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变合同期限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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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变合同期限协议书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

律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也不例外。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

自愿协商,是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针对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恶意与劳动者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仅与用人单位签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请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但要

注意一点,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出变更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才

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时,才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要求,这就不是变更而是重新签定新的劳动合同了。

除了上述合同期限变更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

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

当然,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通过变更合同合理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确定该员工是否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论是工作

不满十年,还是第一次订立合同,均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三项条件。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因以上第2项的原因,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终止日期的方法进行合理规避

(1).在第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30日之前与劳动者协商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

(2).变更内容主要为将合同期满日期变更为新的日期,如果原合同规定了竞业禁止

或保密、培训方面的内容也应进行相应变更。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仍然处于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状态,但需依照当地劳动部门

的规定进行鉴证。

(4).注意不要在临近合同续签日期与员工谈合同变更,会引起员工的不良情绪。

变更合同终止日期,理论上可以,但是没有实际意义,根据《劳动合同法》,变更劳

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就是不同意的话,企业是无权单方面变更的。劳动

者也不傻,知道企业变更合同期限的真正意图,一般是不会答应的。如果企业真的可以做

到令劳动者心甘情愿地接受变更合同期限,还不如双方第三次续订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只要劳动者申明是其自愿即可。

说的有道理,与员工协商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合同比变更合同期限更容易让人接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摸清全国各个企业所谓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规避方法,这

些方法将在之后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列为非法行为,例如华为的买断,08年开始肯定是违法的,它也算第一个撞枪口了。

很多HR都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只是公司的人事流程、

制度都很完善的话,公司完全可以根据绩效来淘汰员工啊。反正解除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也

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有很好的方法能够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的话,那法律的制定存在

漏洞,但是以后出台的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会弥补这个漏洞的,否则这

个条文不就成了摆设。

况且,现在制定这条的目的就是要求国家为了减轻负担,要求企业承担全部的社会责

任啊!要从立法本意上来考虑问题。可能短时间内可以规避,但是不会永远规避的。

有企业提到: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没到期,又延长合同用工期限(如将原来的1年延

长为3年等),而合同文本及其他主要内容均没有改动。这是否属于“订立二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东莞企业劳资法律事务保护专案组律师袁琦表示,这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尽管企业

这样做不好认定为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企业内部频繁出现诸如这样的情况,可以视为企业是在规避法律,而规避法律的行为是被认定无效的。“当然,还要看员工是

否愿意,如果员工不愿意,60天内到劳动局状告,企业也难逃其咎”。有律师表示,目前,确实有不少企业企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来取代“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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