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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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0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检举人保密,检举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检举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机制,根据质量信用等情况对生产者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失信公开制度,加大对产品质量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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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桂工商发[2016]1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6.12
【实施日期】2016.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的通知
(桂工商发〔2016〕14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
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行为,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合同提供方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
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由工商行政管理、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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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64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融资借款等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含预算控制价)和决(结)算审定,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合同等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6〕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6〕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c5c9c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b2.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6〕55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要求,现就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政府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向社会力量支付其所承担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费用,社会力量按合同约定履行所承担职责,充分体现了“按合同办事”的精神实质,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也是购买服务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
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一)明确合同内容。
购买主体与供给主体应按照购买文件及协商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应该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目标、任务等要求,以及指标资金结算方式、绩效考核定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明确合同年限。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2)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2)](https://img.taocdn.com/s3/m/161acf73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25.png)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的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3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合同订立的条件2.2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求2.3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生效要件3.2 合同的无效与撤销3.3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合同履行的原则4.2 履行方式和期限4.3 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5.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5.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5.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合同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种类与承担6.3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第七章:合同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方式7.2 协商与调解程序7.3 仲裁与诉讼第八章:合同监督管理8.1 监督管理的内容与方法8.2 监督检查的程序8.3 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九章:合同档案管理9.1 合同档案的建立与保管9.2 档案的利用与保密9.3 档案的销毁与备案第十章:特殊合同的监督管理10.1 国际合同的特殊规定10.2 特殊行业合同的监督管理10.3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别条款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1.1 违反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1.2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11.3 赔偿责任的确定第十二章:附则12.1 条例的解释权与实施细则12.2 条例的生效时间12.3 其他补充规定第十三章:合同签订的法律文书13.1 法律文书的组成13.2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的规定13.3 法律文书的生效与备案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的立法宗旨阐述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2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本条例适用的合同类型和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
1.3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监督、指导和协调合同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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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罚款金额500元以下的,可以进行现场处理”予以删除。
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至(十)项规定的,责令登报或者以电视、广播等方式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至(十)项规定之一的,责令登报或者以电视、广播等方式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645501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8b.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桂政办发[2007]159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形式,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形式包括:桂政督查、桂政督发、桂政督函公文形式。
第三条桂政督查公文,眉首占首页的1/5,公文份数序号标识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 行,发文机关标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发文字号在武文线之下右侧,顶格标识(见式样一)。
第四条桂政督发公文格式参照桂政办发公文格式(见样式二);桂政督函公文格式参照桂政办函公文格式(见样式三)。
第五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式样一000000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桂政督查〔╳╳╳╳〕╳号关于╳╳╳╳╳的督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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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1b37c8dd1f34693daef3e80.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11.02【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一○年十一月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51b3021a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06.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6.0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
见稿)》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有关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现将该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审议报告在广西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广西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0号,邮政编码:530022)。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
编辑:谢欣哲审核:林青松。
2024版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2024版合同监督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3dec7fc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3b.png)
2024版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合同监督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监督管理原则
合同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机构
国家设立专门的合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合同法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同内容应明确、
合法。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
诉讼。
第九条合同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合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和解除,处理合同争议。
第十条违反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合同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9新规定_整理石大人社发201938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9新规定_整理石大人社发2019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e2f2bf10a6f524ccbf85b5.png)
石大人社发整理人尼克201938号石大人社发[2019] 38号关于石嘴山市永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延续变更法人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的批复石嘴山市永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延续变更法人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申请》收悉。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经审核决定:同意延长你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延续期限2019年4月19日---2022年4月18日。
同意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原法定代表人马永贤变更为马永利,并按规定尽快办理好相关证件变更手续。
你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我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贡献。
此复。
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22日印发附件扶绥县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目录1.扶绥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和版权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扶绥县教育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4.扶绥县公安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扶绥县民政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扶绥县财政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7.扶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8.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9.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0.扶绥县交通运输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1.扶绥县农业和农村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2.扶绥县林业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3.扶绥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4.扶绥县卫生健康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5.扶绥县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6.扶绥县统计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7.扶绥县水利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8.扶绥县烟草专卖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9.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扶绥县应急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1.扶绥县气象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2.扶绥县商务和服务业发展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3.扶绥县司法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4.扶绥县医疗保障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5.扶绥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扶绥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和版权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30个3.扶绥县教育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4.扶绥县公安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4个5.扶绥县民政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6.扶绥县财政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7.扶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2个8.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9.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30个10.扶绥县交通运输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8个11.扶绥县农业和农村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5个12.扶绥县林业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9个13.扶绥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14.扶绥县卫生健康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6个15.扶绥县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16.扶绥县统计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5个17.扶绥县水利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3个18.扶绥县烟草专卖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19.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20.扶绥县应急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9个。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0101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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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20-08-10 15:35••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字体大小:[小中大]••背景颜色:•(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巡查,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等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进行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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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4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61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件;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5月修正,2011年1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通过,2005年4月修订,2013年11月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1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通过)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通过,1996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8.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1991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0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2016年7月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通过,2005年12月修订)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15.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1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11月修订)19.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7月通过)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2年7月修订)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5年7月修订)2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7月修订)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7.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3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2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1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7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2.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1年5月修订,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3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1年7月修订,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通过)3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39.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1996年5月通过,2003年5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7年11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8月通过)4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通过,2006年7月修正)4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8.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0年9月修正,2005年5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5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修订,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5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55.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56.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5年12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7年5月修订)6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6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1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6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6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5.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66.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通过,2010年11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6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0.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7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5.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77.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82.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5月修订)8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8.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8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5年12月修订)9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通过)9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通过)9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通过)9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9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10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06年12月通过)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通过)10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5月通过)10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11月通过)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通过)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11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1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11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通过)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2008年11月通过)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通过)118.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通过)1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12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11月通过)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通过)126.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通过)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通过)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4年1月修正,2016年1月修正)12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通过)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通过)1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7.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通过)13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2013年7月通过)13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通过)14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通过)1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14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4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4年3月通过)14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通过)1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通过)14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通过)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通过)150.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通过)15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通过)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通过)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通过)1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通过)1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通过)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9月通过)16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二、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件)(一)南宁市(43件)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9月批准,1999年9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3月批准,2005年9月批准修订,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6年9月批准,2002年12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5.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6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08年9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7.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7月批准,2005年7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8.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9.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3年5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10.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8月批准)1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2003年9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12.南宁市献血条例(2004年7月批准,2012年1月批准修订)1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4年7月批准)1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4年9月批准)15.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16.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17.南宁市公益林条例(2006年1月批准)1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批准)19.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9月批准)2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4年5月批准修正)22.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8年11月批准)2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批准,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11月批准修订)25.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2010年9月批准)26.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1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27.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2011年3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28.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2011年5月批准)29.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批准)30.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1.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2年9月批准)32.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7月批准)3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4年7月批准)35.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批准)36.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11月批准)37.南宁市消防条例(2015年3月批准)38.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2015 年7月批准)39.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2015 年12月批准)40.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批准)41.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42.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5月批准)43. 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二)柳州市(2件)1.柳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三)桂林市(2件)1.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四)梧州市(1件)梧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五)北海市(1件)北海市立法条例(1件)(2016年3月批准)(六)防城港市(1件)防城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七)钦州市(1件)钦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八)贵港市(1件)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九)玉林市(2件)1.玉林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百色市(2件)1.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十一)贺州市(1件)贺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十二)河池市(1件)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三)来宾市(1件)来宾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四)崇左市(1件)崇左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三、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一)融水苗族自治县(1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5年9月批准修正)(二)三江侗族自治县(4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2001年7月批准)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6年9月批准)4.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2015年9月批准)(三)龙胜各族自治县(2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1995年11月批准修正)2.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四)恭城瑶族自治县(2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2月批准,1996年8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五)隆林各族自治县(2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1998年6月批准修正,2015年12月批准修订)2.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7月批准)(六)富川瑶族自治县(2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2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七)都安瑶族自治县(1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2002年5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八)大化瑶族自治县(2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批准,1999年11月批准修正)2.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12月批准)(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件)1.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2011年7月批准)(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11月批准,1996年9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年8月批准)(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批准,2013年9月批准修订)(十二)金秀瑶族自治县(4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6年9月批准修订)2.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批准)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7月批准)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3年8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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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第六条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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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2015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白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白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白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白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第六条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白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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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四项中的“欠交物业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第三款。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由业主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市工商系统开展2018年汽车销售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市工商系统开展2018年汽车销售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8b3768753c1ec5da50e27065.png)
市工商系统开展2018年汽车销售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汽车销售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纠正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8]##号)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查处有力、规范有效”的原则,严厉查处汽车销售领域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实现查办一个案件、纠正一类合同、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
二、领导机构为保证此次实施方案的顺利开展,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合科,由XX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XX。
三、工作重点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点对汽车销售领域的合同格式条款加强监督管理,查处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查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有针对性开展行政指导,促长效规范。
四、工作安排(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月#日—2018年#月##日)。
各县(区)工商局应围绕工作重点,结合辖区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要调查了解辖区内汽车销售领域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的易发风险点,做好前期调查摸底工作。
要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使企业及广大消费者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要通过行政约谈等形式,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汽车销售领域企业合同格式条款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经营者强化合同法律意识,引导合同提供方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规范格式条款内容。
(二)实施阶段:(2018年#月#日—2018年#月##日)。
各县(区)工商局要拓宽案件线索,广泛收集线索,加强执法力度,重点查处经营者利用汽车销售行业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并有针对性开展行政指导,促长效规范,对不公示、不整改或是整改不到位的经营者,依法集中查办并予以曝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cab7cb5e87101f69f3195a4.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章金融发展第五章风险防范与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国家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积极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保持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协调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监督指导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广西劳动合同2024
![广西劳动合同2024](https://img.taocdn.com/s3/m/45d54aef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47.png)
广西劳动合同一、引言劳动合同作为职工与雇主之间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
广西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发展区域,劳动力市场活跃,对劳动合同的规范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广西劳动合同的法律框架、主要内容、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二、广西劳动合同法律框架广西劳动合同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
2.劳动法:作为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劳动法对广西劳动合同也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解释(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也对广西劳动合同具有重要影响。
三、广西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订立信息: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日期、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质等基本信息。
2.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中需明确约定具体期限。
3.工作内容与地点:明确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职责、岗位要求以及工作地点等。
4.劳动报酬与支付方式:劳动合同中需明确约定薪资水平、支付周期以及支付方式等。
5.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劳动合同中需明确约定工作时间、休假制度以及加班与休息等时间安排。
6.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劳动合同中需明确约定社会保险缴纳与福利待遇,保障职工的权益。
7.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劳动合同中需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广西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2.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避免引发争议。
3.注重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广西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应与相关政策规定一致,保障职工权益。
4.注意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双方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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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2015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
第六条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合同提供方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应当通俗易懂。
合同提供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涉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或者引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八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四)对对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九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合同提供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二)违法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
(四)违法扩大合同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使对方承担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合理数额;(二)使对方承担本应当由合同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法加重对方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修改意见函。
修改意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二)对合同格式条款不予修改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提供方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格式条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以要求听证。
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
要求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合同提供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合同提供方。
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提供方在书面异议中提出的听证要求,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答复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合同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合同提供方、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开合同提供方使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修改意见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
第十九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网上公开查阅系统,将合同提供方提交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合同提供方的经营、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并督促合同提供方修改或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点评等方式收集消费者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监督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的监督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损害自身和他人权益或者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对方因合同格式条款与合同提供方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以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进合同信用建设,建立合同履约信息公示系统,倡导诚信经营,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引导合同提供方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第二十八条鼓励合同提供方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起草并公布。
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按照修改意见函或者书面答复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继续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