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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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法定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2、转让房地产免税。

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4、房地产入股免税。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6、互换房地产免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7、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8、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资产公司抵债资产涉税风险及对策探讨

资产公司抵债资产涉税风险及对策探讨

会计审计资产公司抵债资产涉税风险及对策探讨刘秀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合肥230091)摘要:资产公司通过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以物抵债实现债权后,债权项下抵(质)押资产演变为抵债资产。

从抵债资产取得和二次处置过程中涉及两次纳税行为,因抵债资产涉税环节较为复杂,对资产公司产生一定的涉税风险。

本文从资产公司抵债资产取得和处置涉税种类、资产公司实操中遇到困难、涉税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对涉税风险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抵债资产;资产公司;涉税风险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21-0179-02该抵债资产取得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管理、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通过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抵充或由法院判决抵充贷款本息取得的抵债资产。

不良资产的处置成为资产公司当前经济新常态下化解金融风险的艰巨任务。

以物抵债作为法院变通执行的重要方式,近年来资产公司持有抵债资产占比越来越高。

因抵债资产从取得到处置过程中涉及税费成本较高,税务承担争议和计税依据标准成为抵债资产涉税的焦点问题。

同时因抵债资产交易的复杂性,需要司法机关、税务部门、产权部门多方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导致资产公司对抵债资产的财务、法律处理存在不规范之处,容易导致相关税务风险。

一、抵债资产涉税行为分析1.抵债资产取得、持有、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税费(1)抵债资产初始取得时可能涉及印花税、契税、增值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

(2)资产公司将持有的抵债资产,分为对外出租和自持两种类型。

抵债资产持有期间,如果用于出租时,可能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如果自持或自用时,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13﹞56号发文日期:2013-08-28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综合税收政策优惠类型: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房产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契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土地增值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印花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营业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增值税-资本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9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收购、承接和处置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其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税政策代码表

减免税政策代码表

1.本表所列政策为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关发布的减免税政策。

对于地方政府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的减免税政策,以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内容为准。

2.减免性质代码:是减免税政策按收入种类、政策优惠领域类别细分条款的代码表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性质代码”栏目的填报。

在享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应代码可以采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政策相应减免性质代码。

3.优惠条款:未填写优惠条款的代码是指本代码代表该项减免税政策中相应收入种类有关的所有减免税政策条款。

4.减免项目名称:是减免税政策条款的简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项目”等栏目的填报。

5.关联政策条款:与当前行所列政策条款属同一减免项目,办理相应减免税事项采用当前行减免性质代码。

6.本表未包含,但现行有效的减免税政策,在减免税业务办理过程中,可选用相应收入种类下减免政策大类为“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减免政策小类为“其他”的减免性质代码。

7.本表将根据政策发布、废止等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8.28•【文号】财税[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9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收购、承接和处置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其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税政策代码

减免税政策代码

军转择业
01011804
9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障
01012701
10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6
《附件3.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改征增值税试点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过渡政策的规定 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第一条第 (十)款 《附件3.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改征增值税试点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过渡政策的规定 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第一条第(十 《附件3.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改征增值税试点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过渡政策的规定 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第一条第(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第一、三条 2007〕92号 《附件3.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改征增值税试点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过渡政策的规定 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第二条第 (二)款
37 38 39 40 41 42
增值税 增值税 增值税 增值税 增值税 增值税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43
增值税
节能环保
其他
01069901
44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 金融市场 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 金融市场 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 金融市场 本市场
01081501
45
增值税
第一条第(二) 项 第一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 税优惠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 退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 值税即征即退 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 税优惠 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 征增值税优惠 “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 优惠 ”和“黄金期货交易 增值税即征即退” 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 税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三、受理机构冀州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四、优惠政策(一)4家金融资产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五项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第一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三) 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房改房用地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59号第三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四)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二)款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五)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六)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一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七)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全文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6〕16号第一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八)大秦公司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土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第四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九)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十)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二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十一)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免土地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十二)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全文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十三)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一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十四)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八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十五)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第二条第(三)款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

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1〕10号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2-20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

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

具体包括资产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

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减免税政策代码表

减免税政策代码表

1.本表所列政策为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关发布的减免税政策。

对于地方政府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的减免税政策,以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内容为准。

2.减免性质代码:是减免税政策按收入种类、政策优惠领域类别细分条款的代码表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性质代码”栏目的填报。

在享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应代码可以采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政策相应减免性质代码。

3.优惠条款:未填写优惠条款的代码是指本代码代表该项减免税政策中相应收入种类有关的所有减免税政策条款。

4.减免项目名称:是减免税政策条款的简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项目”等栏目的填报。

5.关联政策条款:与当前行所列政策条款属同一减免项目,办理相应减免税事项采用当前行减免性质代码。

6.本表未包含,但现行有效的减免税政策,在减免税业务办理过程中,可选用相应收入种类下减免政策大类为“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减免政策小类为“其他”的减免性质代码。

7.本表将根据政策发布、废止等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房产税

房产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税种:房产税发布时间:2012-03-01 文件类型:其他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状态:全文有效点击数:5786苏地税[0000]14号房产税优惠政策一、减免税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2、困难减免。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3、事业单位免税。

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的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4、企业免税房产。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5、危房免税。

经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6、临时性房屋免税。

基建工地为基建施工建造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7、大修房产免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免征房产税。

国税函[2004]839号8、未开征地区免税。

在未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9、铁道部企业房产免税。

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附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号)10、劳改劳教企业免税。

以物抵债涉税问题

以物抵债涉税问题

以物抵债涉税问题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发布,对特殊情况下以物抵债的税收政策作出了调整,我们借此聊一下有关涉税问题:一、以物抵债的概念在日常生活和市场经济中,以物抵债还是比较常见的。

简单的说就是欠别人的钱(欠款)或者借别人的钱(借款),因资金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用现金(货币资金)偿还,而用实物抵偿的行为。

欠款和借款的含义不一样,欠款是因交易产生的债务,借款是因借贷产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混淆两者的概念,“欠条”、“借条”不分。

以物抵债通常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交易,是双方的自愿行为。

但也有的是债务人不愿意偿还债务,债权人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借助司法权强制债务人以物抵债的法律行为。

无论是自愿协商的以物抵债(以下简称意定以物抵债),还是司法强制的以物抵债(以下简称强制以物抵债),税法将其界定为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销售行为,一个是偿债行为。

以物抵债本身就是销售行为,而不是税法上所定义的视同销售行为。

既然将以物抵债中的物权转移行为界定为销售行为,在税收上与正常的货物和资产销售适用基本相同的税收政策。

31号公告的发布,是针对特别情况下以物抵债的税收政策作出了调整。

二、税收政策分析(一)增值税。

以物抵债均需要缴纳增值税,意定以物抵债按照正常销售处理,根据双方情况,按要求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强制以物抵债,债务人往往拒绝向债权人开具发票,债权人属一般纳税人的,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损失进项税款抵扣的利益。

31号公告解决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以物抵债不动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解决的方法就是,可选择差额征收方式,适用9%的税率。

注意:如果处置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物抵债的,还可继续适用原先的过渡办法,选择简易征收方式,按照差额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这是一般纳税人普遍适用的政策。

印花税24项优惠政策依据和内容

印花税24项优惠政策依据和内容

印花税24项优惠政策依据和内容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政策内容: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政策内容: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3、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政策内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政策内容: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政策内容: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无息、贴息贷款合同;6、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政策内容: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不良资产处置涉税问题探讨

不良资产处置涉税问题探讨

编者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税费是一个避不开的问题。

今天就不良资产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在此给大家做一些分享。

内容主要涉及税法基本常识、中央政府AMC的税收优惠、银行及其他企业涉及的税收政策等三个大方向。

税法基本常识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改增值税),我国共有18个税种,其中15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不良资产处置中,常见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

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 (房屋产权为全民所有)、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车船税:以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

印花税: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契税:以出让、转让、买卖、赠与、交换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中央政府针对AMC的税收优惠增值税:免征销售转让抵债资产及利用抵债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

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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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1﹞10号
【发文日期】2001-02-20
【实施时间】2001-0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国办发〔1999〕33号)和《
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

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

具体包括资产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

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6.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本通知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应一律依法纳税。

五、本通知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

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及资产公司要密切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顺利实施。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金花股份股权过户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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