法) 5、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和法律应对措施
2、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免税法,甲 公司承担的总税负为多少?
3、如果居住国采用累进免税法,甲 公司的总税负是多少?
算一算
1、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 措施:(1)向来源国纳税: 100万×30%=30万 (2)向居住国纳税: (100+300)×30%=120万
实际联系原则:只有那些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 营业活动所产生的利润以及与常设机构有实际 联系的各种所得,才能确定为属于该常设机构 的利润范围,来源地国才能对此征税。
引力原则:纳税人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其他所得, 即使并非是通过常设机构的活动获得,但只要 产生这些所得的营业活动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 业范围,收入来源国均可将它们列入常设机构 的利润范围进行征税。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确认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国籍标准
CHINA
采用住所与居所的混合标准
案例:
1993年,美国A公司与中国B企业在深圳建立一 家合资企业,1993年,美国A公司派遣其副总 汤姆逊担任合资企业董事职务,汤姆逊于同年 10月到达深圳任职。1994年3月7日到1994年4 月4日,汤姆逊离境回国,向A公司述职。1994 年12月20日又离境欢度圣诞和元旦,1995年1 月15日回国,回国后深圳市税务机关通知汤姆 逊就上一年度境内和境外全部所得申报纳税。 汤姆逊认为,自己不是中国公民,应仅就中国 境内所得纳税,双方发生争执。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第八章 【最全】【共10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第八章 【最全】【共10章】

第八章国际税法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国际税法的概念,理解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重复征税,了解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原则,掌握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理解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方法,掌握防止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措施。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法律渊源、“产生条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产生原因、危害;税收协定的内容、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原则;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各项原则;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饶让抵免的概念及作用;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方式及管制措施;转移定价税制的内容。

领会各国同时实行多种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性、避免重复征税的意义、税收协定的意义与作用、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常设机构原则的含义、实行限额抵免制度的重要性、反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应用(1)分析应当如何划分征税权、抵免权的具体计算方法。

(2)计算分析跨国纳税人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历年考点1.税收管辖权2.居民身份认定标准3.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4.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产生原因、危害5.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各项原则6.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方式及管制措施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一、国际税法的产生1.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19世纪末,世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由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资本输出代替商品输出成为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

随着资本输出的不断扩大,货物、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经济要素的跨国流动日趋频繁,从而促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和财产日益国际化。

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作为现代直接税标志的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在当时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相继确立,则是国际税收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法律条件。

国际经济法(第五版)第八章

国际经济法(第五版)第八章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1)从税法角度讲 (2)从经济角度看 (3)国际重复征税为国际逃、避税收敞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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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税法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一)免税法
优点:
首先,采用免税法能够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其次,在所得来源 地国的税率低于居住国的税率的情况下,居住国采用免税法,能使居 民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所得来源地国政府给予的低税负或减免税优惠, 从而有利于促进跨国投资。最后,实行免税法在税务征收管理上较为 简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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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税法
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
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
(三) 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解决
1.禁止税收歧视
(1)国籍无差别待遇。
Hale Waihona Puke (2)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
(3)支付无差别待遇。
(4) 资本无差别待遇。
2.相互协商程序和税收情报交换
其次,从表现形式看,从事国际逃税的跨国纳税人或者故意采取 错误陈述、谎报和隐瞒有关财产或收支情况等手段,或者因疏忽或过 失,少缴或不缴税款;而从事国际避税的跨国纳税人往往是公开地利 用了某种合法的形式安排。
最后,从法律后果看,从事国际逃税的跨国纳税人根据逃税情节 的轻重,要受到各国法律的民事规制、行政规制甚至刑事规制
1.对人 2.对税种 3.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4.对空间的效力范围
(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以及其与缔约国国内税法 的关系
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 2.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八章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八章

第⼋章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与税法概述: 1、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1)税收概念: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其政治权⼒,依法强制、⽆偿地取得财政收⼊的活动或称⼿段。

(2)税收的特征:国家主体性、公共⽬的性、政权依托性、单⽅强制性、⽆偿征收性、标准确定性。

2、税收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依据税负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2)依据税收计征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3)依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4)依据税权归属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和地⽅税。

(5)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6)依据课税标准是否具有依附性,可分为独⽴税和附加税 3、税法的概念与体系: (1)税法概念: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税法⼜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区别:税收作为⼀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税法则是⼀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3)税法体系:是指各类税法规范所构成的协调、统⼀的整体。

它由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构成。

其中税收征纳法⼜进⼀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

4、税法的构成要素: (1)概念及分类: 概念:是指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是税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依据各类要素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可分为⼀般要素和特别要素。

另更为通常的⼀种分类是分为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

(2)实体法要素: a.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

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b.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

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c.税⽬与计税依据:税⽬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

第八章国际税法

第八章国际税法

二、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协调
按照住所或固定基地原则,由劳务所得人 得本国具有税收管辖权,但是有以下情况 下所得来源国由税收管辖权: 1、在东道国居住超过183天; 、在东道国居住超过183天; 2、所得来源于东道国得国民或企业; 3、所得来源于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
三、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1、所得来源国有税收管辖优先权; 2、投资者本国也有税收管辖权; 3、所得来源国与投资者本国可以通过规定合 理的税率达到税收共享。
1、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已向收入来 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抵免,它适 用于自然人、跨国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
2、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对跨国纳税人在收 入来源国间接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适用 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具有完全独立的法 律地位的法人单位之间的抵免。
三、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tax sparing),又称为税收饶让抵免,是指 税收饶让(tax sparing),又称为税收饶让抵免,是指 采用抵免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纳税 人在来源国享受税收优惠而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其已 经缴纳,不再补征税款。 税收饶让的特点: (1)税收饶让的目的是为了来源国对外资的税收减免 优惠收到实际效果; (2)税收饶让,必须通过双边安排才能实现; (3)税收饶让是正在行使和发展中的特殊抵免制度, 还没有取得所有资本输出国的承认。
四、跨国不动产活财产受益的征税冲突调整 1、不动产所在国对非居民有征税优先权; 2、跨国财产转让收益 (1)不动产有所在地国征税; (2)其他财产由机构所得国征税; (3)转让公司财产股份收益,由公司财产所 在地国征税; (4)其他股份由居住国征税。
第四节 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免税 免税,亦称税收豁免,是指居住国政府 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来源国的、已向 来源地区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 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 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财务知识)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

(财务知识)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

《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讲义第一章绪论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4.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07【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单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

07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单选】13世纪至16世纪间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地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单选】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可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

2.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单选】《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一规定。

4.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多选】国际砂糖协定、国际锡协定、国际小麦协定、国际橡胶协定,都属于多变性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5.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多选】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华沙—牛津规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6.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多选】法国在1673年和1681年先后颁行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多选】1944年7月在美国东北部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45个与会国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单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了美元与黄金的固定比价,使美元等同于黄金,成为世界通用的货币。

2.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1)《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单选】1960年底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庄严宣布“必须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

(2)《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单选】南北分歧的核心内容则在于世界财富如何实行国际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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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税法复习建议该章技术性较强,理解起来较为困难,重点加强对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原因及表现形式的理解、各国对跨国所得和财产来源地的认定标准、常设机构所得和利润范围的确定原则以及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特别是其中的免税法和抵免法,以及防止国际避税的措施等内容,由于较为抽象,建议通过习题练习加强理解。

一、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重点掌握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即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重点掌握以下主要内容:(一)税收管辖权的分类:基于属人原则:居民和公民税收管辖权;基于属地原则,所得来源和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二)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纳税人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负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征税国要对纳税人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所得或财产价值征税。

确定自然人和法人的居民身份问题上各国税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的主要标准。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在各国税法实践中,关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采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 住所标准。

住所标准,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主要有中国、日本、法国、德国和瑞士等国。

(2) 居所标准。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

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

(3) 居住时间标准。

由于居所标准在实际执行中的不确定性,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居住时间标准来确定个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即以一个人在征税国境内居留是否达到和超过一定期限,作为划分其居民或非居民的标准,并不考虑个人在境内是否拥有财产或住宅等因素。

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税法上对居住期限的规定不一致。

有些国家规定为半年(6个月或183天),如英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国,有些国家则规定为一年,如日本、中国、巴西等。

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的居民身份确认在公司、企业和法人团体的居民身份确认方面,各国税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种标准,企业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哪一国的居民纳税人。

中国、英国、印度、新西兰和新加坡等国,都实行这种标准。

(2)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即总机构设在哪一国,便认定为是哪一国的居民。

目前日本就采用这一标准。

(3) 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凡是依照本法律注册设立的公司或法人团体,即属于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凡是依照某个外国的法律登记设立的企业和法人团体,就是该外国的居民。

美国、阿根廷、保加利亚、俄罗斯和瑞典等许多国家采用此种标准。

中国税法在采用注册成立地作为确定企业法人的居民身份确认标准的同时,兼用前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法标准以弥补其不足。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三)公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法律关系所主张的征税权。

纳税人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负担的也是无限纳税义务。

目前仅有美国等少数国家。

(四)所得来源地和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及来源地和财产所在地的确定1、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关于营业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各国税法一般都采用营业活动发生地原则,即以营业活动的发生地作为营业所得来源地的标志。

只是对营业活动发生地,各国税法上有不同的解释。

有些国家以有关交易合同的签订地作为营业活动发生地的标志,有些则以货物的交付地作为营业活动的发生地,有些则以货物的交易活动发生地或所提供劳务的发生地为营业活动的发生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1项、第2项。

也有些国家税法规定,如果营业活动是通过某种营业机构或固定场所进行的,则一般均以该营业机构或场所的所在地,作为营业所得的来源地。

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个人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则可区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两类。

前者指个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而取得的收入。

例如,以个人名义开业的律师、医师、设计师等的业务收入,以及个人独立从事科学、文艺或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报酬。

非独立劳务所得则指个人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动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津贴和奖金等。

在各国税法上,确认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标准主要有劳务履行地、劳务所得的支付地和劳务报酬支付人居住地。

我国的税法实践是以劳务履行地标准识别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

3、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投资所得主要包括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投资活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收益。

各国确认这类投资所得的来源地,主要采用以下两种原则:一是投资权利发生地原则,即以这类权利的提供人的居住地为所得的来源地。

一是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即以权利或资产的使用或实际负担、支付投资所得的债务人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

我国税法实践中也是采用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确认有关投资所得项目的来源地。

4. 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或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即转让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对转让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认定,各国税法一般都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但在转让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所得的来源地认定上,各国主张的标准不一。

对转让公司股份财产所得,有些国家以转让人居住地为其所得来源地,有些国家则以被转让股份财产的公司所在地为来源地,有些国家主张转让行为发生地为其所得来源地。

我国税法实践是: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股份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来源地。

三、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原因和类型(一)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同时又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在一国居民所取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跨国所得上,势必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国际重复征税也可能因两个国家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生。

引起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税法上采用的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差异。

一个在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拥有住所的自然人,如果前往一个采用居住时间标准的国家境内工作,并且停留的时间达到了该国税法上规定的构成居民身份的时间界限,该自然人将被两个国家同时认定为它们各自的居民纳税人,对该自然人来自全球范围内的所得,两个国家都要主张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从而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现象。

基于同样的原因,在企业法人方面也会发生因两个国家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而引致的国际重复征税。

(三) 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由于各国税法对同一种类所得的来源地认定标准可能不一致,有关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也可能产生冲突,从而导致对同一笔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这类税收管辖权冲突表现为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分别被两个国家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从而纳税人应分别向这两个国家就该笔所得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四、、法律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为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与前述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相比,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除了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外,同样具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其余四项构成要件。

五、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以往考过,可适当关注)六、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重点掌握以下内容:(一)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通常采取两项原则。

一是所谓的“引力原则”。

按照此原则,居住国一方企业在来源地国设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该企业来源于来源地国境内的其他所得,尽管并非是通过该常设机构的活动取得的,只要产生这些所得的营业活动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范围或与其相类似,来源地国都可将它们归纳入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征税。

二是所谓的“有实际联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那些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营业活动产生的利润收益和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各种所得,才应确定为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由来源地国征税。

(二)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核定一是“独立企业原则”。

根据该原则,常设机构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对待,按独立企业进行盈亏计算。

常设机构不论是同其总机构的营业往来,还是同联属企业的其他机构的业务往来,都应按照公开的市场竞争价格来计算其应得的利润。

凡是不符合公平市场竞争原则的交易往来,税务机关可以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按照市场上相同或类似商品和劳务价格予以重新调整。

二是“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和一般行政费用,不论其发生于常设机构所在国或是其他任何地方。

(三)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确定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所谓的“固定基地原则”。

按此原则,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一方课税,但是,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

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一)免税法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在居住国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制度的情况下,采用免税法解决重复征税有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不同的计算办法。

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计算征税时,其适用税率的确定,完全以境内这部分应税所得额为准,不考虑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免予征税的所得数额。

累进免税法,则是指居住国虽然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但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确定应适用的累进税率时,要将免予征税的境外所得额考虑在内。

(二)抵免法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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