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04.24•【文号】建总发[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04.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2002年4月24日建总发[2002]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合作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综合优势,加快不良债权资产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银发〔2001〕197号文)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债权资产系指权属信达公司,除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的资产(包括贷款本息等债权资产和实物、权益、股权等非债权资产)以外的不良债权资产。

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资产的委托代理事项,执行双方另行制定的《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第三条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01〕197号文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合作。

第四条建设银行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保全部。

第五条信达公司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债权管理部。

第六条委托双方在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基本原则,并遵守国家管理和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委托代理的范围和事项第七条信达公司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不良债权资产可委托建设银行代理管理与处置:(一)信达公司办事处所在城市以外或直辖市远郊县的不良债权资产。

(二)单户债权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不良债权资产。

1000万元以上不良债权资产原则上不能委托。

第八条委托代理事项(一)妥善保管代理债权的法律文件等相关档案资料,保证代理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二)做好对借款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走访借款人、担保人,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担保物状况,收集财务报表,并按季向委托方报送企业、项目的专户情况报告;(三)定期向债务人寄送债权利息清单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对借款人、担保人债权本息的日常催收追索,定期发送催收通知并设法取得回执,对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及时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也应积极采取措施,争取中断时效;(四)根据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及委托人的要求编制代理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方案(方案要预计拟处置资产的回收额和费用支出),并按照经委托人审批确定的处置方案处置不良债权资产及相关事宜;(五)参与涉诉、破产项目的法律程序,抵制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六)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实施抵债资产的收取、过户、保管和按照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处置变现;(七)不良债权资产核销证明资料的搜集整理;(八)其他代理事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代理合同》(债权类参考文本,下同)中另行约定。

金融常识小集锦

金融常识小集锦

金融保险业、商贸业等小常识集锦一、金融保险业“中国银监会”: CBRC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

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中国证监会”: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

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

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由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活动组成。

中国四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有哪几个

中国四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有哪几个

资产管理公司是做为资产管理方根据合同中与客户约定的条件对客户的资产进行运作,并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的一种公司。

一言蔽之,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为了方便资产管理业务的顺利进行,我国诞生了很多资产管理公司,那么中国四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是哪几个呢?国家于1999年成立了四家直属国务院的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对应负责解决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公司创立于2016年的12月份,注册资金约431.5个亿,主要由国家财政部、中国人寿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共同发起设立。

长城资产的前身是1999年创立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成立之初,长城资产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处置以及收购国有银行(主要是农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经过长期的发展,长城资产已不再局限于处置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还拥有了很多像资产管理、证券、银行、租贷、信托、投资、保险等这种类型的金融服务。

发展至今,长城资产共处置了包括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的不良资产1万多亿元,是一家极具影响力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资产改制于2010年6月,未改制前称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金362.57亿元,主要从事金融服务、不良资产经营业务、资产管理以及投资管理等业务,核心业务是不良资产管理。

从1999年成立到如今的201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信达资产已经拥有了9家控股或全资的一级子公司,33家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分公司以及2万多名的集团员工,成为了我国首家登上国际资本市场舞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直以来,信达资产在处置不良资产上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营收都是高于以上三家公司的,可以说是处置不良资产界的大亨。

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资产创立于2016年8月30号,由1999年成立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改制而成,主要经营小微金融、信用评级、资产管理、海外业务、证券、保险、银行、信托等各类金融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金规〔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7号各金融监管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11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包括:(一)收购处置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购不良资产,并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二)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本条第(一)项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慎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以有效的风险识别、监测和控制程序为前提,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

(三)公开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要公开、公平,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反映资产状况,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四)合理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科学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不良贷款资产处置主要处置方法[修改版]

不良贷款资产处置主要处置方法[修改版]

第一篇:不良贷款资产处置主要处置方法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曾今国有商业银行的降低不良贷款率主要利用三种方法:1、剥离不良资产早在1999年,我国政府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1.4万亿不良资产。

但是,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新的不良贷款又不断产生。

于是,2003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分别与世界著名投资银行高盛、摩根士坦利合作进行第二次不良贷款剥离。

接着,为配合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改制上市,2004年,政府又帮助两家银行剥离了2700亿不良资产。

剥离不良资产堪称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外科手术”,具有见效快、短期疗效好的特点。

然而,它只是把不良资产从商业银行的账面上移除,并不能真正减少新不良贷款的产生。

2、高利差自1996年以来,政府实行高贷款利率、低存款利率的高利差政策,人民银行连续8次调低存款利率。

高利差政策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利润,以消化不良贷款。

但是高利差政策有三个弊端:一是消化不良贷款速度太慢;二是牺牲存款者利益;三是容易诱发商业银行的投机行为,为追求利润,过度扩大信贷规模。

3、扩大信贷规模商业银行扩大信贷规模既可以利用高利差政策获取利润,还可以增加不良贷款率的分母,起到稀释不良贷款的作用。

但在事实上,目前确实导致了信贷规模的过度扩张。

处置不良贷款方法及分析(处置效果及处置的时间、速度两方面比较)1. 资产重组。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对一些具有重组价值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进行处置时,往往首先对这些企业的资产(包括债务) 进行重组,目的是为处置不良贷款构建一良好的财务基础和经营基础。

对银行来讲,用这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方式的最明显优点是:银行可以获得提高债权价值回收率的选择权,从而减少不良贷款的损失;同时,企业经营得到改善,而政府花钱不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4.04•【文号】国办发[1999]33号•【施行日期】1999.04.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改善银行资产结构,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考核,降低不良贷款比例,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四月四日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考核,现就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司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信达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

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建设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

信达公司业务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建设银行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资产管理范围以内的推荐企业上市和债券股票的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等。

二、公司资本和经营管理机构信达公司实收资本金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全额拨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债权转让工作,有效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产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充分论证采取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定能够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有效方式,确保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处置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四、除上述限制转让的债权和限制参与购买的人员外,资产公司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吸引国内外各类合格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市场交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处置回收率,并慎重确定债权买受人,防止借机炒作资产和逃废债务。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一、历史背景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AMC在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

当时财政部为四家公司各提供了100亿元资本金,央行发放了5700亿元的再贷款,AMC获准向对口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了固定利率为2.25%的8200亿元金融债券,并用这些钱向四大行收购1.4万亿元不良资产。

二、四大资产公司困境与转型由于AMC在成立时都是以账面价值收购对口银行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形成的损失都挂在AMC的账上,因此形成了AMC羞于示人的财务报表。

粗略估计,AMC按25%左右的回收率,其政策性业务的亏损将超过万亿元。

截至2007年,除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能足额偿还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本息之外,其他三家均无力持续履行还贷义务。

(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病1.不良资产处置第一次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损失由国家承担,但第二次剥离的商业性不良资产的盈亏,则由AMC用自己的经营收入归还央行再贷款本息来承担,假如处置不利,再贷款的损失就由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去弥补。

2.盈利状况转型后盈利状况,除去处置不良资产商业化过程中的亏损,在先前AMC最为看好,具有“自主造血”机能的证券行业里,信达证券、东兴证券、华融证券却一直表现不佳。

3.体制弊病现在四家AMC都忙着转型,其实质仍然是穿新鞋走老路,仍然是穿着官服,却干着经商活动的“四不像”组织———既非市场组织,也非行政组织。

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之前的毛病,现在的资产管理公司都有。

4.资本金之困成立之初,国家财政分别为四大AMC注入100亿资本金,但其中约80%属于实物性资产,现金只有20亿元左右。

由于资产折旧和利息负担的原因,当初的100亿的资本金已不足额。

(2)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谋求转型在发展的过程中,四大AMC都开始了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1.东方彻底退出非金融类业务,2012年斥资78亿收购了中华联合保险。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

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书中银律师事务所系国内最早从事金融及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融资、证券、银行、保险、信托和基金等金融证券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多年来参与了化工、煤矿、石油、保险、银行等重要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融资、证券、保险等项目。

迄今,已为中国300余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境内外首次发行A股、法人股、B股、H股以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并购与资产重组等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于2012年成立。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秉承中银总所“客户至上、团结全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金融证券、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房地产为主要发展方向,走品牌化、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及国际化发展之路。

律所聚集了一批专业素质过硬、执业经验丰富、具有复合型知识背景的执业律师,执业律师21人,现执行合伙人为蔡宏谋律师。

蔡宏谋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被评为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

本所法律服务制度在长期的法律服务中,本所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法律服务制度:1、优先服务制度:顾问单位作为本所固定的基本客户,相对于其他新的非固定客户而言,在处理法律事务方面,会得到本所的最优先、最便利服务。

2、重点服务制度:顾问单位是本所业务发展的基础,因此,本所将之所需的法律服务会结合其业务特点及时地确定服务重点,突出重点服务。

3、及时服务制度:通过本所与顾问单位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或《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的服务时限,保证及时完成顾问单位委托的工作。

4、团体服务制度: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原则上由本所指派的顾问律师或顾问律师团负责。

遇顾问单位涉及重大、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本所会及时汇集专业律师,组成“专门律师服务工作团”为顾问单位提供特别的法律服务。

5、专业服务制度:根据顾问单位所涉的法律事务特点,除组成“专门律师顾问工作团”服务外,顾问律师还会按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性质,选择事务所内部专业律师协同办理,保证法律服务的优质、高效、专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13﹞56号发文日期:2013-08-28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综合税收政策优惠类型: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房产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契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土地增值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印花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营业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增值税-资本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9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收购、承接和处置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其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五、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
• 收购不良资产
• 收购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是对银行的这部分贷款以打包的形式进行收购。银行通过此种处 理方式可以剥离不良贷款,而专业的中介机构在收购后对不良资产相关方进行资产与债务 重组,重组成功后,将债权(或债权转成的股权)卖给战略投资人,或在重组过程中就吸 引战略投资者进入。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收购银行不良贷款,从而成为债权人,并在履行告 知程序后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三、资产管理公司
• 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 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 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分 类
• 一类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 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 金融机构许可证。
•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
• 构的不良资产;
• (十)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 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 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3)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的悖论
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尤其面临处置不良 贷款过程中牵涉的利益相关方的利害关系时,在化解金融风险、关注社会稳定性需要及国有 资产尽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标中,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共同点,因此一定程 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时处理多元利益体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应 该以此束缚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自身市场化机制的展开。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充分发挥 在综合协调社会资源方面起主导作用的独立中介机构作用,并以自身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将利 害相关方的利益尽可能平衡。

田国立:诠释资产管理艺术

田国立:诠释资产管理艺术

目前,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开始向综合性金融服务公司转型,下设有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直属公司。
不到10年的时间里,信达资产公司在率先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后,又在商业化转型中迈出坚实的步伐。在信达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田国立对不良资产管理艺术的思考让人印象深刻--不良资产就像树干折断后留下的树根,或者当柴火烧;或者简单处理雕刻成烟斗、玩具;再就是通过精雕细刻,将枯树根变为根雕艺术品。选择不同,结果不同。
1999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4家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分别以账面价格购买或托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共1.4万亿元不良贷款(其中9800亿元为4家银行不良资产)。2000年和2004年,4家资产管理公司又分别对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
2008年,田国立在他最新主编的书籍中表示,转型是任何一个长期存在的企业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其生命周期的跨越。成功的企业转型是连续的,是企业顺应环境变化,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抓住机遇,调整战略,变革组织,开拓业务的结果。他对信达的成功转型抱以信心和期待。
查看 《当代金融家》 的所有文章
"根雕"艺术
对于不良资产处置,有一个"冰棍"理论,处置越慢,融化越快,损失越大;反之,损失越小。但是这种盲目地一味采取以速度来换取效益的做法,并不适合所有的债权项目。对于如何达到债权回收最大化和令人满意的处置效益,田国立有一个"根雕"理论。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了两次剥离,终于使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下降到了4%以下。

不良资产评估方法及注意事项

不良资产评估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产生与处置情况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金融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筹措、融通和配置社会资金的主要渠道,长期以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由于金融改革长期滞后于经济改革,特别是在商业银行法出台之前,国有商业银行是以专业银行模式运作的,信贷业务具有浓厚的政策色彩,加之受到九十年代初期经济过热的影响,以及经济转型过程中在控制贷款质量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产生了相当规模的不良资产。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经历了从无到有与随后迅速扩大的过程。

到1998年,我国银行领域积聚的不良资产已超过2万亿元。

但是,由于规定只有呆帐才能核销,而呆帐准备金只能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且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因此,不允许减免和不允许转让的不良资产一直得不到解决。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我国政府开始高度重视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先后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和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来集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

1999年,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分别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购入14000多亿的不良贷款。

此次不良资产的剥离为政策性剥离。

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资金来自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向四家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再贷款。

具体剥离情况见下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组建及政策性剥离资产情况表此后,为配合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改制,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又组织剥离了中行、建行2787亿元可疑类贷款。

这次剥离采取了招标方式,结果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标,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投标价格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购入了上述2700多亿可疑类贷款。

2005年,在中国工商银行重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又决定对中国工商银行可疑类贷款在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之间进行招标。

最终工商银行35个总计4590亿元的可疑类贷款资产包分别由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竞得。

这两次可疑类贷款的招投标,与1999年的政策性剥离相比,引入了竞争机制,为商业性剥离。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6.04•【文号】财金[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53号)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推进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进程,规范改制过程中的可疑类贷款处置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努力实现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现将《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二00四年六月四日附件: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的股份制改造进程,规范改制过程中的可疑类贷款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努力实现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疑类贷款是指中行、建行风险分类为可疑类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以下简称“可疑类贷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中行、建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走市场化、商业化道路,努力实现快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四条可疑类贷款处置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二、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原则;三、降低处置成本和减少费用支出的原则;四、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考核严格的原则;五、强化约束和有效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六、处置不良资产与加强内控相结合的原则。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银行•【公布日期】2005.11.10•【文号】财金[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10日财金[2005]114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切实防范个人逃废债务的道德风险,努力维护社会信用,针对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应深刻总结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业务的经验教训,查找个人贷款在发放、管理、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个人贷款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二、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应依法对个人贷款进行全额追偿,不得采取打包出售、打折减免等方式处置。

对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有关呆账核销条件的,在核销后应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利。

三、原债权银行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第二次不良贷款剥离中档案资料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33号)、《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第二次剥离不良贷款整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35号)的要求,及时、全部将个人不良贷款的档案(包括电子信息资料)移交给资产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不交,重要档案资料缺失不全、原债权银行仍不能补救的,资产公司可将相关贷款退回原债权银行。

财税〔2001〕10号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2-20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

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

具体包括资产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

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2号)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0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最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为了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现将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券有关事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券有关事宜

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公告编号:临2010-02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近日接财政部通知,财政部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信达公司”) 建立共管基金,用于保障信达公司向本行定向发行的2470亿元金融债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债券”)的本金支付。

信达公司债券利息的支付继续由财政部给予支持。

共管基金的存续期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

共管基金的所有权属于财政部,由财政部与信达公司在共管基金存续期内共同管理。

共管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本行在共管基金存续期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财政部拨入的其他资金等。

如果在2019年9月21日前信达公司债券本金得到全额支付,共管基金可提前终止。

如果截至2019年9月21日共管基金不足以全额支付信达公司债券本金,财政部可报国务院批准后,采取将信达公司债券和共管基金延期、给予资金支持等方式,解决尚未支付的信达公司债券本金。

信达公司债券由信达公司于1999年向本行前身原中国建设银行定向发行,系信达公司收购原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资产的部分对价,该债券年利率为2.25%,期限为10年。

2009年9月,财政部发出通知,本行持有的信达公司债券到期后延期10年。

详情请参见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关部分,以及2009年9月21日本行发布的《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券延期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8月9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
资产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建总发[2002]4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2.04.24
【实施日期】2002.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2002年4月24日建总发[2002]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合作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综合优势,加快不良债权资产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银发〔2001〕197号文)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债权资产系指权属信达公司,除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的资产(包括贷款本息等债权资产和实物、权益、股权等非债权资产)以外的不良债权资产。

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资产的委托代理事项,执行双方另行制定的《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第三条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01〕197号文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合作。

第四条建设银行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保全部。

第五条信达公司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债权管理部。

第六条委托双方在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基本原则,并遵守国家管理和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委托代理的范围和事项
第七条信达公司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不良债权资产可委托建设银行代理管理与处置:
(一)信达公司办事处所在城市以外或直辖市远郊县的不良债权资产。

(二)单户债权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不良债权资产。

1000万元以上不良债权资产原则上不能委托。

第八条委托代理事项
(一)妥善保管代理债权的法律文件等相关档案资料,保证代理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
(二)做好对借款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走访借款人、担保人,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担保物状况,收集财务报表,并按季向委托方报送企业、项目的专户情况报告;
(三)定期向债务人寄送债权利息清单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对借款人、担保人债权本息的日常催收追索,定期发送催收通知并设法取得回执,对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及时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也应积极采取措施,争取中断时效;
(四)根据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及委托人的要求编制代理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方案(方案要预计拟处置资产的回收额和费用支出),并按照经委托人审批确定的处置方案处置不良债权资产及相关事宜;
(五)参与涉诉、破产项目的法律程序,抵制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
(六)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实施抵债资产的收取、过户、保管和按照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处置变现;
(七)不良债权资产核销证明资料的搜集整理;
(八)其他代理事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代理合同》(债权类参考文本,下同)中另行约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