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6.23•【文号】财税〔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二)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三)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国有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评估增值相关材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13﹞56号发文日期:2013-08-28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综合税收政策优惠类型: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房产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契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土地增值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印花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营业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增值税-资本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9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收购、承接和处置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其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8.28•【文号】财税[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9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收购、承接和处置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其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规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精神,现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上述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
上述企业所属二级以下(不含)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公布。
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税务机关重新公布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2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 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 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 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 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 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 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 转完成日起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 营活动。
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 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 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 30 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 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 务机关。
八、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 60 日内,原交易双方 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 发文日期: 2015 年 05 月 27 日 【全文有效】 【主动公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 〔2014〕14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以下简称 《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 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 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5.26
•【字号】京国税二[1995]194号
•【施行日期】1995.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
所得税入库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5]19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税务机构分设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中曾对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企业和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分别参股或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管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市局曾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第347号《通知》、财预字[1995]50号《批复》等文件转发或复印给你们,现再将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通知》(94)财预字第9号《通知》和财工字[1995]22号《通知》随文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将上述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70号《通知》的精神结合起来,认真进行一次研究、学习,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要按上述文件精神认真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
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1995年5月26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税二[1994]2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4.04.08
【实施日期】1994.04.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1995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21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1 / 1。
财税〔2001〕10号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2-20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
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
具体包括资产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
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20•【文号】国税函[2004]1061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61号)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4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除北京所属成员企业全额汇总外,其余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公司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1│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本部│北京市朝阳区┃┠───┼─────────────┼───────────┨┃2│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3│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4│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广东省┃┠───┼─────────────┼───────────┨┃5│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6│中信兴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7│中信技术公司│北京市朝阳区┃┠───┼─────────────┼───────────┨┃8│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9│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0│中信贸易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1│中信出版社│北京市朝阳区┃┠───┼─────────────┼───────────┨┃12│中信房地产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3│中信金属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4│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5│中信汽车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6│中信国际合作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7│中信国安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8│北京京城大厦│北京市朝阳区┃┠───┼─────────────┼───────────┨┃19│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天津市┃┠───┼─────────────┼───────────┨┃20│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21│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浙江省宁波市┃┠───┼─────────────┼───────────┨┃22│中信大榭开发公司│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23│中信重型机械公司│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24│中信广州发展公司│广东省┃┠───┼─────────────┼───────────┨┃25│中信华南(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26│中信秦皇岛有限公司│河北省秦皇岛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
【标 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明电﹝1999﹞26号
【发文日期】1999-12-08
【实施时间】1999-12-08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很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
和
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
精神,对以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告如知》(国办发[1999]66号)
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均暂不征收。
二、对上述四家公司征税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另行发文明确。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对此四家公司业务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及建议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总分机构所得税政策及业务操作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业务操作培训一、几个基本概念:(一)分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持非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执照),无独立资产,营业成果直接并入总公司子公司:持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执照),独立资产,营业成果通过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形式间接并入母公司2、跨地区属性的判断:先判定总公司——以总公司与其区划跨度最大的分支机构之间的地域关系判定再判定分公司——跨地区属性与总公司保持一致例:甲公司总机构位于昆明西山区,在昆明盘龙区设有分公司A,在大理设有分公司B,在贵阳设有分公司C,则分公司A的跨地区属性为?跨省二、总分机构管理模式(一)管理模式变化08年前,以“独立核算”标准区分分支机构是否就地纳税08年起,法人所得税制度(二)总分机构管理方式分类中央固定收入企业: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申报(实际利润)但不就地缴纳税款,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经营成果并入二级分支申报(例外:中石油、中石化的分支机构按50%就地预缴)跨省总分机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即总机构按“三因素”权重统一计算分配比例,二级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就地申报和缴纳(包括月/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经营成果并入二级分支计算、申报跨地州总分机构:有财政分配比例:“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即总机构按“三因素”权重统一计算分配比例,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就地申报和缴纳(包括月/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经营成果并入二级分支计算、申报无财政分配比例: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缴纳税款跨县区总分机构: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和缴纳税款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三、中央固定收入企业的总分机构管理范围:(截至2014年1月1日)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云南省分行(我局所管均为二级分支)石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我局所管为二级分支)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我局所管为二级分支)邮政:云南省邮政公司(我局所管为总机构),昆明市邮政局(我局所管为二级分支),各地州邮政局(二级分支)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我局所管为总机构),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我局所管为二级分支),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邮件处理中心(我局所管为二级分支),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我局所管为二级分支)、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各地州公司(二级分支)铁路:我局目前暂无相关法规: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2012年57号公告)石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11号)邮政:《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邮政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及相关问题的公告》(省局2013年第13号公告)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50号)其余比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主要涉税事宜:1、总机构和各级分支机构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确认中央固定收入企业身份、层级提供相关文件依据以便税收管理员确认身份、层级3、进行纳税申报二级分支机构:月(季)度申报: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1-9行(而非第31-32行),据实反映本级(包括以下)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利润等,不产生应补退税额(例外:中石油、中石化的分支机构按50%就地预缴)年度申报: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1-25行(而非《201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31、32行),据实反映本级(包括以下)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利润等,不产生应补退税额(例外:中石油、中石化的分支机构按50%就地预缴)总机构:正常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据实反映本部及下级所有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利润等,统一汇总缴纳税款,税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4、资产损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其上一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对所属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国税函[2003]4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2003年4月22日附件:中信集团合并纳税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1|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本部|北京市朝阳2|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3|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4|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5|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6|中信兴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7|中信技术公司|北京市朝阳区||--|---------------|-----------||8|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9|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0|中信贸易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1|中信出版社|北京市朝阳区||--|---------------|-----------||12|中信房地产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3|中信金属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4|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5|中信汽车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6|中信国际合作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7|中信国安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8|北京京城大厦|北京市朝阳区||--|---------------|-----------||19|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天津市||--|---------------|-----------||20|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21|中信宁波集团公司|-||22|中信大榭开发公司|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23|中信重型机械公司|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24|中信广州发展公司|广东省广州市||--|---------------|-----------||25|中信华南(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26|中信秦皇岛有限公司|河北省秦皇岛市|--------------------------------——结束——。
不良资产处置涉税问题探讨
编者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税费是一个避不开的问题。
今天就不良资产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在此给大家做一些分享。
内容主要涉及税法基本常识、中央政府AMC的税收优惠、银行及其他企业涉及的税收政策等三个大方向。
税法基本常识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改增值税),我国共有18个税种,其中15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不良资产处置中,常见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
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 (房屋产权为全民所有)、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车船税:以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
印花税: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契税:以出让、转让、买卖、赠与、交换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中央政府针对AMC的税收优惠增值税:免征销售转让抵债资产及利用抵债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
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金花股份股权过户印花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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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金花股份股权过户印花
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股权过户印花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775号
【发文日期】2005-08-04
【实施时间】2005-08-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免缴受让金花股份法人股股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请示》(信总报〔2005〕131号)。
现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金花股份法人股股权证
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经审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中华巾帼实业开发总公司持有的金花股份557827股法人股股权的行为,已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一中执字第39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同意对该项股权的受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出让方中华巾帼实业开发总公司应依法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3]2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3.13
【实施日期】2013.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
2012年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总体目标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任务,对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的要求,树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实施专业化的管理方法,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深化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对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做了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的主体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股权)划转所产生的所得,应该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主体范围为企业、
个人。
二、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资产(股权)的所得应该按照实际取得的价值来计算,但是当实际取
得的价值无法确定时,应该按照市场价值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当
市场价值不存在或者不是目前市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其他方法来确
定价值。
三、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限
企业在进行资产(股权)划转的收入应该在开具完发票之日起15天内,到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的特别情况
1、当资产(股权)划转的收入被当做投资收益来纳税,那么纳税时应
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投资收益来纳税。
2、当资产(股权)划转的形式是股东的资产划转而非公司的资产划转,那么应该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来纳税。
以上是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对
于新近进行资产(股权)划转的企业或个人,务必要了解相关的规定
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12月29日)
北京、上海、河北、广东、吉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申请将中信秦皇岛公司等全资公司纳入中信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报告》(资财管字〔1997〕第062号)。
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将中信秦皇岛公司第8家全资子公司(名单附后)在1997年度纳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汇总纳税范围。
附件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
1中信秦皇岛公司河北
2上海中信进出口公司上海
3中信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4中信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
5中国西南资源联合开发公司广东珠海
6中信深圳公司广东珠海7中信出版社北京8长春中兴实业发展公司吉林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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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
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1]250号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05.11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收入预算级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11]5号)规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归属中央收入,按中央所得税预算级次入库。
现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规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各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税务总局明确。
其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国税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对不在税务总局及省国税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该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