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工程合同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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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编号
承包人编号
备案编号
鉴证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冷冻设备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肉鸭屠宰项目
工程地点:市
工程容:制冷机房、空调机房设备及制冷机房、空调机房工艺管道安装及调试,库区制冷设备及制冷工艺管道安装及调试,制冷系统、冷却水系统、冲霜水系统安装及调试,制冷和空调部分全部的电气系统安装及调试,冻结间及低温冷藏间、脱盘包装间保温等(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设备及材料报价清单详见附件4(合计价格以合同总价为准)。
资金来源:自筹
运输方式:承包方代办运输(含发包方公司原有前川8WB设备一套),运费由承包方负责。
二、工程承包围
承包围:“工程容”围的施工(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6年 2月 10日
竣工日期: 2006年 3月 3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5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发包方水禽屠宰加工厂严格按标准设计和施工。
五、合同价款
承包总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圆整¥: 600,000 .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的协议书
2、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3、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4、国家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承包方或承包方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为发包方设计的并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及工艺调整设计施工图)
6、《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和《合同补充条款》(附件3)
7、2005年12月16日提供的《报价表》(附件4)和《安装及服务承诺书》(附件5)
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5年12月31日
合同履行地点: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详见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执行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1条容规定
2.2 当合同文件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决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采用其它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3.3 适用标准、规
适用标准、规的名称:国家现行标准、规。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的时间:标准规由承包人自备
国没有相应标准、规时的约定: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容规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与套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20日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设计资料及施工图纸五套(另提供一份电子版文件),承包人所需施工图纸应经发包人所确认。设计要求采用的工艺及设备选型应先进可靠,系统尽可能实行模块化 (要求采用电脑集中控制、微机测温系统和分库房设置电子温度显示等) ,具有安装简便、结构紧凑、操作方便。同时要确保系统运行效率较高、能耗低、运行成本低、投资省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方便,维修费用低等优点。。
发包人对图纸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图纸及设计资料交给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者。其他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1、4.2、4.3条及本合同。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不采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职务:监理证号;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施工图纸及相关规对材料、设备与安装的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经发包人指令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彬职务:副总经理证件号;
职权:所有工程管理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所有工程管理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围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