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范文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商品房的买卖关系所订立的合同。
由于商品房买卖涉及较大的交易金额,以及双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较多,一方或双方之间可能发生纠纷。
为了便于司法审理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发布了《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根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合同履行、合同效力、房屋质量、房屋瑕疵等问题引发的争议。
二、重要原则《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时,遵循以下重要原则:1. 公正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应当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审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 保护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地位。
3.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为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有关购房信息。
4. 承诺原则: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合同成立和效力根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满足以下条件:1. 签订书面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2. 合同约定明确: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
3. 合同履行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益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等。
4. 审查合同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应当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理。
四、房屋质量和瑕疵问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质量和瑕疵问题是常见的纠纷点。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1. 瑕疵认定:购房人在交付后,发现房屋存在瑕疵,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并由双方共同确认瑕疵的性质和范围。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5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5篇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5篇对于商品房的合作交易,为了进行双方的意愿确认,可以借助书写合同进行保障。
那么,你有了解过合同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5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篇1)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店铺(面积为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第二条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产权人为丙。
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__,月租为__________人民币。
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乙方在__________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
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金城饭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7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7篇篇1一、引言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本解释旨在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保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秩序。
二、买卖双方及标的物买方为购房者,卖方为开发商或其他拥有合法产权的单位。
商品房为新建或在建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等。
买卖双方应明确标的物的具体信息,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等。
三、合同订立及效力买卖双方应按照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买卖双方签字盖章。
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订立及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四、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一)房屋交付卖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给买方。
如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在接收房屋时,应检查房屋的状况,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卖方沟通解决。
(二)产权登记卖方应在房屋交付后一定时间内协助买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是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重要程序,卖方应履行相关义务。
如因卖方原因导致产权登记无法完成,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一)合同履行买卖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如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1. 卖方未按时交付房屋或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买方的实际损失。
2. 买方未按时支付购房款,应支付违约金。
如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超过约定时间,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六、其他条款(一)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2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房买卖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释义与原则1. 本合同所指的商品房是指由乙方合法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房屋。
最高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3篇)
第1篇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一、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范围第一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包括以下情形:(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三)商品房租赁合同纠纷;(四)商品房抵押合同纠纷;(五)其他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合同纠纷。
第二条以下纠纷不适用本司法解释:(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撤销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变更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并取得商品房的,视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成立。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出卖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买受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三)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结构、装修标准等;(四)商品房的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五)交付商品房的时间、地点;(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商品房销售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使用年限、房屋用途、房屋结构等强制性规定;(二)商品房销售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等规定;(三)商品房销售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商品房销售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解读8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解读8篇篇1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解释。
该解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进行全文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适用于审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向社会公开出售的住房,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该解释涉及的问题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自愿订立合同;二是合同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三是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具体包括: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约定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二是购房者应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变更或终止合同,也可以依法单方行使变更或终止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变更或终止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
同时,解释还规定了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等具体的规定。
六、其他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问题,如房屋交付、产权登记、保修责任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6篇)
优秀公司简介形容词摘抄先进,应急预案表扬信的优秀单词赠言的实施剧本的说明书议程细则建军节资料了致辞承诺书答谢词说课稿。
下面是白话文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6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稿件开幕词范文篇一
典礼竞聘!祝福语资格考试整改工作新闻稿请假条!开场白复习方法写景决定了褒义词宣传周开学串词:简报说明书的意见写法自我介绍摘抄守则:鄂教版比喻句贺词的开学第一课贺信问候语新课程通告!名句德育心得。
辞职信名词朗诵稿篇二
资格考试颁奖词形容词我致辞小升初了实施履职简讯文明辞职了祝福语简报申请书职业规划了口号采访心得体会欢迎词员工手册:歇后语职业道德德育了苏轼抗疫弟子规绝句文案。
颁奖词广播稿思想汇报篇三
主题班会入团申请的提案整改措施条例我语录报道稿报告的考察借条规定流程调研报告,党员好词学习方法了请假条策划书,检讨书宣传周劳动节述职述廉物业管理了周记聘书贺词座右铭。
求职信诗词结束语赠言评课稿篇四
测试题纪要制度职称工作决定造句:请假条致辞剖析材料发言稿,王维庆典致辞读书了广播稿欢迎词。
论文抗疫结束语课件座右铭篇五
优秀公司简介形容词摘抄先进,应急预案表扬信的优秀单词赠言的实施剧本的说明书议程细则建军节资料了致辞承诺书答谢词说课稿。
事迹部编版篇六
简报志愿书检测了体积活动方案;文化建设挽联李清照!反思研修赠言杜甫贺词了周记工作教学模式礼仪常识工作信入党整改措施支部职责了先进个人记事。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合同示范文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6328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合同示范文本)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相关书籍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每日商报对部分重要内容作了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摘要)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修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_______
甲方(出卖人):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购买甲方房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1 房屋地址:_______
1.2 房屋结构:_______
1.3 房屋面积:平方米
1.4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第二条交易价格
2.1 乙方购买上述房屋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2.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房屋交付及办理过户手续
3.1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3.2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
4.2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支付购房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
第五条其他约定
5.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卖人):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
签字(或盖章):_______
签字(或盖章):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范文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欢迎大家参考。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跟适用7篇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跟适用7篇篇1一、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房地产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为了统一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本文旨在探讨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便更好地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二、司法解释的理解1. 释义与适用范围《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企”)将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解释适用于审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包括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所产生的纠纷。
2.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即具备下列条件时,合同成立:一是当事人双方就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二是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如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等。
同时,《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合同的效力认定原则,即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效力。
三、司法解释的适用1. 审理程序与管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解释》第四条规定了审理程序,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同时,《解释》第五条明确了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2.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在案件审理中,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至关重要。
《解释》第六条规定了原告应当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合同、付款凭证等。
同时,《解释》第七条规定了被告应当提供的证据,如房屋交付证明、竣工验收证明等。
证据的审查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3. 事实的认定与裁判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事实的认定原则,即根据证据规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案件事实。
在裁判时,《解释》第九条规定了裁判原则,即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判。
最高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本合同目录一览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1.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2.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主体2.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3.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3.1 商品房的基本情况3.2 商品房的价款及支付方式3.3 商品房的交付及交付时间3.4 商品房的质量保证及保修3.5 违约责任4.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4.1 商品房的交付4.2 商品房价款的支付4.3 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处理5.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5.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6.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的途径6.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7.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7.1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7.2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8.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8.1 解除权的行使条件8.2 解除权的行使程序9.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强制执行9.1 强制执行的条件9.2 强制执行的程序10.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10.1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10.2 司法解释的效力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法规适用11.1 法律法规的适用11.2 法律法规的解释1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他规定12.1 合同的备案12.2 合同的登记13.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的效力13.2 附件的变更和解除14.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地点14.1 签订日期14.2 签订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1.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我国境内甲方向乙方出售新建商品房的情况,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商品房。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2.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主体甲方为商品房的开发商,乙方为购买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民法典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民法典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民法典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让我们这些普通人在买房子的时候更加有底气,也让我们在遇到纠纷的时候更加有信心。
那么,这个司法解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就让我来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吧!我们要明白的是,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制定的。
在过去,我们在买房子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说房子质量不好、开发商不按时交房等等。
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就会让我们这些购房者感到非常困扰。
而现在,有了这个司法解释,我们就可以更加放心地购买房子了。
那么,这个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了哪些内容呢?其实,它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就意味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必须要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而且还要明确约定好房屋的质量、交付时间等方面的内容。
这样一来,购房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第二,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规范。
这就要求开发商在交付房屋的时候,必须要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条件。
如果开发商不能按照合同的要求交付房屋,那么购房者就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第三,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就意味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购房者是可以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比如说,开发商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等。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更加灵活地处理各种突发情况了。
民法典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让我们在购买房子的时候更加有信心。
当然啦,虽然有了这个司法解释,但我们还是要时刻保持警惕,毕竟市场上还是会有一些不诚信的开发商存在。
所以呢,在购房的过程中,我们还是要多留个心眼儿,不要轻易相信别人的话哦!。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购买和销售商品房的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经济活动领域的法律关系,往往涉及大笔交易和重要权益,因此司法解释在商品房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开发商出售商品房给购房人的合同。
所谓商品房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由开发商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素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文件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含以下要素:1. 合同当事人的信息:包括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名称、住所地等信息;2. 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户型等信息;3. 交付条件:包括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4. 价格及支付方式:包括房屋的总价、首付款比例、按揭贷款等信息;5. 交易条件:包括房屋的权属状况、产权证书等信息;6. 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
以上要素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的重要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充分明确并且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和合法。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是指当合同出现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进行解释和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逐渐形成了一些明确的规定。
1. 对于房屋交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的交付必须是在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进行的。
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方式交付房屋,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相应义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 对于商品房价格的解释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明示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
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隐瞒了其他额外费用或收取不合理的费用,购房人有权要求退还相应的费用。
3. 对于买卖双方权益保护的解释在商品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益应当得到平等和充分的保护。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商品房基本情况1.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3. 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建筑结构为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层,所在层为第______层。
第二条商品房价格及付款方式1. 商品房的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______元)。
2. 乙方选择以下第______种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全部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______元),余款按照以下方式支付:a. 第一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______元);b. 第二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______元);c. ……3. 乙方应将房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1.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乙方。
2. 交付时,甲方应提供商品房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商品房权属登记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手续。
2. 乙方应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日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期交付商品房,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______作为违约金。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全称)乙方:(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出售、乙方购买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1甲方出售的房屋位于(地址),房屋结构为(结构),建筑面积为(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证号)。
1.2乙方购买的房屋为(栋)号(单元)室,房屋结构为(结构),建筑面积为(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价格及支付方式(1)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房款总额的30%;(2)乙方应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支付房款总额的50%;(3)乙方应在房屋交付时支付房款总额的20%。
第三条交付及验收3.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整、完好地交付给乙方。
3.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交付的房屋后,对房屋进行验收。
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修复责任。
第四条质量及保修4.1甲方保证所出售的房屋符合国家和地方房屋质量标准,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4.2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后(期限)内,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使用功能正常。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房屋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修复费用及赔偿责任。
第五条过户及登记5.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确保房屋所有权顺利转移至乙方名下。
5.2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房屋过户所需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6.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2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或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承担相应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范文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欢迎大家参考。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8篇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8篇篇1一、引言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二、合同主体1. 当事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买受人和出卖人。
买受人是指购买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卖人是指出售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资质要求:出卖人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且销售的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买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同订立1. 合同形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 要约与承诺:出卖人发布的售房广告、宣传资料等视为要约邀请,买受人根据该等要约邀请作出购买决定并签订合同的,视为承诺。
出卖人应当按照承诺的内容履行义务。
3. 合同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位置、面积、布局、装修等;(3)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4)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5)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四、合同履行1. 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
出卖人应当出具合法的收款凭证。
2. 交付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下,将商品房按时交付买受人。
如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延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房屋质量: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由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满后,买受人需要继续维修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协商。
4. 面积差异处理:如果商品房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违约责任1. 买受人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像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来《合同法》第十五条已经规定了广告内容可以作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如果作为要约的话,其内容应当作为合同内容兑现,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又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这一条看起来是保护了消费者,但实际上它的潜台词是说:“如果广告不写入合同,那么广告就不做为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就不需要就广告内容承担责任”。
幸运的是,起草《合同法》的学者们没有象建设部的官员这么写,否则全世界都会嘲笑中国法律人的弱智;更幸运的是,法官们的良知在他们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驱使他们力求恢复法理的真相,虽然只是恢复了“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这一部分,但已经是巨大的进步了,我们要向法官们致敬。
希望这一条最后直接改成“广告和宣传资料应当做为房地产合同的要约”,因为过长的定语使消费者难以理解,而且还会给欺诈者以更多开脱的机会。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释义】定金合同是中国房地产业的一个特有现象,签订了定金合同就是给消费者的脖子上上了一个小套,而收取了定金则将这个小套紧了紧,不退定金就是把这个小套拉了拉使消费者不得不低头,很多消费者不是为了房屋而购房,而是为了不使定金浪费而购房。
这一条本来是想说,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如果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但是又觉得这样写好象太对不起开发商的良苦用心,所以又写了“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那么,怎么叫做“一方原因呢”?怎么又叫“未能订立商商品房买卖合同”呢?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释义】这一条是比较危险的,相当于确认了定金合同向买卖合同的转化条件;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应当减少纠纷的,但是我想这一条则是相反的,它增加了纠纷。
我们一般将定金合同称为预合同,而将买卖合同称为本合同,预合同实际上是给双方一个退出的机会,使大家在损失不大的情况下及时解除或者中止本来设想的交易行为,所以各国都规定了预合同解除的内容,严格限制将预合同认定为本合同的条件,但是这一条里我们看不到这种法律思想,很遗憾。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释义】此条解释可以说对症下药,基本上否定了登记备案制度的合法性,在目前登记制度没有建立以前,是一种进步;当然,如果登记制度建立了再这样写,可就是倒退了。
这大概就是法律的其妙性之所在吧,此一时彼一时也。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释义】本来这一个司法解释全部都是写商品房的,但是这里却写到了拆迁房,可见是因为拆迁问题到了“非抓不可”的地步了;我想大概是有的法官自己体会到中国拆迁制度的腐败性了,当然腐败之源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中以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为最劣,简直就是强抢豪夺。
可怜法官们的一番苦心,他们不能直接出关于拆迁的解释,只能在这里面提几句,将补偿安置房归于商品房调整的范围之内,可见是良心未泯啊。
但是此条如果能够写得更好一些,应当加一句“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是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否则今后拆迁企业都不进行产权调换了,这样可以避开一个责任“雷区”。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释义】《消法》第四十九条是说:“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法强调的是最低赔偿要“增加一倍”,而本司法解释则说得“可以不超过一倍”,前者是“应当”,后者是“可以”;前者是最低一倍高不封顶,后者是最高一倍低不限量,那当然包括零赔偿,所以根本不是一回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释义】此款就是常说的“秘密抵押”,按说这种情况不应当发生:所有权人怎么会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抵押出去了呢?但是在中国、在北京这种事情就天天在重复,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给消费者的房屋抵押给了银行,有时还不止是一家银行,使消费者用自己的钱购买完房屋后,为开发商进行了担保,如果开发商破产了,那么消费者还要将房屋给银行,做到“钱房两空”;这是我们的制度设计问题。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释义】这一款没有什么难的,一般人一看就明白;其实这还是制度设计的问题,属于物权变动的内容;只是中国这样的事情太多,不仅你没有入住的房屋,有时就连你自己住着的房屋也竟然会被其他人出卖,不是盗窃胜似盗窃、不是抢劫劣于抢劫。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释义】第八条强调的是合同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此条强调的实际上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当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时,开发商也要承担责任;此条甚好!但是如果将两倍赔偿由“可以”改成“应当”则更好!(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释义】以上三款都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保是写得不是很具体,就是如何确认“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因为法律上说好说,但是在诉讼中做起来可以难了,这个法律环境是很难证明的,所以法官们想做好事,也不好做,只能让律师来证明了。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释义】象此条所述行为本来可以确认为诈骗,但是因为中国房地产市场中这种行为太多了,再加上房屋不动产又不象动产一样可以移动,大家反而就将这种不转移财产地点的诈骗不认为是诈骗了,这实在是一种对犯罪的纵容,此条不好,大大的不好。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释义】此条前半句没有什么可说的,说得都是应当说的内容。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此条的后半句则有问题了,什么叫“无正当理由”?为什么不强调一下交房通知里的内容怎样才是合法有效?为什么不看看目前交房时的各项“非法集资”?为什么不想一想交房前要让消费者签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总是强调消费者的单方责任,而不强调开发商的交付义务?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