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生物: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承诺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 302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令第127号,xx年9月8日修订)第四六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令第30号,xx年)《办法》第三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六个月内不得转让;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证监会令第73号,xx年8月1日修订)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的规定(发行监管函[xx]194号,xx 年)(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定向增发中关于锁定期的规定
定向增发中关于锁定期的规定定向增发,也叫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一般认为它同常见的私募股权投资有相同之处。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定向增发的相关法律知识。
定向增发中关于锁定期的规定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准则》的规定《准则》第六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3)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准则》第七条规定:发行对象不属于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规定(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不得转让;(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A、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B、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C、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以下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A.Ⅰ、Ⅲ、ⅣB.Ⅱ、ⅤC.Ⅰ、Ⅳ、ⅤD.Ⅳ【答案】 D2、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Ⅲ、ⅣB.Ⅰ、Ⅳ、ⅤC.Ⅲ、Ⅳ、ⅤD.Ⅰ、Ⅱ、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B3、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个月内不得转让。
A.24B.12C.36D.6【答案】 B4、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
A.Ⅰ、Ⅱ、Ⅳ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C5、2016年4月,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聘请某证券公司作为其独立财务顾问,则下列影响该证券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的有()。
A.Ⅰ、ⅡB.Ⅰ、Ⅱ、ⅣC.Ⅰ、Ⅲ、ⅤD.Ⅱ、Ⅲ、ⅤE.Ⅲ、Ⅳ、Ⅴ【答案】 B6、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哪些职责?()A.Ⅰ、Ⅱ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ⅣE.Ⅰ、Ⅱ、Ⅲ、Ⅳ【答案】 B7、在判断投资方能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A.Ⅰ、Ⅱ、Ⅲ、Ⅳ、ⅤB.Ⅰ、Ⅱ、Ⅲ、ⅣC.Ⅰ、Ⅱ、Ⅲ、ⅤD.Ⅰ、Ⅳ、ⅤE.Ⅱ、Ⅲ、Ⅳ、Ⅴ【答案】 A8、下列各项资产中,在其持有期间内可以通过损益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有()。
A.Ⅰ、Ⅱ、Ⅲ、Ⅳ、ⅤB.Ⅰ、Ⅱ、Ⅲ、ⅤC.ⅤD.Ⅱ、Ⅲ【答案】 D9、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A.Ⅰ、Ⅱ、ⅢB.Ⅰ、Ⅱ、Ⅳ、ⅤC.Ⅱ、Ⅲ、Ⅳ、ⅤD.Ⅰ、Ⅱ、Ⅲ、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B10、甲公司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以下情形表述正确的有()。
A.Ⅰ、ⅣB.Ⅰ、Ⅱ、ⅢC.Ⅰ、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C11、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下列机构应承担“招股说明书验证”工作责任的是()。
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核查要求
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核查要求一、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一)一般性披露要求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以下简称“25号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以下简称“方案概要”);方案概要应当说明“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根据以往的案例经验即为核查发行对象是否为公司关联方。
2.根据该规则第六条规定:“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3.根据25号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该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应当包括:(1)发行对象是法人的,应披露发行对象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主营业务情况,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披露其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已经审计;(2)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披露姓名、住所,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3)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4)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前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1、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发行期间的锁定期(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4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关于A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市场跟踪报告
司股份并持套利,主动叫停。
5、其余上市公司仍在观望
根据不完全统计,2020 年再融资新规发布以来,有超过百家上市公司发布定增《预案》,
其中几十家上市公司采用“战投+锁价”或“实控人+锁价”的方式。除以上列举的几家调整、
终止的上市公司外,其余的大多数上市公司(如公众号中提到的凯撒旅业、奥翔药业、赤峰
黄金等)仍在观察市场动向与监管动态,未发布相关公告。
综上所述,根据已经行动的上市公司总结,在现有监管环境下,全部面向战投、实控人 配售的定增预案大概率需要调整,调整思路可能在于:
(1)延长锁定期至 36 个月 (2)取消战略配售机制,采取一般的定增方案,面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
截至预案终止日 战投认购差价率
112%
61%
首先,与凯莱英只调整定价基准日、发行对象、锁定期不同,上表中两家发行人前后《预
案》的变动较大,发行规模、募集资金用途等主要条款均有调整,因此直接终止原《预案》,
同时发布新《预案》。
药石科技比较“老实”,在新《预案》中直接取消锁价发行、战略配售机制,相当于沿
可以看出,康辰药业在新《预案》中反而主动引入了战略投资者,并效仿九强生物,延
长锁定期至 36 个月,同时大幅提高了发行规模。目前上述两家发行人尚未正式申报,后续
进展有待关注。
4、直接放弃定增
经 wind 整理,扣除募投项目变化、中介机构受处罚等特殊情况,自 5 月以来有 4 家发
行人因战略配售、锁价发行等因素,直接终止定增《预案》。其中 2 家发行人在申报前主动
首次披露 预案时间
是否锁价
2020.6.30 是,全部面向战投发行
2020.5.8 2020.4.21
九强生物: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06 证券简称:九强生物公告编号:2020-078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已于2020年4月18日任期届满。
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姜韬先生、郭丛照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包楠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7月28日附件: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姜韬先生简历1963年12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理学硕士。
1988年-2000年,任中国科学院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2000年至今,任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郭丛照女士简历197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1996年8月参加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
1996年8月至1997年9月任财政部工交司干部,1997年9月至1998年9月任财政部工交司副主任科员,1998年9月至2000年8月任财政部经贸司主任科员,2000年8月至2003年11月任财政部企业司主任科员,2003年11月至2008年1月任财政部企业司副处长,2008年1月至2014年4月任财政部企业司调研员,2014年4月至2017年9月任财政部企业司、资产管理司处长,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任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总经理,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任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股权投资部总经理,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任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任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产业发展部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5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392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2015年5月实施2018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22年4月第二次修订;2023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的挂牌转让。
前款所称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包括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本所为债券的挂牌转让以及信息披露提供服务。
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该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定向增发案例
定向增发案例【篇一:定向增发案例】各路资本大施入局手法今年以来,定增再融资出现新趋势:募集资金同时不忘引入“新鲜血液”,有的是为了引进新主,以图让公司发生质变;有的是为了给未来运作带来活力。
而从这些入局者角度看,各路资本或为规避监管新规,或为未来操作留后手,采取不同方法进场。
各取所需,造就上市公司定增案例“新异”纷呈一边募集资金,一边引入“新鲜血液”,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再融资出现新趋势。
上证报记者统计发现,今年以来,事先确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案例数量已经超过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定增案例,与之相随的是需求供给方的易位与众多新型资本运作手段的勃发。
红塔证券投资事业总部总经理沈春晖在其认证微博上表示,目前非公开发行中机构投资者(发行对象端)驱动的迹象很明显,比重将越来越大。
另有市场人士认为,一方面,多元化的运作目标需要更多复杂的交易结构;另一方面,高持股比例的财务投资者或许是并购基金在中国大规模发展的先声。
现象1:大股东配合外来资本进场在原大股东的配合下,外来资本通过定增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却不谋求控制权,多数是为了暂避借壳新规,待时机合适再进行下一步运作典型案例:、和通过定增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却不谋求控制权,近期这样的案例不断出现。
最近一例是科华生物,方源资本旗下的lal公司认购上市公司全部2500万股新股,加上此前从四名自然人股东手中收购的4925.97万股,lal公司最终将持有上市公司15%股份。
有趣的是,在掏出4亿“真金白银”支持上市公司的同时,lal公司却表示,虽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无实际控制公司的意图,也未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因此并不成为控股股东,科华生物将不存在。
同样的案例还有去年底推出定增预案的长园集团与东晶电子。
如果定增顺利完成,前者第一大股东将变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所创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持股比例14.8%;后者的第一大股东则变更为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千石创富,持股比例同样为14.8%。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
1、短线交易限制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制。
”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
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
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
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
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一零年九月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致: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海马股份”)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出席发行现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验资过程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并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及说明。
海马股份已向本所作出承诺,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第二单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考点6】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P249)【解释】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
1.发行对象(1)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即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35名。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3)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4)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发行底价(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2)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一般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3.锁定期(1)18个月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6个月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4.08.01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4年8月1日颁布)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内容1、公司董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3)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6)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7)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如适用);(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董事会决议中应至少对方案中的以下事项进行分项表决:(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方式;(2)发行数量或区间;(3)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不超过5名);(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5)募集资金用途。
3、董事会决议中其他注意事项:(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区间、限售期;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并在发行方案中披露调整的计算公式。
九强生物:关于公司获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获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强生物”或“公司” )于 近期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 2 项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专利基本情况
2.本发明涉及一种叶酸检测试剂盒及其制备方法。试剂盒包括第一试剂、第
1
二试剂,可选地还包括标准品。第一试剂包含叶酸抗体和缓冲液,第二试剂包含 包被结合有叶酸多聚半抗原的纳米颗粒和缓冲液。该试剂盒利用样本中的叶酸与 第二试剂中的叶酸多聚半抗原竞争结合第一试剂中的叶酸抗体。样本中叶酸浓度 越高,抗体与包被结合有叶酸多聚半抗原纳米颗粒反应产生浊度变化越小,由此 可建立校准曲线,从而定量测定未知样本中叶酸浓度。 二、对公司的影响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申请日期 授权日期 证书号
可用作标
准物质的
1
20151063 1976.3
胱抑素 C 产品、其制
九强生物
备方法及
其用途
叶酸检测
2
20181014 试剂盒及 4118.X 其制备方
九强生物20.05.08 第 3786341 号 发明 2018.02.12 2020.05.08 第 3789299 号
上述发明专利证书的取得不会对公司近期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在一定 程度上有利于发挥公司的知识产权优势,促进技术创新,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形成持续创新机制。
特此公告。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1 日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年度第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大会”)批准,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现发出认购邀请书(简称“本邀请书”),诚邀贵公司/您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以下为本次发行认购的具体事项,敬请认真阅读:一、认购对象与条件1. 认购对象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
2. 认购数量每一特定投资者的最低有效认购数量不得低于万股,超过万股的必须是万股的整数倍。
每一特定投资者最多认购数量不得超过万股。
3. 认购价格本次发行价格根据本邀请书第三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
二、认购时间安排1. 接到本邀请书后,贵公司如欲认购,应于年月日时前将附件《申购报价单》以传真方式发至本公司(传真号:)。
2. 本公司收到《申购报价单》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邀请书第三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的价格、最终发行对象和股份分配数量,并于确定上述结果后尽快向最终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
3. 发行对象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将认购款汇至本公司指定的帐户(具体帐户为:)。
认购款未按时到帐的,视为放弃认购。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1. 本次申报价格本次申报价格应不低于每股元。
(认购人可以在该价格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认购股份数量,以增加元的整数倍的形式确定其申报价格,每个认购人申报的价格不超过三档。
)2. 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此处保荐人和上市公司应明确告知确认最终认购价格、发行对象及其分配数量的程序和规则。
该程序和规则应当公平、公正,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四、特别提示1. 凡决定参加本次认购的认购人须对本邀请书所附《申购报价单》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并将《申购报价单》于年月日时前传真至本公司。
2. 凡被确定为最终发行对象的认购人,必须在《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将认购款足额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帐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2月14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第七条修改为:“《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三、第八条修改为:“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应当明确在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认购数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九强生物: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06 证券简称:九强生物公告编号:2020-034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合作双方基本意愿的意向性约定,旨在表达双方合作意向及初步洽商结果,在该协议实施过程中,有关事宜尚待进一步协商、落实。
2、本协议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本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2020年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3、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已披露签订合作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的基本情况(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2020年4月4日,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丙方”)与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集团”或“甲方”)及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投资”或“乙方”)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
乙方拟认购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乙方将成为丙方的战略投资者、丙方的第一大股东,与丙方进行全方位战略合作;甲方作为乙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1、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5888C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敬桢注册资本:2,550,657.9351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87年3月26日经营范围:批发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药(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05月12日);医药企业受托管理、资产重组;医药实业投资及咨询服务;举办医疗器械的展览展销;提供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00406九强生物: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06 证券简称:九强生物公告编号:2021-034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已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后,在缴款验资、办理限制性股票登记的过程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945万股作废失效。
公司拟注销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1.2945万股。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58,899.7245万股变更为58,898.4300万股,注册资本由 58,899.7245万元变更为 58,898.4300万元。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具体如下: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其办理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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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06 证券简称:九强生物公告编号:2020-046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承诺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向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87,209,302股(含87,209,302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国药投资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具体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公告的《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本公司近日收到国药投资出具的《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基于对本公司研发能力、行业地位以及体外诊断试剂行业发展前景的认可,国药投资愿为本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长期支持,进一步促进我国体外诊断行业实力的提升。
因此,在前述基础上,国药投资自愿追加承诺如下:本公司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批进度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