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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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容易导致不公平,法律上规定了格式条款制定一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免除订立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最高院在各个知道案例中确立了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13条裁判规制,下面随来看看吧。

一、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

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格式合同就是为了便利签合同的尽快促成合同的成立的。

但是,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有些格式合同的效力,往往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和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效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效?下⾯请看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效⼀、格式条款的含义格式条款,⼜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段订⽴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当事⼈产⽣错误的认识⽽同意与其订⽴格式条款。

合同是双⽅意思表⽰⼀致的法律⾏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当事⼈充分协商达成⼀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

在⼀⽅当事⼈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当事⼈是难以表⽰⾃⼰的真实意思的,采⽤欺诈或者威胁⼿段订⽴的格式条款是⽆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当事⼈⾮法串通在⼀起,共同订⽴⼀类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是指当事⼈通过实施合法的⾏为来掩盖其⾮法的⽬的;或其从事的⾏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法的。

这种⾏为⼜称为隐匿⾏为。

在实施这种⾏为中,当事⼈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为掩盖和达到⾮法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

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双⽅订⽴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准则。

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即使合同当事⼈双⽅同意,也属于⽆效格式条款。

5、格式条款提供⽅免除⾃⾝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免除⾃⾝的责任,加重对⽅的责任、排除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篇一:合同法司法解释】目录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违约责任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制定的解释性文件,旨在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条款进行具体解释和适用。

这一司法解释在我国合同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作用。

以下将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指导。

在民商事合同的处理过程中,合同有时会存在些许模糊性或争议性的条款。

通则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于这些条款的解释和应用,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有助于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提高了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其次,通则司法解释强调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

根据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解释和适用合同条款。

这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我国合同法的特点和精神。

再次,通则司法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具体规定。

比如,通则司法解释对于合同中的“交付”、“履行”、“不可抗力”等关键概念进行了明确解释,规定了这些概念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这对于判断合同违约责任、确认合同效力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质量和效率。

此外,通则司法解释还对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应综合考虑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这一规定有助于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保护正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通则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合同无效和撤销的相关规定。

根据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应由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的,被欺诈、被胁迫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关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关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关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是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

该条源于《合同法》条41条。

格式条款解释,是指在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时,应当依据何种事实、原则对该条款作出合理的说明。

在实践中,格式条款是提供方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经过多方面斟酌制定的,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格式条款的含义是明确、具体、清楚的,一般不会产生异议。

但也不排除某些格式条款用语不明确、不准确,固有的格式条款与后来的协商条款内容不一致,从而导致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发生纠纷。

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必须的。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设定的,在于对方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但在合同实践中,设定格式条款一方,经常有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对此,《民法典》新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最后《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
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以上均体现民事法律规范保护平等自愿公平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04-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讲解一、导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领域的重要文件之一。

它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进行全面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司法解释文件。

二、合同编的概述合同编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核心内容、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是对合同编中一些重要条款的解释和补充,旨在为法官和当事人提供依据,加强合同法律的适用。

三、合同订立与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合同形式和法定的合同内容。

合同一旦符合法定要求,即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还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方可产生效力。

四、合同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编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合同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抗力情况时,应如何处理等。

此外,合同的变更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明确了变更合同的要求和程序。

五、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便对合同达成共识。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会构成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明确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方法。

六、合同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是法律的核心任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对合同争议解决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方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强调了合同争议解决中的公平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的应用。

七、合同编司法解释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指导意义。

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格式化条款及司法解释

格式化条款及司法解释

格式化条款及司法解释格式化条款及司法解释格式化条款是指在法律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格式或语言,旨在确保文档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格式化条款的解释和应用也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考量。

本文将以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探讨格式化条款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概念,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什么是格式化条款格式化条款是指在法律文件或合同中所使用的特定格式或语言,用于确保文档的准确和一致。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字体、段落间距、标点符号以及用词的准确性和明确性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格式化条款,法律文件和合同可以更容易被理解、解释和执行,减少歧义和争议的可能性,从而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二、格式化条款的重要性格式化条款的重要性在于增加合同的可预测性、可实施性和可证明性。

通过统一的格式和语言,合同双方可以更容易理解和遵守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减少理解上的误差和分歧。

格式化条款可以提供明确的指导,使合同的实施更加可靠,避免模糊或不完整的规定可能导致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格式化条款还可以为法院在解决争议时提供有力的证据和依据,从而提高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

三、司法解释对格式化条款的影响司法解释对格式化条款的适用,可以影响合同双方的权益和合同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解释和解决涉及格式化条款的争议。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解释和补充缺失:如果格式化条款的内容存在歧义或不足以解决具体争议,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整体目的和立意进行解释和补充。

这体现了司法解释对格式化条款的功能性和灵活性。

2.解决争议和平衡利益:在实际合同履行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超出格式化条款范围的情况。

法院在解决争议时,会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理期望、公平原则和习惯做法等因素,以便在公正的基础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强制力和可否漠视:格式化条款在合同中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具有强制力。

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主体、标的及其数量达成合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因此,在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中,首先要明确合同成立的条件,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同时,还要明确合同的内容,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2. 格式条款的认定与解释: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中,对于格式条款的认定和解释是重点之一。

要明确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即应当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同时,还要明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即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 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效力是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中的另一个重点。

要明确合同效力的认定原则,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同时,还要明确影响合同效力的各种因素,如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等。

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类型,如涉外合同、附条件的合同等,也应当有具体的规定。

4.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另一个重点。

要明确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同时,还要明确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此外,对于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也应当有具体的规定。

总之,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和调整。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俞里江「案例简介」1992年9月3日,原告肖某与新婚妻子刘某将其在婚礼上拍摄的一卷富士胶卷交由被告某彩色打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洗,约定第二天取照,原告肖某依惯例预交了18元的冲洗费,彩扩部开出了—张取照用的冲印单。

第二天,原告肖某来到彩扩部要求领取冲洗好的照片,被告称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人误领,告知其过几天再来。

原告后经多次催告,被告均拿不出照片。

原告为此要求赔偿,被告只愿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

肖某遂于1993年4月4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胶卷确实由于自己的原因被遗失,愿意为此赔礼道歉,但原告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我们不能接受。

据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统一行业规定,“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由于该行业规定的文本已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原告肯定看到,既然原告在看到该行规后仍然愿意将胶卷交由我们冲洗,那就等于同意将该规定作为合同格式条款之一。

所谓约定必须信守,原告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同类胶卷的赔偿和预交款的返还。

「问题提出」本案主要涉及到以格式条款出现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法律依据」(以下条文在当时尚未制订,无法适用于本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化条款及司法解释

格式化条款及司法解释

格式化条款及司法解释
摘要:
一、格式化条款的定义与作用
二、格式化条款的法律规定
三、格式化条款的司法解释
四、格式化条款的实际应用案例
五、格式化条款的注意事项
正文:
一、格式化条款的定义与作用
格式化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格式化条款被广泛应用,因为它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

二、格式化条款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化条款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格式化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化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如果格式化条款存在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情况,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不利于提供格式化条款一方的解释。

三、格式化条款的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格式化条款的解释,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

如果格式化条款存在不明确或者有
争议的情况,法院会倾向于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化条款一方的解释。

四、格式化条款的实际应用案例
例如,在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商家往往会使用格式化条款,如“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因为它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格式化条款的注意事项
在使用格式化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2.确保条款内容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3.对于重要的事项,应当与对方进行协商,不宜使用格式化条款。

最高法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最高法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最高法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最高法格式合同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合同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规范和确定的一种标准合同格式。

最高法格式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促进经济交易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一、合同的基本条款1. 合同名称:合同的名称应明确、准确地表示合同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2. 合同当事人:合同应明确列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 合同签订地: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点。

4.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的签订日期。

5.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合同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二、合同的具体条款1. 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的主要目的和具体内容,包括合同的交付、质量、价款、支付方式、交货地点、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包装方式等。

2. 合同履行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交付、验收、支付、保证等具体步骤和要求。

3.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约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4.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的解除和变更条件,包括协商一致、书面通知等具体程序。

5.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诉讼等具体方法和程序。

三、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条款1. 合同附件: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的附件内容,并将附件与合同一并签订。

2. 合同补充条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的补充条款,以补充完善合同的内容和约定。

3. 合同的适用法律: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在发生争议时,按照何种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四、合同的生效和解释1. 合同的生效: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应当在双方签订并盖章后生效。

2. 合同的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如有多种解释,应以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解释为准。

3. 合同的附则: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的其他附则,如合同的补充通知、合同的逾期、合同的终止等。

格式条款司法解释

格式条款司法解释

格式条款司法解释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签订合同的情况,合同的种类有很多种,其中比较常见的合同类型是格式条款,那么格式条款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我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格式条款司法解释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条款的特点有哪些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拟定合同条款时未与对方协商。

这是格式条款最主要的特征――单方制定及不可协商性,是指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并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

也就是说,合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讨价还价,如果不接受,合同就不成立。

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买飞机票、保险等合同关系,这类合同关系的特点是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且对方对此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

如买飞机票时,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不是双方讨价还价决定的,而是航空公司预先制定的,印在飞机票的背面;又如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条款内容也是保险公司预先制定的。

在这类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就合同条款全部接受时合同才成立,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乘飞机或买保险。

而且,当事人只接受其中一部分条款而不接受另一部分条款时,合同也不成立。

合同通则司法解释 解读

合同通则司法解释 解读

合同通则司法解释解读
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该解释主要针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该解释规定了合同订立的程序、方式、形式等问题,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履行方式,并规定了合同履行的方式、地点等问题。

2. 格式条款的适用:该解释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效力、限制等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明确了格式条款的适当定入合同的情形和限制。

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该解释规定了合同解除和变更的条件、程序、后果等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解除和变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违约的责任:该解释对合同违约的责任进行了解释和规定,包括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赔偿等问题,明确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标准。

总之,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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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2011-03-29 15:30:17)转载▼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往往被一些强权的合同向对方所“忽悠”。

例如格式合同就是其中最明显的一项,还有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等等。

究竟什么是格式合同呢,什么样的格式合同才是无效的呢?一般像比较大一型的企业公司,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中的内容不是双方约定的,而是合同相对方草拟好的,对于需要你填的地方它会给你留下空格,你只要签字就够了,这样的合同都是重复的,所有和合同向对方即拟定人签订的合同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要你签字、填空的地方不一样。

格式合同什么时候无效,很多人都陷入误区,比较浅显的说就免除或减少己方责任、限制你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条款你就要斟酌了。

在中国人传统观念里面认为“白纸黑字”就是铁板钉钉的事情,其实这是个误区,也是对方让你陷入误区。

自己一看都签完字了嘛,那肯定后悔不得了,那只能吃亏了,其实这个时候你就要想想这个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建立在不公平、不平等基础上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简单两个字,你就要从“公平”上来考虑这个事情这样处理是否公平!格式合同陷阱多
司法解释: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条: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陷阱多,希望当事人在签订格式合同的时候不要急于签合同,可以找一个专业人员帮忙审一下,咨询专业律师其实不需要花多少钱,但是如果你为了省钱,后期出来问题那就不是给律师那点咨询费了。

本人就见过这样的一个房屋认购协议,意思是若因买方的原因导致房屋贷款办不下来的话,卖方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后,全额推付首付。

看似是为你考虑,其实是一个大陷阱。

合同说了只有卖方有合同解除权,你是没有的,开发商就耍起无赖了,我就是不解除合同,你就是拿不到钱,多么阴险的条款,作为一般的普通老百姓肯定想不到这么深,然而制定格式合同的人就想的这么深,你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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