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县级公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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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县级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体改函[2016]972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09.05

【实施日期】2016.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

(国卫办体改函〔2016〕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2015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新的突破。但仍存在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仍需深入推进,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问题,改革任务十分繁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

〔2016〕26号)的有关要求,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现就做好2016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深化县级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调整、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支付等综合改革。

(一)全国所有县(市)重点完成以下改革任务:

1.组建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落实县级公立医院人事管理权、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探索建立现代公立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

2.制定并实施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开规划执行情况。严禁县级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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