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红线、十个严禁
铁路总公司十严禁规定
(铁路总公司未正式发文,请各单位按此版本先行学习)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的规定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切实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打造精品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建设实际,现就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一)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严禁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四)严禁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五)严禁隧道不按规定方法开挖、安全步距超标。
(六)严禁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七)严禁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
(八)严禁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
(九)严禁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十)严禁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编造虚假材料,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二、管理规定(一)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以下简称“十严禁”)的日常过程控制和日常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专项检查和专项督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并将责任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按本单位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中情节恶劣的,建设单位要向总公司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进一步处理建议。
(二)总公司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十严禁”进行一次专题全面检查,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专项检查。
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十严禁”行为的,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违反(一)至(三)项规定的参建单位,将责任单位清出铁路建设市场,标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记入“黑名单”,各建设单位两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2.对违反(四)至(十)项的参建单位,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视情节轻重可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人员记入“黑名单”。
十不干、五条红线、十条禁令
生产现场作业“十不干”一、无票的不干;二、工作任务、危险点不清楚的不干;三、危险点控制措施未落实的不干;四、超出作业范围未经审批的不干;五、未在接地保护范围内的不干;六、现场安全措施布置不到位、安全工器具不合格的不干;七、杆塔根部、基础和拉线不牢固的不干;八、高处作业防坠落措施不完善的不干;九、有限空间内气体含量未经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干;十、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不在现场的不干。
安全管理“五条红线”一、施工单位“以包代管”,分包人员自行作业,现场业主、施工、监理三个项目部管理严重缺位。
二、施工方案编审批不认真,存在重大错误,或施工方案、作业票、安全措施交底流于形式,一线班组骨干人员对技术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不了解,按习惯野蛮施工。
三、现场施工装备及工器具没有进行作业前检查、未定期试验检测,存在较大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系统培训,未持证或持假证作业。
五、各级质量验收未认真开展,验收资料弄虚作假,未组织开展中间验收即转序。
安全生产“十条禁令”(一)严禁停电作业不按《安规》要求停电、验电、接地(绝缘遮蔽)。
(二)严禁使用不合格安全工器具或高处作业防坠落措施不完善开展工作。
(三)严禁超出作业范围未经审批、许可即开展工作。
(四)严禁不按《安规》和两票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工作票、操作票。
(五)严禁工作任务、危险点不清楚或未在接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工作。
(六)严禁作业监护人员(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擅自离开现场。
(七)严禁杆塔根部、基础和拉线不牢固的就开展工作。
(八)严禁作业现场主要安全措施未做完整、危险点控制措施未落实就开展工作。
(九)严禁重大、特殊、危险的作业(施工)不编制专项作业(施工)方案不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十)严禁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有限空间内气体含量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开展工作。
工程施工安全红线十二条
工程施工安全红线十二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十二条是按照国家有关施工安全标准和规定制定的,是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该遵守的安全规范和要求的总结和归纳。
十二条主要包括关于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控制、安全设施和装备的要求等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安全红线十二条的具体内容。
首先,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标准和规定,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负有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的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安全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敷衍塞责,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其次,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和控制。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三,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要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完备。
施工单位要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等,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同时,要定期对安全设施和装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施工单位要配备专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让他们了解施工安全的重要性,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违反。
第五,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
施工单位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安全监督人员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同时,要建立安全奖惩机制,对安全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工作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六,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巡逻和警戒。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底线,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树立安全意识,严守安全红线。
下面我将介绍关于安全生产的十条红线。
第一条红线:严禁违章操作。
所有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规定进行操作,严禁对设备进行私自改动或超负荷的运行操作。
第二条红线:严禁无证上岗。
所有从事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的员工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并参加过必要的培训,否则严禁上岗操作。
第三条红线:严禁使用假证件。
所有证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严禁使用伪造、作废、过期等不合法证件。
第四条红线:严禁违章加班。
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工时进行工作,严禁违规加班,以免超负荷工作导致安全事故。
第五条红线:严禁私自接触高压电。
高压电是十分危险的,必须由专人负责操作。
任何人不得私自触摸或接近高压电设备,以免触电事故发生。
第六条红线:严禁使用过期和损坏的防护设备。
所有员工必须及时更换过期或损坏的防护设备,确保其有效性,以免在工作中造成人身伤害。
第七条红线:严禁玩忽职守。
所有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时刻保持警觉,切勿因个人原因或疏忽大意而忽略事故隐患及安全问题。
第八条红线:严禁儿童进入生产现场。
生产现场危险多、风险大,严禁儿童进入,以免发生意外伤害。
第九条红线:严禁违规搬运危险品。
危险品是具有一定危害性的物质,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搬运和使用,严禁私自违规搬运和使用。
第十条红线:严禁违法建设。
任何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设都必须依法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违建,以免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以上十条红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只有大家严守红线,才能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每一位员工都应该时刻牢记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师德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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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师德十条禁令(十条红线)
1、严禁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2、严禁擅自办班或在工作日参与有偿补课和外出代课。
3、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谋取个人私利。
4、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
5、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6、严禁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7、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
8、严禁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答辩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9、严禁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不得在课堂接、打手机和接待客人。
10、严禁指责和训斥家长。
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师风规范可概括为八句话32个字。
政治坚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严谨治学廉洁从政团结和谐服务社会。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
以治本为主,实现抽、掘、采平衡,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的有机统一。
在瓦斯治理理念、技术措施、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和强化,经公司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第二条: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各矿通风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职能,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本矿范围内,除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部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通防管理部对各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一通三防”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高瓦斯矿井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1、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
矿井通风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1.2倍,抽采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2倍。
2、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瓦斯抽采,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必须达到AQ1026-2006行业标准。
3、局部通风机全部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逐步配备智能引排装置。
4、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均下调20%,要坚持巡回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监控有效,运行可靠。
5、高瓦斯矿井每月瓦斯超限最多不得超过1次,低瓦斯矿井实现零超限。
6、通风管理机构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及从业人员满足要求,素质考试、考核合格。
车间安全生产12条红线
车间安全生产12条红线车间安全生产是企业重要的一环,关系着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车间安全生产,我们需要遵守一些重要的安全红线。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车间安全生产的12条红线,总结形成1000字的文章。
第一条红线是落实岗位责任。
每个岗位都应明确责任,员工要熟悉并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心中有责、常怀忧患意识。
第二条红线是加强设备检修与维护。
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安全生产至关重要,要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三条红线是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是标准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员工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杜绝违章操作。
第四条红线是加强职业培训。
通过职业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第五条红线是落实安全设施。
车间需要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围栏等,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第六条红线是严格禁烟控制。
车间环境中的明火和烟雾会造成火灾隐患,员工要在规定的地点吸烟,并保持清洁卫生,确保车间的环境安全。
第七条红线是严禁酗酒。
酒精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状态和判断力,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车间严禁酗酒现象,保持员工的清醒和专注。
第八条红线是安全生产人员配备。
车间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和监督,在关键岗位上及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九条红线是加强火灾防控。
车间应定期开展火灾防控演练,确保员工掌握火灾应急处理方法,提高火灾防控的能力。
第十条红线是保护特种设备。
车间中存在一些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吊装设备等,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红线是加强现场管理。
车间现场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点,要建立严格的现场管控制度,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车间整体安全。
第十二条红线是严格落实应急预案。
车间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做到随时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国家对矿井安全的一种严格监管措施,旨在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正常运营。
为了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了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十二条红线。
第一条红线:碳煤矿特殊法律地位。
碳煤矿是指使人们大量死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矿井,对于碳煤矿的安全管理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包括矿井的选址、开采规模等方面的限制。
第二条红线:精细化管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等,从而实现对煤矿工作各个环节的精细化管理。
第三条红线:全程监管。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对煤矿的生产运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包括矿井选址、设计与建设、生产运营、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监管。
第四条红线:安全设备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包括通风系统、救生设备、防爆设备等,确保矿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红线:从严治理瘦炭矿井。
瘦炭矿井是指煤层厚度小于1米的矿井,由于瘦炭矿井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要求对瘦炭矿井的生产经营实施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红线:重点矿井控制。
对煤矿事故率高、已发生事故的矿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实施重点监管,采取措施加强对这些矿井的管理。
第七条红线:专业队伍建设。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红线:安全监察力量。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加强安全监察力量的建设,确保监察人员的数量和水平能够满足对煤矿生产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红线:安全技术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包括煤矿设计、开采、通风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第十条红线:救护设施和队伍。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的急救和救护设施,并配备专业的救护队伍,提高对矿工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红线:行业联动协作。
要求煤矿企业与政府和相关行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安全技术的共享,共同努力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概率。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征求意见稿)1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征求意见稿)1第一篇:《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征求意见稿)1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切实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打造精品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建设实际,现就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一)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严禁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四)严禁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五)严禁隧道不按规定方法开挖、安全步距超标。
(六)严禁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七)严禁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
(八)严禁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
(九)严禁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十)严禁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编造虚假材料,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二、管理规定(一)建设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以下简称“十严禁”)的过程控制,将其作为检查重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并将责任施工、监理企业纳入信用评价,将责任检测单位清出建设项目。
其中情节恶劣的,建设单位应向总公司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进一步处理建议。
(二)总公司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十严禁”行为的,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违反(一)至(三)项规定的参建单位,将责任单位清出铁路建设市场,标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记入“黑名单”,各建设单位两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2.对违反(四)至(十)项的参建单位,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视情节轻重可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人员记入“黑名单”。
铁路总公司十严禁规定
(铁路总公司未正式发文,请各单位按此版本先行学习)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的规定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切实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打造精品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建设实际,现就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一)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严禁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四)严禁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五)严禁隧道不按规定方法开挖、安全步距超标。
(六)严禁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七)严禁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
(八)严禁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
(九)严禁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十)严禁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编造虚假材料,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二、管理规定(一)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以下简称“十严禁”)的日常过程控制和日常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专项检查和专项督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并将责任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按本单位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中情节恶劣的,建设单位要向总公司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进一步处理建议。
(二)总公司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十严禁”进行一次专题全面检查,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专项检查。
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十严禁”行为的,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违反(一)至(三)项规定的参建单位,将责任单位清出铁路建设市场,标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记入“黑名单”,各建设单位两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2.对违反(四)至(十)项的参建单位,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视情节轻重可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人员记入“黑名单”。
十个严禁新时代政法干警心得体会
十个严禁新时代政法干警心得体会新时代政法干警应该时刻铭记“十个严禁”,这是对我们责任和使命的严肃警示。
这十个严禁包括:严禁触碰政治红线、严禁泄露国家机密、严禁惩治无罪、严禁对证人进行威胁恐吓、严禁给罪犯特殊待遇、严禁追求个人利益、严禁接受贿赂、严禁泄露案件信息、严禁跨界干预、严禁权钱交易。
自从我成为一名政法干警以来,我深刻认识到这十个严禁的重要性,并且我在日常工作中将这些严禁贯彻到了行动中,并深深体会到了做到这些严禁的重要性。
下面,我将从自己的角度分别阐述这十个严禁的意义。
首先,严禁触碰政治红线。
我们作为政法干警,我们的工作非常特殊,我们要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所以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坚守政治立场,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并且时刻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其次,严禁泄露国家机密。
保守国家机密是我们政法干警的天职,同时也是我们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我们要保护国家秘密,始终在工作中严格保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三,严禁惩治无罪。
惩治无罪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但是只有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确保案件证据确凿,才能对嫌疑人进行惩治。
否则,就会伤害无辜。
第四,严禁对证人进行威胁恐吓。
证人是案件的关键证人,关乎案件的成功或失败。
我们应该在保障证人安全的基础上,尊重证人的合法权益,在查询资料或询问证人时,冷静公正地对待并保证其安全。
第五,严禁给罪犯特殊待遇。
政法干警必须严格执行法律,不得在处理案件中给予罪犯任何特殊待遇,如果存在此类情况,不能轻易放过。
第六,严禁追求个人利益。
政法干警的职责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并为人民服务。
在工作中,我们必须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不追求个人利益,坚守职业道德,做好自己的工作。
第七,严禁接受贿赂。
政法干警必须保持公正,维护公正,绝不能接受贿赂,关系到公正、公平、透明的审判。
第八,严禁泄露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保密的,不得随意外泄。
如果泄露案件信息,将涉及到案件的成败。
第九,严禁跨界干预。
「微新闻」廉政提醒:这“12条红线”不能碰!
「微新闻」廉政提醒:这“12条红线”不能碰!
2019年元旦刚过,新春佳节将至,平安驿站提醒各位战友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从自身做起,廉洁过节,坚决杜绝“节日病”。
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严禁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年会、晚会;
严禁违规用公款相互宴请、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用公款印制、购买、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严禁违规收送各类名贵特产及其他礼品、微信红包及其他形式的礼金、消费卡等;
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
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严禁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和旅游等活动;
严禁参与赌博等违规违纪行为。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第一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2014}134号解析
晋能通防函﹝2014﹞134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转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公司,晋神公司、能源投资公司,集团各相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发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同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要求遵照执行。
一、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二级公司、矿井要认真组织学习《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和《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准确掌握“十二条红线”内涵要求,在矿井生产、建设中坚决不触碰“十二条红线”,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二、各二级公司要结合所辖矿井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十二条红线”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建设、生产。
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4月22日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了“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矿井任何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有害气体积聚超限;局部扇风机配风充足,不发生循环风,风筒末端出口风量符合规定要求;矿井不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矿井二期工程开工前没有形成全风压的机械式通风系统;2、矿井单主要通风机运行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3、矿井总风量不足;4、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专用回风巷;5、采掘工作面没有实现分区独立通风;6、矿井任何地点不得出现深度超过6米、入口宽度小于1.5米独头巷道,不得出现瓦斯积聚;凡出现盲巷必须在24h内封闭。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模版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模版煤矿安全管理是我国煤矿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下面我将介绍一份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模版。
一、生产操作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操作流程进行工作,并严禁无证、无照、无资质人员从事煤矿生产作业。
2.严禁改变煤矿设备的设计、结构和功能,未经许可不得私改设备,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3.严禁离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保持工作状态,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二、安全应急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领导责任,提前预防和应对煤矿事故的发生。
2.严禁私自组织疏散、撤离。
安全疏散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并听从现场指挥、执行。
三、安全教育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全员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熟悉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2.严禁煤矿企业将未经安全培训的员工投入生产一线任何工作,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职责落实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并详细规定各岗位的权责、全面核实各岗职责到岗。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五、设备管理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实施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严禁私自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确保设备在规定使用期限内进行更换和更新。
六、供电安全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严格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可靠。
2.严禁未经安全专业人员检查、维护和保养的电气设备投入使用。
七、通风安全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新鲜空气的供应和有害气体的及时排除。
2.严禁私自制止通风系统的运行和改变通风系统的设计。
八、瓦斯治理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瓦斯治理措施,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在可控范围内。
中广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中广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一、任何时候、任何人不允许占用或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二、任何人不允许携带烟火、火种进入生产区、酒后上岗及无证操作。
三、高速运转部位正前方、吊物下严禁人员通行、跨越和逗留。
四、运转中的设备,严禁处理任何问题。
五、吊装口处安全门,在不进行作业时要关闭严实。
吊装物下严禁站人或有人通过。
严禁高空抛物和传递物品。
六、维修设备必须、断电、挂警示牌。
七、高空作业必须开高空工作票,正确使用安全带, 4米以上的作业必须用双背带安全带。
八、作业,必须,进行强力通风,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绳,二人以上在池口监护(安全绳半拉紧状态)。
九、电器、配电箱(柜)周围或下方,蒸汽管道和电缆下方、公司各个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不允许有易燃物、易爆和危险化学品。
十、明火作业、电焊作业、拆卸安装法兰盲板作业,必须,清理现场,预备水源或消防器材。
动火作业,必须提前向企管部申请,由企管部开具动火作业证,企管部派人检查、监督、监护安全措施。
在金属内或管道密集的地方施焊必须加绝缘垫、穿绝缘鞋,个人安全防护不到位不允许作业。
安全管理制度十条红线
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1. 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
员工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3. 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
员工必须保证身体健康,不得酒后上岗、疲劳作业,确保生产安全。
4. 严禁在危险区域、危险时段从事作业。
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在危险区域、危险时段从事作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5. 严禁违规动火、用电。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用电作业必须遵守用电安全规程,确保用电安全。
6. 严禁擅自改变设备、设施、工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设施、工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验收。
7. 严禁擅自拆除、损坏安全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完好。
8. 严禁隐瞒、谎报、迟报事故。
发生事故必须立即上报,不得隐瞒、谎报、迟报,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9. 严禁擅自停用、调试、改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用、调试、改造。
10. 严禁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救援物资必须配备齐全、完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二、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以下措施: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
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责任。
5.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6. 加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7.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环境以及生命安全的重视,对煤矿安全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将会有十二条红线。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红线。
第一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无安全保障措施的设备和工具。
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带有安全保障措施的设备和工具。
任何没有通过安全检验的设备和工具都将被禁止使用。
第二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操作和管理。
违规操作和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运营,禁止任何违规操作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存储和使用危险物品。
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一些化学物品和危险物品会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禁止违规存储和使用危险物品,确保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四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排放和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和垃圾。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垃圾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放和处理。
任何违规排放和处理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五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施工和改造。
煤矿的施工和改造必须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任何违规施工和改造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六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闲置和废弃煤矿设施和设备。
闲置和废弃的煤矿设施和设备容易造成事故和环境污染。
禁止闲置和废弃煤矿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安全和环保。
第七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挖掘和采矿。
煤矿的挖掘和采矿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
任何违规挖掘和采矿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八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交通和运输。
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交通和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
任何违规交通和运输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九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作业和施工。
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和施工必须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任何违规作业和施工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十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检修和维护。
煤矿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十二条禁令、十条底线
十二条禁令、十条底线第一篇:十二条禁令、十条底线十二条禁令1.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需专家论证而未论证,禁止施工。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审批的方案执行。
2.施工过程中禁止违反施工技术文件要求。
3.隐蔽工程、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并完善签字手续,禁止进入下道工序。
4.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安拆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安装、拆卸作业;未经检测合格的,禁止使用。
5.主要的安全设施(如:卸料平台,防护棚等)未经验收签字,禁止启用。
6.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项目安全策划书未经公司审批,项目未与公司签订“项目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禁止开工。
8.项目总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禁止该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9.作业班组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并完善签字手续,禁止该班组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10.搭设和拆除危险性较大的设施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落实旁站的责任工程师和安全员,禁止作业。
11.钢筋、水泥没有出厂合格证或未经复验合格且未见试验报告的,禁止使用。
12.混凝土浇筑作业面未落实旁站的责任工程师和质检员,禁止浇筑。
十条底线1.上报资料、信息务必及时真实。
2.严禁在质量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3.严禁无方案、无交底施工,严禁不按方案施工或擅自改变技术方案。
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严禁使用未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安全设施及机械设备;严禁使用无质量、安全保障的材料及大型与特种设备。
6.严禁使用未经公司、分公司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劳务和材料供应商。
7.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8.现场须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合规堆放。
9.工程质量不得有不可更改的违反强条的内容。
10.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质量事故。
第二篇:十四条禁令肥西县梁岗学校学生十四条禁令2011年10月1、严禁学生趴、靠、滑、翻教学楼安装的不锈钢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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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红线
“十二条红线”的具体内容为: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十、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十个严禁
这“十个严禁”的规定包括: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组织采掘活动;严禁无风、微风进行作业;严禁在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可靠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严禁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
动;严禁矿井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现象;严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或运行不正常、各类传感器应设而未设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设计方案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或未开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进行采掘活动;严禁防尘洒水系统不完备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