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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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一、引言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基石,而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以及应对突发事件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保护个人隐私权,提高监控系统的效能和安全性,制定并执行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监控设施建设1. 安装需求依据社会治安情况、公共安全风险的评估和需要,确定监控设施的布设范围和数量。

考虑到人流密集区域、交通要道、重点场所等需优先布设监控设施。

2. 监控设备选用选择具有高清晰度、宽动态范围、低光功率等特点的监控设备,以确保图像的清晰度和可靠性。

此外,还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支持智能分析和数据存储的设备。

3. 设施规范监控设施的布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避免对公民的侵犯和滥用。

监控设备宜采用固定位置,并提供明显标识,避免误认和侵入。

三、数据采集和存储1. 数据采集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获取图像和视频数据,包括监控设备、无人机、卫星等。

在采集数据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

2. 数据存储图像和视频数据的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并进行分类归档。

同时,对数据进行备份和安全防护,防止数据丢失和篡改。

存储时间和空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

四、数据使用和分享1. 数据使用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数据仅用于维护社会治安、防范犯罪、调查犯罪等公共安全目的。

在使用数据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严禁滥用数据和侵犯公民隐私。

2. 数据分享监控系统的数据可根据需要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合法分享。

在分享数据时,需确保数据安全、保密和完整性,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五、隐私保护1. 操作权限合理设置操作权限,将操作权限授予有关人员,避免非授权人员随意访问和操作监控系统。

针对不同的操作权限分配,应建立相关审批和监督机制。

2. 隐私保护技术采用包括像素化、遮挡、扰乱等技术手段,保护监控图像中的个人隐私信息。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是针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系统建设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统一架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原则。

2. 系统应具备安全、稳定、快速、易用的特点,能够满足公共安全工作需要。

3. 系统应具备监测、识别、存储、分析、应急处置等功能。

4. 系统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系统管理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2.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维护保障,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安全事件。

3. 系统管理单位应定期评估系统效果,及时进行优化和升级。

三、数据管理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管理。

2. 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3.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设置访问权限,严格控制访问和使用。

四、信息共享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应建立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机制。

2. 数据共享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原则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3. 数据共享应通过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和准确传输。

五、安全保障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和风险管理,保护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2. 对系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3. 加强系统日志管理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安全问题。

六、监督管理要求1.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确保系统的合法、安全、有效运行。

2.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概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依托视频监控、人脸识别、车辆识别等先进技术所搭建的、用于增强公共安全管理能力的一种综合性信息系统。

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稳定。

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系统建设和管理,特此制定本办法。

二、系统建设1. 系统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建设系统,但需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建设规范进行建设。

建设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选择符合国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设备品牌和型号;•尊重社会公众、个人知情权和隐私权,在选择设备时必须符合当地相关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设备的屏幕、报警等声音和灯光提示,不得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 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采集应遵循以下规范:•采集对象仅限于法定用途的公共场所、对公共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场所、交通干道、重要场馆等区域;•系统数据存储应当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存储规定,避免不当利用、泄露等行为;•采集、录制、传输、存储等数据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数据的稳定、有序、安全完整。

3. 系统管理系统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系统的所有操作都应当由专门负责的人员操作,不得私自修改、下线等任何操作;•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根据分类和级别,分别设置操作权限,确保操作安全性;•对系统开展的管理活动应当及时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人员、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等。

三、系统使用1. 接入管理和权限控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循以下规范进行接入和使用:•接入报备。

在接入系统前,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交接入申请,肯定安全保障措施;•认证授权。

系统的接入授权应遵循“谁接入、何时接入、如何使用”的原则,对接入用户进行认证鉴别,并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和权限分别授权;•日志记录和查询。

系统应当设置完备的日志管理控制机制,对接入用户、访问时间、访问数据、操作记录等进行记录。

2. 监督和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监督方式。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提高其运行效率和安全性,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用于监控、记录和存储公共场所图像信息的技术装备和相关设施,包括监控摄像机、存储设备、传输设备等。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高效和便民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成立专门的管理团队。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团队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配备专业的人员。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具备灵活性,随时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安全的需求。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团队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机构与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章数据管理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团队应设置专门的数据管理岗位,负责图像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存储。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团队应制定严格的数据采集和存储标准,确保采集图像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设置不同级别的权限,确保不同部门、人员只能查看和使用与其职责范围相关的图像信息。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团队应制定严格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隐私保护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团队应建立完善的隐私保护制度,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和使用图像信息。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团队应对采集的图像信息进行标注,确保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团队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因系统使用引发的投诉和纠纷。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概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视频监控设备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相关数据的系统,包括视频图像数据、声音数据、设备状态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

二、系统管理机构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和推进,成立专门的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系统建设要求1. 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设置应符合采集范围需求,采用先进、高效、可靠的技术,确保图像质量清晰、稳定。

2. 视频图像传输应使用安全、稳定的网络通信方式,防止数据被恶意攻击或非法篡改。

3. 视频图像存储设备应具备足够的容量和稳定性,满足数据长时间保存的需求,并设立相关权限控制机制,防止未经授权访问和删除。

4. 视频图像处理应使用先进的算法和技术,提高图像分析能力、智能识别水平,实现对异常行为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四、权限管理1. 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等操作应进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2. 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控制用户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划分用户权限等级,并定期进行权限审查,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五、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1.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数据保护政策和技术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漏洞扫描、风险评估。

2. 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和限制权限,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和滥用。

3. 对于不需要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及时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以防止数据滞留和被过度使用。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2. 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进行严肃的处理和追究。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规范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人脸识别等设备和相关数据。

第三条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相平衡。

第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二章图像信息的采集和存储第六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设立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等设备,采集图像信息。

第七条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应当明确设置,安装合适位置,确保监控范围准确、清晰。

第八条对于特定区域和场所的图像信息采集,应当提前告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并经过公示。

第九条图像信息的存储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存储设备的可靠性和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对图像信息的存储进行分类管理,设置安全权限和保密机制,防止非法访问和泄露。

第三章图像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第十一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使用图像信息,确保图像信息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机关在使用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权限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图像信息的保护工作,采取技术措施防范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第十五条图像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十七条公众可以依法举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 简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使用摄像头、监控设备等设备采集、上传、存储、使用、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网络平台。

该系统的主要作用是监控和管理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商店、企业等地方的安全情况,提高城市治理的效率和安全水平。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作,保护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本文将阐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 管理要求2.1 设备安装与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装前,需要经过安全评估和技术审查,确保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设备标准,没有潜在的安全风险,不得损害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设备的安装应在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等场所,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关标识,提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存在。

2.2 数据存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分级管理,重要数据应进行加密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当严格限制访问权限,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防止恶意攻击和窃取。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互通共享,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和精准度,同时也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2.3 监督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受到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审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护数据安全和隐私。

对于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3. 结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是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目的是提高城市安全和治理的效率。

同时,也应该明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执行合理、公正、严格的管理措施,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将面临更加复杂的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确保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统一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目标和原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旨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合规性、服务性和便捷性的原则。

2. 系统注册与审批:所有需要接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系统注册和审批。

注册和审批部门对接收系统申请并审查申请材料,确保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数据采集和存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储要求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数据的存储期限和安全销毁机制要符合相关要求。

4. 数据使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需满足授权和需要原则,确保数据仅用于公共安全领域的需要。

数据的共享需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数据不会被非法使用和泄露。

5. 系统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需由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负责。

运行维护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系统的运行日志和操作记录需进行备份和保存,以备审查和追责。

6. 监督和责任追究:相关部门需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或滥用数据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监督和图像信息的存储、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监控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列入城乡规划。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一)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系统的重要部位;(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三)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及其重要部位以及货币押运车辆等;(四)民用机场、大型车站以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五)重要物资仓库和粮库;(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的重要部位;(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设施;(八)星级饭店、大型娱乐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九)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有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等场所;(十)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较多的场所;(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较大规模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方法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进展的基石,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公共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因此安全监控已成为各个领域必不可少的手段。

图像监控系统为公共安全供给一个有效的工具,对于提高安全防范本领、削减安全事故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重要讨论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方法。

一、图像监控系统的定义图像监控系统是一种通过摄像机、录像机、传输设备等技术手段采集、传输、存储公共区域内发生活动的图像和声音数据,并通过软件、硬件进行处理和管理的一种公共安全技术手段。

二、图像监控系统的分类1.依据实现手段分类(1)模拟监控系统:采纳模拟录像机等设备进行录制,传输等操作。

(2)数字监控系统:采纳数字录像机等设备进行录制,传输等操作。

(3)混合监控系统:将模拟监控系统和数字监控系统相结合。

2.依据监控区域分类(1)公共场所监控:对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细致、持续监控,例如,商场、车站、机场、公园等。

(2)辅佑襄助应用监控:依靠监控系统帮助解决特定问题,例如,学校门口红绿灯、交通拥堵的路口等。

三、图像监控系统管理方法1.安全风险评估在选择监控点位前,必需进行周边安全环境的风险评估,以确保监控点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设计方案订立在投入图像监控系统前,需要订立认真的设计方案,包括硬件、软件、网络等各个方面。

同时,在设计方案中需要明确监控目标、目的和范围,防止监控点过多,造成数据冗余。

3.设备选型在选型时,需要考虑设备的适应性、高倍率压缩、高像素、强耐用度、在特定的场景下的适应性等等,这些特征会直接影响到其使用效果。

4.合理布控在安装摄像头时,首先要遵从布控原则,合理调配摄像头,收集充足的监控图像,扫描常常显现问题的区域,在这些区域设置更多的监控设备,以确保图像监控设备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5.相关人员管理图像监控系统由专门的企业进行安装和维护。

但是,应当为相关人员订立管理规定,明确他们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并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技术本领,以便能够更好地监控和管理这些设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科学高效、保密安全、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主要包括系统建设管理、信息采集管理、权限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系统运维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系统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确定建设目标、规划和时间节点。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选择合适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依据工作需要,确定数据采集和存储的方案和规模。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开发、测试和上线运行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系统开发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享信息资源,提高系统的综合利用价值。

第三章信息采集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范围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应当经过公民的同意,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泄露和篡改信息。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当保证采集设备和环境的安全性,防止破坏和恶意攻击。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最新】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最新】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设备、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部位的图像信息进行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文化、商务、水利、民政、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相关保障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第七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二)旅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三)商业中心、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四)广播、电视、通信、邮政、大型电子信息处理等系统的重要部位;(五)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长途客运车辆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六)机场、港口、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城市公共汽车枢纽站、停车场的重要部位;(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八)研制、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场所和大型物资储备场所的重要部位;(九)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和存放重要文物、资料、物品的纪念馆、展览馆的重要部位;(十)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十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重要部位;(十二)公园、旅游景区、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要部位;(十三)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前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现代社会对于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有效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能力。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图像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为核心,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的对公共区域的监控和管理系统。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二、系统建设】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稳定。

2. 系统建设单位应编制系统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报送有关机构审核备案。

建设方案应包括系统的功能需求、技术要求、数据安全策略等内容。

3. 系统建设单位应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和服务商进行系统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三、信息采集与存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采集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禁止对私人区域进行非法侵入和监控。

2. 信息采集设备的布设应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且应明确划定摄像边界,避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3. 信息存储设备应采用可靠的硬件和软件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存储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

【四、信息使用与分析】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未经授权,禁止非法获取、使用和传播他人的图像信息。

2. 信息使用应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严禁擅自公开、泄露或滥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3. 信息分析应依据事先确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保证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五、人员管理】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规范的培训和考核。

2. 系统管理人员应严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系统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或泄露系统信息,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一、前言近年来,公共安全事态频发,尤其是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对于政府机构和公共安全机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作为现代化安全保障手段之一,在社会治安保障和预防恶性事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防范恶性事件的发生,本文将介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制度。

二、定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采用视频信号采集、传输、处理、存储与检索等技术手段进行图像信息处理和管理的安全管理系统。

三、管理办法制度1.系统架构和部署(1)系统架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采用分布式架构,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系统架构应遵循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标准,实现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2)系统部署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部署前,应对系统架构进行评估、规划、设计和实现。

系统应部署在一定范围内,确保覆盖范围内的公共安全事件。

2.系统应用(1)系统应用的监控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中的图像信息严格保密,应用监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在监控范围内,应设立特定的监控室,由专人负责监控、维护和管理。

(2)系统应用的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规范使用人员的权限和职务范围,遵循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图像信息的安全性。

3.系统操作和维护(1)系统操作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操作应遵循标准化和严格的规程,从操作人员入门培训到实际操作都需要进行规范化教育和培训。

应设立专业维护人员,及时排除系统原因造成的故障,并保障系统的稳定性。

(2)系统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维护应遵循相关要求和规范,应存在维护人员值班系统。

严防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系统操作区域,采取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等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系统操作区域的安全及设备的稳定性。

四、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制度是政府机构和公共安全机构为确保公众安全所应建立的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维护社会安全、防范和打击犯罪,利用图像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应用等技术手段,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采集、处理、保存和利用公共场所的图像信息的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围绕提高公共安全防范、打击犯罪的能力,提升安全管理效率,保护公民及其财产安全的目标,合理确定系统的功能要求和规模。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对监控的范围、存储周期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全面监控的目标。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确保系统的运行稳定和安全。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和操作规范,清晰规定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信息采集和存储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置,确保采集到的图像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工作效果。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存储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存储应当设置权限管理,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和使用存储的信息。

第四章信息传输和查询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传输应当采用加密和安全通道技术,确保传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达到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住宅小区等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

其他部门经授权可以使用系统内图像监控资源,特定时段的敏感、保密信息除外,并承担对所使用部分的图像监控资源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本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相应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国土规划部门应将城市公共图像系统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对因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
(一)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区(市)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未按要求设置明显标识的;
(三)遮挡依法设置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与应用
第十九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信息资料存储管理、资料调取登记等制度; (二)对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三)保持图面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禁止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监看场所; (五)发现危害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报告; (六)信息资料存储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七)信息资料存储时间不得少于15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及其监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 (二)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于经营行为的,并处元 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用于非经营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和第九条规定设置的,应 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由管理、使用单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其他符 合本办法规定设置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由管理、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区(市) 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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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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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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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达到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
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住宅小区等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

其他部门经授权可以使用系统内图像监控资源,特定时段的敏感、保密信息除外,并承担
对所使用部分的图像监控资源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本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相应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国土规划部门应将城市公共图像系统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对因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第七条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保障投资人、建设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下列单位和场所的重要部位应当依法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
(一)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
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场所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科研机构等单位;
(三)市、区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单位;
(四)市级治安关卡、口岸、海关、边防、机场、港口、大型车站、轻轨站(车)以及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和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
(五)邮政、通讯以及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
(六)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供应设施;
(七)大型商贸流通中心、会展中心、公园、体育场馆和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货币、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营业和交易场所;
(十)金银、玉器、珠宝等贵重物品的加工、储
存、经销场所;
(十一)典当、旧货交易市场、废旧物品搜购站、网吧和公安特种行业管理的其它单位;
(十二)城中村出入口、村内主要街道和活动场所;
(十三)歌舞娱乐场所和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的出入口、主要通道;
(十四)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专用停车场所;
(十五)公共交通工具,如长途客运汽车、城市功能公交车辆、出租车、地铁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

(十六)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认为需要监控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规定应当安装图像监控系统的其他场所和要害部位;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如酒店客房、员工宿舍、更衣室、卫生间等)禁止安装图像监控系统。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预留与报警中心和
应急指挥系统的联网接口。

建设、维修使用的器材、设备和材料要符合国家技术要求和规定,并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安装图像监控系统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标识或告示。

图像监控系统信息资料要求画面清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方案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图像监控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情况及项目评定等级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执行前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已建成或在建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系统建设情况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达到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投资建设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对系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侦查机关在侦办刑事、治安案件中,依法向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提供。

因执法工作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消防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相关单位将内部图像监控系统的信息接入指定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依法使用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从事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对特定时段的敏感、保密图像信息服从公安机关的保密管理;
(二)严格限制图像监控系统知密人员的范围,并登记注册;
(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图像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妥善保管图像监控系统的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监控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积极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从事公共安全图像系统建设、维护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擅自移动图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故意隐匿、篡改、泄露和毁弃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三)擅自改变图像监控系统用途;
(四)拒绝、阻碍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使用图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五)影响图像监控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为侦查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的,应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应当在重要场所和部位安装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而未安装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和个人损坏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
设备,均须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二)、(三)、(四)、(五)、(六)、和第十五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或第十四条(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时,应当对监控信息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格保密。

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深圳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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